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公务员受贿罪的变化趋势及防治对策比较研究_法律论文

当代公务员受贿罪的变化趋势及防治对策比较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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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考察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贿赂罪的发生、变化情况,可以说,此罪自公务员制度在人类社会问世之后就产生了。在贿赂罪家族中,公务员贿赂罪所占比例最大,是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表现,对国家廉洁的危害最直接、最严重,也最为民众所痛恨。现在,公务员贿赂罪已经成为世界公害,因此,我们深入比较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务员贿赂罪变化情况,以及已采用的防治措施,查明此罪变化的趋势,总结出防治此罪的有效措施,对于各国相互借鉴、完善本国防治贿赂罪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 公务员贿赂罪变化趋势

当我们对同一国家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公务员贿赂罪变化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务员贿赂罪在同一历史时期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之后,不难发现,尽管它们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或多或少的差别,然而,当代公务员贿赂罪的现状,在大体上都呈如下趋势变化:

(一)公务员贿赂罪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大。这表现在,这股具有极强腐蚀性的毒流,渗入的行业、部门、地域越来越广,甚至冲出了国门,有了国际间贿赂、只是在不同领域中,其严重程度不同而已。例如在意大利,仅就1992年揭露出来的米兰特大贿赂案而言,涉及米兰市的建筑业,十多年来的铁路、飞机场、医院、影剧院、地铁等一系列公共工程及一大批公司企业,直接涉及到该市市政府。与此同时,还波及罗马、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十多个大城市。又如俄罗斯,据有关报道,该国在银行信贷领域,一些银行提供贷款时明目张胆地收取“好处费”。政府在出口物资方面,一些高级官员贪污受贿。在国际间,国际贿赂也不时发生。据揭露,在美国有些公司贿赂的国家达几十个。在德国,一家报纸刊登的一篇文章中谈到,该国行贿、受贿、利用职权谋私的现象,目前已成为社会的流行病。此外,在法国等国家也存在此类情况。

(二)公务员贿赂罪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一般均以合法外衣保护,难以发现和揭露。公务员受贿名目繁多,如以“报酬”、“顾问费”等等名义,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收受贿赂。国际间的贿赂,往往通过第三国金融机构实现。仅从受贿时间上看,就有事前受贿、事后受贿等情况发生。

(三)贿赂内容的种类、范围不断扩大,已超出金钱限度。在许多国家,实际上应列为或已列为贿赂内容的,除金钱之外,还有物品、财产以及财产之外的其他种种利益,甚至还包括“性服务”。如日本,该国1982年3月,一名男法官因接受了女被告人的“性服务”,而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为此,这一法官被判处贿赂罪。

(四)政府官员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中的权与私利的交换越来越多。在政治领域中,主要发生在选举中。西方国家的竞选中,公务员贿赂罪较为明显。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有的官员为了在政府中谋取更高职务,甚至成为国家领袖,为了使自己所参加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往往与一些想在政府中找到“代言人”的大公司、大财团进行权与钱的交易。在经济领域中,有些公务员为了谋取个人财富,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利可图的部门狼狈为奸、进行不同程度的权与利益的交换。例如1988年意大利新闻机构揭露出来的所谓“金子监狱”就是一例。据有关资料揭露,在修建的监狱中,由于承包公司大肆采取金钱买路办法,买通了政府官员,从而得到承包修建许多监狱的建筑工程。由于某些政府官员与承包公司进行权钱交易,不仅使政府大量增加拨款,而且不断推迟工程峻工时间。如“科德米”建筑公司老板通过公共工程局长加布里埃莱、迪帕马尔,送给公共工程部长尼科拉齐的赃款有20亿里拉。普拉托监狱的最后修建费竟比原计划高出16倍。

(五)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受贿罪案增多。以近几年各国不断揭露出来的贿赂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往往涉及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甚至涉及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意大利米兰贿赂案,涉及米兰市几任市长、前总理克拉克西等。今年5月前卫生部长因涉嫌受贿而被逮捕。在西班牙,揭露出民防总局局长罗尔丹贪污受贿。在日本揭露出震动全岛的贿赂案,如里库利特案件,涉及当时内阁要员,政界要人20多名。原建设大臣中村喜四郎被指控受贿而被起诉。现任仙台市长涉嫌一亿日元受贿案被逮捕。原北海道、冲绳开发厅长官、内阁要员阿部文男因在一宗建筑工程中受贿,被判刑和罚款。据披露,玻利维亚最高法院院长埃德加·奥夫利塔斯因渎职和受贿罪而被解除职务。在我国香港,揭露出律政署前副首席检察官胡礼达受贿案、九龙交通工程部总工程师刘国山索贿案。再如我国最近几年揭出的受贿案中,有原海南省府副秘书长李喜友、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

(六)公务员贿赂罪给国家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一般,此种犯罪以损害国家重大利益来换取个人财富。由于受贿者收受贿赂呈不断增加趋势,因此造成的损害也随之加重。在意大利,据都灵中心估计,1991年1年贿赂和回扣,使国家公共开支增加支出达30至40亿美元。又如,在巴基斯坦曾由于政府某官员受贿,每买一架美国一道DC-10刑飞机,国家多付50万美元。在越南,仅1993年第一季度,因贪污受贿案使国家蒙受370亿盾的经济损失。

综上可见,今日公务员贿赂罪已远远超过公职亵渎的范围。它不仅破坏了政府在国内外的信誉和尊严,破坏了民众对政府的支持,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政治、经济改革和社会安定,威胁着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这一犯罪已成了有些国家世风日下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成为某些政党垮台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效地、彻底地打击、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已经变成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必须彻底解决的问题。

当今,各国政府和各地区政府对此罪已引起了严重注意,为了巩固国家政权和顺利发展经济而与民众联合起来,正在采取积极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措施。其中有些国家将同公务员贿赂罪作斗争,列为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如韩国,总统金泳三就任国家总统后,立即开展了韩国历史上首次全国性的廉政肃贪行动。这场运动被人称为“不流血的的革命”,是“清洁精神运动”和政坛“净身浴”,深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在俄罗斯,为了打击公职人员贪污受贿腐败行为,叶利钦于1992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在公职系统中打击贪污受贿的命令”。保加利亚、老挝等国家纷纷成立反腐败委员会。巴西、伊朗等国家相继颁布反腐败法律。我国也正在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在国际上,联合国也在根据许多国家的要求,努力加强反腐败国际活动。环顾全球同公务员贿赂罪作斗争的形势,可以说,已形成了强有力的国际性攻势。

二 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措施

同公务员贿赂罪的斗争,是一场艰巨而复杂的斗争,也是一场长期性的斗争。根据公务员贿赂罪变化的趋势,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防治措施,这场斗争很难取得成效。我们从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往同公务员贿赂罪斗争的经验看,从其具体作法、具有的性质、所能起到的作用、防治深度和广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等方面进行分类分析、比较,笔者认为,这套防治措施,可命名为“双向四结合防治法”,即指:对公务员贿赂罪、采取“预防与打击双向结合”、“防治受贿与防治行贿双向结合”、“国内防治与国际防治双向结合”、和“刑事防治与非刑事防治双向结合”。四者相互交融,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严而不漏、密而不乱的防治网。而“刑事防治与非刑事防治双向结合”措施,则是实现其他几种结合的基本手段和根本保证。刑事防治公务员贿赂罪,是以刑事法律打击和预防此罪的发生。非刑事防治公务员贿赂罪,是以制定和实施刑事法律以外的措施打击和防止此罪的发生。从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这两方面防治措施的情况看,各自采用的具体措施又包括若干种,并且在种类上和数量上不尽相同。归纳、总结起来,各国和各地区不论其具体情况如何,在刑事防治和非刑事防治方面,均不可不采取以下各项具体措施。

刑事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可采措施:

1.制定并实施全面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专门刑事法规。

目前,从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和实施的用以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刑事法律情况看,总的说,大体上有四种类型:

其1,制定刑法典对贿赂罪的罪与罚作出原则规范的同时,颁布全面规范惩治贿赂罪的专门刑事法律,补充刑法典规定的不足,使刑法典对此罪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其得以实施。此类国家,如新加坡、印度等。

其2,制定并实施刑法典关于贿赂罪的罪与罚的规定。当客观形势有了发展,再根据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适时颁布若干补充规定,弥补刑法原规定的不足。此类国家,如我国等。

其3,制定并实施刑法典对贿赂罪的罪与罚的原则规定,并同时制定和实施包含刑事内容的、规范某一领域防治贿赂罪的特别法规,以此保证更好地防治某一领域贿赂罪的发生。此类国家,如日本。

其4,国家没有制定刑法典,以制定和实施全面规范贿赂罪的罪与罚的专门刑事法律,方治贿赂罪。此类国家,如英国。

上述四种作法,各国均应以本国实际需要而定。但是,在已制定刑法典的国家,由于刑法典不可能将每一种罪的具体情况都作明确规定,而又不宜只将某一种罪规定得十分详细,这样,既要使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合理,又要解决某一方面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以保证刑法典所作的原则规定得以落实。因此,采上述第一种作法比较好。这对我国有借鉴价值。

2.全面揭示公务员贿赂罪的种类,将公务员事前受贿行为纳入公务员贿赂罪范畴。

在这方面,有的国家的作法是好的,如日本。该国将公务员贿赂行为的不同情况,一一纳入刑法范畴,在防治公务员贿赂罪方面,具有更大的力度、深度和广度。笔者认为,将公务员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纳入刑法打击范畴,这对各国都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是因为,这两种行为在实质上都是对国家清廉的损害,只是受贿的时间不同。如果不将这两种受贿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畴,不仅显失公正,而且会助长这种受贿行为的发生。

3.明确、留有余地的规定贿赂内容的范围和种类。

贿赂内容的范围和种类是各国和各地区法律明确规定贿赂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这一内容的范围和种类如何,直接决定着国家或地区政府对公务员贿赂罪的打击范围,因此,各国和各地区在确定贿赂内容的范围和种类问题上,历来十分重视,但各自作法不一。归纳一些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类型,基本上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法律原则规定贿赂罪贿赂内容,不一一列定贿赂的种类。此类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范围很宽的原则限制。如日本、关于贿赂内容只规定为“贿赂”,其范围和种类根据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以判例来补充贿赂在实践中的实际内容。该国,金钱、物品,以及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利益均为贿赂内容。另一种情形是范围较窄的原则限制,如我国,只限定其为“财物”。又如在奥地利限定其为“财产上的利益”。

其二、法律原则规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的同时,对贿赂的范围和种类作出较具体的限定,如新加坡。该国在刑法典中,原则地规定贿赂内容为“报酬”,同时又在专门法中对报酬内容作了一一列举。

综合比较上述作法,后一类更为好些。它不仅便于执法机关准确地把握确定贿赂罪的标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打击范围或缩小打击范围,而且便于公务员自我约束。

就我国而言,司法实践中,贿赂的内容已超出法定“财物”的限制。为了不失时机地打击公务员贿赂罪,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对于贿赂内容,作出原则的、较宽的范围的规定的同时,适当列举贿赂的种类,并使其具有必要的余地的作法。

4.将居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实施贿赂罪者,纳入刑法的重罚范畴。

从许多国家和地区刑法对公务员贿赂罪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的规定看,通常,对于有索贿行为,违反职务受贿行为列入重罚范围。此外,有的国家对于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施贿赂行为的,也予以重处。近些年世界范围内揭露出的公务员贿赂罪案中,居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实施贿赂罪的数量在增加,又加之居领导职位的公务员握有较大的职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将这种情况纳入刑法重处之列是十分必要的。

5.建立、完善国际间联手打击与预防贿赂罪体系。

从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看,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交往必将越来越多,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竞争也会加剧。因此,各国和各地区要想通过国际交往,得以发展自身,减少和防止本国或本地区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受到外来的侵害,杜绝国际间贿赂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因此,现在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正在积极进行建立、完善国际联手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体系。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作法看,大都采取多边联手防治措施。具体方法多种,其中之一是各国制定有关法律,禁止国与国之间、或与地区进行行贿、受贿。如美国1977年通过了《涉外贿赂诉讼法案》,将向外国行贿或接受外国贿赂定为非法行为、作为犯罪惩处。此外,还有其他多种联手方式。如今年在柏林召开了大会,建立了“廉政与反腐败国际”,用以对付侵害第三世界国家腐败问题。在美州,有34个国家共同共同研究了拉美国家反腐败问题,并将成立研究反腐败问题工作小组,以便制定可供各国参照的反腐法律。在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OECD组织,联合起来共同防治腐败。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多次召开国际性会议,研究区域间的反腐败问题,并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这种多边打击和预防国际间贿赂的措施,对保障各国和各地区的共同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对我国来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面临将要“复关”的客观形势,要想保护好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好国民利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联手反腐败体系十分必要。

非刑事防治公务员贿赂罪的具体措施。

1.严格公务员的任用和管理,实行任领导职宣誓制度。

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固然影响着政府各项职能作用的发挥成效。但是,即使公务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而不具有良好的品德素质,不能保持廉洁奉公,同样会导致政府各项职能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在许多时候,他因此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可能更重于因业务素质不高的情况所导致的后果。为此,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严格地限制公务员任职条件,并使管理制度逐步严厉化。通常,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均制定并颁布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享有的权利、义务,任免、奖惩等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以认真实行该法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

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务员任职宣誓制度,并具体规定了誓词。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这种宣誓制度的实质,绝不是任公职的形式而已,而在于它能促使任职者在具有自豪感的同时,产生对国家和公众负有责任感、公仆感。这样,有助于公务员增强自我约束、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未实行公务员任职宣誓制度的国家,最低限度要实行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宣誓制度,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廉洁有益。

2.制定周密的规范行业、部门公务员廉洁行为的法规、条例、决定。

公务员所从事的职务,涉及许多领域,多种行业和部门。而任何一个领域、行业或部门都需要公务员符合本领域、本行业或本部门所特有的要求。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些领域、行业、部门实行自己的专门规定。此类国家,如日本。该国在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还制定并实施《日本内阁会议关于严肃官厅纪律的决定》等规定。又如我国,国家各部门都有规范公务员廉洁行为的具体规定,如国家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要严守法纪、秉公尽职作出了具体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此类规定,切不可不规定制裁的具体措施。否则,这种规范会变得软弱无力,甚至毫无价值。

3.实行监控公务员财产制度。

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止公务员贿赂罪,普遍采用监控公务员财产措施,即实行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务员财产登记的范围和要求有宽窄之别。如韩国,须申报财产者包括总统、总理,各部部长以及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四级以上公务员、警长以上干部、校官以上军人、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各大学校长等3万多名公职人员。在墨西哥,向联邦总审计部门申报个人财产的人员范围,包括联邦立法机关、联邦执法机关、联邦区政府、检察部门、联邦司法部门的若干种人员以及联邦总审计部门的所有公务人员。而罗马尼亚,只限定任领导职人员申报贵重物品。一些国家和地区申报个人财产的公务员范围,有扩大趋势。如我国台湾,正拟扩大须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范围,由司法、税务、警政、营建、采购等县市以上政府主管人员及部分经主管院会核定的承办人,扩大到以公职人员的业务性质是否实际参与采购等事务,作为是否该申报财产的标准。

从实质上说,这种制度是使公务员的财产和财产变化状况公开化。这样既有助于促使公务员自律,也便于有关部门和民众对公务员的廉洁问题进行有力地监督。

4.设置专门监督公务员廉洁问题的监督机构。

建立经常性的、专门的、独立的监督公务员廉洁问题的制度,是确保公务员廉洁的重要途径。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进行了尝试,并已取得了好的经验,但是各国具体作法不尽相同。如新加坡,以设置贿赂调查局方法进行这项监督。瑞典以设置司法监督专员制度进行这项监督。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设置反腐败委员会。我国的香港,设置廉政公署。尽管各自具体作法有某些差别,但是,都有一条共同的经验,即不论采取怎样的作法,政府必须使这一监督机构具有足以查处公务员廉洁问题的独立性和权限,能够最大限度的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

5.实行综合监督

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需要组织一支有力的常备力量,专门监督公务员廉洁问题。这是同公务员贿赂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的。然而,由于公务员分布范围十分广泛,只依靠专门机构的监督是不能真正实现对此罪的有效防治的。因为专门机构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对公务员廉洁问题需要实行综合监督。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通常采取执政党与其他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民众举报监督、行政机关内在监督以及新闻机构的监督。重要的是,这种各个方面的监督需要有机的配合,并各自不断完善,不断减少相互间的某些矛盾,严格划分各类监督的范围,使其组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综合监督网。

6.实行周密地保护、鼓励举报者的制度。

实践证明,民众揭露贿赂行为是各国和各地区及时、准确地、打击公务员贿赂罪不可缺少的一条渠道。由于举报者的举报行为一旦由被举报者发现,就可能会因此受到种种侵害。不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利益,势必大大削弱民众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导致此罪的泛滥。因此,各国政府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切实地保护和必要的鼓励。如何保护举报者?如何奖励举报者?一般,均不泄露举报者姓名和地址。在这方面,我国已取得了一些经验,如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依此规定,对公民举报案件,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保密,即使宣传报道和对有功人员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也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并对违反保密规定和打击举报人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对于错告或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依此规定,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所起的作用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实践证明,这种保护、奖励举报人制度,会给国家挽回了巨大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大大促进国家廉政和公务员廉洁。

综上所述,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务员贿赂罪比较严重,但是,各自都有防治这种犯罪的好经验,只要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很好地借鉴上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的经验,防治公务是贿赂罪必定会取得巨大成效,各自社会环境将会因此得到令人满意的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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