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工作方法和程序的建议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关于改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工作方法和程序的建议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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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人们把冷战后的安理会称作“一个封闭的橱窗”。引起广大会员国不满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开会议远远少于非正式的、秘密的会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规定:“除非安理会另有规定,理事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关于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的问题,应在非正式会议中讨论并决定。”在80年代中期以前,安理会在非正式会议中讨论两类问题:一是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二是安理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除此外,一般都举行公开会议。但进入90年代,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非正式的、秘密的会议越来越多,而且大多数的问题以及大量的决议都是在非正式的会议上进行讨论并产生结论。公开会议只用来通过在非正式会议上协商好的决议。哥伦比亚代表指出“安理会的正式会议不应仅用来正式宣布已秘密作出的决定。”因而有人将公开会议称作是一种姿态。(注:Frederic L.Kirgis:《安理会的第一个50年》,载《美国国际法杂志》,1995年,第89卷,第518页。)墨西哥代表指出:“安理会不能成为一个尽管其决定影响到我们所有人,但却是在几乎秘密的审议中闭门通过决定的机构。”(注:联合国文件,A/50/PV73,第3页。)

第二、安理会理事国参与安理会决策的机会很少。《宪章》规定:安理会代表全体会员国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因此,安理会在决策中应尽可能多地吸收广大会员国参与决定。而实际中的安理会经常举行非正式的全体磋商会,有时甚至只包括五大国的磋商,将其他会员国完全排斥在外。有些与安理会讨论问题有利益关系的国家也不能充分地参与决策。因而安理会与非理事国的关系也是引起会员国不满的因素之一。

第三、联合国广大会员国了解安理会的工作的渠道不畅通。非理事国不仅对安理会各类会议的内容,有时甚至对安理会工作计划及会议安排都无法了解。特别是安理会的许多非正式会议既没有正式记录,也不对外公告会议内容。如1995年安理会向大会提交的安理会工作报告只提到安理会在1994年6月—1995年6月举行了274次非正式磋商,这些磋商总共进行了420个小时,但对磋商内容并未做任何介绍。

第四、安理会与大会、秘书处、国际法院以及区域组织的关系也需进一步改善。尽管《宪章》对安理会与后者的关系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安理会与这些机构的关系上缺乏一套明确的有效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安理会与大会的关系往往受到较多批评。基于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改进安理会工作方法和程序已势在必行。

二、成员国的改革建议

自1992年第47届联大通过关于“安理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的问题”的决议以来,许多国家在向秘书长提交的有关安理会改革的意见书以及第48届、第49届以及第50届联大的发言中就安理会工作方法与程序的改进问题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

1.有关会议制度的建议。广大会员国强烈要求减少安理会非正式会议的次数,更多举行公开会议。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是法国的建议。1994年第49届联大上法国前外长阿兰·朱佩提出如下建议:安理会应公开举行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可参加的“定向辩论”会议,并在安理会理事国之间公开交换意见。(注:联合国文件,A/49/667-s/1994/1279。)在12月6日举行的有关上述建议的辩论中,各国一致支持法国建议的更多地利用安理会公开会议的方法。一些代表还指出:“提高安理会工作的透明度和扩大非理事国的参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安理会的信誉并确保其各项授权得到更好地执行。”(注:《联合国纪事》1995年3月,第94页。)安理会主席在联大审议安理会工作报告时指出:该项目建议目的在于使安理会能听取那些非安理会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在那些对它们而言十分重要的问题上的意见。(注:联合国文件,A/50/PV72,第9页。)12月16日安理会发表主席声明,表示支持法国的建议。在第50届联大的专题辩论中,英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强调重视法国的建议。

有国家还具体建议:安理会可规定一月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处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和审查安理会的活动。非安理会的成员国以及区域集团的代表应准予参加这些会议。

2.有关安理会与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的建议。建立一个机制以确保非成员国的观点反映在安理会的决议和决定中。安理会成员与其利益受到安理会审议的具体问题影响的非安理会成员之间应该开展比较广泛的磋商;应根据《宪章》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任何非安理会成员之联合国会员国均可参加对影响其利益问题的讨论。这一程序由议事规则规定,或由安理会一项正式决定予以制度化;秘书处应设立一项有效机制,使有关国家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宪章》第31条和32条所规定的权利,加强在维和行动中与部队派遣国的协商,以建立更有效、更制度化的磋商制度。

3.有关增加透明度的建议:应相应地修改《宪章》或修订《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以增加安理会活动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改革必须让所有国家都能更多地接触关于本组织和安理会活动的已有全部资料;安理会主席向全体会员国所作的每日状况汇报应制度化;应当进一步改进安理会的年度报告。未来的报告应该包括安理会所通过的决议和声明的背景,还应包括安理会举行非正式磋商期间讨论的概要,并且也应该包括关于安理会所设的附属委员会工作的更具透明度和更为全面的报告;安理会应当发表关于所有进行之中的维持和平行动,它们的目的,以及所取得的目标的定期报告;通过使会员国更加容易通晓各制裁委员会会议的逐字记录来确保委员会的活动更加透明。

4.有关安理会与大会关系的建议:《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安理会,但安理会的这项责任是主要责任,不是专属责任。大会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剩余责任。在这个基本构架内,安理会与大会的工作应该得到有机的协调以求加强它们的合作和相互补充;安理会应该向大会这个最高决策机构经常和充分通报安理会处理的所有问题和战略;在大会的安理会之间重新建立适当的联系,使大会能够按《宪章》赋予它的权威对安理会实行必要监督。

5.有关安理会与区域组织间关系的建议:安理会与各区域组织之间的合作确实是安理会改革时应当讨论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应当改进两者合作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以促成更多的协调、磋商和真正的伙伴关系。

三、安理会已采取的措施(注:联合国文件,A/AC.247/1996/CRP.4。)

自从1993年6月以来,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措施以改进其文件、工作方法和程序。这些措施包括:

1.安理会向大会提交的报告

(a)安理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及时向大会提交报告(1993年6月30日,s/26015)。

(b)上述报告的草稿应作为“有限分发”的文件,而不应留作为机密文件印发(同上)。

(c)该报告的草稿应在安理会的公开会议上通过(同上)。

2.安理会工作方案暂定预报

(a)应向全体成员国提供每日工作方案暂定预报。

(b)上述预报将刊载该月份这种会议的预定日程。

3.安理会文件和议程

自1994年1月1日起安理会的文件应按年度系列方式印发;正式会议的临时议程如已在非正式协调中核可,即应刊载于《联合国月刊》中;安理会成员审查安理会处理中事项的清单,安理会决定剔除若干项目。

4.1 1994年5月3日至1996年3月28日之间通过的安排

安理会认识到,必须就维持和平行动加强与部队派遣国的协商和资料交流。这种协调可以由会员国、部队派遣国、安理会成员和秘书处采取各种形式进行。

安理会成员、部队派遣国和秘书之间应举行会议,以便在安理会决定延长或终止或重大改变特定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以前,及时交换资料和看法。

4.2 1996年3月28日通过的安排

安理会、部队派遣国和秘书处之间举行的会议由安理会主席主持,尽可能提早举行。由主席在非正式协商时报告上述会议内容,有紧急情况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之前由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联合国月刊》应预先刊载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5.安理会公开会议

大家广泛支持安理会多举行公开会议,显示安理会成员有明确的意愿回应这项要求。因此,安理会打算,作为改进安理会成员与联合国其他会员国间的信息流通和意见交换的一种努力,多举行公开会议,特别是在审议一个主题的早期阶段。

6.制载委员会

各委员会增加会后向外发的新闻稿,秘书处应向任何要求的代表团提供有关各委员会的资料,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活动。各委员会在每次会议后,向联合国各有关会员国口头简报情况。

7.资源

安理会主席在1995年5月31日的信中转递秘书长一封关于安理会工作所必需的资源和员额的信。

8.简报会

自1994年11月以来,逐步形成一种惯例,即安理会主席或主席所属代表团的一名成员在举行非正式协调的日子向非安理会成员的各国代表团简报安理会协商进展概况,简报时间和地点在《联合国月刊》内宣布。

成员国对安理会在工作方法和程序上已采取上述措施普遍表示欢迎,但也一致认为:改进的余地仍很大。特别是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上,如非正式磋商,非安理会成员参与决策等问题并没有大的改进。而这些问题正是矛盾所在。

四、中国政府的立场

1995年3月15日,中国代表在联大关于安理会改革的工作组讨论提高安理会工作效率问题时发言,提出了中国对改进安理会工作方法的四点意见。

第一,关于大会和安理会的关系。中国主张根据《宪章》的有关条款,两者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增进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安理会主席向大会主席汇报工作和两位主席加强磋商的做法应继续坚持。同时赞成在加强安理会与大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改进安理会给大会的报告等具体措施上作进一步探讨。但在加强安理会与大会关系的过程中,两者首先应各司其职,不能越俎代疱,或介入属于其他机构的事务。

第二,关于安理会与会员国的关系。安理会在处理各具体问题时,应尽可能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当事方以及有关地区国家的意见。同时,在处理各地区问题时如何更好地听取当事国的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安理会向有关国家派遣访问团,实地了解情况,并转达重要信息,是一个有益的实践。

第三,关于安理会与地区组织的关系。当前世界上冲突频繁,联合国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包揽解决所有国际问题。安理会应鼓励地区组织根据《宪章》第八章的规定,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同时加强与地区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关于安理会议事规则问题。中国不反对在经过认真讨论后,在所有会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议事规则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订,使其更为完善。是否将目前的临时议程固定,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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