论“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体制”_自由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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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已明确地设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改革目标相一致的。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必定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我国的自由贸易制度也必定有其独特的色彩。本文主要探讨两个问题:自由贸易与国内产业保护的关系,以及中国自由贸易制度的主要特色。

一、自由贸易与国内产业保护

在贸易制度的意义上,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是一对相互对立统一的范畴:从政府对贸易的管制角度看是对立的;从它们对国内产业所起到的作用看,它们又具有一致性、都具有两重性作用,即贸易保护在对某些产业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加重着另一些产业的经营负担,而自由贸易在对某些产业造成压力的同时也为某些产业提供了更有利的经营条件。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总是同时存在的,对所有产业都绝对地严加保护实际上是不参与贸易,也就无所谓贸易保护;而参与国际贸易同样不可能完全对贸易活动不加管理,有管理就有其限制的一面,有限制就具有贸易保护作用。因此,任何一项贸易措施都同时具有自由贸易的效果和贸易保护效果。

世界各国(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基本目的都是保护国(地区)内产业。贸易措施的产业保护作用主要是通过限制进口商品对国(地区)内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生产者所形成的竞争压力来实现的。因此对于贸易措施所保护的“产业”,便应理解为是某种商品的全体生产者;而之所以要通过贸易措施对他们加以保护则必然是他们的产品竞争能力不敌同类进口商品。基于“某种商品的全体生产者”这一产业定义,贸易措施的“国内产业保护效果”便具有相对性,即一项贸易措施在为国内某种商品的生产者提供保护、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同时,这项贸易措施也必然在对国内其他某一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者转嫁着负担。任何一项贸易措施的产业保护作用实际上都是为国内某一种商品的生产者提供或保证某种收益水平,而这种生产者收益水平在同类进口商品的强劲竞争之下是不可能取得的;但由于这种生产者收益保证一般都是通过维持有关商品的较高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来实现的,这必然导致其他某个或某些商品的国内生产者收益的减少,或者使他们的商品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上升或商品质量下降或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种商品既是某个产业的产品,同时也是其他某个或某些产业的生产投入要素构成部分。因此,在理论上就不能简单地将贸易限制措施的效果理解为对国内产业具有单一的保护作用,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贸易限制程度越高、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就越有效。同样,削减任何一项贸易限制措施(即贸易自由化)的效果也都具有两重性,即在导致某种产业承受更大的外来竞争压力的同时,却为其他有关产业带来利益。

鉴于强化和削弱一项贸易限制措施都具有两重性的效果,任何国家和地区在设计或调整其贸易政策措施时都必须斟酌有关措施的产业保护效果和相应的产业负重效应。但由于贸易限制措施的产业保护效果是能够比较容易地被认识到,同时还由于贸易措施实施效果的两重性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被明确地认识到,但对其两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则十分困难,因此各国(地区)对于贸易限制措施总是过分强调其产业保护的一面,而忽视其产业负重代价的一面。

近二十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强经济开放和削减贸易限制措施的力度。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所要考虑的一是国内什么产业应予以保护、应给予多大程度的保护,二是为此国内什么产业要受到多大的负面影响及这些产业的承受能力如何。同样,削减贸易保护措施也要考虑国内哪些产业大致可获益多少,以及哪些产业需为此承担多大的压力。如果从贸易措施的两重性效果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目标出发来考虑国内产业保护问题,所设计的贸易措施一是应着重保护那些确实具有远大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少数产业(与产业的总数相对而言);二是在保护程度设定上应充分体现对受保护产业的鞭策效应适度化和相关产业负重效应的最小化。对此,一般来说应尽可能将贸易保护综合程度设定在较低的水平(即实行较高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妥当地削减贸易保护是能够同时有助于所有相关产业发展的。如果我们将“产业保护”理解为“为有关产业创造适宜的发展条件”,那么适度的削减贸易保护措施同样也是在实施着“产业保护”的政策行为。由此可见,实行自由贸易制度与保证国内产业发展是不矛盾的。重要的是恰当地把握贸易措施的两重性效果,在对某一产业施加适当的负重压力的同时,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尽可能优越的条件,这是逐步开放型经济所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二、中国自由贸易制度的主要特色

中国的自由贸易制度之所以必然有其特色,一是因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改革的总体目标体制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其经济运行规律必然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基于中国的特定情况,中国的自由贸易制度便具有以下主要特色。

特色之一:优质高价出口准则。

自由贸易制度的典型标志是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利益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企业自身利益”集中表现为低投入和高产出,在市场行为方面就表现为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和以尽可能高的价格销售。在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经济体制中,企业市场行为执行人与企业资产所有人的利益协调是与政府无关的,而这两方面的利益通常也是自然协调的,因此这种条件下的自由贸易制度不需要政府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确立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市场行为执行人所执行的购、销行为有可能与企业资产利益和企业全体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为此必须确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机制,以确保企业的市场行为确实基于企业的自身利益。这一机制的运作目标是防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生低价出口这种有悖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不正常现象。建立企业市场行为规范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制度最突出的特色。

“优质高价出口准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如同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优质高价准则”也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运行将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有效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出口高价竞争格局的形成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因为要想越过“价格门槛”或想以更高的外销价格增加企业的外销量,就唯有提高外销产品的质量和完善销售服务。“优质高价准则”的核心是“优质”,而“高价”则是其效果。我国已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了《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以下针对几个月来的实施情况简要地谈谈改进意见。

第一,现行《审价办法》主要是基于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而制定和实施的,在实际执行中仅涉及少量出口商品。笔者认为这一出口产品审价制度应作为我国自由贸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自由贸易制度的一大特色,应全面适用于我国的出口商品和服务。

第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和运用企业竞争机制设定出口产品的最低价格。出口产品成千上万,每一种产品又少则有数种、多则有数十种不同规格,其价格自然是有差异的;另外还由于市场情况变化,价格也经常会有变动。为如此众多的产品及其不同规格设定最低出口价格似乎是不可能的(审价办法实施数月来已经显现了这方面的困难),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自由贸易制度又必须在出口价格上确立规范机制。笔者认为,最低出口价格可以按以下步骤得以设定:首先由各行业组织就其会员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按关税税目编号初步设定适用于任何市场投向的最低FOB出口价格;由于每个行业组织所关心的产品毕竟有限, 并且应该对有关的市场情况非常熟悉,因此是能够做到的。行业组织在做这项工作时,会员企业之间可能会有分歧,但只要通过交锋(也即竞争)产生主体意见即可。参与最低出口价格设定的会员企业应负有出口实绩责任(即保证在设定价格上有关产品的出口不会萎缩)。第二步是将初步设定的最低价格公开通告,并接受其他企业的补充或修正意见,补充和修正应是价格上浮性的,并为此承担责任。第三步是正式确定最低价格和公告执行。对于市场行情变化,行业组织应及时拿出价格修正意见。至于因同一税号商品的不同规格价格差异而导致有关企业的出口价格低于设定价格,出口企业应保证其出口价格符合目标市场行情并负责举证。

第三,调动企业竞争力量强化实施。最低出口价格涉及面广,单靠主管机构实施执行显然是难以有效的,但若由企业相互监督制约,便能实现高效率的实施。各出口企业对市场竞争对手应该十分留意,一旦核实违反最低出口价格行为,便应不但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处罚将根据申诉企业的损失确定,并判给申诉企业),而且应对市场行为执行人个人进行处罚。

特色之二: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准则。

我国企业市场行为执行人违背企业利益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在进口贸易活动中,高价进口劣质货、垃圾货的事情已时有发生。如果不在这方面确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就实行自由贸易,其后果必定十分严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这方面的立法以约束公共部门的采购供应活动。例如在市场开放度最大的美国就有“购买美国货”的立法(BuyAmerican Goods Act)。

以“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准则”全面约束企业市场行为,是我国自由贸易制度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项特色,其本质是与自由贸易相一致的,因为其目标是确保企业的市场行为基于企业自身的利益。国内采购供应准则是从采购和供应两个方面对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服务投入活动进行约束。在采购方面应规定:与同种进口商品或服务相比,国内供应在质量和采购成本上相同、或质量相同而国内采购成本低于进口成本时,采购方必须在国内采购。在供应方面应规定:当某种商品或服务国内外都有需求时,若国内求购者所提供的交易条件(主要是价格)等同或优于国外求购者,供应方必须向国内供应。

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准则能否在实践上可行,将主要取决于质量比较、价格比较和能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三个方面。质量比较似乎很困难:一种产品的质量指标一般不止一个,出自不同企业的同一种产品在质量上往往各有所长和各有所短,孰优孰劣很难判断。然而“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准则”所约束的是生产投入要素,生产投入要素在质量上是以满足采购方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要求为标准的;如果一种工业中间品国内外都有供应、且都能满足采购方的产品质量要求,不管在这两种来源的中间品之间有多少质量差别都将被一概视为同质。以采购方的产品质量为标准评判投入品的质量,就能够使作为生产要素而投入的物品和服务在质量上始终成为可比,同时也为采购方的产品质量标准的实现提供了监督。

至于价格比较,由于汇率并轨和外汇市场的运作就简单多了。在强制国内采购方面是既有质量比较、又有价格比较,这时的价格比较应都按照采购标的物到达采购者指定地的采购成本来计算。在强制国内供应方面,因是购方争购就不存在质量比较问题,这时的价格比较应根据不同出价为供应者实际提供的销售收入来计算(例如应减去外商出价中的国际贸易费用部分)。

确立国内采购者或供应者必须优先国外采购或供应的法律责任,是本项准则有效实施的关键。如果企业“不知道”或“借口不知道”国内供货信息,就不能对其确立责任,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准则就无法实施。对此需引入“供、需备忘录”,有意在国内采购或供应的企业可向其潜在客户送交“供应备忘录”和“需求备忘录”;“供、需备忘录”不容拒绝,必须书面签收,签收企业由此就负起同等条件下优先国内采购或供应的法律责任。

特色之三:维持重点产业有效保护,并经常性转移或调整重点产业保护。

这一特色是源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世界上疆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只有中国。这一特殊性必然反映在中国的自由贸易制度上。中国的地理疆域决定了中国的产业门类齐全,大国和小国在贸易制度上的差别之一就是小国能较容易地实行高度自由贸易,因为在那里有许多产业根本无条件发展,需要由进口来补充。作为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是相对频繁的,因为发展就是变化。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就业的压力是正比增加的,一些产业的波动不但会导致严重的经济问题,而且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自由贸易确实能够促进产业进步,中国的贸易制度需要在总体上实现自由,这将体现在中国的总体贸易保护水平与世界通常水平接轨,例如平均进口关税率与发展中国家一般水平相一致。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的产业调整规模之大是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都不能相比的;产业调整规模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相应地大,因此中国必须针对一些影响面大、影响程度深的产业提供较为稳定的运作环境。这在贸易制度上就表现为对这类产业维持较高的保护;当然,这类产业的数量不会多、也不应该多。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少数产业的重点保护必须经常有所转移或调整。例如在产业发展中某些产业经过一段时间保护后积聚起了自我发展的力量,可以对其削弱保护;同时原先规模不大的新产业可能已进入加速发展时期,从而需要被作为重点产业加以保护。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还会有更多的产业需要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业保障规则在“自由”和“保护”之间频繁交替,即进行经常性的调整。

中国的自由贸易制度应该还有其他的特色(例如在外汇制度、海关制度、商检制度等许多方面),但笔者认为以上是最为突出的特色。我国在建设自由贸易制度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这几方面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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