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耕地数量调查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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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目前的明史研究,洪武时期有两个土地数字,一个是《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天下官民田地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七十三亩”;另一数字是《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究竟哪一个数字代表当时的实际耕地数字,学界多年来争论不休。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三月《诸司职掌》一书完稿,朱元璋遂诏令“颁布中外”。从此,该书记载的田土8496523 顷便成为最权威的田土数字,正德刊本《大明会典》及正德至嘉靖后修订的《后湖志》、万历重修的《大明会典》及清初编写的《明史》等书,都采用这个数字。再加上景泰六年户部尚书张凤奏疏:“洪武年间,天下征纳粮草田地山塘共八百四十万余顷”(注:《英宗实录》卷二五四。),嘉靖八年(1529年)詹事霍韬奏疏:“洪武初,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注:《霍文敏公文集》卷三《修书疏》。),进一步肯定了800 余万顷的记载,更增加了《诸司职掌》的可信度。

至20世纪30年代,日本和中国的学者曾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近十几年,明史界又开展了讨论,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看法是“定位错误”观点。有人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统计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175.9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二”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2亿亩。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469.82顷前多抄了一个“一”字, 虚增了1亿亩。按此推理,《诸司职掌》记载的数字多写了3亿亩。对这一种观点,顾诚先生曾进行论驳,他说:“《诸司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成书之后又由他下令颁行中外,朱元璋并不是个昏庸的皇帝……如果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不能不发现或漠然处之。”又说:“当时造册书写数字的表达方式是‘几百几十万……’,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字头、‘二’字头的问题。”(注: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顾文发表之后,仍有人坚持此种观点,只是另换说法,认为当时计算数字是用珠算,而珠算错位是完全有可能的。我认为,在明初严刑峻法之下,湖广、河南布政司的官员在统计田土时,怎能会出现相差10倍的定位错误呢?而且《诸司职掌》一书是由吏部尚书负责编撰,又由许多学识渊博的翰林儒臣集体参与,决不会出现这样重大的错误。

明初政府对田土总数的登记有两个系统:一是由户部负责根据全国黄册统计的数字,亦即《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的3874746顷,这一部分土地明朝称为“额田”或“赋田”,系实际纳税的土地。另一个系统是由吏部负责编纂的《诸司职掌》所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8496523顷,即“额田”和全国可垦荒地的合计。 本文拟就《诸司职掌》所记载数字的内涵、来源以及它与明代耕地扩大的关系作初步探讨,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及其统计方法

根据史书记载,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十分庞杂,例如金华府属兰溪县仍保存了南宋时登记的土地种类:水田39 545亩,山陆地29 064亩,平田178 145亩,竹脚8 288亩,山桑17 933亩,竹條8322亩,平陆35 705亩,屋基15 222亩,塘28 393亩,坟地8 013亩,杂木53 385亩,茶地146亩,桐果木15 699亩,石灰山280亩,柴山508 935亩,坊墩基地20 825丈,白地24 685亩。(注:万历《金华府志》卷六。)该县土地之中只有前五项应属农田,其他都是非农业土地。这种非农业的项目到明代更为繁杂,以浙江省为例,田土之中包括田、地、基、山、塘、荡、池、濠、滩、泾、滨、溇、港、埂、潭、河、水确基地、坎、湖、沥、溜、河涂、蚶田、蚶塗、溪、蛤戽、殻货、屿、海涂、沙岸、漕、园、水坑、沙演、草涂、沙水等(注:参见嘉靖《浙江通志》卷一七《贡赋志》。)。具体到州县田土的计算,其范围更为广泛,如江西临安府计算田土时,“窟”也包含在内,福建龙溪县把“蛏场”也计算在内。以上所增加的项目已远远超出了耕地的范围。《明史·食货志》记载明朝绘制鱼鳞图册时说:“诸原、坂、坟、衍、下、湿、沃、瘠、沙、卤之别毕具”;“则一县之田土,山乡、水乡、陆乡、洲田与沿河有水利常稔之田,其间道路之所占几何,皆案图可见。”(注:《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五《江南》一三。)由此可见,在州县的田土数字中还加进了坟、道路的面积。

宋元时期的地方志在统计田土或调拨土地时,总是按政府要求把各种荒地与耕地一起计算。如南宋时政府拨赐给宁坡地区学校位于昌国县宜山的学田,其中就包括了几种类型的荒地:

增拨养士田产

开庆元年八月钧剳拨下汪登道没官田产,昌国宜山

山田地共九千七百三十一亩

山熟地二千一百九十二亩

山坑田四亩三角三十步

石山七千五百三十四亩四十五步

涂田共六百八十亩三角二十三步

已耕种田五十五亩

已开垦未种田五十二亩

未开垦田二百七十三亩三角二十三步

未曾就海涂田三百亩

水田四亩三角(注:(宋)开庆《四明续志》卷一《学校》,见《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 )

元朝各地的土地统计数字也包含大量的荒地。如延祐年间(1314—1320),政府拨给宁波地区官员的职田,其中就含有荒田。当时四明路有“职田标拨各官九十九顷三十九亩五分,(包括)各处旧有成熟田九十一顷八十六亩三分五厘,荒闲田七顷五十三亩一分五厘”(注:(元)延祐《四明志》卷一二《赋役考·田土》。)。又如镇江路下辖丹徒、丹阳、金坛三县“田、地、山、荡、塘、杂产,实计三万六千六百一十一顷二十七亩九分,杂产(指山冈、园、滩、白地、荒荡之类)一千一百六十四顷十亩七分四厘八毫”(注:(元)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正因为各地的田土中都包括着大量的荒田、荒地,所以元政府在进行田土统计时,同样也把荒地与耕地加在一起计算,统称“官民荒熟田”。如仁宗延祐年间,元政府下令括田增税,当时全国田赋收入最多的三省田土数字为:河南省1 180 769顷,江西省474 693顷,江浙省995 081顷(注: 参见《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经理》)。这种传统的计算方法,到了明初仍被沿袭,如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乙卯“应天府溧阳知县卢何生言:本县荒熟田计一万三千二百七十四顷,丁男七万四千六百余,若量力均种,则官不缺租,民有恒产。上敕户部议行之,户部言:若附近田地,令其量力均种,如僻远不便于民者,宜候生齿蕃息,以浙开耕,从之”(注:《太祖实录》卷二四二。)。从陕西的情况来看,“明初,土田三十一万五千顷有奇,而草场至十三万三千顷有奇”(注:《续文献通考》卷六。)。再如永乐元年五月,“北京行部言:顺天八府所属见在人口十八万九千三百有奇,未复业八万五千有奇,已开种田地六万三千二百四十三顷有奇,未开种十八万一千四百五十四顷有奇”(注:《成祖实录》卷一九下。)。以上材料都证明当时的田土数字中包含着大量的荒地。

纵观历史,从唐末宋元以来,战乱屡作,北方游牧民族的多次入侵,尤其是金、元王朝推行了一些野蛮破坏性政策,给农业带来了非常沉重的损失。直到明初,恶果完全暴露出来,全国出现了大量的荒地。明朝建立后,朱元璋采取屯田、移民、永不起科等政策,奖励垦荒,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一现象在研究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时,应特别注意。

通过以上考察,对于宋元以来田土的概念就可以有较准确的认识。田土也可称土田,内容复杂,包括范围广泛。耕地在明代也有称为“地亩”的,一般人称为熟田,包括官田和民田。在研究明代经济史时,绝对不能把“田土”与耕地画等号,耕地只是“田土”中的一部分。如河南省的田土,《诸司职掌》数字为1 449 469.82顷,顺治《河南通志》卷一二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全省耕地为275 313顷;凤阳府的田土,《诸司职掌》记载为417 493.90顷,而成化《中都志·贡赋》却记载永乐十年全府耕地为53 077.54 顷;徽州府的田土,《诸司职掌》记载为35349.77顷,而弘治《徽州府志》卷二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全府耕地为24270顷。这些情况,都反映了耕地只是“田土”一部分的事实。由此可以肯定,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的850 余万顷这个数字应是全国的“田土”总数,其中包括已耕地和可耕的荒地。而《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四年的3 667 715顷与洪武二十四年的3 874 746顷,是指已耕地的面积。

二、《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的来源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掌全国政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定”(注:《典故纪闻》卷五。)。最终集大权于皇帝一人之手,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更为完备。为了巩固这套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朱元璋特别需要一部详述各机构内部职司、官佐、品序、职权范围的典志。《诸司职掌》一书遂应运而出。

《诸司职掌》一书由翟善与翰林儒臣集体编纂,历时十余年,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完成。翟善是直隶泰兴人,朱元璋对其十分信任。该书不仅记载全国田土的总额数字,也记载了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各布政司及直隶的田土数字:浙江517 051.51顷,山东724 035.62顷,湖广2 202175.75顷,山西 418 642.48顷,河南 1 449 469.82顷,广东237 340.56顷,江西 431 186.01顷,四川 112 032.56顷,北平582 499.51顷,福建 146 259.69顷,陕西 315 251.75顷,南直隶1 259 274.52顷,广西 102 403.90顷。全国田土总计8 496 523顷。

这些数据大致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吏部保存的大量地方官朝觐时上交的事迹文册,这类卷册中有许多州县田土的原始统计数字。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为了掌握全国地理形势,曾采取各种办法。郑晓说:“先是,上令(魏)俊民等类编天下州郡地理形势降附始末为书,凡行省十二,府一百二十,州一百八,县八百八十七,安抚司三,长官司一。东至海,南至琼崖,西至临洮,北至北平。(洪武)六年,令州府绘上山川险易图。十六年,诏天下都司上卫所、城池、地理、山川、关津、亭堠、水陆道路、仓库。”(注:郑晓:《今言》卷一。)其中最重视的项目为户口与土地的数字,早在“洪武元年,令各处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田野辟为上,所行事迹,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明白,开坐实迹申闻,以凭黜陟”(注:《明会典》卷一二《吏部·考核一》。)。后来推行的户帖制度、黄册制度,对地方官来说,都是强调户口和土地的准确登记。对于基层临民的县令,诸如“征赋之浩繁,期会之急速,讼狱之纠纷,簿书之杂……又户口待之增,田野待之辟,学校待之兴……”(注:吴宗伯:《荣进集》卷四《送邓伯恭赴渭南令序》。)之类,始终是作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在日常工作中,明政府对县令的赏罚也极其严格。如洪武十五年谢肃在送绍兴府上虞县县令王子良朝觐记中说:“上以共治天下者,府州县于民最亲,故俾守令及佐贰,每岁终则更互朝觐,以所行之事及山川人物土产,具书奏闻。天子既览之,乃命所司以综核治状,视其赋役能平,户口能增,学校能兴,土田能垦,狱讼能决,奸盗能弭,即有以赏之,其不能者罚及之,则是守令奉其职不敢不具,天子责其实不得不严,凡以为安生民计也。”(注:谢肃:《密庵集》卷六《送邑大夫王侯朝觐记》。)由此可见,在县政之中,户口与田土成为头等大事,岁终地方官必须把这两件事列入政绩文册,以便朝觐,“进京奏交吏部”,文册列举功绩,必须真实,因为“国初朝觐,凡州县老人亦与焉”(注:《七修类稿》卷九《毛老人》。)。老人对地方官有监督权,可以直接上奏。洪武十八年的朝觐乃是明初规模最大、最隆重的一次朝见仪礼,皇帝提前下令,要求地方“正官绘制土地人民图本,如期至京”。洪武十七年六月戊辰,“诏天下诸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者各书其事功于册,仍绘土地人民图本来上”(注:《太祖实录》卷一六二。)。这次朝觐据洪武十八年正月“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 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注:《明史》卷七一《选举三》。)。如此兴师动众,朱元璋本人也感到浪费,遂于本年五月戊申,谕吏部曰:“外官一岁一朝,未免旷官滋费,自今定为三年一朝,著为令。”(注:《明会要》卷一二《诸司朝觐》。)总之,明初经过历次地方官的朝觐,吏部已积累大量功绩文册,尤其是洪武十八年的文册,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些文册记载了各地的具体户籍、土地数字,成为非常重要的历史资料。翰林儒臣编写《诸司职掌》中的田土数字,不可能不参考这样重要的数据。

第二个来源是宋元时期的地方志。不少明朝编写的地方志,其中的土地数都是沿袭宋元时的数字,有的只是稍加改动而已,但脉络十分清晰,所以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上》中说:“本朝田土,多因前代旧籍。”现据一些地方志,制表如下:

宋、元、明初田土数字统计表(单位:顷)

地方 宋 元明初资料来源

镇江府 36611.27 (38452.70)至顺《镇江志》卷五

徽州府

29195.53 33592.78

24270.49弘治《徽州府志》卷

(35349.77)五

松江府 45722.61

47605.01正德《松江府志》卷

(51322.90)六、七

绍兴府

61229.52 62577.40

65171.55

乾隆《绍兴府志》卷九

台州府

26282.83 26342.92

25545.86

民国《台州府志》卷五

保定府

28609.60 28609.60

成化《保定郡志》卷六

琼台( 15519.00

19856.00

正德《琼台志》卷一一

上海县 21390.73

22062.04

弘治《上海县志》卷三

常熟县 11725.02

13425.00

嘉靖《常熟县志》卷五

沙县 2417.382397.412623.72

民国《沙县志》卷五

龙溪县

2063.422263.642678.30

嘉靖《龙溪县志》卷三

说明:括号内为《诸司职掌》一书记载数字。

明初,翰林儒臣们阅读了大量的六部案牍,又参考了宋元地方志,从而完成了《诸司职掌》一书中的田土统计数字。此举对于明朝农业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明朝于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两次编造黄册,全国耕地面积的统计已告完成。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一书的完成与颁布,更标志着全国田土数字统计的完成。《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总额为8 496 523顷, 从中减去《太祖实录》所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全国耕地总额3 874 746顷,余额为4 621 777顷,此即全国荒地总额。明政府鉴于大量荒地的存在,除坚持以前颁布的各项奖励垦荒政策之外,又于洪武二十八年再次颁布“永不起科”政策,完全免赋,鼓励山东、河南等地的农民大力开垦荒地,收到很显著的效果。

三、明代垦荒对《诸司职掌》记载田土数字的突破

明代农民的开荒,使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代各布政司耕地变化统计表 (单位:顷)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弘治十五年(1502年)

直隶1 259 274.52696 720.12

北平582 499.51

北直隶274 033.01

浙江517 051.51 473 896.00

湖广2 202 175.75

209 026.58

河南1 449 469.82

416 293.61

江西431 186.01 402 465.27

陕西315 251.75 263 717.54

广西102 403.90 92 473.04

山东724 035.62 555 866.62

山西418 642.48 391 554.47

广东237 340.56 255 788.40

四川112 032.56 107 956.96

福建146 259.69 135 259.92

云南

17 279.12

总计 8 497 623.68 4 292 330.66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

万历六年(1578年)

直隶716 298.21 773 946.72

北平276 326.70 492 568.44

浙江473 170.77 466 969.82

湖广249 593.912 216 199.40

河南416 321.79 741 579.52

江西401 739.13 401 151.27

陕西263 785.60 292 923.85

广西 92 868.67

94 020.75

山东555 883.93 617 499.00

山西391 567.14 368 039.27

广东256 965.34 256 865.14

四川109 907.41 134 827.69

福建135 475.33 134 225.01

云南 17 660.91

17 993.59

贵州 2 951.625 166.86

总计 4 360 516.467 013 976.33*

资料来源:《诸司职掌》,《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 《万历会典》卷一七《田土》。

* 万历六年湖广布政司的耕地数字太大,不符合事实,应根据《后湖志》卷二记载嘉靖二十一年湖广田土数字为249 593.91顷。因此这年全国总额也应改为5 047 370.79顷。

根据表中数字计算,自洪武二十六年至万历六年,经过185 年的时间,荒地已减少到3 449 152.21顷。再从《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与《后湖志》记载弘治十五年的额田数字相比较,可知全国各地都保留着程度不同的荒地,其中数额最多的是湖广、河南、南直隶。

湖广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大的地区,“本朝分省,亦惟楚为大,其辖十五郡……动数千里,入省逾月,文移之往复,夷情之缓急,皆所不便”(注: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记载湖广田土为2 202 175.75顷,成为全国各布政司之冠。这个数字包括大量的荒地。经湖广人民长期辛勤开垦,至明代成化八年(1472年),官民田地塘共249 026.54顷,军队屯田11 315.25顷(注: 嘉靖《湖广图经志》卷一《田赋》。),再至嘉靖二十一年,湖广耕地增至249 593.91顷(注:《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万历十年田地山荡湖共916 281.67顷(注: 《神宗实录》卷一二九万历十年十月癸丑,“湖广巡抚陈省题:清丈过所属武、郴等府州官民田地山荡湖共八十三万八千五百二十五顷零……武左等卫屯田地山塘堰七万七千七百五十六顷二十一亩零”。),直至清朝光绪十三年全省耕地才达到939 510.20顷(注:《光绪会典》卷一七《户部》。)。耕地面积要达到明初的田土数字,距离还是相当大的。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本地区地形复杂,山地丘陵约占全区75%,平原不到25%。以湖北为例,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河流有1 100多条,著名的江汉平原古为云梦泽,到了明代, “沔湖广八百六十里,袤五百四十里,为江汉诸水所汇涿之处”。这里湖泊密布,估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湖泊近1 000个,总面积近9 000平方公里。湖广地区在历史上是著名的水灾区,每年雨季来临,长江、汉江等河流水位高涨时,云梦泽与洞庭诸湖汇为巨壑,一片波涛,庐州湖泊隐没,“故民田必因地高低修堤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垸……其不可堤者,悉弃为莱芜之地,常多于垸”。这些“湖田”和退滩地,往往被淹没或者被冲塌,岁收难保,基本上属于半耕性质。在湖南地区田土数字中,包括许多种植林木的山地,“国初民间地有不可为田者,令民植桑而薄其征,所谓桑田也。若土性不宜桑者听植他木,其征亦如之,故云农桑绢”(注:嘉靖《常德府志》卷六《食货·田赋》。)。总之,明初湖广地区的地方官把许多“湖田”、退滩地、荒芜地以及不能种植谷物的山地都统计在田土数字之中,这样就大大膨胀了统计数字。尽管如此,湖广总面积约为40万平方公里,而明初的田土数字只占全省总面积的1/3而已。

关于河南布政司耕地的变化,据《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河南田土为1 449 469.82顷。但实际耕地变化如下:

明代河南布政司耕地扩大统计表(单位:顷)

时间

洪武二十四年永乐十年 成化十八年

耕地面积275 313277 052

286 979

时间

弘治十五年 嘉靖二十一年万历六年

耕地面积416 293416 322

741 579

资料来源: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数字根据《后湖志》卷二,万历六年数字根据万历《明会典》卷一七《田土》,其余数字根据顺治《河南通志》卷一二《田赋》。

洪武二十六年河南有荒地1 174 156.82顷,后经过185年的开垦,至万历六年,荒地仍有707 890.82顷,再延至清朝乾隆十八年,全省耕地730 284顷,这是清朝历代最高的耕地数字,却未能达到明朝万历年间的耕地数字。直至本世纪90年代,全省耕地才达1.3亿亩。这就是说洪武二十六年全省的荒地,经过将近600年全省人民的开垦,才完成了垦荒任务。

南直隶的田土数字,据《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为1 259274.52顷,该地区的荒地主要集中在淮河流域,洪武二十六年凤阳府田土为417 493.90顷。又据成化《中都志·贡赋》记载, 永乐十年凤阳府官民田地山荡池为53 077.54 顷, 按此计算仅凤阳府的荒地就可达364416.36顷。又据万历《明会典》卷一七,淮安府的荒地也有92 257顷。明清时期南直隶实际耕地面积是不断扩大的。据《后湖志》记载,弘治十五年为696 720.12顷,嘉靖二十一年为716 298.21顷。又据万历《明会典》记载,万历六年为773 946.72顷,直到清朝光绪十三年,该地区耕地已达到1 162 418顷(注:参见《光绪会典》卷一七《户部》。),荒地所剩无几。

万历六年,全国耕地虽已达到5 047 370.79顷,仍未突破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的田土数字,但在全国范围内却有若干省与府的耕地已突破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

万历时期已突破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的地区统计表(单位:顷)

地方 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万历六年耕地数

陕西 315 251.75 315 331.00

四川 112 032.52 134 827.67

广东 237 340.56 256 865.14

云南 17 993.59

贵州 5 166.86

庐州府16 223.99

68 389.11

扬州府42 767.34

61 085.00

安庆府21 029.37

21 905.31

和州

4 252.28

6 215.80

资料来源:万历《明会典》卷一七,陕西数字据嘉靖二十一年《陕西通志》卷三○《田赋》。

万历六年,张居正以“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耕地的清丈工作,把豪强隐瞒的土地以及明初以来开辟的“永不起科”地,都要求“履亩丈量”,登记在册。结果,江西在官民地原额外共丈出61 459顷;山东民地原额763 858顷,丈出363 487顷,本地原额36 915顷,丈出2 268顷;河南官民地原额949 493顷,丈出8 093顷,湖广、陕西也有大幅度增加(注:参见《神宗实录》卷一一九、一一六、一二八、一二九、一三一。)。通过这次清丈,可知全国各地的耕地都在增加,边远省份如云南、贵州两省耕地也增加很多,东北地区“全辽二十四卫一监,共田三万八千四百十五顷零”(注:《罪惟录》卷九《田土志》。)。即是农业发达的浙江省,其额地也较万历六年的数字增加14902顷,而达到481 871顷(注:孙承泽:《山书》卷二《太仓旧饷》。)。这次清丈,最初安排是“限三载竣事”,实际上拖延至万历十年才告完成。最后各地都是以“溢额”而完成了清丈工作,“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若从以上明朝耕地面积的增长和大片荒地的开垦等方面考察,就会发现这些活动虽是在8 496523顷的范围内进行,但在田土的内涵方面,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明初田土数字的内涵是荒地面积大于熟地面积,而后来则恰恰相反,熟地占绝对优势,其比例几乎是7:1。这一巨大的变化, 更反映了明初推行垦荒政策所取得的成效。

万历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旧的生产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不仅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超过以前,而且在东南沿海地区,除原有的工商业城市如苏、杭、嘉、湖之外,大批新兴市镇如雨后春笋般地破土而出,又在江南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许多手工工场。农民大力种植经济作物,除满足市场之外,还要供给手工工场所需要的原料。巨大的社会需要促使耕地面积迅速扩大,于是许多荒地、弃地都得到了开垦,山区经济发展尤为突出。原来许多低洼地、砂渍地、盐碱地都得到改造和利用,海滩、河滩地等也大量开发。这样,万历三十年就出现了明朝耕地的最高数字记录,“是岁官民田土共一千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顷八十一亩有奇……屯田子粒地共六十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三顷七亩八分六厘三毫有零”(注:《神宗实录》卷三七九。)。这个数字不仅超过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又突破了一千万顷的大关,在我国垦荒史上,无疑是个惊人而辉煌的成就。

四、余论

上文对《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数字的内涵、数字来源以及明代耕地面积扩大与该数字的关系,作了初步研究,可以进一步澄清自明中叶出现的对该数字的错误认识。本来《太祖实录》卷二一四只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全国耕地总额,而缺少直隶及十三布政司的分省数字,后来又由于政治腐朽,统治阶级对户口、土地数字不重视,使这段历史的土地数字成为空白。明中期官修的两部地方总志,都没有户口、土地数字的记载。如景泰时修《寰域通志》,叶盛参与编修工作,他主张该书内容“要须有资军国有益劝戒,如地图、道里、户口之类,皆未可阙。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而充益之可也。主议者其或未之思乎?近尝议请于翰林友人,则曰当时亦有以户口为言者,泰和陈先生(陈循)执议不从,曰:‘此非造黄册子,何用户口耶!’”(注:《水东日记》卷二五《寰域通志》。)又如天顺时修《大明一统志》,当时“学士钱溥为副总裁,尝欲志户口,而李文达以户口户部自有数,虑伤繁而止”(注:《菽园杂记》卷一○。)。结果使该书缺少了户口、土地数字的记载。始修于弘治十年完成于正德四年的正德《大明会典》,把《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与弘治十五年全国的耕地数字排列在一起,完全混淆了两个数字的不同内涵。这一错误一直延续到嘉靖八年,当霍韬奉命重修《大明会典》时,对以上两个数字的差额产生了怀疑,因之上疏说:

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八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六万;河南额田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失额极多者也,不知何故致此?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也。不然,何故致此也?……伏望敕行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额田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焉。(注:《霍文敏公文集》卷三《修书疏》。)

霍韬只是把问题提了出来,而明统治者并没有认真调查,疑问仍然遗留下来。但客观上他肯定了《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进而又指出土地失额的各种原因,这一观点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人都沿袭他的说法。至万历年间,申时行最后修订《万历会典》时,又把万历六年全国的耕地数字写在弘治十五年耕地数字之后。这样在万历《大明会典》中就出现了洪武二十六年、弘治十五年、万历六年三个时期耕地数字按顺序排列的现象;这三个数字不仅掩盖了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的错误,又进一步膨胀了万历六年耕地的数字7 013976.28顷(这一错误已在前面纠正为5 047 370.79顷)。再至清初修《明史》时,仍沿用了这一系列数字。

明初《诸司职掌》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所以能够长期沿用,原因有二:一、明朝前期缺少耕地数字的记载;二、由于明朝负责修纂典志的官员对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理解错误,把“田土”与耕地等同了起来,不知“田土”是熟荒地之和,耕地只是“田土”的一部分。

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考察,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作物的种植,都会促进耕地面积不断扩大。明朝各时期土地状况如下:

明朝各年代土地发展的数字统计表

年代

耕地(顷)

资料来源

洪武二十四年

3 874 746《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宣德四年

4 501 565《宣宗实录》卷六○

正统元年

4 373 187《英宗实录》卷二五

景泰七年

4 267 449《英宗实录》卷二七三

天顺七年

4 293 503《英宗实录》卷三六○

成化二十二年

4 881 900《宪宗实录》卷二八五

弘治十五年 4 292 317《后湖志》卷二①

正德年间

4 697 233《武宗实录》②

嘉靖元年

4 387 526《世宗实录》卷二一

隆庆元年

4 677 750《穆宗实录》卷一五

万历六年

5 047 370.79万历《明会典》卷一七③

万历十年

7 013 976《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万历三十年 11 618 948.81《神宗实录》卷三七九

①根据《孝宗实录》卷一九四记载:弘治十五年全国田地面积8357 485顷,这个数字可能是“田土”数字,故不采用。

②自正德元年至十五年,数字完全一样,故不写具体年代。

③其中湖广的土地数字来源于《后湖志》卷二。

由表中数字,可知明代的耕地数字是逐渐增加的,呈上升趋势。如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年), 经过111年的时间,全国耕地实际净增417 671顷, 绝对不是如霍韬所说“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霍韬以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代替了洪武二十四年的耕地数字,因而才产生了这样重大的错误。上表中的数字,又可以说明明朝在210年的时间中,耕地面积扩大了3倍多。这样的耕地增长速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是不多见的,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勤劳开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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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耕地数量调查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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