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旅游发展模式比较研究_松兰山论文

农村社区旅游发展模式比较研究_松兰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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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农村社区是指以农业生产活动、农村生活方式为主的人们聚居区。

随着农村地区旅游开发的进行,作为旅游开发承载区的农村社区,将会由于这种开发带来的利益,使得社区经济关系重新调整,不同的开发方式,对农村社区的经济关系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旅游开发只有结合当地农村社区的建设,并使农村社区与旅游开发的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保证旅游区与当地社区关系的和谐,推动旅游开发有序地、可持续地发展。

本文选择中部内陆省份江西和沿海省份浙江的一组农村旅游开发方式进行比较,试图分析这些旅游开发方式选择的原因,以及这些开发方式对农村社区经济的影响。从选择的个案情况来看,农村地区旅游开发所涉及的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地方政府主导型:拥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并决定旅游资源的使用分配。

农村集体组织主导型:拥有本社区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农村社区行使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我国的行政主导制,所以政府对于农村的土地也有很大的影响力。

外来投资者主导型:从农村社区外部带来旅游开发的资金,以资金输入的形式获得对于农村地区旅游开发所需的资源使用权。

农民个体主导型:不管是旅游资源的使用还是土地资源的使用,都对当地社区中的农民产生较大的影响,农民个体通过自己的社区组织行使土地资源使用权。

旅游资源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政府主导是乡村旅游开发的主要模式。企业投资促进了乡村旅游发展,也瓜分了旅游开发利益。农村社区集体组织成为农村社区的主要代言人,而农村居民个体在旅游开发中的角色较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较注重旅游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化运作;中部内陆省份的旅游开发则习惯于发挥行政作用。各类开发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不同的利益诉求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农村地区不同的旅游开发关系。

二 浙江象山松兰山模式

1.松兰山旅游开发概况

松兰山是浙江省象山县一个著名的海滨度假区,1997年松兰山开始了旅游开发,至2002年,已经累计投资8亿多元。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收益也连年节节攀升,游客多来自上海、杭州和宁波。旅游方式主要为海滨度假,这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消费层次较高,游客不以观光为主要活动,而以海滨和其他娱乐活动为主。

松兰山的旅游开发走的是一条高投入、高收益的路子,并实行多方合作,在合作的基础上整合多方利益,使得旅游开发能够有序地进行,在短短的数年间,松兰山就成为浙江沿海著名的旅游目的地。

松兰山的旅游开发主要由三方组成:一是当地政府;二是外来投资商;三是当地村庄(当地村庄又包括村民个人和村集体)。

政府的责任:根据国家海洋法的规定,海滨和滩涂资源归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对其实行管理。因此,象山县政府负责对松兰山旅游开发进行总体规划,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绿化、水电、环保等)以及制定有关旅游开发政策。与此相适应的是,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政府在松兰山成立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松兰山的整体开发行为。当然,进入松兰山海滨旅游区的门票,由松兰山的政府管理部门出售。

企业的投资:松兰山旅游区的项目投资大多由企业(主要是外来投资商)实施,根据松兰山旅游规划的整体安排,松兰山需要建设一些旅游服务设施,如高等级宾馆、一些大型旅游娱乐及其他大型旅游活动设施,如饭店、露天剧场等。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服务性场馆,企业通过对这些场馆的经营,收回投资,并获得回报。

村庄的角色:松兰山的旅游开发必然要涉及土地的使用问题,在松兰山旅游区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包括5个村庄,其中关系最密切的是梅岙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梅岙村所得到的补偿是国家的征地费,以及政府在沙滩旅游区给予的经营权。

2.梅岙村的旅游经济

梅岙村地处松兰山旅游区大门侧,属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管辖。该村有65户人家,200多人,120个劳动力。经济上以渔业为主,农业为辅。

旅游开发对梅岙村影响最大的就是征地,其土地的征用费约为5000-8000元/亩,主要用于道路建设和绿化,村集体还保留了30亩土地。征地是分期进行的,最早的征地是在1997年,当时松兰山的旅游开发还没有展开,通往松兰山的道路很差,只有一条机耕道,前往旅游的客人都是自发前往的,旅游开发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政府对松兰山的旅游能否获得成功还有一定的担心,土地征用的费用因而较低。

所征用的土地主要有两部分,用于修路的土地是无偿征用,其他土地的征用费约为90万元。作为补偿,旅游区将属于梅岙村的滩涂改造成沙滩,将经营权交给村庄。梅岙村成立了具有法人地位的南沙滩综合服务中心,全村农户自愿入股,共有50户入股,其余村民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入股的方式是每户出1个劳动力,旺季特别忙时,每户要出2人,从事经营和后勤工作,每年每户平均每年约可获得5000元的收入。

属于梅岙村的产业除了沙滩经营权以外,还以保留的30亩地入股,加上一部分征地费作为投资,建设了一个停车场(占30%股份)和美食一条街(拥有50%股份)。停车场由旅游区统一经营,按股份分红;美食一条街则由村集体出租给个人进行经营,由村集体收取租金。

为了统一管理梅岙村的所有产业,村委会和支委成立了经济合作所,合作所领导由村支书兼任。梅岙村利用村集体收入,向60岁以上的村民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生活费,每家每户每年发放1000余斤口粮。另外,村里为村民购买劳保、订阅报纸、支付各种税费。

3.松兰山的开发模式

松兰山的开发模式是政府主导、企业推动、乡村参与的开发模式。

(1)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一,政府推动了松兰山的旅游开发。第二,政府对旅游区制定完整的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开发。第三,政府负责松兰山旅游区各种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四,政府制定旅游开发的政策,协调旅游开发各方的利益。

(2)企业的促进作用

像松兰山这种大型旅游区的开发,是一个相对长期的工作,单独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当地村民也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旅游投资。因此,必须引进外来投资,才能促使旅游开发迅速开展。投资商对旅游接待和娱乐设施等经营项目比较感兴趣,因为这些项目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收回投资。

当然,外来资金的进入加快了松兰山旅游区的建设步伐,迅速提升了松兰山的开发档次,但外来资金的注入也导致了开发效益的流失,因为外来资金主要关注的是经营性的项目开发,因而加剧了旅游收益的外流。

(3)农村社区参与

松兰山开发模式的特点是,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开发区农村居民的长远发展,使得他们能够分享旅游收益,获得旅游就业的机会,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甚至整个社区都能够得到某些产业的股份,从而使村民能获取长久的经济收益。

但是,松兰山的社区参与模式,不是由农村居民个人参与的方式,而是由社区集体出面,组成在农村社区行政领导管辖下的经济开发组织实行管理。同时对于农村社区所享有的股份,也由农村社区集体处分。

松兰山模式是政府主导、企业化经营、农村社区参与式的旅游开发模式,相对来说,它基本上照顾到了各方利益。因此,多年来松兰山的旅游开发处在良性运转的状态中。

三 江西流坑的“输入型”模式

1.流坑与流坑的旅游开发

流坑村坐落在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西南部,距县城38公里,面积3.61平方公里。全村共914户,4600人,为董氏单姓聚居的大村落。该村始建于五代南唐升元年间(937-942年),至今已有千余年历史。自宋朝以来,全村出文武状元各1名,进士34名,举人78名。流坑村古代建筑颇具特色,全村有明清建筑260幢,其中明代建筑、遗址19幢(处),且村中还留下了大量的附属文物,如匾联、雕刻、绘画、书法等,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文明的缩影,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自从1985年被“发现”以来,无数专家学者纷至沓来,且随着各种媒体的深入报道,流坑已成为江西古村落的代表。

流坑未被“发现”前只是一个默默无闻的江西普通农村,由于学者们的不断宣传和介绍,流坑的知名度也在不断提高,这种影响开始越出学术界,使得流坑成为全国瞩目的古村落,一些普通游客也开始慕名而来,对流坑进行观光考察。随着游客的增加,当地政府开始主动对流坑进行旅游开发。1996年,江西省交通厅出资30万元,改造了流坑到乐安县城的公路,大大地方便了外地游客出入流坑。1997年,流坑开始向一般的游客出售门票,当年游客达到5000余人。

1998年,乐安县成立了流坑古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512委办”,和其后成立的流坑文物管理局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工委办”无行政管理权,主要具体负责流坑文物保护、修缮工作,指导流坑旅游开发经营。2001年,流坑的门票收入达到36万元,与2000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2001年以后,旅游人次增长停滞,即使如此,由于门票提高,旅游收入也依然有较大增长。而2002年,旅游人次虽然有较大增长,旅游收入却反而下降,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或对口部门公务性的接待任务较重,导致门票收入下降。

流坑的旅游市场还仅仅是省内小区域性的,其在学术界的影响很大,但在旅游方面的吸引力却有限。旅游业的初步发展,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古老的流坑村的经济发展。但旅游开发的直接经济效果,对流坑的积极影响十分有限。

流坑的旅游业中,能被村委会直接掌握的收入是门票收入。2001年,其门票收入为36万元左右。直接分配给村民的,即“代付税费”和“村民分红”,总额为12.6万元,而流坑村目前的人口有4600多人,900余户,平均每人不到30元,每户140元左右。因此,流坑旅游业的发展给村民带来的实际利益并不多,但考虑到农村居民的收入以实物为主,这种现金收入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当地农民的税费负担。

2.“输入型”旅游开发模式[1]

流坑的旅游开发是一种“输入型”的开发模式。所谓“输入型”旅游开发模式,是指在旅游开发地区的旅游开发行为完全由旅游被开发地区以外的力量主导,被开发的地区对于旅游开发的主观意愿较低,只是被动地接受外界赋予的各种开发行为,并承担旅游开发行为所带来的各种可能后果。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旅游开发已经不再是以旅游资源导向型的开发,而是以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新的开发形式要求被开发地区具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具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经营方式的人才,而资金与人才却是农村地区严重缺乏的稀缺资源。输入型旅游开发能够为农村地区带来旅游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进一些必需的旅游开发人才,从而加快农村地区旅游开发的步伐,促进对农村地区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经济发展方式方面起到示范和触动的作用,引发农村地区经济形式的悄然变革。

但是,输入型旅游开发使得被开发地区的居民成为旁观者,他们对于可能改变自己经济运行方式的后果所知甚少,农村居民同时也将不得不接受旅游开发可能成功或可能失败的后果。同时,由于开发所需的资金大多来自于农村社区以外的地区,即使旅游开发获得成功,他们能够获取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十分有限。因此,对于输入型旅游开发模式,农村社区的居民比较缺乏主动的参与热情,甚至在利益关系无法协调时,还可能酿成当地居民与外来开发者或外来旅游者的冲突,从而抵消旅游开发可能给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流坑旅游发展的这种“输入型”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它基本上属于一种政府主导型,而非市场主导型开发模式,这种旅游开发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四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模式

在风景区旅游区的开发与管理中,最常见的模式是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导型。这种管理模式适用于风景名胜以及文物古迹作为主体旅游资源进行的旅游开发。建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应该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由于风景资源与文物古迹是国家所有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按照国家的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这种类型的旅游资源开发,应该由政府主导,按照政府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风景区管委会不仅具有旅游开发和管理的责任,而且具有对所辖区域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风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往往不是集中在一起,甚至一些资源还跨越了行政区划。因此,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利于对风景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开发的效率。

1.龙虎山之例

江西的龙虎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开发模式。

龙虎山原名云锦山,位于江西省鹰潭市南郊20公里处,是一处道教兼山水风景旅游胜地。1993年5月,鹰潭市成立了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局,1999年更名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局(委员会)是一个县级行政结构,辖2镇1场,面积200平方公里,总人口28457人。管理局不仅负责龙虎山的整体旅游开发与管理,而且具有行政管理功能[2]。

从1995年到2001年,龙虎山风景区建设资金投入合计约2.2亿元,这使得景区基础建设、接待设施建设飞速发展,旅游接待能力不断提高。景区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直接创收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1年,龙虎山风景旅游区接待人次为60.6万元,旅游直接创收为2104万元,分别是1993年的10倍和22倍。

龙虎山风景区管理局作为一个行政单位,负有多方面的责任,在旅游发展的同时,风景区管理局还必须在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当中发挥较大作用。所以,龙虎山风景区管理局于2000年5月26日成立了“龙虎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龙虎山的旅游开发工作。龙虎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党委、管委会授权专营龙虎山景区、仙水岩景区、沪溪河所有水上游览项目等的旅游经营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景点开发、园林管理、游客接待、船筏艇等水上旅游项目、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业领域,所管辖的区域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的主要地段。

2.风景区管委会的一般模式

风景区管委会的模式是在旅游资源国有、土地国有的条件下建立的,由于我国的行政主导制度,管委会能够集中使用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加快旅游开发,并在必要时利用政府的权威对旅游资源进行严格保护。

这种开发模式始于1980年代。当时,市场经济的成分还比较少,《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行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确实有利于旅游风景区的开发和保护。但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对于旅游资源的认识的不断加深,该《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已有较大的变化。因此,管委会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架构,应如何适应新的旅游开发环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管委会的模式面临着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和旅游经营之间的矛盾问题。作为政府机构的管委会与作为企业的管委会,两者之间的身份有时会产生较大的矛盾,因为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管委会更多的是需要处理公共服务的问题,以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但作为专门为旅游开发成立的机构,又必须优先考虑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况且,管委会的生存,主要还是依靠自己所管辖的旅游区旅游经营的经济效益。

因此,近年来不少旅游区管委会的职能在发生悄然的改变,龙虎山则在管委会之内成立了旅游开发公司,由公司负责旅游经营活动。但这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即同一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职能交给了管委会,而其经营活动却交给了企业。企业的目的是以获取最大的利益为目的,而管委会却强调要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开发。当管委会不能约束开发企业时,旅游开发将面临失控的危险。

其次,管委会面临着如何处理好与所在地区政府和居民之间关系的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最困难的问题是协调各方利益。与旅游开发有关的各方都在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如何使各方共同分享旅游收益,则一直是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必须直接面临的既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因此,一旦各方产生利益冲突,首先想到的是通过行政干预解决问题,以便通过行政权威解决矛盾。

鉴于旅游区自然和人文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采用管委会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能够在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对资源进行必要的保护。但是,政府机构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也有一定弊端。首先,它可以借助政府的权威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使得市场缺乏公平性。其次,当初国务院在出台《风景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时候,其出发点主要是基于风景区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成立政府机构能够有效地对风景资源进行保护,但在实践当中,这种效果并不明显。再次,旅游收益可能演变为部门利益,在旅游资源分布的地区,特别是当地的农村社区居民,很难享受到旅游开发的利益成果,甚至还可能因为旅游开发导致土地被征用,而承担旅游开发的主要成本。

五 旅游开发对农村社区经济的影响

在很多旅游开发实例中,很少有公共部门会特别对乡村旅游进行规划。有些公共部门关注乡村旅游的发展有其必要性,但是,公共机构是否应该扮演一个全职全能的角色,还是承担有限的协调作用,并不是很清楚。当然在有些地区,半官方的合作组织和私人顾问能够承担行政部门难以发挥的作用。

旅游资源与土地、资金、人力资源是旅游开发的基本要素。不同的开发主体在资源的不同配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从而产生不同的开发模式。旅游资源的开发对农村社区经济具有重要影响。

1.旅游资源被国有化,使得政府主导着乡村社区的旅游开发

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沿海省份(如浙江),还是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如江西),旅游开发方式都是政府主导,这是一种文化事业管理模式。对于跨行政区划,协调难度较大,景观质量较高的旅游资源,运用这种开发模式较为适宜。这种开发模式要求旅游开发是公益性活动,开发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支出,旅游开发收益除了满足旅游区的正常支出和收回投资外,不应该有赢利。但在实际的旅游开发中,旅游开发使得政府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这种模式很容易产生异化,它使得农村社区成为旅游开发的旁观者,很难享受到旅游开发的成果,但却很可能承担旅游开发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2.农村社区的集体组织在农村旅游开发中成为乡村社区的代言人

由于旅游资源的载体是土地,土地也是旅游开发的根本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颁布)第8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旅游开发中,土地往往通过征用的形式,开发者只需按照当时土地协议价(一般都低于市价)一次性支付使用费用,而农村社区很难享受土地增殖的利益。相对而言,在沿海地区的浙江地区,其旅游开发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农村社区发展的问题,对被征用的农村社区土地,给以了一定的股份,为农村社区提供了一定的分享旅游开发成果的机会。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保证农村社区居民的利益,使旅游开发的效益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挂钩,可以融洽旅游开发区周边的社区环境,保证旅游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出让所得利益也是归农村社区居民集体所有,因此,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单个的农民并不直接与旅游投资商或政府发生关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出面与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联系,而农村集体组织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大多数农村社区对土地等旅游开发收益实行平均分配的制度,但农村社区集体组织也成为参与利益分配的一方,这样,农村社区的干部就不可避免地有从集体利益中获取超出平均收益的机会,从而使得集体利益演变为如张晓山先生所说的“干部经济”。当然,集体组织代表农村社区与政府、外来投资者进行谈判,可以提高旅游开发的效率,尽最大可能争取农村社区利益。

3.外来投资促进了乡村地区旅游的发展,也导致旅游开发的主要成果外流

资金是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农村社区最缺乏的就是资金,资金主要由外来投资者投入,对促进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副作用。投资商理性的行为,就是获得投资利益,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是投资商的本能,大多数投资者来自于旅游开发牵涉的农村社区以外的地区,他们将获得在农村地区旅游投资利益的大部分,而这些投资利益对农村社区的居民来说就属于漏出部分。

4.农村社区居民可以在旅游开发中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

在农村社区中,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旅游开发需要的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在农村社区较少,因此,旅游开发必须大量从农村社区外聘用,这些职位大多为高薪职位,农村社区却很难获得。而当地农村社区居民能够得到的主要是一些较低级的工作职位,比如在流坑和松兰山,当地农村居民主要是从事清洁工作。但在旅游开发区,农村社区居民个人可以获得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的权力,如在江西的流坑,当地居民出售自己家庭制作的传统食品,并且将这种食品销往外地,从而可以获取部分旅游收益。而在松兰山则是由农村社区集体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所得则按照社区居民每户所出劳动力情况进行平均分配。因此,乡村旅游开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主要是较低层级、收入较低或自主就业的职位。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的旅游开发模式因应不同的资源所有形式而产生,旅游资源和土地这些旅游开发的根本性资源是国家所有,使得旅游开发由政府主导的形式比较普遍。投资商的介入,促进了乡村地区旅游的发展,但也使得旅游开发的效益大量流出农村社区。农村社区集体组织成为农村社区的主要代言人,而农村居民个体在旅游开发中则被边缘化。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前者开始能够考虑将旅游开发与农村社区建设结合起来,注重旅游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主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中部内陆省份的旅游开发则强化政府行为,不能充分调动乡村旅游开发各方的积极性,不管是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还是进行旅游市场营销,都习惯于发挥行政作用,不太善于进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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