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合作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案例研究_银行论文

银企合作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案例研究_银行论文

银企合作推动消费信贷的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案例分析论文,消费信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武汉市一家公司充当中介,与银行合作发展个耐贷款,使这项业务取得了突破性发展。笔者通过对这种合作发展消费信贷方式的调查,发现银行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突破了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瓶颈,实现了有效控制风险下的多方共赢。

一、银企合作及其发展引起关注

武汉融众公司是2001年1月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以及市场信息中介咨询服务。从2001年2月至今,融众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发展个耐消费贷款,代受理贷款申请31500笔,涉及商品金额2.8亿元,积累了26000户居民的资信情况,员工从40多人发展到203人,利润达到1100万元,特约商户和卖场达到206家,创下1天销售1个品牌(TCL)电脑350多台的纪录。

武汉市工商银行青山支行、华夏银行江汉支行等四家银行通过与融众公司合作,将个耐贷款从申请、发放到消费者提货的时间缩短到2天,共发放贷款22082户,余额1.86亿元,贷款回收无一笔逾期。他们还开办了助学贷款,并试图进一步扩大。

二、银行与融众的合作是如何运作的

(一)银企合作的业务特点和主要内容

银行与融众公司合作开办个人消费贷款的主要业务特点,一是银行委托融众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二是融众公司对客户的贷款本息偿还向银行提供担保,三是融众公司向客户收取综合手续费和贷款催收费用。主要内容是:

1、贷款申请、资信调查和贷款审查。在融众公司专营卖场或特约商场购买商品的客户可向融众公司提出消费贷款申请,并填写由银行和融众公司共同制定的申请表格;融众公司工作人员根据银行与公司共同确定的调查内容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将资信调查资料送交银行派驻公司的信贷员;银行根据融众公司提供的资信调查情况进行贷款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由融众公司通知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贷款担保和信用保证保险。一是客户将所购商品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二是融众公司对客户的贷款本息偿还向银行提供担保,并按消费贷款余额的3%在银行专户存入担保保证金;三是由融众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证保险,并以银行为第一收益人。

3、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贷款发放时,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客户的银行卡账户,客户通过POS支付给融众公司,或银行根据客户的授权,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融众公司账户。还款时,银行每月定期从客户的银行卡账户扣收;如果客户的银行卡账户资金不足,银行通知融众公司垫款,并通过融众公司向客户催收。客户还款后,银行从客户的银行卡账户扣收后再将垫款返还融众公司;如客户在3个月内仍不能归还欠款,则由保险公司赔付。

4、综合手续费和贷款催收费用。融众公司按商品发票金额的3%向客户收取综合手续费,用于融众公司为客户办理消费贷款过程中的公证费(业务中涉及的各类合作协议和具体合同文本均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险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客户未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由融众公司垫付时,除需按规定向银行支付复息、罚息外,还应按合同贷款总额的20%向融众公司支付违约金,每日按逾期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并按50元/次支付催告费。

5、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商品价格-客户首期付款额+融众公司综合手续费,融众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综合手续费计入贷款金额。客户首付比例为5%-30%,单一客户贷款限额为2000-5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其间,融众公司通过报纸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用语有“购物打电话,货款融众把”,“武汉融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独创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新模式”,“融众公司的资调员到您家办理个人信贷消费手续”等等。

(二)发展中的规范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为控制和防范风险,对辖内银行与中介公司合作发展消费信贷的举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

一是针对融众公司前期利用银行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问题,要求银行约束合作企业,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是针对融众公司前期为客户在武汉市内其他商场选购的商品支付货款并将发票置换为该公司发票的做法,要求银行确保客户利用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购置商品的行为发生在合作企业的经营场所,商品应属合作企业的营业范围。

三是针对融众公司前期代客户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的做法,要求银行必须与客户直接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坚持作好贷款“三查”工作,确保个人消费贷款按指定用途使用。

四是要求银行严格监控和评估融众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时,针对该业务中有关法律文件和操作程序对银行、融众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不清晰、部分做法与上级行的规定不一致(如客户首期付款比例低于商业银行总行有关个人消费贷款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问题,要求经办银行的上级行对该业务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文本进行认真审查和修改,对业务开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

此外,还通过约见公司法人,宣讲打击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该公司在银企合作中必须依法合规。

三、融众模式何以生存和发展

(一)个人消费信贷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是融众模式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目前市场消费者按购买力划分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少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他们有相对过剩的购买能力,这部分人不是个人消费信贷的选择者;另一种是大部分老百姓,他们对部分大额耐用消费品有购买意愿,也有全部或部分购买能力,但出于对将来各种不确定支出的预期,他们可能推迟或放弃购买,这部分人就是消费信贷的潜在客户。融众公司在进行银企合作之前进行的市场调查也验证了这点。武汉市被称为“市民化”的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明显超前于收入水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值购车、购房、家庭装修、家庭用品更新换代的阶段,武汉的个人消费信贷还仅限于住房和汽车,3000至30000万元的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领域几乎是空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潜力非常大,这为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充足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是发展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

(二)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为发展消费信贷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良好的政策环境。1999年以来,为应对东南亚金融风暴和抑制通货紧缩,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扩大内需,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求金融机构抓住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这为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政策环境。

(三)适宜的制度安排和操作程序是融众模式得以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消费者、融众公司和银行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看,“融众模式”的各项制度和操作安排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根本冲突,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整改加以完善;二是融众模式将消费者、商户、中介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五者的利益整合到一起,使其各有方便之处。对消费者而盲,免除了申请贷款的繁杂手续,降低了寻找成本,还可享受商家的打折让利,“花今天的钱,圆了明天的梦”;银行直接面对额小量大的个人消费品贷款,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且单位成本过高;保险公司也扩展了业务品种,扩大了业务量,目前没有出现一笔理赔;融众公司开拓了业务,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培育了一批资信调查、贷款催收的专业队伍,并且使合作的各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细化社会分工,与金融服务相关的规范化、专业化中介机构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从发达国家金融服务的发展历程看,大量的金融业务通过中介机构或委托人办理,我国在这方面也正步入轨道,如保险代理人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一站式”机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等。在加入世贸组织和一些国际性金融组织后,在市场营销、企业信用评级、银行风险评级、资信调查等领域,专业化、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将会有很大发展。

四、关于“融众现象”的启示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产业组织形式会不断涌现,银行业与其他产业合作的新形式也会不断丰富;二是在改革发展中处理好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三是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关键在于判明银行能否控制风险;四是个人征信系统急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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