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国际化进程的传统困境与发展新趋势论文

人权国际化进程的传统困境与发展新趋势论文

人权国际化进程的传统困境与发展新趋势

江凯 杨捷*

2018年12月10日是国际人权纲领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通过70周年的纪念日。人权国际化起步于联合国,并在近几十年内迅速发展,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人权国际化的进程中,始终存在着几个难以逾越的发展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因素是多元的,既包含西方与非西方人权理论的分野,以及西方国家同非西方国家人权理念的差异,也包含人权与主权关系难定、大国政治博弈以及国际人权法执行力薄弱等等。与此同时,一系列关于国际人权发展的传统困境倒逼人权国际化方式发生新的变革,使其在与其他国际议题融合的基础上获得新的生命力。

一、现代国际人权体系的形成与人权国际化的主要障碍

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从英国《大宪章》的签订到法国《人权宣言》的确定,人权概念从理念基础到法律实践都已经初步形成,但人权问题更多地被认为是一国之内的事务。尽管二战前就已经存在对具体问题、狭窄范围内的保护人权的行为,但人权问题在二战后才正式进入国际法的领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后,天主教和新教就信仰自由与教派宽容原则达成协议,开始尊重少数民族的自由。二战前的人权保护主要涵盖禁止奴隶贩运与废除奴隶制(如1919年《圣日耳曼公约》,1926年国际联盟《禁奴公约》对于废除奴隶制的决心)、保护少数群体、保护国际劳工权利(主要得益于20世纪初国际劳工组织的建立)与国际人道法4个方面。但是在这个阶段,人权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涉及国家主权范围的事务,属国家内政,违背了国际法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所以始终未进入国际法的领域。

随着二战期间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如德日法西斯对其他民族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与大屠杀,促使世界人民重新反思人权与国家的关系定位。纵观世界历史,凡是侵犯人权行为规模最大、程度最严重的,大部分都是国家行为所造成的,因此人权问题从属于国家内政的观点必然发生变革,使得人权问题国际化。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致国会的咨文中首次宣布了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即表达意见的自由、崇拜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与免于恐惧的自由,四项基本自由展现出罗斯福对于康德“世界永久和平”观念的推崇,为二战结束后的世界性人权宣言的颁布奠定了基础。然而,人权在国际化进程中,始终面临着理论分野、主权与人权地位不定、现实政治与大国博弈以及国际法的实施困境等多重难以克服的阻碍。

随着我国的发展进入全新时代,政治参与也逐渐被赋予了更深的意义,只有充分了解政治参与理论,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不断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一)人权国际化进程的起步与人权理论的多元化思潮。人权概念真正的国际化进程主要是从联合国起步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对人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① 张伟著:《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件汇编》,中国财富出版社,2013年,第8页。 虽然《宪章》并没有就人权的基本含义作出解释,但它迈出了人权国际化的第一步,使得人权问题成为了国际关注的问题之一。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第一份全球性国际组织发布的、内容全面的人权文书。其中包含30条具体内容,前3条内容宣告了人类个人自由与精神完整,第4—21条宣告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最后则宣告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对联合国宪章的补充性解释,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并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这两个公约的议定书,共同构成了二战后世界权威性的国际人权宪章,为当代国际人权的保护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际人权宪章的促进下,一系列国际人权专门性公约相继签署,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儿童权利公约》(1989)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等,这些人权文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与实体内容。总之,二战后的人权国际化主要体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色彩,既表现在人权成为普遍的国际规范,被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广泛接受并纳入到宪法、法律之中,也体现在个人人权逐渐广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成为国际法、国际机制与各国外交的重要主题。

罐材的薄壁化,要求其内在冶金质量好、深冲性能好、制耳率低.林明山等人[35]的研究表明,3104 铝合金罐用板材减薄至0.265mm 是可以实现的,经过再次拉深及三次减薄后,罐体最薄壁厚可达到0.0989 mm,并能满足耐压的要求.在罐体的生产过程中,减薄拉深工序中最容易发生断罐,进而导致生产中断.因此,在降低材料厚度的同时,要保证生产效率,避免废品增多而引起隐性成本增加.

人权所面临的传统困境使人权国际化在政治领域的发展始终受阻,然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各主权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深为人权国际化的进程提供了新的动力。与此同时,非传统安全问题越发受到各国重视,而这一领域又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在联合国人权机制框架下,许多议题与人权议题发生交融并产生新的成果,形成了新时期人权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其中既包含传统的民主、法治、反歧视等议题,也包含在国际社会中愈发受到关注的反恐怖主义、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等议题。在各个议题的交叉中,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推动作用与各主权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都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就以经济全球化、反恐怖主义与可持续发展议题为例,探讨主要人权议题与其他议题融合的倾向与表现。

在人权理论发展的背景下,保障全体人的人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同国家对人权保障路径的理解却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当人权思潮走入国际化进程,进入国际关系的领域时,这种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对人权话语构建的分歧,这一点在人权与主权关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基于对全体人类人权保障的理念,西方国家更倾向于对它们认定的“人权状况较差”的国家进行外部的干预与介入。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成为“被干预”的对象,国家利益受到了侵害,尽管确实存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内部有对人权的恶劣侵犯,但这一现象在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中同样存在,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行为远远背离了人权运动的初衷。简而言之,国际关系中的人权因素主要归结于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主权与人权的地位界定问题,二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权话语体系构建问题。

(二)人权国际化的核心议题: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界定。历史上,一个国家对待其领土内国民的方式,确实是属于其领土主权内部的事物。而一个国家对待领土内另一国国民的方式,则主要取决于两国间的政治关系,如果对另一国国民权利进行侵犯,就涉及到对其母国的侵犯。与此对应,侵犯无国籍者则并不涉及侵犯国际法或侵犯他国的问题。然而,二战结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关注,联合国促进对人权普遍尊重的宗旨以及几十年来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努力,一些普遍人权法的约束力逐渐扩及到一切国家,其中既包含作为对《联合国宪章》一般权利的解释,也包含由各国实践形成的习惯法。这一人权国际化的进程,使得人权问题不再简单的是一国国内管辖事务,而是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国际政治的重要关注。而这种关注也正引发了作为“权利”的国际人权与承载着国家利益的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理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理解国际人权领域的其他问题的最为重要的基石。

从人权与主权的定义来看,人权指人生而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主权概念相对复杂,起初主要指代“君主主权”,指某个人权威基于神圣授权或是历史性权威的执政合法性。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确立了人民意志作为政治权威的主要来源地位,由此“君主主权”便逐渐向着“人民主权”转化。现代的主权概念,主要指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即“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在岩性变化大的砂泥岩沉积剖面中,常见许多薄层砂岩参差交错。层状砂岩体顶底均为不渗透泥岩所限,砂岩体呈楔状尖灭于泥岩中,形成砂岩上倾尖灭圈闭。该类岩性圈闭的分布和规模取决于砂岩体与不同级别构造的相互配置关系。

人权与主权在当代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矛盾,则主要集中于一国主权与人权的地位关系问题。从原则上来讲,主权作为一国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日其就已然形成,随着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与许多民族国家的独立,主权国家体系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联合国宪章》中“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进一步确立了当前国际体系中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遵守着主权平等的原则,以《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体系也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存在。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再次重申:“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① 董云虎:“论国际关系中的人权与主权关系——兼驳‘人权高于主权’谬论”,《求是》,2000年第6期,第363页。 从一定程度上讲,主权作为国际体系的组织原则,是一国对内的最高管辖权与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其国内事务不受到干涉。主权与人权在其初始形态中既独立也相互重合,但随着全球化与人权国际化的逐步发展,二者间的界限愈发模糊,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发展,各主权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长,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逐渐壮大,尤其是两极格局的解体推动了世界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趋势越发明显,在一体化进程中主权国家为达成进一步共识所作出的部分主权让渡起到了关键作用。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治理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关注,世界市场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进一步兴起,基于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机制作用进一步突出,对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国家主权的相对弱化。尤其是超级大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控制性作用及其对国际机制规则、话语权的掌控,使得许多国家,尤其是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必然要受到现存体制机制的制约,国家主权也相应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而与此同时,国际人权运动始终推动着人权的普遍化与国际化进程,国际人权广受国际社会关注,一系列国际条约、国际机构、区域性组织推动并确保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国际人权也被纳入许多国家的对外政策之中,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必将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谴责或制裁,人权问题成为国际政治领域中的重要筹码。主权的相对弱化与人权的国际化引起了二者之间的潜在矛盾,“人权高于主权”等论调愈发兴盛,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愈发频繁,新干涉主义愈发泛滥,此时人权与主权地位的模糊性对国际政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既相互联系,又可能存在矛盾与冲突。表现在国际政治领域,诸如人道主义干预、新干涉主义、保护的责任无不体现了这一点。如果正确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则会推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相反,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从狭隘的国家利益出发,将人权保护作为推进本国国家利益的工具,则会造成更广泛的人道主义灾难,并进一步危及世界和平与人类自身的发展。究其根本,无论是“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都有其严重的局限性。强调“主权高于人权”,主要强化了国内政权对于人民的掌控程度,尤其对于极权政府来说,对主权的过分强调以及与人权的过分淡化,将为其实施残酷的极权统治与施行不人道的政策提供借口,并最终导致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南非施行的种族隔离制度就属于这种主权高于人权的恶果。而过分强调人权,认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也有失偏颇,人权的工具性作用日益突出,更成为了西方新干涉主义的重要理论。对人权的集中关注违背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相关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反而成了次要因素,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国际人权法的具体机制如果落实不到国家的法律层面,或是这种法律的施行与相关救济程序得不到主权国家的保障,那么对人权的保护也将付诸空谈。

为证实这一设想,她利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敲除该基因编码区,被破坏掉编码区的ZmGRP1就无法正常表达。将经过此处理的植株和正常植株进行比对,发现有一千多个基因的可变剪接受到影响。ZmGRP1就如司令官指挥千军万马一般,调控着这些基因的可变剪接。

国际人权法不同于一般国际法,国家间更多承担的是形式性的义务,且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相互性与对应性,更多的是缔约国与“在其领土内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导致了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在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② 王祯军:“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问题”,《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151—152页。 国家责任的产生需遵循两个标准,一是国家行为是否违背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二是是否隶属于国家的行为。尽管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实现人权的义务,但许多侵犯人权的行为却不属于国家行为,除了由国家机关个人或国家默许的侵权行为,很难说某一国家因国内人权受侵犯而需承担国际责任。此外,由于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如果国内对相关侵犯人权行为没有制订相应的国内法的话,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

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合理的反恐怖主义行动能够直接保障人权,而促进和保障人权也有益于全球人权状况的改善,减少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最终有益于反恐目标的实现。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应当确保反恐与保护人权的兼顾。进行反恐怖主义斗争,不仅要在国内正确解决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问题,还要加强国际上的反恐合作。这种国际反恐合作包含着双边与多边、区域性与全球性的合作。联合国作为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在反恐怖主义与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主导性作用。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把“尊重人权和法治”列为反恐战略的四大支柱之一。① The UN Global Counter-Terrorism Strategy,United Nations,A/Res/60/288,September.9,2006. 除了确保反恐合作,加强法治建设也是确保人权与反恐的重要一环。在国际上,需要重树国际法与联合国的权威。在国内,要通过法治防止政府机构滥用反恐权力侵犯人权,也要制止某些政治团体利用人权与自由的名义发起反叛运动,对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造成威胁。② 钱雪梅:“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基于国际政治视角的分析”,《人权》,2015年第1期,第115页。

一系列人权国际公约的制订体现了二战后美苏主导的国际体系的两极特征,而基于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这种西方人权话语的保障,美国开始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攻击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权外交,国际人权渐渐脱离了规范性的本质,而变成了工具性的借口。自1976年卡特总统上任起,人权外交成为美国对外政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方面,美国国内民权运动、国会立法的支持、美国深陷越战的现状都提供了合适的条件;另一方面,卡特人权外交政策的形成也是继承了前民主党威尔逊式的理想主义特征,这种人权外交既包括提供或禁止贷款,也包含每年发布的《人权状况报告》、外交层面的对话与对国际人权协定的遵守。① 周琪:“美国人权外交及有关争论”,《美国研究》,1998年第1期,第30—32页。 里根政府初期的人权外交则开始体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特征,对共产主义的斗争导致美国对共产党国家实施严厉批评与惩罚,对盟友国家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却视而不见,对非共产党国家的第三世界国家,最多只是通过“静悄悄的外交”来对其加以提醒。冷战后,人权外交在美国对外政策中的意识形态色彩变淡,但人权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性地位却更加突出。1989年12月,布什政府以毒品交易为借口对巴拿马进行军事干预,最终将反对派领导人扶上了巴拿马总统的宝座。1990年8月,美国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为由发动第一次海湾战争,并以全面胜利告终。从国际人权的观点来看,巴拿马毒品交易并不真正影响民主政治的现状,美国对波斯湾国家的干预最终也并没有真正改善其人权状况,而美国的所做所为是出于自身利益,为维护其在巴拿马地区安全利益与波斯湾地区能源利益。事实上,当大规模的种族灭绝与侵犯人权运动在1994年的卢旺达爆发时,美国态度却显得不温不火。总而言之,美国的人权政策不仅保障了政府对外政策受到国内力量的支持,更保障了美国在盟友中的声望及其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国家利益。

涉及人权与经济全球化问题的具体领域主要包含贸易、援助、商业等,这些领域不仅仅是二者的简单互动,而且明显受到国内政治、国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以人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例,在二者的系列互动中,贸易制裁作为一种惩罚或强迫措施,在国际冲突中是一种重要的施压手段。自1945年以来,因人权问题而施加贸易制裁的案例数不胜数。例如,针对南非种族隔离政权,针对中国、古巴、苏联以及越南共产党政权,针对阿富汗与伊朗的宗教政权,针对朝鲜核问题对朝鲜所施加的系列制裁等等,这些制裁有的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但更多情况下不是多边的,甚至是单边的贸易制裁。作为政治和经济力量的不当应用,贸易制裁造成了被制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系列困境,使得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商品价格走高,加剧了贫困人口、病人、儿童等社会群体的困境,使得其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当涉及到国家利益时,部分国家与国际组织在对待贸易制裁上存在着双重标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明确规定,双边条约国中一方的重大违约使另一方有权终止条约,但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人道性质,即有关保护人的条约。但在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却对美国终止对尼加拉瓜的援助这一行为表示默许,表明其部分赞同贸易制裁的立场。③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against Nicaragua(Nicaragua v.USA),1986,ICJ Reports 14. 国家利益的因素始终难以跨越,但必须认识到,普遍人权的保护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的目标,更是工具,它能够使经济全球化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因此,无论是政府、国际机构,还是公司与工商企业,不仅要承认其行为对人权产生的影响,更要积极地保护和促进国际人权标准,承担保护与促进人权的责任。正如科菲·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曾指出的:“如果我们不能使全球化服务于所有人,那么最终它将不会服务于任何人。”④ Kofi Annan,“Globalization Must Work for All”,Address to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Davos,Switzerland,January 30,2001.

国际政治人权领域的另一主要特点,就是部分大国基于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强大话语权,将人权问题作为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对其他国家实施双重标准,保障自身对国际体系的掌控与对本国利益的维护。对国际人权话语权的掌控,正如经济话语权、制度话语权一样,都是基于国家实力与国家处在国际体系中的相对位置所决定的。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率先提出了“第一代人权”的概念,着重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0世纪初俄国的十月革命提出“第二代人权”,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同的着重点体现出不同社会制度对权利观点的不同,而对消极或积极权利不同的尊重,则体现出大国在争夺国际人权话语权过程中的不同侧重点。二战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也存在对权利的严重分歧。而作为争论妥协的产物,《世界人权宣言》更多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而苏联等8个国家在宣言投票时选择了弃权,④ 白桂梅:“《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43—48页。 这是西方世界在争夺国际人权话语权过程中的一次重要胜利。随后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定程度上在二者间进行了调和,但对于经济社会权利,缔约国不同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要求执行即是义务,而是一种结果义务,即“每一缔约国家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⑤ 白桂梅著:《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92页。 并且,公约不存在直接运行机构,而是向联合国下设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

由于冷战期间国际体系两极格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战后资本主义体系与社会主义体系之间的斗争,因而在此期间,人权问题成为两大阵营,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对社会主义阵营进行攻击的武器之一,此时的人权斗争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造成这种人权领域意识形态色彩的主要原因,在于自由主义权利观与社会主义权利观的分野。人权观念主要来源于西方社会,其构建基础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人道主义与建立在法学基础上的权利观念,而权利观念在西方不同国家的权利制度下也存在着差异。美国的权利观念就是在《独立宣言》中所阐述的观念,权利或人权在美国是先于宪法、先于政府的权利,是宪法保障观念的权利,也是宪法制定后实现政治与司法的观念的产物。尽管权利先于政府存在,但并不包含大部分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宪法不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社会安全与福利帮助,因此美国福利国家的身份更多是源于政治因素,而不是宪法义务。法国《人权宣言》也宣告了权利的重要地位,权利也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然而法国公民更多地将个人权利融入到社会意志之中,并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即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受到国家和社会全体意志的保护。不同于美国,法国公民的自由并非免受法律侵犯的自由,更多的是根据法律获得的自由。1958年的法国宪法正式承认了《人权宣言》的内容,宣言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权利被赋予宪法地位。除了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法国宪法也承认对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可以说,早在福利国家概念确认之前,法国就已经形成了福利国家的传统思想。

(四)人权国际化的实施阻碍:国际人权法面临的系列困境。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国际人权条约起草过程中的争论,使得最终成型的国际人权条约为照顾不同国家的关切,在字面上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为各国具体解释国际人权法提供了空间。而且,当前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含定期审议国家报告、国家间指控与个人申诉来文制度。后两者的施行都需要相关缔约国签订任择议定书后才可生效,而国家报告制度更多地起监督、建议与指导的作用,仅仅能发挥对人权保护的间接性作用。这就导致了当今国际人权法在制度上愈发规范的同时,在程序上的执行却仍旧空洞的现状。

作为不可割裂的两部分,人权与主权不存在地位高低问题,二者的关系更应当是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的。尽管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仍旧存在不可弥合的争议,但主要行为体都在努力促进二者的和谐统一。2018年1月16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向联合国大会阐述了2018年应当给予关注的12大问题,而“克服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相互对立的迷思”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点。事实上,二战后许多原殖民地国家正式从民族自决、民族解放的立场上推进了本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形成了一大批新兴的主权国家。这些新兴国家依据联合国相关文件或西方国家的宪法,又创制出了相似但结合本国特色的法律,建立了民主政体,保障了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并推动了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独立、和平、发展的诉求最终也促进了国际人权运动的全面繁荣,构建了更为广泛的国际人权秩序,反过来促进了对国家主权的维护,无论是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制裁,还是对科威特主权恢复的干预,都体现出主权与人权二者相辅相成的特点。

许多西方学者基于国际人权的现状,提出了国际人权法理论的新主张。米尔恩认为人权基本上是道德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才是国际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点。他认为人权的理想标准,如《世界人权宣言》这样的国际人权公约,体现的是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的权利,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中,并不存在这种经济社会文化基础,而这种权利更多地成为一种乌托邦式的存在。③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2—4页。 因此,国际社会更应当推行一种基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低度人权”,如生命权、公平权、伙伴关系等。罗尔斯则基于低度人权,提出了“全球正义”的目标,并提出了世界人民应当接受的8项基本原则,划分了5种权利实现程度具有差别的人类社会。① 罗尔斯的世界秩序八项基本原则分别为:自由独立并彼此尊重这种自由和独立;遵守条约与承诺;各人民平等;不干涉义务;有权自卫但无权鼓动战争;享有和尊重人权;战争行动要遵守特定的道德限制;有义务帮助因社会政治体制而处于不利境况、得不到正义的人民。参见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同时,他认为可以基于解救“非自由人民”的目标来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这为西方国家的新干涉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撑。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据此通过分析北约轰炸南联盟的案例,论证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即轰炸为科索沃地区受政府践踏人权的人伸张了正义。此外,他还提出应当将主权与人权视为同等地位的国际法原则,避免主权作为某些国家侵犯本国人权而免受国际干涉的借口。② 宋玉波:“国际人权法理论的新进展:底线伦理与低度人权”,《国际论坛》,2008年第1期,第32页. 虽然国际法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仍旧存在较大的局限,即西方国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希望以人权为理由干涉他国主权,推行自身标准的国际化。

六组学生观看聋哑演员排列整齐、动作一致地将《千手观音》表演得美轮美奂的视频,思考聋哑演员是怎样实现自我发展的?

二、人权发展新趋势:与其他议题的融合

二战后当代人权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现代西方人权理论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种多元化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基于对人权实践作出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实用主义人权理论在批判古典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础上愈发兴盛,其代表观点包含米尔恩提出的基于普遍道德的最低限度人权论,① [英]A.J.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7—12页。 以及英国学派所强调的人权不仅仅是一国内部事务的社会连带主义。其次,在自然法原则复兴的背景下,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着重强调了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其代表观点包括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普遍的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②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以及马里旦现代宗教神学人权理论强调“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③ [法]马里旦著,沈宗灵译:《人和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90页。 此外,在反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还出现了主张公共利益、道德共同体价值优先的社群主义人权观,④ 对社群主义同人权的关系存在争议:杰克·唐纳利认为社群主义具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思想和实践地位,人权只能是自由主义的人权;有学者认为“第三代人权”需要由一定的社群集体共享,因此新社群主义运动与20世纪80年代第三代人权运动互为背景,社群主义人权观反映了第三代人权的特征。 以及强调国家至上、义务本位的国家主义人权思想,为人权理论展现了多方面的视角。⑤ 熊万鹏著:《人权的哲学基础》,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36—146、182—195页。 然而,对人权的保障终究不能总是依靠外界的干预,希望国际社会总是以强制干预的手段介入他国人权事务的方法,终究使得这些理论极易落入干涉主义的窠臼。

(一)人权与经济全球化。二战结束以来,人权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成为两股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二者不可避免地发生交叉,而这两种进程的交叉既包含合作也包含冲突。关于二者如何相互发生影响,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作出了有益的研究。从根源上说,尽管人权与经济全球化的目标都在于保障个人福祉,但两者之间强调保障的方式却不相同。国际人权法律规范基础在于“人权本身包含了依据同等道德价值所必不可少的待遇的最低限度标准”,也就是说保障人权与福祉是包含经济全球化的其他一切事物的前提。与之相反,国际经济法个人福祉是正常运行市场的产物而非前提。③ Frank Garcia,“The Global Market and Human Rights:Trading Away the Human Rights Principle”,Brookly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9,pp.70-71.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扩展全球贸易、提供经济援助等行为都潜在地促进了人权的目标,而人权运动对世界经济行为体,如对跨国公司用工做法与劳动条件问题的揭露,也促进了政府与企业承担更多的人权责任,向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学者认为我们今天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即人权和全球经济之间可以被界定为一种有条件的依赖。④ [澳]戴维·金利著,孙世彦译:《全球化走向文明——人权和全球经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页。

参与国际人权与全球化治理的主体具有多样性,除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在促进经济全球化与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之外,许多政府间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开发银行,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贸易集团,都在全球经济之内对人权的保护与经济的促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国际行为体主要通过关注诸如劳工、发展与人权等社会事务来对国家施加条件,以便通过消除最严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现象来调整全球经济,保障个人权利。联合国在其千年发展目标中就强调,需要“进一步发展开放的、遵守规则的、可预测的、非歧视性的贸易和金融体制,包括在国家和国际致力于善治、发展和减轻贫穷”。⑤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 8”,http://www.un.org/millenniumgoals/(上网时间:2018年6月30日)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07年通过了题为《全球化及其对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影响》的决议,强调“全球化应当遵循各项人权得以确立的基本原则……虽然全球化为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带来了机会,并为发展中国家纳入世界经济提供了新机遇,但目前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的分享极不平均……发展中国家在应对这项全球化挑战时面临特别的困难”。① “Globalization and Its Impacts on the Full Enjoyment of All Human Rights”,http://ap.ohchr.org/documents/E/HRC/resolutions/AHRC-RES-4-5.doc(上网时间:2018年6月) 除了重要的国际组织发挥作用外,作为重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将社会责任纳入到有关公司议程的说明中,商业与人权网站就列举了作出人权政策声明的主要企业。② 参见商业与人权网站,http://www.business-humanrights.org(上网时间:2018年6月)

社会主义的权利观与资本主义权利观有较大的差异,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人权的分析,承认公正、自由的人权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确存在,但是这种所谓的自由与人权是虚伪的和落后的。因为,在工业化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剥削与异化,个人权利最终只能是幻影,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中心,而人权只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不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人权。① 朱锋:“马克思人权理论论要”,《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第9—15页;李景瑜:“论国际政治中的人权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第29—31页。 而在通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中,由于阶级被消灭,因此人权也会与社会差别脱钩,不存在阶级统治、阶级利益等问题。“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73页。 同时,共产主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也确保了丰富的物质保障,使得人们获得物质自由,消除人们内在对个人权利的自私追求,在这时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也将合而为一。列宁结合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发展出基于苏维埃俄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与发展权、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等。③ 潘宁、杜树枝:“列宁的人权思想与实践”,《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第17—21页。 尤其在涉及民族自决的层面,列宁作了大量论述,如在1916年《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中,列宁强调“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在苏维埃政权确立后,列宁更是表明“如果在社会制度下拒绝实行民族主义,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尽管在苏联解体过程中,民族自决权对苏联的主权统一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但列宁对自决权的强调突出了社会主义权利观的特色。总的来说,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尽管有不同的发展,但都是基于马克思人权观念之上的,而资本主义权利观与社会主义权利观在内容与目标上的不同,造就了国际政治人权领域中两大阵营相对抗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美国总统杜鲁门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动冷战的借口之一,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压制,违背了普遍的人权原则;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则批判和揭露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压迫与剥削使得其人权有严重的虚伪性与落后性。

(二)人权与反恐怖主义。“9·11”恐怖袭击后,反恐怖主义斗争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以打击恐怖主义。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人权保护与反恐成了新的关注点。一方面,恐怖主义活动严重摧毁或损害了人权;另一方面,措施不当的反恐行动又对人权造成了新一轮的损害。恐怖主义活动不仅侵犯人权,且侵犯的是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历次大规模的恐怖主义袭击,都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严重的财产损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1994年以来每年所通过的《人权与恐怖主义》决议,都将“摧毁人权、基本民主和自由”放在恐怖主义五大罪行之首。⑤ 转引自江国青:“反恐、保护人权与世界和平”,《外交评论》,2005年第12期,第89—90页。 与此同时,21世纪以来大规模开展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却采取了许多不恰当的处理方式,以反恐为名对他国发动反恐战争,最终不仅没有遏制恐怖主义发展的势头,还在国内与国际层面造成了一系列新的人权危机。美国在“9·11事件”后先后发动的阿富汗战争与伊拉克战争两场反恐怖主义战争,不仅践踏了国际法基本准则,更对两国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在阿富汗战争中,美国战机无视《日内瓦公约》,轰炸了学校、医院等设施;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的轰炸与暴力镇压使得大量平民伤亡或无家可归。这种形式的反恐怖主义战争远远背离了美国最初的反恐理念,人权与自由成了旗号与遮羞布。在这种情况下,全球安全的危险,不仅源于恐怖主义,更源于反恐战争的方式。同时,各国出于国家安全的根本考虑,往往会以安全为由牺牲他者人权。美国以反恐为名,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大范围秘密窃听,监视谷歌、雅虎数据中心的通讯网络,攻击中国网络系统,最终于2013年爆出了“棱镜门”丑闻。

(三)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工具性作用。人权问题真正进入到国际政治领域,主要始于二战之后,它伴随着国际人权条约的形成、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与冷战两大阵营的产生。纵观冷战以来国际政治中的人权问题,不难发现在这一领域的人权矛盾主要有几大特征,即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基于工具性的双重标准以及大国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主要话语权。

(三)人权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权是必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专注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权利,却忽略了其中的人权因素。因此,人权原则体现在一个更为宏大的全球发展新框架中,即接替千年发展目标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9月,由170位领导人参与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最终通过了这一议程,作为指导未来15年全球发展行动的整体框架,该议程包含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与167个子目标。从内容而言,17个目标可以分为4组,第1—7项目标涉及消除贫困、消除饥饿、保障受教育权利、促进性别平等,以及享有水、环境卫生和能源服务等,主要体现保障人自身发展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第8—11项目标涉及可持续经济增长与就业,可持续工业化与创新,减少不平等,建设可持续城市和人类住区,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等,重点在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包容;第13—15项目标涉及应对气候变化、保护海洋资源和陆地生态系统,强调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第16—17项涉及制度建设、执行手段和伙伴关系,重点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各项目标落实。人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须要素,其原则和标准均在17个发展目标中得以体现。

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通过之后,国际社会各行为体便开始着手推进其落实,后续落实大致可分为4个要素,即国别与地区战略和政策规划对接,国别与地区指标对接与修正,后续落实与评估机制建设,全球可持续发展伙伴关系建设。③ 张春:“G20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国际展望》,2016年第4期,第29—34页。 总体来看,可持续发展目标既是千年发展目标的延续,也是对它的超越。首先,不同于千年发展目标强调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贫和消除饥饿,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要“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使得其目标不仅针对发展中国家,还包含对发达国家中贫困人口权利的保障。其次,不同于千年发展目中各个目标的相对独立,2030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强调目标间的整体性。④ 叶江:“落实2030议程除贫目标:中国方案及其潜在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16年第5期,第79—81页。 可以说,《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公平的、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均衡的范式,它的目标不仅在于保障公民与政治权利,包含个人安全与“基本自由”(目标16),也在于通过国际合作等方式来达成国际性的目标,比如保障发展权。尽管议程并未明确以人权语言为框架,但大多数目标都体现了人权标准的内容。⑤ Transforming Our World:Human Rights in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ttp://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MDGs/Post2015/HRAndPost2015.pdf(上网时间:2018年6月30日) 在保障世界各国公平、健康发展的未来,人权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卷积神经网络中,由于图像直接作为网络的输入且卷积滤波器会输出大量的特征图,为了减少待处理数据的数量,需要对网络中产生的特征图进行降维。在池化层,对卷积层的输出特征图进行下采样,实现数据的降维。均值和最大值是目前常用的两种池化方式。本算法采用最大值池化作为下采样方式,输出池化区域中的最大值:

近年来,随着空管网络自动化程度及综合业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空管通信的业务和范围也提出了更广泛、更高标准的要求。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民航通信网已逐步面向多网合一综合业务通信网发展,综合业务接入网已在通信网中广泛应用。

不同于西方国家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过分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特征是始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生存权作为人得以存在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1页。 发展权作为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得以全面发展的权利,是每个人最终得以实现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根本前提。198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强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作为生存权的纵深,是人的一种普遍需要,因此也是不可剥夺的重要人权之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生存权是动物的权利,是兽权而不是人权”的观点,中国始终坚持“生存权是首要人权”。1991年,江泽民明确指出:“中国11亿多人口的生存权问题,使他们吃饱、穿暖,这是最重要的人权。”1992年,李鹏在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强调:“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首要的是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② 董云虎、常健著:《中国人权建设60年》,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45页。

目前串口通信标准主要有RS-232C和TTL电平标准.RS-232C标准以电压正负来表示逻辑状态,逻辑1(MARK)范围是-3~-15 V,逻辑2(SPACE)范围是+3~+15 V,PC机中串口多采用RS-232标准.TTL电平标准是一种以二进制形式进行数据传输通信的标准协议,通常,+5 V代表逻辑“1”,0 V代表逻辑“0”,多用于单片机.所以在进行单片机与PC机通信之前,需要进行电平转换.考虑到转换速率以及数据的可靠性,采用MAX3232进行电平转换.

中国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也是着眼于包含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中,许多民众的生存都存在问题,达到全面发展更是遥不可及。而当今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的人权理念以及西方国家构建的国际秩序,过分强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重要性,却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使得理念与现实相脱离,造成了局部的战乱与冲突,最终潜在拉大了南北国家之间的鸿沟。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都曾经在世界人权会议以及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阐述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国际社会应创造条件,确保发展权的实现”这一基本立场。③ 刘楠来著:《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32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揭示了发展的深远意义,反复强调,“发展依然是当代中国第一要务”,“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要追求全面的发展,让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④ 汪习根:“着力提升中国发展权话语体系的国际影响力”,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6/27/c_129093813.htm(上网时间:2018年5月30日) 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在经济发展与脱贫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更是从现实上印证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强调正是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础。

总而言之,尽管在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难题,但从《世界人权宣言》发表至今的70年间,整个国际社会在推动人权国际化的进程中都担当了重要的参与者角色。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集团或非政府组织强调的公民与政治权利,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提议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以及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为代表的集体权利,都使得国际社会对人权不同内涵的理解更加深刻,对国际人权的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面对经济全球化问题与非传统安全议题等系列新问题不断兴起的国际大背景中,国际社会的各个行为体都对这些问题在人权领域产生的实在与潜在影响作出了应有回应,提出了相应对策。而伴随着国际社会新议题的不断产生,人权议题与其他议题的融合趋向也将更加明显,诸如人工智能与人权保障等新的领域研究也将更加深入。◎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郭志红)

标签:;  ;  ;  ;  ;  ;  ;  ;  

人权国际化进程的传统困境与发展新趋势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