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奴隶制在美洲印第安人五个文明部落中的出现_种族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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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印第安人与欧洲人的频繁接触过程中,整个土著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土著文化中的许多成分也都经历了一个扬弃、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其结果是,许多印第安人摆脱了“野蛮状态”,逐步跨入“文明社会”。切罗基人、克里克人、巧克托人、奇克索人和塞米诺尔人等文明开化程度最高的五大部落,自从1800年以后就被冠以“五大文明部落”之称。五大部落借鉴南方白人文化最为显著的标志就是采用黑人奴隶制。可以说,黑人奴隶制是土著社会“文化转型的信号和催化剂”①。事实上,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黑人奴隶制的存在并非仅仅局限于白人社会,五大文明部落都曾长期推行黑人奴隶制。正如美国学者克劳迪奥·桑特所说,“就像印第安人历史对于理解美国南部腹地的非洲裔美国人历史极为关键一样,黑人奴隶制也是印第安人历史无可回避的组成部分”②。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南部的黑人奴隶制得到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美国印第安人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问题却没有在这些学者中引起多大的兴趣③。而且,关于美国印第安人的研究成果虽比比皆是,但对印第安人与黑人关系的探讨在这一学科领域里也相对薄弱。1970年代以前,印第安人研究很少提及或完全无视黑人奴隶制的存在④。1970年代以后,有些学者才逐渐开始关注土著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他们当中有些人以奴隶制为视角或切入点,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印第安人本身或土著社会的演进,基本没有涉及土著部落中黑人奴隶制产生的过程及其原因⑤。另外一些学者主要考察黑人奴隶制对土著部落和印第安人社会的影响,他们虽然也对土著部落中黑人奴隶制的产生进行分析,但是所做解释主要是以白人压力或相关政策为基础,将土著民族调适和社会转型的过程简单化,过高估计了主流社会对印第安人的影响⑥。由于学术界未能对南部印第安人社会中存在的黑人奴隶制做应有的深入探讨,本文将利用相关资料,以印第安人为中心来考察黑人奴隶制在土著部落中是如何产生的问题,并以黑人奴隶制的产生为切入点探讨美国早期印第安人、白人与黑人三大种族之间的关系,以弥补美国印第安人史研究和黑人史研究中的共同缺憾。

一 印第安人部落的经济转型与土著社会的性别分工

18世纪以来,随着白人对印第安人实施的文明开化政策逐渐为部分印第安人所接受,五大部落开始发展自己的农业和畜牧业经济。他们模仿白人,建立了大种植园,饲养了众多的牲畜。农业和畜牧业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但土著社会传统的性别和劳动分工却使得土著部落自身难以提供足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力。于是,印第安人就开始转而模仿南部白人社会,在部落之外寻找劳动力的来源,印第安人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乃由此而产生。

文明开化道路上成就最为显著的部落是切罗基部落。早在1801年,驻切罗基部落代办瑞特恩·梅格斯就报告说,纺锭、织机和耕犁得到了广泛应用。农业耕作、纺织制造和牲畜饲养成为部落中男女老少谈论的共同话题⑦。1826年在《对白人的演讲》一文中,切罗基部落最杰出的领导人之一伊莱亚斯·布迪诺特详细描述了切罗基人所取得的令人叹为观止的进步:“1810年,部落拥有19 500头牛、6100匹马、19 100头猪、1037只羊、467架织机、1600个纺锭、30辆马车、500张耕犁、3个锯木厂、13家面粉厂。现在,部落拥有22 000头牛、7600匹马、46 000头猪、2500只绵羊、762架织机、2488个纺锭、172辆马车、2943张耕犁、10个锯木厂、31家面粉厂、62家铁匠铺、8台轧棉机、18所学校、18个渡口以及数条公共道路。”⑧传教士塞缪尔·伍斯特在1827年也指出,农业已经成为切罗基人主要的生活支柱,他从来没有看到一个切罗基家庭还依靠狩猎为生⑨。到1835年,切罗基部落农业取得了更为显著的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表⑩。

五大部落中的其他部落也逐渐实现了经济模式的转变,开始从事农业耕作和畜牧业生产。1832年3月,驻克里克部落代办麦科伊报告说,即使是克里克最为遥远的西部定居点,尽管那里只有5户家庭,他们当年至少也生产了4000蒲式耳谷物,而克里克整个部落当年则有20 000蒲式耳的剩余粮食。此后连续数年,克里克人的剩余谷物都高达30 000蒲式耳。经历了洪灾的巧克托部落通过辛勤劳作,在1833年秋将剩余的40 000蒲式耳粮食出售给美国政府。1836年,巧克托代办报告说,几乎所有巧克托人都种植了谷物、土豆、大豆、南瓜和甜瓜等农作物,当年巧克托部落有剩余谷物50 000蒲式耳(11)。难怪驻克里克部落代办加勒特于1858年写道,印第安人“正在成为一个农耕民族,他们已经知道,不应指望美国政府给予的年金度日,而应该以耕种土地和饲养牲畜为生”(12)。旅行家乔治·卡特林也深有同感:“在北美大陆,再也没有印第安人部落在艺术和农业方面比他们更为先进的了。”(13)

随着土著生产方式的转变,劳动力问题日益突出。不论是农业、畜牧业,还是棉花种植和牲畜饲养,都需要充足的劳动力。然而,这种劳动力的需求却很难由土著部落自身满足,因为土著部落传统的男女性别分工使得土著部落中男性从事农业和畜牧业劳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白人“发现”美洲之前乃至白人踏上北美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土著部落的性别分工决定了男性负责狩猎和作战,而妇女则成了村落农业的主要劳动力。东南部印第安人妇女负责种植谷物、豆类、南瓜、土豆、向日葵等。在收获季节后的6~9月,她们采集半种植的或野生的植物食品如草莓、坚果、野稻和番薯等。男性则负责渔猎、贸易和作战。18世纪的贸易商詹姆斯·阿代尔就注意到,土著男性的首要职责就是从猎取的鹿、火鸡以及其他动物中获取肉类,狩猎群体主要是由男性组成的(14)。因此,印第安人将他们与森林野兽的关系比做欧洲人与牲畜的关系:“自然之神将我们置于不同的条件下……他分别给予了我们土地……他在你们的土地上养满了牛、猪和羊,而在我们的土地上则赐予了熊、鹿和野牛。”(15)这种性别角色并非只是一种劳动分工,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文化传统。例如,在切罗基社会中,第一个妇女是西露(Selu),在切罗基语中这个词语就是指谷物和谷物之神。妇女天生就与种植谷物联系在一起,南部印第安人甚至将那些从事农业耕作的男性归入妇女之列(16)。因此,按照土著部落的文化传统,村落“是妇女的领地”,而“森林属于男性”(17)。在这种传统下,农业耕作是妇女的职责,男子以从事农业耕作为耻。只要这种性别分工和文化传统不变,土著劳动力就无从获取,新的经济转型就不能实现。

诚然,印第安人与白人的频繁接触和文明开化的实施,已经使土著部落传统的性别分工开始发生变化。不少印第安人为了寻求与白人平等的社会地位,也希望像白人一样让土著妇女留在家中,不能再任由她们在田间劳动,因为在南部的白人社会,只有黑人妇女在田间劳动(至少在令人尊敬的白人中如此)(18)。这就使得土著部落中的男性不得不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传统上是属于妇女的农业耕作责任,印第安人的性别角色开始发生转变。不过,这种角色转变很不彻底,印第安人男性仍然维持着厌恶农业劳动的传统。负责俄亥俄河南部印第安人事务的本杰明·霍金斯在1796年报告说,印第安人男性不愿成为从事耕作的农夫。切罗基人仍然笃信有关农业耕作通常是妇女的职责的神话和传统,因此男性继续以贸易为生(19)。甚至到了19世纪初,驻切罗基部落代办梅格斯多次提及印第安人男性的“懒惰习惯”,他们任由妇女在炎炎烈日下劳作,而自己则坐在树荫下悠然谈笑。“因为印第安人的风俗就是,一个年轻男性手持锄头会被看做是一种耻辱。”(20)在许多印第安人男性看来,田间耕种极为痛苦,是令人名誉扫地的工作。

在性别分工传统根深蒂固和转变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身处南部黑人奴隶制包围之中的五大部落,为解决经济转型造成的劳动力短缺问题,最后将目光转向了他们学习和模仿的对象南部白人,想从白人社会中找到可以借鉴的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的办法。这样一来,南部白人社会盛行的黑人奴隶制,自然就成为印第安人可以效仿的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的主要途径。没过多久,黑人奴隶制便使印第安人男性不必自己参加劳动,而又能发展自己的商业化种植业。难怪艾伯特·加勒廷在1836年不无讽刺意味地说:“五大部落的耕犁数目就能说明年轻力壮的黑人奴隶的数量。”(21)不过,五大印第安人部落在农业经营方面向种植园奴隶制的转变是渐进式的,因为利用奴隶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对于土著文化来说毕竟还是过去从未有过的事情。经济上对黑人奴隶制的需求要想成为现实,还需要观念和体制上的转变。

二 土著传统血亲观的衰微与种族主义观念的发展

印第安人在观念上适应黑人奴隶制的转变,主要表现为土著传统血亲观的衰微与种族主义观念的兴起。在印第安人与白人、黑人接触之前,土著血亲体制影响着北美大陆东南部土著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政治活动、犯罪与惩罚等。对于这些土著部落来说,血亲关系就是社会与宗教活动首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一个拥有血亲联系的人就会拥有氏族成员地位,是延伸式家庭、氏族甚至部落的内在组成部分,而氏族成员地位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个氏族成员总能得到另外一个陌生的或居住在边远小镇的氏族成员的热情款待,一个氏族成员也可能因为另外一个从未谋面的氏族成员犯了罪而使自己受到牵连甚至被杀(22)。受这种传统的血亲观支配,东南部印第安人认为,只有在一个大的氏族网络中拥有血亲关系并因此负有相互责任和义务的人才被看作是人(23)。那些处于这个血亲关系网络之外的其他人,不论是欧洲人、非洲人还是土著人,都是“粪鸟(Dunghill Fowl)”(24)。因此,在印第安人与白人、黑人接触之前,他们并不以我们今日所理解的种族作为决定一个人的部落认同感或部落成员地位的关键因素,而是把土著部落传统的血亲关系看得高于一切。

这种土著传统的血亲观在多种族接触之初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调节印第安人与白人、黑人关系的重要准则。相比之下,白人社会中盛行的种族观念和肤色歧视在这段时期的土著社会中并不存在。正如阿代尔所说,在美国东南部印第安人中,“他们自己的传统记录……并没有人类肤色等级的概念;他们对什么是第一色或者原始色一无所知”(25)。历史学家肯尼斯·波特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我们没有证据显示,北美印第安人以肤色为基础来区别黑人和白人,至少在接触初期还没有受到白人影响之时都是如此。”(26)

当北美东南部印第安人以血亲观而不是种族观为中心考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时,他们自然难以辨别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差异。从16世纪种族接触开始到18世纪晚期,印第安人在与黑人的接触中发现,非洲黑人与欧洲白人在入侵北美大陆时是合作伙伴。黑人和白人一样,也是贸易商、士兵甚至是游荡于这一地区的土匪。黑人像白人一样,也说英语或西班牙语,出售欧洲货物,当殖民地受到威胁时对印第安人作战。这一时期的印第安人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白人社会中存在的肤色界线,因为他们在殖民地看到了不是两种而是一系列的外表肤色,从“非洲人”到摩尔人,从西班牙人到英国人,更不要说还有各种混血人种。他们也不知道北美奴隶制赖以存在的种族基础,因为他们看到,在北美殖民地社会中,黑人和印第安人同样都遭到了奴役;他们还看到了白人契约劳工,其社会地位与其他处于被奴役状态的人并无多大差异(27)。

于是,印第安人将肤色和种族完全不同的白人和黑人都当做“外来者”同等对待。历史学家萨达·珀杜指出,切罗基人视非洲裔美国人仅为“其他的人类”,“由于印第安人中并不存在种族观念,加之切罗基人通常看到黑人和欧洲人结伴而行,我们可以想象,切罗基人将二者同样地看待,未能区分两个种族之间的显著差别”(28)。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许多印第安人来说,黑人并不是备受剥削的种族伙伴,而是白人文化的一部分,是夺取他们的土地、杀害他们的人民的白人帮凶。一些部落称黑人为“黑皮肤的白人”,有土著人告诉欧洲探险者,“第一个居住在这里的白人是黑人”(29)。由此可以看出,印第安人并非如18世纪初的旅行者约翰·布里克尔所说的“天生地厌恶黑人”(30);而1763年外科医生乔治·约翰斯顿所说的“他们(黑人)与我们的印第安人邻居之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厌恶和敌对”(31),也不是事实。

然而,印第安人同等看待白人和黑人的观念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发生转变,这和当时白人种族主义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主流社会试图确立白人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加强了对非白人的排斥。印第安人发现自己的社会地位岌岌可危,需要一种新的观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直到18世纪末,北美白人社会对印第安人持正面看法的人还是比较多的。尽管英国殖民者曾将土著民族和文化看做是“异教徒(的)”民族和文化,并将他们的异常行为归因于撒旦(魔鬼)作怪,但大多数殖民者还是认为,印第安人在转变后将会放弃其异教徒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32)。进入18世纪后,很多启蒙思想家认为,土著民族与白人之间的差异起源于社会环境和教育而不是先天能力的优劣。启蒙思想在美国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杰斐逊在其《弗吉尼亚纪事》中就指出,印第安人“在身体和思维构造上与欧洲人处于同一水平”。他还在一封信中指出:“北美印第安人所显示的聪明才智使他们与未开化地区的白人处于相同阶段。”(33)18世纪北美殖民地的大部分白人也认为,肤色是自然环境和皮肤装饰的结果,而不是先天基因的作用(34)。弗吉尼亚人罗伯特·贝弗利就认为,土著婴儿的皮肤比成年人的肤色要“浅一些”,因为成年人的皮肤是通过“晒太阳和涂抹颜色”才变黑的(35)。如果停止上述行为,土著人或许就会变成白人。如果欧洲人最为敏感的肤色都是人为因素,那么印第安人为什么不能在其他方面发生转变,最终融入殖民地社会呢?

但是,从17世纪中期开始,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理论在殖民地和美国革命后的合众国逐步兴起,印第安人在白人观念中的形象日益趋向负面。对于种族主义者来说,包括印第安人和黑人在内的所有有色人种都被看做是处于从属地位的,都是缺乏道德观念的。各种类型的非白人都被认为是可以奴役的对象,因为他们的肤色不仅表明了他们的不同,而且也表明了他们的种族低劣(36)。这种白人至上的体制是在白人优越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这种思想意识充斥于17-18世纪英国人的言辞和著述中。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温斯罗普·乔丹曾就黑人和印第安人在英国人心目中的形象有过广泛著述。他认为,英国人将非洲人看做是“黑人”,对于他们来说,这一用语意味着罪恶、肮脏和非理性。他们所遇到的北美土著人拥有棕色皮肤、行为野蛮,而且在西印度群岛也已遭到了奴役,因此英国殖民者也将他们与黑皮肤且“未开化”的黑人联系起来。乔丹断言:“显而易见的是,无论从宗教、民族、野蛮以及地理位置上考虑,印第安人都更像黑人而不像英国人。”(37)“看起来更像黑人”意味着,印第安人被置于“极为关键的分界线中失败者的一方”,他们和黑人一样,“被分离出来,成为受鄙视、受剥削和受压迫的对象”(38)。于是,多种族之间出现了肤色界限,白皮肤成为自由的同义语,而非白人则意味着奴隶地位。美国历史学家埃德蒙·摩根在论述殖民地时代奴隶制的名著中指出:“印第安人与黑人在弗吉尼亚立法中成为一体,弗吉尼亚白人将黑人、红种人以及过渡的棕色皮肤的人看做是可互换的……随着弗吉尼亚人开始增加他们持有的奴隶,他们也将印第安人等同于黑人。”(39)事实上,不仅弗吉尼亚如此,整个南部都出现了类似的趋势。印第安人在南部社会中成为异类,既无用又危险,既不是黑人也不是白人,根本无法融入南部日益扩张的两种族对立的社会。更为糟糕的是,白人开始将土著人和非洲裔都归入“有色人种”行列。殖民当局和后来的美国官方虽然没有任何政策迫使印第安人变成黑人,但是在一个只承认两个种族的社会中,这种危险无处无时不在。切罗基部落就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处境的种族主义成分。南部唯一“处于类似孩童和依附地位的其他种族”就是黑人。对于南部的许多白人来说,印第安人就是“一个红皮肤的黑鬼”(40)。

种族主义的兴起除了使印第安人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岌岌可危以外,还使他们改变了对黑人的看法。随着黑人奴隶制在白人社会的扩展,印第安人发现,他们所遇到的黑人不再是接触之初和白人一样的士兵、贸易商、白人帮兄或逃亡奴隶,而是在白人监督下辛苦劳作的体力劳动者。黑人奴隶要砍柴做饭,种植粮食和棉花,饲养牛羊,担当个人奴仆和翻译,而在南部印第安人看来这些都是女人的工作。难怪有印第安人宣称,印第安人“是自由人,他可以决定睡觉或狩猎……黑人不是自由人——他们必须工作,就像印第安人妇女一样”(41)。看到黑人男性奴隶从事着妇女的工作,印第安人愈来愈相信黑人比他们低劣。他们也意识到,白人和黑人行为方式各异,社会地位悬殊,不能按照传统血亲观而将这两个种族都作为“外来者”同等对待。印第安人发现,他们必须依靠新的观念来解释和帮助他们处理与黑人的关系。就在这样一种观念逐渐发生变化的历史时期,白人社会盛行的种族主义理论为印第安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以接受的范式。以种族主义理论为依据来排斥和奴役黑人,不仅可以使印第安人在顺应美国主流社会的潮流和接受文明开化上向前迈出一步,而且还可以让印第安人把自己和黑人区别开来,避免沦落到黑人地位的种种危机和文化灭绝的命运。于是,印第安人很快就接受了白人的种族主义观念。他们将自己的种族视为高于黑人种族,觉得奴役黑人是理所当然的。这种种族主义思想成为南部印第安人身份认同的新基础,进而巩固了他们作为印第安人的民族意识。从个人角度看,拥有黑人奴隶(或更为常见的蔑视非洲裔美国人),有助于印第安人缓解他们作为边缘化的个体被嘲笑、被蔑视或被忽视所带来的种种痛苦(42)。

印第安人种族主义观念的发展有种种表现。1793年,切罗基人就开始公开表达了对黑人的敌视。在给田纳西总督威廉·布朗特的信中,切罗基酋长小特基(Little Turkey)将西班牙看做是“一个说谎、欺骗和阴险狡诈的民族”,因为西班牙人也“并不是真正的白人,我所看到的西班牙人看起来都像是与黑人结合产生的混血人,我再也不会与他们讲话”(43)。白人牧师西法斯·沃什伯恩则报告说,切罗基人塔科伊图(Ta-Ke-etuh)给出了关于人种肤色差异的解释:“最初出现的人类是红皮肤的,人类种族肤色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受到了气候的影响,但黑人除外。黑皮肤是犯罪之人的标志,从此以后他的子孙后代都成为黑人。”(44)其他部落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克里克人早在18世纪初期就接受了白人关于黑人种族的观念。1730年他们在表达对来生的看法时指出:优秀猎手在去世后托生为授权他们狩猎的白人,蹩脚的猎手则沦落到来世“地狱”,在那里黑人统治着一个“充满荆棘、灌木和杂草”的世界(45)。到19世纪,“种族礼物”的故事还经常出现在所有东南部印第安人部落中:白人得到了“书籍”,即技术以及如何欺骗其他民族的知识;印第安人得到了弓箭,即狩猎知识;黑人得到了锄头、水桶等工具,这预示着他们要为他人服务。这些故事“解释”了为什么白人主导所有人,为什么印第安人狩猎,为什么黑人作为奴隶在田间劳动(46)。可见,进入19世纪,印第安人的种族主义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这样一来,印第安人就扫除了传统观念上存在的障碍,黑人奴隶制成为五大部落印第安人在思想上可以接受的新事物了。

三 土著部落政治体制的转型

印第安人接受黑人奴隶制不仅需要克服观念上的障碍,而且需要得到体制上的保障。一个以剥夺他人自由为基础的强制性劳动体制,是需要具有一定强制性和集权性的政治体制才能维持下去的。然而,五大部落传统的部落体制显然不能适应这一需要,他们只有在印第安人与白人接触和交往不断加深的过程中适时做出调试,并建立与美国主流社会相类似的共和制政府之后,才能在体制上消除印第安人蓄奴的后顾之忧。

在白人和黑人踏上北美大陆之前,乃至印白接触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印第安人传统部落体制都因部落而异,没有统一的模式。不过,无论土著部落体制具有何种多样性,它们的共同特点却很明显,那就是缺乏建立奴隶制所需要的具有一定强制性和集权性的政府机制。

首先,美国的土著部落政府大都是松散的政治组织。部落之下的部族或村落都是自治的,由一个头人领导,但头人权威极其有限,而且每个村落还有一个由全体成年男性组成的理事会,该理事会协助头人完成工作(47)。切罗基部落就是一个例证。切罗基部落在殖民地初期极为分散,只是相互独立和相互联系的土著村镇的集合体。在英国人主导其贸易和印白关系之前,切罗基部落根本没有部落酋长和部落理事会,各个村镇可以完全独立行事。可以说,切罗基部落只是一个族裔国家(ethnic nation),而不是一个民族—国家(nation-state)(48)。

其次,在美国东南部的诸部落中,部落领导人的地位和权威主要来自自身的能力和号召力,他们通过说服的方式引导民众,其权威几乎没有任何政治强制性。政治领导人与部族成员之间较为平等,头人和其他领导人有权进行统治,但前提是有部落成员追随和服从他们。并且,他们也没有权利代表整个土著群体,独裁统治根本就不存在。正如美国学者尼尔·索尔兹伯里所说,酋长的头衔并不是继承得来的,权威也并非无人质疑,他们仅仅是“人民的合作者和宗教代表”(49)。佐治亚的詹姆斯·奥格尔索普在观察了克里克部落的政治体制后说:“他们的部落没有任何强制权力;他们的国王所能做的就是说服。”(50)自然学家威廉·巴特拉姆得出的结论是,当部落领导人的权力“危及公民的自由时……如果他不够聪明老练的话,他一定会被战斧或枪支一劈两半”(51)。

再次,在大多数土著部落里,部落事务的管理依据传统必须是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即实行全体一致通过的原则(52)。部落理事会形成决议需要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以充分反映部落民众的意愿。理事会主要是通过说服以及成员自身的知识、智慧和才能来进行管理。因此,理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务必小心谨慎行事,绝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强制独断(53)。有印第安人这样描述土著部落体制:“任何一位头人自身都没有权力,也不能自操权柄。他们的权力来自管理人民的理事会,而且必须得到他们的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是关键,根本就没有什么投票选举。”(54)

不过,随着印白接触的开始和不断深入,五大部落权力分散的传统政治体制愈来愈难以适应印第安人的需要。一方面,这种体制使白人在处理印白关系时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哄骗利诱印第安人首领,通过贿赂、战争等手段非法占有土著土地,垄断与特定部落的贸易,使五大部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1798年美国政府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迫使切罗基部落出售了田纳西东部90 000英亩土地,北卡罗来纳西部376 000英亩土地,而在1817-1819年间切罗基部落又被迫出售了其1400万英亩土地中的400万英亩给美国政府,其中1 540 000英亩在田纳西,986 880英亩在北卡罗来纳,739 000英亩在阿拉巴马,536 000英亩在佐治亚(55)。另一方面,印白接触也使得为数不少的白人、黑人涌入各个部落的领地。这些移民不断地非法占有土著土地,从事贸易。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到部落领地内肆意杀人越货。面对非法涌入的移民,土著部落传统的政治体制却束手无策,无力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其结果是,部落社会秩序失控,陷入一片混乱之中。阿代尔曾这样描述印第安人对新体制的需要:“随着他们日益偏离古老的简单淳朴,毫无疑问他们需要新的法律来威慑人们,以免他们犯下新的罪行。”在他看来,印第安人“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适时扩充自己的法律”(56)。于是,美国南部的五大部落在接受白人文明开化的过程中,逐渐变革了自身的政治体制。其中切罗基、巧克托、奇克索和克里克部落都模仿美国政治体制,建立了共和制政府。

切罗基部落走在政治体制变革的最前列,可以说是东南部印第安人部落中的典型。早在1721年,37名切罗基酋长在与南卡罗来纳总督的会晤中就同意认可罗斯塔瓦萨托(Wrosetawasatow)酋长为他们的“国王”。1730年,切罗基人在亚历山大·卡明爵士的说服下指定莫伊特伊为“皇帝”。切罗基部落早期政治领导人的变动成为政治变革的先声。1820-1823年,切罗基部落通过了多达十一项的法律,不断地重构部落政府体制,形成了一场政治革命。依据这些法律,部落理事会设立了上下两院,建立了一个由区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的法院体系,一个由各区而不是每个村镇选举代表的代议制体系,以及一个支付薪金的政府官僚体制。新建的政府体制完全取代了松散的村镇政府体制,不再按照传统由村镇头人和村镇理事会推选代表组成政府(57)。切罗基部落建立的共和制政府,显而易见是效仿了周边的美国的州政府,是白人政治体制的翻版,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集中部落理事会的权威。1827年7月,切罗基部落又率先在新伊科塔召开制宪会议,批准和通过以美国宪法为样本的部落宪法。部落理事会成为立法机构,由上下两院组成,相当于美国的国会。第一酋长和第二酋长由部落委员会选举产生,行使行政权。切罗基部落成为第一个通过部落宪法的土著群体,而且建立了自己的责任制政府(58)。其他部落也紧随其后,以美国政治体制为样板改革土著部落体制,实现了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

随着土著部落政治体制的转型,五大部落政府就开始不断地通过关于黑人奴隶的法令,从制度上保障黑人奴隶制的建立和推行。切罗基部落理事会早在1820年就通过一项法令,禁止从黑人奴隶手中购买货物,一旦证明从黑人奴隶手中购买的东西是偷盗所得,这些货物必须物归原主或照价赔偿。该法令还要求奴隶主禁止奴隶购买或销售酒类,违反者处以15美元罚款。后来部落理事会又陆续通过法律禁止白人、印第安人与黑人奴隶通婚,禁止为了通婚而解放黑人奴隶,并宣布黑人奴隶拥有财产为非法(59)。切罗基人通过两种方式执行他们的奴隶法典。第一,法令规定,执法官员有权得到相关罚金的一半,从而刺激执法官搜查违法者,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第二,“每个定居地或村镇有权组织巡逻队”,这些巡逻队将负责实施体罚(60)。其他部落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奴隶法典,规范黑人奴隶的行为,保证印第安人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奇克索部落被认为是“五大文明部落中的寡头贵族,像白人奴隶主一样对待他们的黑人奴隶”(61),该部落奴隶主对待奴隶尤其严厉。1855年,奇克索部落宪法明确禁止部落理事会未经奴隶主同意而解放黑人奴隶。1850年代末期,他们又通过法令,对藏匿逃奴实施严厉惩罚,驱逐自由黑人离开部落。各县法官有权驱逐各自辖区内的自由黑人离境。那些拒绝离境的自由黑人将被公开拍卖为奴一年,直到他们同意离开为止(62)。

显然,在传统印第安人政治体制之下,土著部落不可能采用这些强制性的奴隶法典,遑论有效地执行。印第安人过去那种以分权、说服和一致性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根本不可能适应建立黑人奴隶制的需要。唯有沿用白人的集权式、强制式和多数通过的共和体制,五大部落才能为实行黑人奴隶制提供政治制度上的保证。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切罗基、乔克托、奇克索和克里克部落仿照美国宪法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共和制政府。如果没有这种政治体制上的重大转变,就像没有观念上的更新一样,黑人奴隶制是不可能在五大部落落地生根的。

四 五大部落接受黑人奴隶制

印第安人经济转型中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是五大部落中黑人奴隶制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但黑人奴隶制的建立还需要印第安人在观念上和政治体制上发生适应这种变化的重大转变,即从传统的土著血亲观转向种族主义,从以分权、说服和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部落体制转向以集权、强制和多数通过原则为基础的共和制。正是在经济模式、思想观念和政治体制发生这些重大转变的过程中,五大文明部落接受和确立了黑人奴隶制。贸易商乔赛亚·格雷格在1830年代报告说:“在切罗基、巧克托、奇克索、克里克和塞米诺尔部落的富有阶层中,大多数人都使用黑人奴隶劳动,因为所有这些部落已经在实质上采用了美国南部的奴隶制。”(63)拥有黑人奴隶成为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因此,印第安人“只要有钱就会购买一个或多个奴隶”。有传教士评论说:“它拥有南部黑人奴隶制的所有特征。在我们观察到的印第安人社会中,这种体制可能存在某种差异,但就基本特征来说,这种体制仍然毫无变化。”(64)

关于印第安人中黑人奴隶的记录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期。1799年夏,摩拉维亚教会的两名传教士游历到切罗基部落。他们报告说:“接待我们的主人也拥有黑人奴隶,这些奴隶穿着舒适,生活愉快,看起来十分幸福,得到了很好的照顾。他们对印第安人的态度也极好。”(65)旅行家卡特林写道:“一名克里克人带领自己从蓄奴州购买的二三十名黑人奴隶在种植园劳动,是极为常见之事。”(66)在印第安人领地的红河沿岸,奇克索和巧克托部落的种植园主和许多切罗基人、克里克人一样,拥有数量众多的奴隶。

许多人认为,五大部落中只有混血印第安人蓄奴,很少有纯血印第安人拥有奴隶。当时有传教士观察到:“多数印第安人都对奴隶制没有直接兴趣。这些部落中的奴隶主大部分是白人或者混血印第安人。”(67)实际上,纯血印第安人也需要黑人奴隶,只是他们拥有黑人奴隶的动机不在于扩大生产以出售剩余产品,而在于将日常事务的劳作负担转移给奴隶。美国士兵亨利·本森谈到1860年的巧克托部落时曾说:“如果有可能……即使是最贫穷的印第安人也会千方百计得到一两个奴隶,以转移他们沉重的工作负担,因为众所周知,印第安人无比厌恶体力劳动。”(68)这种情况在其他四个文明部落中也十分典型,许多拥有黑人奴隶的纯血印第安人甚至不愿指导奴隶工作,因而生活于“极度贫困之中”(69)。

到1830年代,五大部落中已经拥有了众多黑人奴隶,奴隶制已经牢固确立起来。一些克里克人和切罗基人此时拥有的黑人奴隶多达五十名。人口统计显示,1839年,巧克托部落拥有600名奴隶,切罗基部落拥有1200名奴隶,克里克部落拥有大约400名奴隶(70)。不久以后,塞米诺尔人据说拥有1000名黑人奴隶,许多奴隶都是从佛罗里达来到部落之中的(71)。在西迁过程中,许多印第安人将他们在东部的财产变卖后再购买成黑人奴隶,将奴隶这种便携的“财产”带到印第安人领地。甚至还有一些印第安人奴隶主专门购买黑人奴隶运送到西部牟利或从事农业生产。切罗基部落第一酋长约翰·罗斯的弟弟刘易斯·罗斯,于1838年在佐治亚购买了500名黑人奴隶,并将他们运送到西部出售(72)。

到美国内战前,五大部落中黑人奴隶的数量达到顶峰。黑人奴隶成为印第安人部落中最重要的少数群体。事实上,尽管印第安人人数有所下降,但是他们的黑人奴隶却增至8000多人,占印第安人社会总人口的14%。其中巧克托部落拥有2297名黑人奴隶,分别为385名奴隶主所有;切罗基人拥有2504名黑人奴隶,分别属于384名奴隶主;克里克部落中有1651名黑人奴隶,分别为267名印第安人所有;奇克索人拥有917名奴隶,分别为118名印第安人所有(73)。据报告说,塞米诺尔部落没有黑人奴隶,不过毫无疑问一些部落成员拥有奴隶。就黑奴在部落人口中所占比例而言,克里克部落中黑人奴隶占10%,巧克托部落人口中至少有14%是黑人奴隶。而在切罗基部落中,黑人奴隶的数量更是超过了15%。奇克索部落拥有黑人奴隶的比例最大,占部落人口的18%。塞米诺尔部落情况比较特殊,尽管当时有人估计该部落中30%的人口是黑人奴隶,但是在该部落中奴隶制与血亲关系比较模糊(74)。可以说,时至1860年,黑人奴隶制在美国五大文明部落已经成为一种无可否认的合法制度。正如切罗基部落第一酋长约翰·罗斯所说,“奴隶制已经在部落中存在许多年”,切罗基人“承认它是合法的制度,无意于改变或反对它”,“它并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而是一个既定事实”(75)。当然,土著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作为一种已经牢固确立的制度,也只有美国内战的猛烈炮火才能摧毁它。

作为一种在五大文明部落中明确建立的社会制度,黑人奴隶制首先造成了白人、印第安人共同奴役黑人的局面,这是最直接的结果和影响。美国和中国学者的许多研究更多地强调白人对黑人的奴役、白人对印第安人的压迫。实际上,在白人奴役黑人的同时,印第安人也效法白人采纳了奴隶制,开始奴役黑人,这成为三大种族关系中极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其次,由于采用了黑人奴隶制,五大部落也和南部白人社会一样成为奴隶社会,不仅在地理位置上而且在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上都趋同了。正如1861年切罗基部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所说,“我们强烈要求保护黑人奴隶财产,强烈谴责那些具有废奴主义思想并敌视南部的煽动者,因为南部是我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是我们生活的家园”(76)。也正是这种原因,1860年内战爆发后,五大部落中的大部分印第安人都先后加入了南部邦联,共同为维护奴隶制而战。再次,19世纪后半期,虽然黑人奴隶制已经被废除,但五大部落对黑人的歧视依然如影随形,挥之不去。这一时期白人、黑人拥入印第安人领地,印第安人部落被迫实施了份地分配,部落权威不断地被削弱。身处绝望之中的印第安人再次将矛头指向黑人,印第安人与黑人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种族隔离制度盛行,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种族冲突。《巴特尔斯维尔企业报》就指出,“切罗基人普遍反对给予他们(黑人自由人)份地”,因为“切罗基人仍然记得,黑人曾经是他们的奴隶,反对他们与自己平等分享部落土地。”(77)素以种族宽容著称的克里克人也开始表示自己的强烈不满。克里克部落的一位酋长奇托·哈佳就一针见血地说:“他们(黑人)是作为奴隶来到这里的,无权拥有我们的土地,我们也从来没有给予他们土地。”(78)更为糟糕的是,到1889年当地报纸报告说,克里克人与黑人之间爆发了一场“种族战争”。到1898年,印第安人与黑人之间的种族冲突已经十分严重。美国驻印第安人领地代办迪尤·威兹德姆在其报告中指出:“和白人一样,印第安人并非那么友好……他们不会将土地租给黑人,更不会将土地出售给黑人。”(79)

综上所述,印第安人接受黑人奴隶制的过程确实受到了印第安人与白人关系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主流社会的烙印随处可见,但更加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五大部落印第安人接受黑人奴隶制的过程并非是一些模糊的文化移植过程的必然宿命,而是他们在印白关系中主动地、有选择地吸收自身所需要的白人经济模式、思想观念和政治制度的结果。在经历了深刻的社会转型和变革后,五大部落最终接受了黑人奴隶制,因为它已经成为对印第安人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外来生活方式。当然,黑人奴隶制对于五大部落来说也并非完全是福祉所系,反而使他们在内战中卷入美国南北纷争的漩涡,部落社会与经济几近崩溃,战后更是面临着美国要求转让土著土地的惩罚。

注释:

①迈克尔·多伦:《五大文明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Michael F.Doran,“Negro Slavery of Five Civilized Tribes”),《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第68卷第3期(1978年9月)。

②克劳迪奥·桑特:《英国人决心奴役他们所有人》(Claudio Saunt,“The English Has Now a Mind to Make Slaves of Them All:Creeks,Seminoles and the Problem of Slavery”),《美国印第安人季刊》(American Indian Quarterly)第22卷第1~2期(1998年冬季—春季号)。

③乌尔里克·菲利普斯:《美国黑人奴隶制》(Ulrich B.Phillips,American Negro Slavery),纽约1918年版;约翰·霍普·富兰克林:《从奴隶制到自由》(John Hope Franklin,From Slavery to Freedom),纽约1964年第2版;肯尼斯·斯坦普:《奇特的制度》(Kenneth M.Stamp,The Peculiar Institution),纽约1956年版;罗伯特·福格尔、斯坦利·伊格尔曼:《背负十字架的年代》(Robert W.Fogel and Stanley L.Engerman,Time on the Cross),波士顿1974年版。

④安妮·阿比尔:《作为蓄奴者和退出联邦者的美国印第安人》(Annie H.Abel,The American Indian as Slaveholder and Secessionist),克里夫兰1915年版;怀亚特·杰尔兹:《黑人与巧克托、奇克索印第安人的关系》(Wyatt F.Jeltz,“The Relations of Negroes and Choctaw and Chickasaw Indians”),《黑人史杂志》(The Journal of Negro History)第33卷第1期(1948年1月);J.H.约翰逊:《黑人与印第安人关系的文献证据》(J.H.Johnson,“Documentary Evidence of the Relations of Negroes and Indians”),《黑人史杂志》(The Journal of Negro History)第14卷第1期(1929年1月);肯尼斯·波特:《当前美国境内黑人与印第安人的关系》(Kenneth W.Porter,“Relations between Negroes and Indians within the Present Limits of the United States”),《黑人史杂志》(The Journal of Negro History)第17卷第3期(1932年7月);威廉·威利斯:《分而治之:东南部的红种人、白人与黑人》(William P.Willis,“Divide and Rule:Red,White,and Black in the Southeast”),《黑人史杂志》(The Journal of Negro History)第48卷第3期(1963年7月)。

⑤威廉·麦克洛克林:《红皮肤印第安人、黑人奴隶制与白人种族主义》(William G.Mcloughlin,“Red Indians,Black Slavery and White Racism:America’s Slaveholding Indians”),《美国季刊》(American Quarterly)第26卷第4期(1974年10月);帕特里克·明奇斯:《切罗基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Patrick N.Minges,Slavery in The Cherokee Nation:The Keetoowah Society and the Defining of A People,1855-1867),纽约2003年版。

⑥R.小哈里伯顿:《红种人高于黑人》(R.Halliburton,Jr.,Red Over Black:Black Slavery among the Cherokee Indians),威斯康星州韦斯特波特1977年版;迈克尔·多伦:《五大文明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第68卷第3期(1978年9月);萨达·珀杜:《奴隶制与切罗基社会的演进(1540-1866)》(Theda Perdue,Slavery and the Evolution of Cherokee Society,1540-1866),诺克斯维尔1979年版。

⑦詹姆斯·穆尼:《切罗基人的神话》(James Mooney,“Myths of The Cherokees”),《美国人类学局第19个年度报告》(Nineteenth Annual Report of the Bureau of Ethnology),华盛顿特区1900年版,第214页。

⑧伊莱亚斯·布迪诺特:《对白人的演讲》(Elias Boudinot,“An Address to the Whites”),费城1826年版,第8页。http://dlg.galileo.usg.edu/meta/html/dlg/zlna/meta_dlg_zlna_bdt001.html。

⑨奥利弗·奈特:《切罗基人的历史(1830-1846)》(Oliver Knight,“History of the Cherokees,1830-1846”),《俄克拉荷马编年》(Chronicles of Oklahoma)第34卷第2期(1956年)。

⑩威廉·G.麦克洛克林:《新共和国中的切罗基复兴》(William G.McLoughlin,Cherokee Renascence in the New Republic),普林斯顿1986年版,第299页。

(11)诺曼·阿瑟·格雷伯纳:《俄克拉荷马印第安人的开拓性农业》(Norman Arthur Graebner,“Pioneer Indian Agriculture in Oklahoma”),《俄克拉荷马编年》(Chronicles of Oklahoma)第23卷第3期(1945年)。

(12)诺曼·阿瑟·格雷伯纳:《俄克拉荷马印第安人的开拓性农业》,第247页。

(13)乔治·卡特林:《北美印第安人》(George Catlin,North American Indians)第2卷,纽约1989年版,第140页。

(14)詹姆斯·阿代尔:《美国印第安人史》(James Adair,History of the American Indians),伦敦1775年版,第330页。见数据库:Eigh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ECCO)。

(15)李·米勒编:《来自内心:美国印第安人的声音》(Lee Miller,ed.,From the Heart:Voices of the American Indians),纽约1995年版,第131页。

(16)萨达·珀杜:《切罗基妇女:性别与文化转变(1700-1835)》(Theda Perdue,Cherokee Women:Gender and Culture Change,1700-1835),林肯1998年版,第1部分。

(17)加里·纳什:《红种人、白人与黑人:早期北美的民族》(Gary B.Nash,Red,White,and Black:The Peoples of Early North America),新泽西州上萨德尔河2006年版,第12~13页。

(18)温斯罗普·乔丹:《白种人的负担:美国种族主义的历史渊源》(Winthrop D.Jordan,The White Man’s Burden:Historical Origins of Racism in the United States),纽约1974年版,第49~50页。

(19)威廉·G.麦克洛克林:《新共和国中的切罗基复兴》,第43页。

(20)《切罗基凤凰》(Cherokee Phoenix),1829年1月21日。

(21)萨达·珀杜:《“混血”印第安人:早期南部的种族建构》(Theda Perdue,“Mixed Blood”Indians:Racial Construction in the Early South),佐治亚州阿森斯2003年版,第65页。

(22)查尔斯·哈德逊:《美国东南部印第安人》(Charles Hudson,The Southeastern Indians),诺克斯维尔1976年版,第192~193页。

(23)萨达·珀杜:《奴隶制与切罗基社会的演进(1540-1866)》,第12、16~18页。

(24)克劳迪奥·桑特:《英国人决心奴役他们所有人》,第161页。

(25)詹姆斯·阿代尔:《美国印第安人史》,第3页。

(26)肯尼斯·波特:《当前美国境内黑人与印第安人的关系》,《黑人史杂志》第17卷第3期(1932年7月)。

(27)利奇·小赖特:《他们所知道的唯一土地》(J.Leitch Wright,Jr.,The Only Land They Knew:The Tragic Story of the American Indians in the Old South),纽约1981年版,第257~258页。

(28)帕特里克·明奇斯:《切罗基部落中的黑人奴隶制》,第9页。

(29)詹姆斯·梅里尔:《评论:切罗基文化中的奴隶制问题》(James H.Merrel,“Review: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Cherokee Culture”),《美国历史评论》(Reviews in American History)第7卷第4期(1979年12月)。

(30)约翰·布里克尔:《北卡罗来纳自然史》(John Brickell,The Natural History of North Carolina),都柏林1737年版,第263页。见数据库:Eigh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ECCO)。

(31)威廉·威利斯:《分而治之:东南部的红种人、白人与黑人》,《黑人史杂志》第48卷第3期(1963年7月)。

(32)詹姆斯·阿克斯特尔:《内部入侵:殖民地时期北美诸文化的竞争》(James Axtell,The Invasion Within:The Contest of Cultures in Colonial North America),剑桥1985年版,第131~178页。

(33)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纪事》(Thomas Jefferson,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查珀尔希尔1955年版,第62页;朱利安·博伊德等编:《托马斯·杰斐逊文集》(Julian P.Boyd,et al,eds.,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第7卷,普林斯顿1950年版,第185页。

(34)詹姆斯·阿代尔:《美国印第安人史》,第4页。

(35)罗伯特·贝弗利:《弗吉尼亚的历史与当前状况》(Robert Beverley,Th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State of Virginia),伦敦1705年版,第89页。见数据库:Eigh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ECCO)

(36)詹姆斯·布鲁克斯编:《肤色界线的混淆:印第安人与黑人在北美的经历》(James F.Brooks,ed.,Confounding the Color Line:The Indian-Black Experience in North America),林肯2002年版,第141页。

(37)(38)温斯罗普·乔丹:《白种人的负担》,第48、46页。

(39)埃德蒙·摩根:《美国的奴隶制,美国的自由:殖民地时期弗吉尼亚经受的考验》(Edmund Morgan,American Slavery,American Freedom:The Ordeal of Colonial Virginia),纽约1975年版,第329页。

(40)威廉·G.麦克洛克林:《新共和国中的切罗基复兴》,第55页。

(41)詹姆斯·梅里尔:《卡陶巴印第安人的种族教育》(James H.Merrell,“The Racial Education of the Catawba Indians”),《南部史杂志》(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第50卷第3期(1984年8月)。

(42)詹姆斯·梅里尔:《卡陶巴印第安人的种族教育》,第382页。

(43)沃尔特·劳里、马修·克莱尔·克拉克编:《美国国务文件:印第安人事务》(Walter Lowrie and Matthew St.Clair Clarke,eds.,American State Papers:Indian Affairs)第1卷,华盛顿特区1832年版,第461页。

(44)萨达·珀杜:《奴隶制与切罗基社会的演进(1540-1866)》,第48页。

(45)凯瑟琳·霍兰·布兰德:《克里克印第安人、黑人与奴隶制》(Kathryn E.Holland Braund,“The Creek Indians,Blacks,and Slavery”),《南部史杂志》(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第57卷第4期(1991年11月)。

(46)凯特加·梅:《1830-1920年代克里克与切罗基部落中的非洲裔美国人与土著美国人:冲突与联合》(Katja May,African Americans and Native Americans in the Creek and Cherokee Nations,1830’ to 1920s:Collision and Collusion),纽约1996年版,第38页。

(47)罗伯特·斯宾塞等:《土著美国人:史前史和北美印第安人的种族学》(Robert F.Spencer et al.,The Native Americans:Prehistory and Ethnology of the North American Indians),纽约1965年版,第301页。

(48)威廉·G.麦克洛克林:《新共和国中的切罗基复兴》,第10页。

(49)尼尔·索尔兹伯里:《神灵与上帝:印第安人、欧洲人与新英格兰的创建,1500-1643年》(Neal Salisbury,Manitou and Providence:Indians,Europeans,and The Making of New England,1500-1643),纽约1982年版,第42页。

(50)查尔斯·琼斯:《Tomo-chi-chi的历史轨迹》(Charles C.Jones,Historical Sketch of Tomo-chi-chi,Mico of the Yamacraws),阿拉巴马1868年版,第45页。

(51)克劳迪奥·桑特:《英国人决心奴役他们所有人》,第160页。

(52)詹姆斯·奥尔森、雷蒙德·威尔逊:《20世纪的土著美国人》(James Olson and Raymond Wilson,Native American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厄巴纳1984年版,第122~123页。

(53)保罗·卡尔森:《大平原印第安人》(The Plain Indians),得克萨斯州科里奇站1998年版,第71~73页。

(54)奥克韦萨恩笔录:《1973年来自翁迪德尼的声音》(Akwesasne Note,Voices from Wounded Knee,1973:In the Words of the Participants),纽约1974年版,第96页。

(55)查尔斯·罗伊斯:《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Charles Royce,The Cherokee Nation of Indians),芝加哥1975年版,第46~55、91~100页。

(56)詹姆斯·阿代尔:《美国印第安人史》,第17页。

(57)威廉·G.麦克洛克林:《新共和国中的切罗基复兴》,第284页。

(58)R.小哈里伯顿:《红种人高于黑人》,第50页。

(59)《切罗基凤凰》,1828年4月10日。

(60)《切罗基凤凰》,1828年4月24日。

(61)怀亚特·杰尔兹:《黑人与巧克托、奇克索印第安人的关系》,第29~31页。

(62)丹尼尔·利特菲尔德、玛丽·安·利特菲尔德:《比姆斯家族:印第安人领地的自由黑人》(Daniel F.Little field,JR.,and Mary Ann Littlefield,“The Beams Family:Free Blacks in Indian Territory”),《黑人史杂志》(The Journal of Negro History)第61卷第1期(1976年1月)。

(63)乔赛亚·格雷格:《大草原地区的贸易》(Josiah Gregg,“Commerce of The Prairies”),见鲁本·思韦茨编:《早期西部行记(1748-1846)》(Reuben Gold Thwaite,ed.,Early Western Travels,1748-1846)第20卷,克里夫兰1904-1907年版,第304页。

(64)查尔斯·惠普尔:《美国对外传教士团代表委员会与奴隶制的关系》(Charles K.Whipple,Relation of the 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the Foreign Missions to Slavery),波士顿1861年版,第88页。

(65)R.小哈里伯顿:《红种人高于黑人》,第15~16页。

(66)乔治·卡特林:《北美印第安人》第2卷,第139页。

(67)查尔斯·惠普尔:《美国对外传教士团代表委员会与奴隶制的关系》,第94页。

(68)亨利·本森:《在巧克托印第安人中生活以及美国西南部概览》(Henry C.Benson,Life Among the Choctaw Indians,and Sketches of the Southwest),辛辛那提1860年版,第33~34页。

(69)格兰特·福尔曼:《加利福尼亚途径俄克拉荷马的横跨大陆邮政线路》(Grant Foreman,“The California Overland Mail Route Through Oklahoma”),《俄克拉荷马编年》(Chronicles of Oklahoma)第9卷第3期(1931年9月)。

(70)托马斯·法姆厄姆:《西部大草原、阿纳瓦克和洛基山脉以及俄勒冈行记》(Thomas Jefferson Farnham,Travels on the Great Western Prairies,the Anahuac and Rocky Mountains,and in the Oregon Country),见思韦茨编:《早期西部行记(1748-1846)》第28卷,第121页。

(71)卡罗琳·福尔曼编:《1844年春塞耶·哈里斯印第安人领地游记日》(Carolyn Thomas Foreman,ed,“Journal of a Tour in the Indian Territory by N.Sayer Harris in the Spring of 1844”),《俄克拉荷马编年》(Chronicles of Oklahoma)第10卷第2期(1932年6月)。

(72)约翰·埃勒:《眼泪之路:切罗基部落的兴衰》(John Ehle,Trail of Tears: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Cherokee Nation),纽约1988年版,第362页。

(73)美国人口统计局:《1860年的美国人口》(Bureau of the Census,Popu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1860:Compiled from the Original Returns of the Eighth Census),华盛顿特区1864年版,“导言”,第15页。

(74)克劳迪奥·桑特:《自由的悖论:印第安人领地重建时期的部落主权与黑人解放》(Claudio Saunt,“The Paradox of Freedom:Tribal Sovereignty and Emancipation during the Reconstruction of Indian Territory”),《南部史杂志》(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第70卷(2004年2月)。

(75)(77)萨达·珀杜:《奴隶制与切罗基社会的演进(1540-1866)》,第129、143页。

(76)R.小哈里伯顿:《红种人高于黑人》,第126页。

(78)(79)唐纳德·小格林德、昆塔德·泰勒:《红种人对黑人:内战后印第安人领地的冲突与调试(1865-1907)》(Donald A.Grinde,J r.,and Quintard Taylor,“Red vs Black:Conflict and Accommodation in the Post Civil War Indian Territory,1865-1907”),《美国印第安人季刊》(American Indian Quarterly)第70卷第3期(1984年夏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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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奴隶制在美洲印第安人五个文明部落中的出现_种族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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