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浅议论文_杨丽君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浅议论文_杨丽君

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代建制从制度设计上,有利于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不足,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有利于保证工期,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控制投资,有助于遏制腐败。但在具体运作过程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和改进,才能使这项制真正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浅议

1导言

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2代建制的内涵

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 CM 管理模式(即Construction M anager),CM 制是业主委托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表,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而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那么采用 CM 制的关键就在于选择一名优秀的建设经理。精通管理、法律、经济、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就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项目代建是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分工进一步细化的表现之一,是由各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团队,比 CM 制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政府于 2004 年 7 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对代建制度有着明确的阐述和规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3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经过近十年的运作实践,代建单位通过的专业化管理,在工程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但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3.1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在当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其法律地位,客观上难以被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如在项目各种招标中,仍然需要项目单位为招标人。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及各类签证表格中均没有代建单位签字盖章的栏目,项目单位仍然作为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果发生诉讼事件,项目单位仍然将作为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3.2代建活动的政府监管有交叉管理

政府对代建单位的日常监管,按代建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而对建设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则由住建部门负责。所以代建单位作为代替业主的责任主体一方,在施工质量、安全和工期监管存在接受两部门管理权限交叉的问题,代建单位既要给发改部门报告建设情况,又要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复杂性。

3.3代建的权限与高校的内部管理不协调

按照代建管理办法及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虽然规定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但项目单位又是资金使用支出的主体,而高校是财政集中支付单位,对于资金支出,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有一整套管理申报制度和程序。所以在洽谈合同和资金支付过程中要同时满足代建单位和项目单位的规定,工作异常困难,工作效率非常低。

3.4代建单位对于超投资的责任没有明确

代建单位虽然可以利用专业优势投资工程造价,但在某些项目由于地质等其他原因,存在突破投资计划的情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突破投资的责任,代建管理办法中没有对代建单位特别约束,超过的投资仍由项目单位承担。客观上没有对代建单位超投资给以相应惩罚,所以代建单位控制投资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对控制投资不利。

3.5代建单位人员配备及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代建单位理论可以发挥人才、经验、专业技术及团队协作的优势,但从代建公司内部看,一是代建公司对于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往往配备少量的现场管理人员,只起到了简单的管理作用,而不是一个管理团队的优势整合。二是即使是配备了相应人员,但人员结构也不尽合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三是代建单位内部大部分采用的是项目承包制,出于经济上的考虑,项目部不愿意花代价聘请其他方面的高素质人材参与项目管理。四是代建单位对项目所在地的各种环境不熟悉,造成办事困难。代建制虽然执行了多年,鉴于以上诸多原因,代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的发展。

4解决问题的途径探讨

4.1在法制建设上确立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应及早通过立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提高认识,统一政令,明确代建方作为主体责任方参加项目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理顺代建方与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责权利,让代建单位真正尽到建设主体的责任。

4.2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划分

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划分,避免监管权限交叉,防止代建单位为迎接检查而编制两套资料的尴尬,减少工作的复杂性,提高工作效率。

4.3积极协调项目单位的关系,理顺管理程序

由于项目单位是资金支付的主体,须要按国库支付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对资金的完全、合法及安全负责。所以代建单位在决策前,需与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听取项目单位的意见,使用资金支付符合代建方和项目方的管理规定,减少矛盾,提高管理效率。

4.4要明确代建单位的超投资责任

在现行的代建管理办法应当明确和完善代建单位超投资责任,对于超过投资计划,除了在考核上进行处罚外,应给以代建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才能使代建单位感受到投资控制的压力,想方设法控制项目投资,真正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4.5代建单位要完善用人机制,着力提高管理能力

代建单位应该按规定合理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并且确保人员到位到岗,切实履行各种职责,起到代建制管理的效果。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从长远规划着手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要着力优化办事程序,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减少办事因人而异畸形现象。

5结语

综上所述,代建制是一种带有探索性的工作,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自2007 年颁布实施的文件,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需要相关制定部门以专业管理、责任分担、合约制衡、市场运作、监管到位为原则,针对当前代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各省代建制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代建制管理办法。努力形成自上而下推动的良好氛围,构建高效、廉洁、服务性的代建管理模式,大力推进代建制工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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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丽君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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