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前中国政府出版的管理与控制_国子监论文

论辛亥革命前中国政府出版的管理与控制_国子监论文

试论辛亥革命前中国历代政府对出版事业的管理和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辛亥革命论文,试论论文,中国历代论文,事业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一、分期:1.从商到西周,为文字载体出现后政府对“出版物”无意识的朦胧的原始自为阶段;2.从春秋到唐初,为正规书籍出现后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和控制阶段;3.从唐初到清咸丰年间,为雕版印刷出现后政府开始主办出版事业阶段;4.从清咸丰年间到辛亥革命前,为西方现代印刷术传入中国后政府开始进入正规的、专门法的管理阶段。二、特点:1.管理措施的简繁取决于出版物的制作印刷技术;2.管理内容的宽严,管理程度的松紧,取决于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形势的好坏和当权者的开明程度如何;3.管理措施的得当与否,对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对推动中国社会历史的进步,影响极大;4.对出版事业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加强,经历了一条从无为而治、任其所为、动用行政命令、刑法条例、政府主办到专门法的管理阶段,表明中国对出版事业的管理最终走上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相似相近的道路。

关键词 辛亥革命前 中国历代政府 出版事业 管理和控制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纸张和印刷术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出版事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图书报刊出版事业历史悠久,种类繁富,这既保存了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推动和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和科学文化的发展,也显示了其自身在中国出版史、中国文化史、世界出版史和人类文明史上的地位和贡献。但是,由于中国历代统治者封建专制的思想和狭隘保守的观念之束缚制约,到清末,中国古代原曾辉煌的出版事业已落后西方二百年,反过来,落后的出版事业和专制的管理又阻碍了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使得广大国民愚昧无知,造成了如毛泽东所说的中国历来是地主阶级有文化,而农民没有文化的状况,社会的进步从而进一步受到限制,造成封建闭塞,落后保守,独裁专制。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今天,回首辛亥革命前漫长历史时期历代统治者对出版事业的利用、管理和控制,不仅是研究中国出版事业发展史之需要,更有益于当今电子出版时代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以加强和改善对出版事业的管理,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的出版水平和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几十年特别是十多年来,对中国出版发展的研究虽然成果迭出,但专门研究辛亥革命前中国政府对出版事业管理的著述还相当少见。因此,笔者不揣浅薄,试在有关史料和文献基础上对辛亥革命前中国官方对出版事业的利用、管理和控制之具体内容、不同特点和共同规律,加以归纳、总结和探寻,以知古鉴今,古为今用。

根据不同时期文字载体和印刷术的变化及由此而引起的统治者对出版事业的态度,试把辛亥革命前的中国出版事业分为四个阶段:

一、文字载体出现后,政府无意识的朦胧的原始自为阶段(公元前16世纪到770年前后:商——西周)

(一)出版与出版物

出版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将文字著作制成多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信息,进行思想交流的一种社会活动。“出版”在英语中为"publication",源于古拉丁语"publicatus"。所谓“版”是中国古代用来书写的木片之称谓。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出版”条:“传统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和图书,都是印刷品。自19世纪末期发明留声机后,唱片的功用与生产方法,与图书相接近或类似,都是将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制成原版,并加以复制,便于在一定范围传播,因而将唱片的生产,也称为出版。唱片也成为出版物的一种。20世纪初期和中叶相继发明缩微成像技术、录音技术和录像技术后,又有电子计算机成为传播各类信息资料的媒介。人们把经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复制,具有一定传播功用,成为精神产品载体的缩微胶片(卷)、录音带、录像带、软盘的生产,也称为出版。这一类产品也被视为出版物,又合称为音像读物,或分别称为缩微制品、视听材料、电子出版物”。因此,出版的发展受制于一定历史时期物质文明的发展水平,而在一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的操纵者——统治阶级,对出版事业的管理也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出版水平。出版物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管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甲骨、青铜器等文字载体出现后政府之态度

就“印刷品”的性质而言,中唐以前我国用于记录文字材料的甲骨、青铜器、石刻、竹帛等,没有经过印刷工序,所以不是现代严格意义上的出版物,只能称之为“文字载体”。但因为它们已具备记载传播和积累人类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各种思想和科学文化的功能,因此,应该把它作为出版物看待——实际上,我国在可以称之为印刷品的出版物产生之前,从春秋时期开始已经对这些具备印刷品出版物功能的文字载体加以利用和控制了。

就出版与文字的关系而言,显然是文字在前,出版在后。我国真正被确认为最早的文字载体,是公元前16—11世纪期间殷人延至西周人刻字用的龟甲和兽骨。因此,商以前的夏朝,尚未发现“文字载体”。殷商时期既是奴隶制社会时期,也是一个神权统治的时代。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殷人很重视占卜,统治者借用神的力量来加强对奴隶和臣民的控制。当时的文化,也被巫祝和奴隶主阶级及其史官所垄断。所以,举凡涉及征伐、狩猎、畜牧、农事以及灾害、疾病、祭祀等,通常都要求神问卜。巫和史则是这方面的专职人员,甲骨便是占卜的工具。占卜完毕,把占卜时间、卜者姓名、问卜事项、占卜结果以及事后应验的情况等,用文字记刻在卜兆的附近。这种文字就称为甲骨文。根据本世纪以来河南安阳小屯村殷墟遗址先后出土的大批刻有文字的甲骨和陕西周原出土的西周甲骨卜辞,可知距今大约3000多年前的殷周时期,有文化的上层人物(主要指奴隶主),已有利用甲骨进行占卜和刻写占卜启示的习俗。这些甲骨上的文字记录,属当时记事性的档案性资料,还不具备正规出版物的涵义与性质。但作为中国出版史来研究,这些记录文字的甲骨,则是中国最早的可以辨认的文字载体,具有起源时期书籍的意义。因此,如同历来书史研究者把甲骨刻辞看成是中国书籍的初期形式一样,笔者也把刻字的甲骨文视为中国出版物之刍形。

殷、西周时期,青铜器也成为文字的载体,人们在上面铸刻的文字,即今俗称的“青铜器铭文”,亦称“金文”,通称为“钟鼎文”。青铜器是古代上层人物的生活器具,行用于商后半期、周至西汉。其种类很多,大体可分为礼器、乐器、兵器、食器等,特别是其中的礼器,包括各式各样大小不同的鼎,被贵族视为传家之宝和国家权力的象征,所以也称为“重器”,如史书曾记禹铸九鼎。春秋战国时期,凡消灭一个国家,一定要“毁其宗庙,迁其重器”,“毁宗庙”乃绝其后嗣,“迁重器”则表示权力的转移。早期青铜器上面的文字比较简单,有的只记姓名,或只记年月。后来文字逐渐增多,凡有重要文件需要长期保存,或有重大事件需要永久纪念,就铸造一件青铜器,把需记之内容,铸刻在青铜器物上面,有的基至成了专门文件或事件的记载。但从铸刻在上面的文字的性质来看,也只是档案性质的资料,尚不具备正规书籍的涵义与性质。但青铜器作为一种文字载体,记载了历史事件和古代知识,又起到一定的书籍作用,故历来的中国书史研究者把青铜器铭文视为中国书籍的初期形式之一。因此,笔者也把刻上铭文的青铜器视为中国早期出版物之刍形。

殷代和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夏代有了发展,人们也逐渐摆脱了愚昧状态。但是生产力毕竟不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况且一般的奴隶没有文化,因此,虽然那时出现了文字载体,开创了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时期,但还处在由零星的记录向系统的记录,由自发的记录向自觉的记录发展之原始朦胧阶段。

甲骨文、青铜器铭文以及下面将详说的石刻(《墨子》中虽有“镂于金石”之说,但记载殷商西周的石刻尚未发现)之作用,一般不在于供人学习、传播知识,还停留在原始的占卜和朦胧的记事阶段,统治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意识到或者尚未能自觉地意识到把这些文字载体作为管理和控制臣民的手段。但对文字载体记事功能的利用,已表明他们对文字载体的一些特性有了初步的认识,预示着有文化的奴隶主阶级和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有意识地予以利用。

二、正规书籍出现后,政府有意识地利用和控制阶段(公元前770年前后到公元700年前后:春秋——唐初)

这一阶段总的特点是:虽然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正规的书籍——简策、帛书和纸书,但都处于人工的抄写阶段,有别于中唐以后雕版印刷的出版物;政府开始对出版物进行管理,但是政府的出版机关尚未建立。

(一)正规书籍的出现

历史发展到春秋时期,以铁的使用为标志,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人们对书籍文化传播的意识增强,对文字载体也有了新的认识和利用,因此,产生了中国古代正规的书籍:简策和帛书。这个概念始之于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著于竹帛谓之书”。所谓“竹”,即用竹片做成的“简策”。单独的竹片叫做“简”,若干简编连起来就叫做“策”(亦写作“册”)。《尚书·多士》记载:“惟殷先人,有典有册。”说明商代的祖先已有编连的简策,但中国广泛地开始运用简策还是春秋战国之际。《韩非子·安危》:“先王寄理于竹帛。”《墨子·明鬼》“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由于竹片易得,书写记事比甲骨、青铜、玉石等记事材料方便,篇幅不受限制,编连成册后阅读存放也较便利,因而书籍的生产比过去容易得多。中国先秦时期的古籍,最初就是写在简策上而流传下来的。与简策相类似,人们也用木板来书写,叫做“方”,又称“牍”,又叫“版牍”。

所谓“帛”,“帛书”,即作为记录文字材料的丝织品。《论语·卫灵公》:“子张书诸绅”之“绅”,即衣带。缣帛质地细软,舒卷自如,作为文字载体,十分方便。大约在简策盛行的同时或者稍后,帛书也开始盛行。今人实见并可辨认其文字的帛书是1973年12月从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发现的12万字古代典籍,包括《老子》、《战国策》以及兵书、历书、医书等十多种。

在石头上刻字是世界上许多民族都使用过的记载方法。但中国早期石刻文字流传下来的很少,较著名的有山西侯马晋国遗址出土的写刻于石片、玉片上的“侯马盟书”和陕西出土的刻有600多字四言长诗的10个石鼓,它们都是春秋晚期以后石刻文字的遗存。西汉之前的石刻之功用与前文述及的甲骨文、金文相同,只有自东汉雕刻“熹平石经”以后那些刻在石头上的儒家经典,才是地地道道的石头书。其他如房山石经,是释家的石头书。故中国的石刻文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石刻资料,一类则是石刻的书。因此,石刻在简策、帛书乃至纸张出现之后,仍具有书的某些功能,至今仍是民间乃至官方作为记事、传播业迹的文字载体。

刘邦统一中国以后,国力增强,生产力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西汉时期造纸术已有萌芽。到了东汉,蔡伦发明了“蔡侯纸”,使得记载文字的材料发生了划时代的革命。到公元404年,东晋桓玄下令废竹简一律以纸代之,纸张从而彻底取代了竹帛。用纸来抄写书籍,为更多的人们写作和书籍的形成创造了物质条件和便利,从而使书籍由简策时代转变到卷轴时代。

(二)人们传播意识的觉醒

中国上古时期,“学术统于王官”,奴隶主王宫中的“史官”是唯一有著书权利者,一切文献典籍,都归统治者专有,它只供贵族及其子孙世代传习,平民百姓无权查询和受用。春秋末期,奴隶制开始瓦解,原先依附于奴隶制的“士”(知识分子)逐渐发生分化,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知识已不再为奴隶主阶级及其史官所垄断,学术文化由宫廷向平民外移,私家讲学的风气逐渐兴起,出现了私人著书、编书和藏书,孔子就是当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打破了由史官垄断文献典籍的局面,成为私人著书立说的创始者。他整理编定了《易》、《诗》、《书》、《礼》、《乐》和《春秋》6部书,作为教材。其中除《乐》外,都借助于儒家师徒的传抄授受流传下来(这也是我们今天能够见到的中国最早的书籍)。孔子在整理编定这几部书时,曾利用了当时所能见到的古代史料,自称“述而不作”,实际上就是作编辑工作。孔子的所作所为可以表明当时中国已有人意识到书籍的教化传播功能——后来作为出版物的主要功能。战国时期,“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大量著作。科学技术方面,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医书《内经》,还有天文、历法、农业、畜牧、历史、地理等著作;文学方面有《离骚》等问世。正如《墨子·天志上》所称,由此“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这一期间,还出现了集体编著,如《论语》、《墨子》、《孟子》、《庄子》等,一般由宗师的讲述、言行及弟子的笔录、解释组成,历经几度编辑,整理成书。概言之,简策帛书之类正规书籍的出现及私家著书立说蜂起的局面充分表明,人们已逐渐意识到书籍的传播教化功能,而随后纸的出现更为书籍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促进统治阶级思想的传播和统治地位的稳固。因此,虽然这些竹帛纸书还谈不上是正规的出版物,但统治阶级利用、管理和控制书籍的产生、流通和保管等环节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统治者的利用和控制

总的说来,这时期的政府以是否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来对待书籍及其他的多种文字载体,具体表现为:

第一,态度、政策较开明、宽松,为封建制的确立鸣锣开道。自春秋末期开始,为了打破奴隶主贵族和史官垄断文化的局面,开创一个适应新兴地主阶级需要的新格局,以推动封建制的形成和确立,新兴的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等,有意把学术文化从宫廷移出,以让更多的平民了解和遵守,并利用一切手段传布新的思想。如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把晋国范宣子所作的反映封建制要求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又如子产在郑国执政后,实行改革,在公元前536年即“铸刑书”,公布新的反映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条文。如今这些刑鼎已成为中国古老的法典了。特别是战国末期,秦相吕不韦为了替秦统一六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的国家提供思想武器,集合门客编撰了《吕氏春秋》,并悬于咸阳城门。先秦流派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之所以能够形成,究其根本原因,乃在于新兴的地主阶级需要打破奴隶主一统天下的局面,以反映自己的呼声,而出版自由无疑是其前提。

第二,在封建制确立以后,为维持皇帝一姓天下和促进文化传播,采取搜集藏书,令人著录、抄写、校勘,组织编撰等具体措施。先看藏书:西汉建立后,刘邦在长安未央宫修天禄阁、石渠阁,收藏各地所献秘书和入关时所得秦代图书。汉桓帝时则创设秘书监管理国家藏书,这一制度并从魏晋沿袭到后代。两晋时政府曾大力搜集典籍,秘书荀勗整理当时秘书阁的藏书、国家藏书达29,945卷。汉惠帝四年始,还取消了自秦沿袭而来的“挟书律”,允许民间个人藏书,并为后来历代所承袭,魏晋南北朝时私人藏书很多。据《梁书·沈约传》,沈约个人藏书达2万多卷。再看著录、校勘、编辑:著录最易为常人所知晓,如历朝历代史官所修之史书。校勘方面最有名的如汉成帝、汉哀帝命刘向、刘歆父子等人整理编校完成了13000多卷书籍,编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图书分类目录《七略》。此外,如班固奉诏整理编成《白虎通义》,魏文帝时王象、刘诏编纂了我国第一部类书《皇览》(惜已失传)等等。

以上两方面政府之所为,促进了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对推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多为后来的统治者所采纳。

第三,实行严酷野蛮的禁书政策。在这一阶段,主要有四次,始作俑者为秦始皇。公元前221年,“六王毕,四海一”,秦统一了中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防止六国旧贵族复辟和一些儒生引证《诗》、《书》和百家之说来非议朝政,秦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于是在公元前213年,他接受丞相李斯的建议,颁布了“挟书律”,下令除博士官藏书和秦国史书外,私人所藏儒家经典和诸子百家书籍,一律限期交官府焚毁。下令后30天不交者,罚筑长城4年。聚读《诗》、《书》者斩首,是古非今者灭族,知情不报者同罪,只有医药书、农作书、卜筮之书不烧,并禁止私学,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次年,卢生、侯生等方士、儒生不满,秦始皇派御史查究,将460多名方士和儒生坑死在咸阳,史称“焚书坑儒”。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对今天看来尚不能称之为出版物的文字载体的流通加以管理和控制的例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禁书和迫害知识分子的罪证。

南北朝时,佛教在中国兴盛起来。到了北朝,佛、道两教互相攻击,儒亦攻佛。其理由就是要辨华夷,这就直接影响北朝的统治。北魏太武帝因为自己是拓跋氏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对此事非常敏感。为了证明自己亲汉不亲胡,他便于公元446年下了灭佛诏:“朕承天绪……欲除伪定真,复羲农之治……。自今以后,敢有事胡神及造形像泥人铜人者门诛。……诸有佛图形像及‘胡经’,尽皆击破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此处所说的胡经,乃佛教典籍。拓跋焘的灭佛诏,意在向人们表示他是黄帝后裔,有权继承伏羲、神农的正统,做皇帝是合法的。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焚毁佛经行动,是中国政府对出版流通进行管理的第二个例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焚书的例证。

与拓跋焘灭佛相反,北齐宣帝在和尚道士几占民户一半、国用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表示亲鲜卑,断然灭道兴佛,以示尊奉胡神。此为第三次。第四次为北周武帝大肆灭佛。他说佛生在西域,我不是五胡,对他不生敬心,所以该废。作为一个政府,北魏、北齐、北周对宗教的流传竟简单地用“灭”的手段,不管怎么说,都是不能称之为开明的。

三、雕版印刷品出现后,政府主办出版事业阶段(约公元700年前后到1850年前后:唐初——清咸丰年间)

约公元7世纪,唐代出现了印刷史上划时代的革命——雕版印刷术,原有的文字载体从而真正变成了正规的现代意义上的出版物,使得出版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促成国子监首次具备了出版机构的职能,政府开始主办出版事业,开创了我国古代由唐直到清代中叶出版事业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

(一)雕版印刷术等印刷技术的出现及其影响

中国古代书籍的流传,最初是人们辗转抄录,自抄自用,随着人们对文化书籍的要求增多,于是有人抄书卖,有人则被雇佣专门抄书。由于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对于书籍的需要量日益增多,单靠手工抄写书本,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就促使人们寻求提高书籍产量的方法。经过劳动人民长时期的摸索和实践,人们终于在唐代发明了雕版印刷术。

虽然雕版印刷究竟发明于唐代何时难以确定,但根据比较和分析,笔者更倾向于唐初之说。目前世界上可见的最早的印刷品有三,一是1996年10月14日在韩国庆州佛国寺石塔内发现的《无垢净光大陀罗尼经》刻本一卷,字为欧体,刻印极工。因该塔建于公元751年(古新罗王朝景德十年,唐玄宗天宝十年)且塔完工后未被破坏,因此,可推定刻经的年代不晚于公元751年。而该经卷在唐武则天当政的长安4年即公元704年被译成汉文,所以刻印的年代不早于704年。虽然中外学者对经卷是由中国刻印还是由当时的朝鲜刻印有分歧,但即使如美、韩学者持朝鲜刻印说的,也认为这些经卷是印刷术从中国传到朝鲜后由朝鲜刻印,对雕版印刷术始自中国并无异议。二是1954年4月在成都东门外一座唐墓中发现的雕版印刷物唐刻《陀罗尼经咒》。查唐建制,成都府始设于唐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而墓葬年代又不会早于850年,所以,此经的雕印时间当在757——850年之间,即至德二年——唐宣宗大宗四年。三是现存最早的有明确印刷日期的雕版印刷物,即1900年在敦煌发现的王玠雕印普施《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卷子,刻于唐咸通九年(868)(该经卷现存英国大不列颠博物馆)。从所刻的经文和图画刀法等质量来看,技术已臻纯熟,可以肯定,在此之前雕版印刷技术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了。

因此,确定雕版印刷的发明时间,不必太拘泥于明确记载的时间,况且虽然根据第一件雕版印刷品所推定的刻经时间毫无疑义,可以成立,但并不等于雕版印刷发明的时间不会早于704年。况且,根据记载,唐太宗贞观十年(636),曾令梓行长孙皇后的遗著《女则》。事实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雕印技术发明后,或者雕版印刷术传到朝鲜,或者是该经由中国用雕版印刷术刻印后运到朝鲜的,其间都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而唐初国家的经济发展,无疑是雕版印刷技术得以出现的基础。因此,雕版印刷术发明于公元700年前后,即我国初唐时期不仅十分可能而且是可信的。

雕版印刷术是在中国古代图章盖印和刻石拓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盖印和拓石两种复制文字方法的结合和统一。雕版印刷的书籍克服了抄本书的缺点,促进了书籍的大量出版发行。自从发明了雕版印刷术,有了印本书,正式的出版业开始出现,促进了科学文化的发展,并进一步促使人们在印刷技术上寻求改进。北宋庆历年间(1041—1048)毕昇发明了用胶泥制的活字印刷术,这是印刷技术的重大改进,是印刷史上的又一次革命,比朝鲜、德国用铅活字印书早400年左右。此后,元代的王祯又发明了木活字印刷。明代中期,在苏州、无锡一带盛行铜活字印书,还出现了多色套印技术印制精美彩色木刻画册。这表明,在中国封建社会充分发展繁荣的年代,印刷技术也在经历和发生着划时代的变革和进步,从而推动了唐代到清代中叶出版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促成了从10世纪下半叶(五代)开始,到鸦片战争前中国古代出版事业的空前繁荣。

在中唐以后,雕版印刷术已在民间流行,并且遍于四川、江南一带,因为这些地方战乱较少,且盛产木材,具备制版和造纸的有利条件。由于雕版印刷术始自民间,因此,早期的出版物则大都是一些为市民所需要的历书、字书和佛教经文等,如881年(唐僖宗中和元年)以后,因为印本不同,日历的晦朔互有出入,民间常争执而告到官府。这说明当时刻印日历出售的书坊已不止一家,像唐朝成都卞家、西川过家等都是当时有名的书坊,他们兼做出版和发行业务。五代时期,不但民间的一些书坊和佛教徒刻印较通俗的读物和佛经、佛像,而且统治阶级中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知识分子和官僚也开始刻印儒家经典和文集、类书。如后周著名文人、宰相和凝,曾刻印自己的文集100卷以分送于人。此外,南唐李氏、吴越钱氏也都有出版物刊行。

(二)政府对出版事业的重视和管理

民间、官僚和僧侣运用雕印技术自由而无约束地印制书籍的行动,虽然有利于信息和文化的传播,但这种无政府无法度的行为也带来了如前所述历书之类的混乱,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不便,况且儒家经典不被民间书坊所重视,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版事业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干预。

第一:国子监开始履行政府出版机构的职能,主办全国的出版事业

国子监亦称国子学,亦简称国学,是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的教育管理机关和最高学府。晋武帝咸宁二年(276)始设,与太学并立。南北朝时,或设国子学,或两者同设。北齐改名国子寺。隋炀帝时改名国子监。此后的唐、五代、宋、明、清沿用。元代虽设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但也别称国子监。

公元10世纪30年代,五代后唐宰相冯道(882—954)鉴于吴蜀地区有人贩买各色各类印版文字,独无儒家经典,便与李景等共同发起,奏请令判国子监事田敏校正“九经”,雕刻印卖,以使读书人有标准读本。这项工作始于932年,由国子监主持,正式采用雕版印刷儒家经典,到953年(后周广顺三年),历经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四朝,刻印了《易》、《诗》、《书》等九种经书(史称《监本九经》)。从此国子监不仅是国家最高的教育机关和最高学府,在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宋、明也成为国家的最高(或主要的)出版机构;元代中央的刻书机构是兴文署和广成局,清代为武英殿。从此,刻书出版不仅是个人、民间或书坊的事,也成为政府主办的一项文化事业,历朝中央乃至地方官府都把刻印经史书籍列为一项工作,从而推动了出版事业的发展,“官刻本”由此成为中国出版事业的主要部分。

宋代政府主办的出版事业很兴盛,中央出版机构除国子监外,崇文院、秘书监、司天监和校正医书局等也都出版书籍。地方的出版机构也很多,各官署、州学、军学、郡学、县学和书院等都出版书籍,开创了中央重视,地方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景德二年(1005),距北宋建国仅40年,经、传、正义皆经过校勘,刻版印行。所集书版10余万块。到北宋末年,正史亦由国子监全部校刻行世。南宋政府在临安(今杭州)建都不久,就下令把各地方官署所刻书版集中到国子监继续印行,并新刻印了许多过去没有刻本的书籍。

明代也是这样,且有南京、北京两个国子监,刻书数量甚多。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国子监刻有273种,北京国子监刻有41种。明代官刻本开始有内府刻本,由司礼监的宦官掌管。司礼监经厂库设提督总管其事,所刻的书多为制诰律令及经史文集等,称为“司礼监本”,又称“经厂本”。明代地方官刻本也很普遍,各省布政司、按察司、监运司、府县、儒学、书院等,都刻印了不少书籍。各藩王府也刻书,称为“藩刻本”。藩王府所刻的书,多以中央赏赐的宋元善本作为底本,加上他们具有优厚的物质条件,藩王本人也有一定的学识,因而所刻书中有不少为明代官刻本中的上品。

清代前期的官刻图书主要集中在内府刻印。康熙十二年(1673),在武英殿设立了专门的刻书机构,派翰林院词臣管理,所刻之书称为“殿本”。

第二,制定了统一版本、租版印行、定价和版权保护等初步的出版管理措施

国子监成为政府的出版管理机构、主办出版事业以后,为了保证出书内容的质量,对所印的书都严加校勘,对于经史以外的某些特殊的书籍,如医书等也都分人评校,镂版颁行。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局限,国子监所刻印之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所需,且民间刻印书籍已成风气,因此,南宋国子监所刻之书并非都是该监所雕,很多是该监校勘后下各地镂版,如《史记》、《汉书》、《资治通鉴》诸书,都由杭州镂版。这说明国子监又带有国家出版社的性质。另外宋代国子监出版的书籍允许民间租版印行,但要缴纳“赁版钱”。地方租版印刷的书籍,还规定必须在书前印明工料费和赁版费,以防书商随意抬高书价。对于民间出版的书籍,也采取了保护版权的措施,出版者向政府申请即可得到保护。如发现有他人翻版,就“追版劈毁,断罪施行”。有的宋版书如《东都事略》上还刻有“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等字样的“牌记”,可以说是书籍“版权页”的起源。

到了元代,则有禁止翻刻的告白,如元刻本《古今韵会举要》,就有陈棠的告白:“是编系私著之文,与书铺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刊,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这已有了保护私人著作权利的意思。

明初,朱元璋为确保所颁《大诰》等法律文本的准确性,以免以讹传讹,在《大诰续编》中就下达了这样的旨令:“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欲穷而罪之,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之诰,字微画细,传刻之际,难免差讹。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到嘉靖年间,政府规定凡翻刻古本旧籍,必须完全照式翻刻,甚至连原书版心中所刻的每个大小字数和刻工姓氏,都要全部摹刻。

这些关于出版管理的具体措施,虽然都是零碎的、粗步的、非系统的,但已具有现代出版管理的刍形了。

(三)开始制订出版物内容的规定,对有关国家和统治者地位的出版物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出版事业发达,这阶段政府对出版物的内容开始作出规定。这大约始于宋代,较典型的是宋宁宗朝《庆元条法事类》规定:“缘边事应密,凡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诸私雕文书,不纳所属详定即印卖者,杖一百”;“诸举人程文,辄雕印者,杖八十”,“事及敌情者,流三千里,并许人告”。到了清代,则更具体了,如《大清律例》“造妖书妖言”中规定:一、“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拿,审非妖言惑群者,坐以不应重罪。”二、“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官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

图书、创作与流传莫不与社会政治和时代风尚紧密相关。大凡有利于政教风化者,政府就倡导推行,否则就要封存、查禁或销毁。根据毁禁的性质来讲,可分为二类:

一类是有进步意义的,如据《全唐书》卷六二四,公元835年(唐太和九年),冯宿出使剑南、两川,见有人私印历书贩卖,上表禁印。因为民间雕印历书泛滥,造成差异,引起诉讼,且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于是唐文宗李昂下旨敕诸道府禁止民间私自刻印历书。又如北宋仁宗时,由于辽和西夏侵扰,宋朝北方边事日急。为了防止国家机密的泄露,仁宗于康定元年(1040)五月下诏,饬令开封府严禁泄露边机军务等内容的书籍。这对于当时北宋的防务和人民的生活确实是必要的。此外,历朝历代严禁“春宫画”的印行,也都是有进步意义的。

另一类是消极的,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无益有害的。如北宋朝野“和”、“战”争论不休,有关的文字也就渐多起来。坊间书肆则将争论的文字编刻印卖以求牟利。而宋代却明令严禁,其原因在于北宋政府怯懦,害怕议和之声传播出去,引起人民群众抗议。元代虽然尊崇儒家,但出于蒙古贵族狭隘的民族心理,焚毁有关“煽惑”反抗和斗争的书籍则成了元代统治者管理出版业的主要内容。而清代大兴文字狱,已为世人皆知之常识。如前述《大清律例》禁止出版物内容的规定。此外,清代还经常发布“通谕”等查禁图书。对殿本书之内容,从康熙皇帝开始,都直接亲自过问,以致陶湘《清代殿本书目》中大都是“钦定书”和“敕撰书”。而据光绪八年(1882)姚觐元编制之《清代禁毁书目四种》被列为或全毁、或抽毁、或应毁和或违碍之书,总数竟达5400多种。

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这期间的历代政府还沿袭了唐以前官方大量搜集藏书、编纂经史子集等的传统。此外,还加强了对学校图书的管理。限于版面,且略。

四、西方现代印刷术在中国流行后,政府开始实行正规的、专门法的管理阶段(公元1850年前后到1911年:清咸丰年间——辛亥革命)

自19世纪初开始,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后,曾经在人类出版史上、文明史上有卓越贡献的中国雕版印刷术、毕昇的活字印刷术,逐渐让位于自欧美和日本传人的西方近代的铅印等先进的印刷技术。从此中外多种势力的人物怀着不同的目的在中国兴办了新的印刷业,中国的出版文化从而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和发展。到了19世纪后期,新的出版事业已经蔚为大观。有鉴于此,清政府仿照西方现代出版事业之有关律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批专业的有关出版物的法律,中国由此开始了对出版物正规的专门法的管理阶段。

(一)西方铅印等印刷技术及传入中国之影响

西方史籍对欧州印刷的起源缺少明确的记载,它虽然受到了中国印刷术之影响,但直到文艺复兴以后始发展起来,且由于不断吸收科技成就,逐渐形成了多品种高效率的现代印刷技术,并对中国传统的印刷出版技术产生了冲击并最终取而代之。

15世纪30—40年代,德国人J·谷登堡致力于印刷术的探索,发明了用模型铸成铅合金活字的方法,并将酿酒用榨葡萄机改制成手扳印刷机,创造了现代凸版印刷术。铅字可用字模大量浇铸,比逐字雕刻方便快速,用活字版翻制纸型,用纸型铸出铅版,上机印刷,灵巧便利。并可在铅版表面镀以铁、铜或铬镍,以提高其硬度与耐印率,适应大量印刷的需要。纸型能复铸出多副铅版同时印刷,也能制出多副纸型在不同地点同时印刷同一报纸或书刊。纸型能浇铸出平面铅版或弧形铅版,以适应不同印刷机型的需要。谷登堡的铅印技术发明后,迅速为多国所采用。从此,西方的出版事业后来居上,一跃而超过了中国。

欧洲的铅印等印刷术,以印制宗教书籍为契机,由传教士传入中国。1807年英籍传教士马礼逊计划在广州用合金活字版印刷《圣经》未成,1814年带中国刻工到马六甲,十年后书成,运回中国。1815年英籍传教士马士曼委托P·托马斯在澳门刻制字模,运至今新加坡印中文《圣经》。1844年美国基督教长老会在澳门开设花华圣经书房,1845年迁宁波,改称美华书馆,再迁上海后,由传教士姜别利主持,用电镀法制作汉文活字铜模大小7种。铅印技术在中国随之逐渐普及。石印技术传入我国比铅字晚50多年。它由奥地利人施纳飞尔特发明,以石头作为印版。我国首先采用石印机的是上海徐家汇天主教堂附设的土山湾印书馆。而印刷机械在我国的使用则在此之后。

也正是在此期间,西方列强用洋枪、洋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外国教会、官僚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都认识到了书刊在新的形势下之传播功能,想通过出版书刊来宣传各自的政治主张,民众对新知识的需要日益强烈,原有的官刻、私刻、坊刻的旧出版体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于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政府办起了官书局,私坊刻书也进一步分化,新式印刷出版发行机构便应运而生。但最初是一些外国传教士和外国商人在中国捷足先登,1843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在上海开设的墨海书馆,是中国大陆最早配备中文活字印刷设备的出版机构。1887年在上海成立的广学会(原名“基督教及普通学识传布会”),是英美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和外国外交官、商人在中国组成的文化机构,传布基督教和介绍“西学”,广学会在不到40年的时间内先后编译出版了有关宗教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各类书籍2000多种;还办有《万国公报》、《大同报》等十几种中文报刊。英国商人美查1872年在上海创办《申报》馆(1908年转售华人),最初由报馆兼营图书出版,后分设申昌书局、图书集成局和点石斋石印书局。其中点石斋以翻印古书为主要业务,先后在各地设分店20处,是光绪中期规模最大的出版印刷机构。后来是国内一些民族资本家采用新式印刷技术,创立出版和发行机构,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及戊戌政变前后,一些有识之士鼓吹维新变法,学习西洋的科学技术,开始办起了新的出版机构。清代同治二年(1863),曾国藩于南京创办金陵书局,此后有十几个省亦于省会设立官书局,著名的有杭州浙江官书局、武昌崇文书局、广州广雅书局,各地官书局刻书约1000种。从19世纪70年代到1894年中国人自己办的报刊已有20种左右,如王韬主编的香港《循环日报》、容闳等创办的上海《汇报》等。据1909年出版的《江南制造局译书提要》,该译书馆从1868年建馆以来,译书达178种。1904年前后,废科举兴学校,需要大量新式教科书。这些都对中国民族资本兴办出版事业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897年创办于上海的商务印书馆,是中国近代出版史上首家具有现代意义的出版机构。到1997年将有100年历史,在中国近代出版史上影响极大。

不难看出,随着鸦片战争后海禁的消除,西方现代印刷术在中国得以传播应用,如同火借风势,加快了中国现代出版事业的迅猛发展。西方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举国上下抵御外侮以及民族民主革命的呼声,也因此而得以广泛传播,构成了对清政府的严重威胁。为此,清政府不得不颁布一个又一个“通谕”、“通令”来查禁图书,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三月,上海县知县汪懋琨发布查禁革命书报告示:“禁止商人出资附股,或私相传阅”。次年十二月,上海道会同租界当局查禁《警世钟》。不久,清朝政府又颁发“通谕”,把《支那革命运动》、《革命军》、《新广东》、《新湖南》、《浙江潮》、《并吞中国策》、《帝国主义》、《自由书》、《中国魂》、《野蛮之精神》、《二十世纪之怪物》、《瓜分惨祸预言》、《新民丛报》、《热血谭》、《荡虏丛书》、《浏阳二杰论》、《新小说》、《最近之满洲》、《新中国》、《支那活历史》等列为禁书。然而,令行而禁不止,制定一个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和控制出版事业已迫在眉睫。

(二)有关书报等出版物的专门的法令

中国封建统治者虽然对出版事业重现,但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之前,中国并无出版法,只有书坊、书肆的私自翻印和封建统治者的任意禁毁,动辄用行政命令、刑法条例来干预出版事业。当大清王朝在19世纪末还援用《大清律例》来压制出版事业之时,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却早在1710年4月14日于英国议会获得通过。但是,“青山遮不住”,通过洋务运动,清朝的统治者已逐渐意识到西方关于出版事业的法律之先进性和不可阻遏之趋势。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曾在所下诏令中,承认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鼓励民间办报。但因维新运动很快失败,这些思想和主张未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朝政府开始推行“预备立宪”,让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他们于次年8月回国,由载泽向清朝政府上交一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密折”指出,“漫无限制”地查禁图书“益生厉阶”,建议“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将图书出版“勒以章程、咸纳轨物”,于是,清朝政府从1906年始先后颁布了有关印刷物、报刊和著作权方面的法规。

①《大清印刷物专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元月颁布,内分“大纲”、“印刷人等”、“记载物件等”、“讪谤”、“教唆”、“时限”等六章。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规定“凡以出版、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主”者,必须到“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叙明呈请人以及入股分利人姓名、籍贯、住址。巡警衙门再向京师印剧注册总局申报。未经注册者,罚银十元以下,或监禁一个月以内。印刷出版物均应“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的所在”,否则,罚银一百元以下,或监禁三个月以内。第二,规定了严禁“讪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等文字的印刷物,都构成“讪谤罪”,在严禁之列。犯有此罪者,判十年以内监禁,或罚银五千元以下。对“讪谤”物体分别轻重,或充公,或销毁,或发还。印刷人、资本家或经理人等,今后不得再以印刷及出版图书为业。第三,该律还给地方各级官吏以很大的权力,规定他们有权受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和随意封闭印刷所。

②《大清报律》等关于新闻类出版物的专门法规

这主要是针对清末雨后春笋般的报刊事业和反清革命而特别制定的。在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同年,清廷还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作为对前法之补充,内容大抵是严禁“诋毁宫廷”、“妄议朝政”、“败坏风俗”及涉及所谓“内政外交秘密”之报刊。1907年8月清政府民政部又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10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报章应守规则》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这就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严格的批准制度。随着民族民主革命运动高涨,清廷又制定了《大清报律》,不仅把《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内容全部载人,还增加了两条新的管制措施:第一,采取保押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第二,实行事前检查制度。如第七条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12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送由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此律是由清商部、巡警部、民政部和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于1907年奉旨所颁,是在以前所颁法令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所定。

③《大清著作权法》

1910年辛亥革命前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共5章55条,对于著作权之内涵、著作物的范围、取得保护的呈报义务、著作的保护期限、著作权限的及侵权之处罚等,都作了规定。如第2章“权利期限”规定:著作权为著作人终身所有,如著作人身亡,由其承继人享受到30年。照片著作权享有10年。未著姓名的著作,与以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名义发表的著作,其著作权均享有30年。第三章“呈报义务”规定:著作物呈请注册时,应用本人真实姓名;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等名义出版的著作,一律用该单位名称。第四章“权利期限”规定,凡经呈报注册的著作,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如果以各种假冒方法侵犯著作人权利,假冒他人著作者与知情代为出售者,根据情节轻重,罚银30至400元。

由于该法参考较多外国著作权之条文、因此,其内容是较完备的,已具有现代资产阶级出版法的一些特点。虽然它颁布之后即因清朝灭亡而未及施行,但它对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的出版法有较大的影响。

五、几点总结

由上可见,从公元前16世纪开始甲骨等文字载体的出现,到20世纪初清末中国关于出版事业的专门法的制定颁布,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它不仅标志着中国出版事业管理的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原始到现代专门法的阶段,同时也标志着中国从商周到清3500年间中国文明的发展进程。综观中国历代政府对出版业的管理,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管理措施的有无、简繁,取决于出版物的制作印刷技术

制作印刷技术愈高,种类愈多,管理的措施也就愈多,愈专门化。每当一个历史阶段出版物的制作印刷技术发生变革取得进展以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势必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如前述雕版印刷术出现以后,中国政府开始主办出版事业;西方现代印刷技术在中国流行以后,中国政府颁布了专门的法规。

(二)管理内容的宽严,管理程度的松紧,取决于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形势的好坏和当权者的开明程度如何

凡是天下大治,人民安居乐业,国力强盛,统治者较开明的时期,政府对出版事业的管理和控制就宽、就松,否则就紧、就严。如北宋时期,北方国防吃紧,禁谈和战;清末国运危机加深,民族民主革命运动高涨,清朝统治者对出版物的控制也愈来愈严。此外,由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还因为入主中原后内心怯儒和敏感,对有关华夷等问题的言论及其书刊严加控制。

(三)管理措施的得当与否,对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对推动中国社会历史的进步,影响极大

春秋战国时期之所以能有“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就得益于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开明自由的态度,而正是这一态度,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学术文化思想的繁荣,推动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文明的发展。相反,清朝的“文字狱”,不仅扼杀了自明末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窒息了中国知识分子科学的创造精神,使得广大士子被迫转入脱离现实的书斋,专事“小学”研究,迟滞了中国历史前进的步伐,不仅国运未能昌明,国民也因此而愚昧。

(四)对出版事业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加强

从殷商奴隶制社会开始,到清末西方现代文化的传入和借鉴,中国不断向现代化社会演变,对出版事业的认识和管理,也经历了从无为而治、任其所为、动用行政命令、刑法条例、政府主办,到专门法的管理这样一个逐渐递升到正规和法的过程。它不仅表明中国对出版事业的管理最终走上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相似相近的道路,还表明中国古代“朕即国家”的观念渐渐被法治所代替——尽管这还是一个开始,但影响不可忽视。

收稿日期:199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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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辛亥革命前中国政府出版的管理与控制_国子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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