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投资者注意八点利益_基金论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投资者注意八点利益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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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23日,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此前,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立已经历时三年之久。在这三年里,广大投资者翘 首企盼。

在23日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要从 根本上解决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 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体系。

基金立法缘何迫切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近20年中, 基金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从而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我国基金业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国内基金有59只,资产规模刚过1000亿元,约占 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7%。而且,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当前出现的一些新 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

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基金开 元的成功发行,揭开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序幕,1998年共有5只基金面世;到199 9年,基金迅速增加到22只;2000年继续快速发展,基金增加到33只;2001年开始进行 开放式基金的试点,当年诞生了3只开放式基金,到年末,基金总数已增加到51只;而 今年又进入基金业规模扩张期,并在近期掀起了新一轮扩容高潮。

到目前为止,在封闭式基金中,有51只已挂牌上市,另有长城基金公司、银河基金公 司旗下的久嘉、银丰已成立但尚未上市。自去年下半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以来 ,短短一年间,市场上已经有了6只开放式基金。目前,南方宝元债券开放式基金正在 发行销售当中,而大成价值增长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基金这两只开放式基金也于近日得 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有些问题已是板上定钉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这么几个问题应是板上定钉:

“契约型基金”将正名为“信托制基金”。按照过去组织形式,市场上习惯性地将基 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首次提 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 信托制基金”。

明确“开放式基金”运作规范。虽然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时间不到一年,因涉及面广, 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考虑到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已有一整套成熟的做法,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开放式基 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出具虚假报告将受严惩。

投资者关注八大看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八大热点牵动投资者的目光。

一,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 以获取最大收益。

二,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 、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 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 活动等。

草案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 担赔偿责任。

三,明确信托制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草案规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在信托制基金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 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据介绍,在基金法起草过程中, 起草人员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有较大争 议。经过广泛讨论,根据形成的共识,草案规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具体权利义务由相关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约定。

四,基金的已投资资金至少80%应与规定投资方向相一致。

基金最突出的特点是集中资金进行分散投资,即聚集零散资金,通过专业化运作,组 合投资,分散风险,为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

五,参股基金公司的国外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立的基金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法及有关 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 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规定,有关外资参 股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不能从事A股自营。

六,由于“私募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投资者对此倍加关心。

“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首次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七,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参与决策。

草案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八,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门槛能否提高。草案中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实 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条件。这意味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将可能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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