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金融危机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亚洲金融危机论文

亚洲金融危机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亚洲金融危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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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教训是什么?这对于我国国企改革有何借鉴作用?本文试作探讨。

一、亚洲金融危机的实质是结构性生产过剩

有一种观点把国际货币投机商乔治·索罗斯等人视为此次亚洲金融危机的祸首。其实,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今天,凡是与世界市场密切联系的经济,要想不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国际资本流动既然受到资本本性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双重驱动,它会在世界某个地方掀起金融波澜也就难免。但问题在于,国际资本流动之兴风作浪,只是危机发生的外因。笔者认为,此次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的经济原因,概括地说,危机的实质是结构性生产过剩。

首先,这种结构性生产过剩表现为泡沫经济。以日本为先导,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在过去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房地产价格暴涨,引致房地产投资极度膨涨,形成房地产泡沫从而形成金融泡沫,即大量超过社会购买需求的房地产积压闲置,导致银行呆帐以及不良债权大规模增加。房地产供给大量过剩,捆死大规模信贷资金的同时就给银行戴上了枷锁,也就形成了一个会从内部引起金融动荡的潜在因素。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就会出现银行信用破坏以致倒闭,破坏金融稳定的能量就会释放出来,金融危机的爆发就具有了内在必然性。此次率先爆发金融危机的泰国从1996年起房地产泡沫就开始破灭,这显然是诱使索罗斯等人选中泰国首先发难的原因之一。日本此番被深深卷入危机,可以说是泡沫经济破灭引致金融动荡的典型例证。

其次,这种结构性生产过剩表现为产业结构失衡。东南亚国家在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主要依赖出口产业的发展。不可否认,向外贸出口倾斜的产业政策,推动了东南亚国家的经济高成长。同时,偏重出口的产业结构也使得国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明显加大,国际经济环境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也就成为不可摆脱的制约因素。加之出口产品结构单一的毛病长期存在,这样,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结构性生产过剩,在一些产业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和产品过剩,其结果往往引起经济增长速度出现大的起伏变化,成为金融不稳定的诱因。例如,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先兆因素之一,1996年世界性电子产品需求萎缩,电子产品出口占很大比重的亚洲各国均受其影响,出口大幅度下降,使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再次,这种结构性生产过剩表现为再生产过程中企业规模的盲目扩张,即企业集团扩张过度。一般而言,结构性生产过剩这种以结构失衡为特征表现出来的生产相对于需求的过剩,往往是由盲目投资所发动的。而企业规模的盲目扩张,又往往成为盲目投资的表现形式。因而,企业规模的盲目扩张,就会在推动结构性生产过剩形成的同时,使得过度扩张的企业集团自身表现为社会生产结构中的过剩物而被社会再生产过程所淘汰。以政府为纽带、银行为背景、巨额负债并巨型扩张的巨大企业集团为显著特征的“韩国模式”在此次危机中破产,就最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多年来,韩国仿效日本,在政府强力干预下走上经济高速成长道路。政府运用非经济手段将银行与大企业集团捆绑在一起,大企业集团利用银行提供的数倍于自有资本的巨额借款以进行巨大规模的产业扩张和公司扩张。在韩国,30家最大的企业集团拥有的资产合计起来,等于该国财富的1/3。这些主导韩国经济运行的巨大企业集团却往往是虚弱的和失败的。它们制造出韩国繁荣现象的同时,也为韩国经济今日之动荡埋下了祸根。这些巨大企业集团过度扩张的结果反过来证明自己作为社会生产结构中的过剩物存在的不合理性:第一,违背经济理性的荒诞的负债程度。这些企业集团的自有资本往往只占其所使用的资本额度的1/5,即其负债率高达400%;第二,规模不出效益, 即扩张以牺牲利润为代价。1996年,韩国最大的50个企业集团平均算来居然无利润即净亏损。若扣除在危机中破产的韩宝集团, 则这49 个最大的企业集团1996年的净利润总和也只有区区6500万美元,而它们的销售额占该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的97%(参阅香港《亚洲华尔街日报》1997年12月18日)。总而言之,危机中韩国大企业集团破产与银行金融机构倒闭轮番演进,与其说是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到韩国,倒不如说是韩国经济自身的弊端需要一个机会来启动一种剧烈的调整过程并宣告“韩国模式”的失效。

复次,这种结构性生产过剩还表现在资本形态上,像泰国和印尼等国那样实行“全面开放资本市场”的模式引起一国经济向国际短期资本融资过多,从而形成外资结构性过剩。当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外资结构中贷款和证券投资的比例大大超过直接投资,外债结构中短期债务的比例大大超过长期债务时,融入国际短期资本过多,就会出现外资结构性过剩,就会像东南亚国家那样孕育出金融危机。由此可见,必须探求开放资本市场的合理的度,是否出现外资结构性过剩,应当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的一个指标。

二、我国存在的危机风险因素不容轻视

一般认为,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上不可兑换性的存在,这等于有一道防火墙,屏蔽了国际货币投机商以及国际短期资本市场波动,从而使我国能够避免亚洲金融危机的侵袭。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即危机的风险因素是确实存在的。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必然是迟早要加入世贸组织。那么,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最终就不可能回避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问题。也就是说,这道“防火墙”的功能会随着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而有所改变。换言之,只要我国今后迈出资本项目可以兑换这一步,则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就非今日可比。因此,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当在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的时机和程度上保持慎重,必须坚持国家金融安全至上的原则,防止外资结构性过剩,在我国经济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防范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危害。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中已经积累起来的风险因素不容轻视。第一,数年前全国刮起的房地产热旋风尽管及时降温,但至今依然沉淀着大量的房地产存量,在我国仍需大力发展居民住宅的同时,这显然是一种结构性过剩。这种房地产泡沫的现象给全国各级银行造成了大量的呆帐和不良债权。第二,国企经营不善出现大面积亏损并且负债率奇高,直接导致我国银行巨额呆帐,大大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由于不少国企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使得不少呆帐成为死帐(注:参见金碚:《何去何从——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第二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三,我国工业出现结构性生产过剩已是不争的事实。消费品领域和生产资料领域均有大量品种出现产品供应过剩,甚至某些行业出现整个产业生产能力过剩(注:参见陈锦华:《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求是》1997年第22期。)。 如我国彩电行业含出口在内年销售1500万台,却有3000万台的生产能力。其结果,生产设备过剩和产品库存积压自然转化为大量的银行资金的沉淀和积压。

以上现象的共同点是结构性生产过剩,其共同结果是都把风险集中到银行。鉴于我国银行背负的如此巨额呆帐和坏帐是银行自有资产的数倍,表明我国潜在的金融风险已经很高。并且,这种结构性生产过剩还要表现为产业老化和资源浪费,会阻滞产业升级从而影响国际竞争力,成为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联系此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来看,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经济自身风险因素的严重性。对于自己已经显著存在的危机风险因素必须及早化解,这应当是此次亚洲金融危机给予我们的最大教益。

三、消除结构性生产过剩必须深化国企改革

结构性生产过剩的出现,表明我国面临着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关键时期,即由计划经济的秩序向市场经济的秩序过渡时的一种无序状态。造成这种无序状态的根本原因是旧体制因素迟迟不能退场。概括到一点,国有企业现有运行机制中依然严重存在的非市场化倾向以及政企不分、政府行为主导微观经济这个旧体制的痼疾在经济运行中仍然起支配作用,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就是持续不断地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这就是结构性生产过剩形成的根本原因。显然,在结构性生产过剩中扮演主角的是国企。只有把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消除旧体制因素,重塑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让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结构性生产过剩的动因,也才是化解危机风险因素的治本之道。

绕开产权关系的国企改革之路已经走到了尽头。从改革初期的扩权让利到后来实行承包等责任制的改革办法都未能最终使国企走出困境,基本原因就在于以往的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产权关系。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构建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使得国企仍然表现为旧体制的细胞形态,难以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运行中就会表现出旧体制的巨大惯性并继续演绎出旧体制的弊端。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实质上就是要从产权关系入手重新构建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从旧体制的细胞形态真正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这就要求按照两权分离的模式,实行政企分开,国家享有国企的所有者权益,通过委托代理制而将经营权完全赋予企业。这时,企业在法律上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财产主体和民事主体。这样,按照企业法人财产制和有限责任制组织起来的国企,才可能完全成为独立的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才可能真正遵循市场调节的原则来运行。只有这样,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才真正成为国企经营和发展的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预算的软约束才能真正变为硬约束,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才能遏止,形成结构性生产过剩的深层次原因才能得以消除。当然,由于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为了使宏观经济在总量和结构上保持均衡,还应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

四、企业破产是解决产业过剩的必要途径

由于结构性生产过剩局面的形成,目前,相当数量的国企经营不善陷于困境的同时又面对产业过剩的问题。因此,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必须抓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解决产业过剩问题。目前有一种倾向,力图回避企业破产,而更多地采用资产重组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倾向的危害在于本末倒置。对于处于过剩产业、陷入困境的某些企业,欲使其通过资产重组而获解脱,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第一,在该行业内重组。如果通过市场选择的方式重组,可以说,作为遵循市场原则的任何企业,在该行业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接收这些企业,因为接收它们就意味着盲目扩张,只能引起资产积压和产品积压。反之,如果用行政干预硬性捆绑,固然也算重组,被兼并企业也能暂时换个房檐躲雨,但是,扩张企业在产业过剩的险恶环境中可能就此一蹶不振,并且,该行业的生产过剩能力丝毫没有消除,这种矛盾后推的结果,只会使产业过剩更加严重从而带来更大的后患。第二,靠行业外的企业来重组。但是,行业外的企业接收了这些企业也就进入该行业内,结局与第一条道路完全一样。显而易见,对过剩产业进行兼并式资产重组,起不到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扭转结构性生产过剩局面,纠正结构失衡,就不能回避企业破产。

某一行业的生产能力过剩,不会平均地表现于每个企业。由于企业素质强弱和经营好坏的差异,在行业内竞争的作用下,这种生产过剩往往在行业内某些企业身上严重表现出来。这些企业是竞争中的失败者,它们必定深深陷入困境。这些企业的破产是必要的。只有通过这些企业破产,该行业过剩的生产能力才能得到释放,行业内有意义的生产能力才能得到保护。

同时,这些企业的资产由于不可能再被行业内容纳,又由于生产设施技术使用的特殊性,对于其他行业而言,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半都不能作为直接可用的资产。因此,这些企业的资产就只有通过破产转化为资源而获得被社会其他领域以不同方式继续利用的可能。

企业破产是解决产业过剩的必要途径。它虽然有负面作用,却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法则。与此次亚洲金融危机产生巨大破坏力进行强制调整比起来,主动调整的社会代价会小得多。

五、从危机教训反思组建大企业集团的原则

组建大企业集团是贯彻“抓大放小”改革方针,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实施结构调整,从而使国企走上强盛之路并据此确立我国经济未来运行格局的重大举措。然而,“韩国模式”在危机中破产,让人对组建大企业集团产生了忧虑。其实,“韩国模式”的破产,揭示了韩国式大企业集团的组建方式和扩张方式的弊端,即由政府强力推动的过分依赖银行的组建方式以及完全靠借贷资金扩张并且牺牲效益原则。简言之,就是为扩张而扩张。显然,没有必要为“韩国模式”的破产而感到莫名恐惧,不应当就此怀疑组建大企业集团的必要性。相反,充分吸取其教训以重新审视我们的思路,弄清楚应该怎样组建和组建什么样的大企业集团,倒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优势企业。组建大企业集团的目的不能是单纯地扩大企业规模,只能是营造具有产业优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因此,目的决定选择对象,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属于“抓大”的范围,就不能仅仅依据其现有规模。现有规模再大,只要不具有产业优势,就应当打入另册,不能列入“抓大”而只能列入“放小”之列。现在流行的“低成本扩张”之说应当慎用。资产重组中企业规模的扩张必须有产业导向,无目的的扩张只能走向结构性生产过剩。劣势企业即使低成本的盲目扩张也只会带来破产的最高成本。

可见,不进行产业甄别把现有大型企业视作“抓大”对象是有害的。“抓大”的本质应当是“选优”,应当是“优而大”,而不应当是“大而大”。因此,笔者提出两条建议:(1 )把优势企业的优势规模的扩张及其产业优势的扩张确定为组建大企业集团所要进行的企业规模扩张的实质性规定,因此,摈弃那种单纯扶持大型企业的考虑,把“抓大”的重心调整为在我国具有产业优势或应当建立产业优势的行业。选择优势企业鼓励其扩张。反之,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大型企业则应约束其扩张。(2 )修正“抓大放小”方针之大小含义的数量规定而代之以质量规定,即把“抓大放小”方针在本质上重新界定为“促优汰劣”。不把现有企业规模作为唯一衡量标准,任何国有企业,只要是能够获取产业优势的优势企业,就鼓励其扩张,这就是“抓大”。反过来,对于任何行业任何规模的国有企业,只要它们要么不具有产业优势,要么自身处于劣势,就把它们当作“放小”对象来对待。如此修订“抓大放小”方针的意义超过国企改组与改造本身,有利于我国向市场经济的战略迈进。

第二,效益原则。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组建大企业集团的扩张预案必须判明利润前景。扩张起来的优势企业至少应当有获取平均利润的能力。二是优势企业也不能无限度扩张,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的分野,应是其扩张的限度。

第三,健康的资产结构。大企业集团组建起来应当是一个强者,而不应当是一个虚弱的庞然大物,这就取决于它自身的资本实力。保持企业自有资本与借贷资金的合理比例就是关键。优势企业的扩张应当同时是资本优势的扩张。没有资本优势的扩张必然减弱扩张企业的优势。而资本优势不断减弱的扩张则会带来不健康的资产结构。因此,组建大企业集团必须用挑剔的眼光看待扩张资产,必须从增强自有资本实力的角度择优录取重组资产。

第四,市场选择。是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还是在政府行为支配下进行资产重组,是目前国企改革的最大难题。应当下决心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从而在市场选择基础上实现资产重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组建的大企业集团,才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产物。因此,大企业集团的组建数目以及资产重组日程表由政府安排的作法就应当改变。组建多少大企业集团及其组建进程,都应当是市场选择的最终结果,而不应当是政府计划的预先安排。政府应当完全脱离企业微观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制监督,让企业自主地在市场选择中实施资产重组。

第五,重塑微观基础。国企转换经营机制,应当是成功实现资产重组的最终保证。在目前国企运行机制中严重存在非市场化倾向的情况下,即使政府放手让企业自主组建大企业集团,也难免弊端丛生。因此,政企分开与企业改制必须同时并举,新体制与新机制必须同时并存。减少单一国有制的比重,是国企改革难以突破的一个焦点。从组建大企业集团的角度看,为了使企业获得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的体制基础,就应当主要采用股份制这种有多元投资主体以及有多种经济成份的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单一国有制形式应当尽量少采用。对于采用单一国有制形式的企业,对其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则应有新思路。看来,废除厂长(经理)的任命制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割断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联系。重塑微观基础的改革决不应当被超越,只有企业自身能够依靠市场机制来经营和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才会有成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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