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刘芮[1]2016年在《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在过去三十余年间为我国吸引与利用外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现有外商投资法无法适应贸易、投资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本文在论述命题的背景、现状及意义的基础上,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渊源梳理入手,分析了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由于立法目的、适用条件、法的作用等原因的不同,导致它们在投资主体、设立基础与设立原则、增资减资方式、治理结构、股权转让、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本身存在逐案审批制、双轨制、与私法自治理念冲突等缺陷。提出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构想与建议:首先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应剥离商事组织法,原因是企业法律形态概念明晰的独立价值、外商投资法律的理性定位与现实要求。其次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模式选择,分析了美国、日本、加拿大、中国等主要国家外商投资立法模式,及我国内外资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赞成从复合双轨制过渡到法典制此种立法模式,原因是其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状况;法典制立法模式一般采用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包含《外国投资法》、与外国投资行为相关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再次新旧法衔接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破除“伪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困境;新旧法衔接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即相关法律联动修改,新旧法衔接应具有可操作性及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界定。最后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办法:一是参照适用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二是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协调。

张放[2]2007年在《WTO框架下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制度,一直是各国外资法关注的焦点问题。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从东道国角度看,就是指一国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接受何种投资、投资的领域、投资准入的条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审批等内容。从投资者角度讲,就是指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管辖领域的权利和机会。其实质是东道国有权从本国利益出发,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商投资进入以及进入的领域和条件。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问题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上,属于东道国对其本国境内跨国投资活动进行管制的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目前,跨国直接投资发展迅猛,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但是,当今国际投资的缺陷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投资多边协议,而只是零散地存在于双边、区域和多边的相关的法律文件中。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和WTO协定的全面生效,促进了国际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国际投资活动加以规范。在此背景下,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先后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在构成WTO规则体系的各项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投资的关系最为密切。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带来了外资地区分布不平衡、产业结构失衡和危及产业安全等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必然受其多边投资规则的约束。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与WTO有关多边国际投资协议存在不少差距,尤其表现在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方面。为完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本文从规范我国外资立法权限、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修改与WTO投资协议不协调的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以及建立其他相关配套法这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程莉[3]2005年在《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为创造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实现我国外资政策和对外经济发展战略,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尽管已经在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向纵深方向的发展,我国外资法逐渐呈现出诸多的不足和缺陷。为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我国已经按照中国入世承诺议定书的要求,对我国外资法的基本构成作了重大修订。由于是为应对中国入世的需要,因此,本身并没有对现行外资法作较大调整,只是针对三资法违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而外资法存在的诸多缺陷与立法的不足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完善。本文即从分析WTO体制下我国外资立法面临的严峻挑战入手,然后探寻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导向,最后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体系,辨析其整体上存在问题的根源,继而对未来外资法律制度框架提出基本设想,试图对我国外资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性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分为三章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第一章对WTO体制下我国外资立法面临的严峻挑战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整个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趋势,然后分析我国外资法中与WTO法律规则体系相背离的一些主要问题,包括市场准入方面、外资待遇方面以及透明度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分析了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导向。本章首先介绍了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导向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接着分析了我国当前外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导向并对其本身及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最后通过分析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导向的内外部环境,提出了未来外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导向的几点思考。 第三章是文章的主体,探讨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完善。本章首先从我国外资立法的模式、层次结构方面介绍了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体系,接着从几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存在问题的根源,最后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基本设想。

张霖夏[4]2011年在《加拿大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及对外政策研究_兼论对中国投资法的借鉴意义》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不断的今天,投资自由化迅速发展。各国在纷纷对外商推出优惠政策以吸引大量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同时,也不断向外进行资本输出和扩张,以实现本国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双赢目的。加拿大也不例外,加政府通过不断制定、修改和完善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本国外资法和对外投资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投资自由化的需要。加拿大的投资法制环境比较完善,本文在对加拿大投资法律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加拿大外资立法的经验,同时依据我国在投资方面的积累,对我国的投资法和对外投资法制这双向投资环境的完善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加拿大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概述,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加拿大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行了阐释,为下文的展开进行铺垫。在第二章笔者对加拿大规范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先介绍了加拿大投资法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再对加拿大投资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细致介绍,从宏观到微观对加拿大投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在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加拿大的对外投资政策。通过加拿大目前对本国的企业海外投资现状的介绍,对加拿大对外投资促进、保护和管制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分析。在最后第四章对加拿大与我国的投资环境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法和对外投资法的建议,对我国外资法的立法机制和立法内容进行完善,同时对我国的对外投资法建立管理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郑贵贤[5]2008年在《中沙(沙特阿拉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以四部分的篇幅,即投资法概要、中沙两国外资法立法发展和主要立法内容、外资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和中沙两国外资法发展方向,分别从纵向上和横向上展开,分析两国的立法特征,彼此可以相互参考借鉴的方面,以及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两国外资法发展的方向和共同面对的问题。关于投资法概要部分,本文给出世界各国对外资法从不同角度给出不同的定义,并与中国的定义和沙特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归纳出外资法的主要特征,指出外资法主要是指外资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关于外资法立法发展,本文从纵向上梳理了中国和沙特的外资法立法演进,根据有关的标准,将两国的外资法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不同的阶段出台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以体现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发展和管理对外资法的需要。该部分对主要的法律规范内容也有一定的罗列,反应当时立法诉求,本部分同时对中沙两国外资法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关于外资法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本文对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这些制度会影响到外商利益和财产保障,是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环境的主要方面。本部分主要锁定在外资优惠制度,开放领域和外资法律保障方面展开论述,比较两国在这几个制度领域方面存在的异同。结束部分,中沙两国的发展方向,本文分析中国外资法将在立法结构和立法层次方面的发展趋势和沙特在WTO环境下外资有关法律的发展方向,以及作为共同的法律本质,两国在外资法方面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开放。

孙照[6]2006年在《WTO框架下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及其完善》文中提出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制度,一直是各国外资法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国际投资法理论与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以外国投资机构建立为准,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外商投资准入阶段和外资运营阶段。外商投资的准入,从东道国角度看,就是指一国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接受何种投资、投资的领域、投资准入的条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审批等内容。从投资者角度讲,就是指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管辖领域的权利和机会。其实质是东道国有权从本国利益出发,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进入以及进入的领域和条件。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问题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上,属于东道国对其本国境内跨国投资活动进行管制的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目前,跨国直接投资发展迅猛,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然而,当今国际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缺乏一个统一的国际投资多边协议,而只是零散地存在于双边、区域和多边的相关的法律文件中。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和WTO协定的全面生效,促进了世界范围内国际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国际投资活动加以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先后为国际投资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在构成WTO规则体系的各项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投资的关系最为密切。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外资地区分布不平衡、产业结构失衡和危及产业安全等负面影响。此外,我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必然受其多边投资规则的约束。我国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与WTO有关多边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存在不少差距,尤其表现在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三个方面。为完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本文从规范我国外资立法权限、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修改与WTO投资协议不协调的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以及建立其他相关配套法这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张英[7]2000年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强化和优化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调控是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必然选择。20年来,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外资法律制度”)对构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投资实践的发展,一些外资法律制度对投资实践的制约作用日渐突出,还存在与GATT为核心的国际投资规则衔接的现实问题。探讨当前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简要回顾我国外资法律制度发展进程,对其现状进行利弊分析,指出完善外资立法的内在和外在动因,提出完善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重点就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并对完善外资法律制度体系的立法模式提出构想。本文共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本文前言,旨在说明本文选题所处的时代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对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评析,指出其弊端所在。第一,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进行了法律分析,指出它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简要回顾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指出各个阶段立法的特点;第三,着重对现存外资法律制度进行利弊分析,侧重于揭示其四个方面的弊端:即内外资法律地位不平等,扼制公平竞争;对外商投资行为缺乏科学的法律规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投资后期监管缺乏法律规制,说明完善外资法律制度的内在动因。 第三部分,说明完善外资法律制度的外部动因。结合当今国际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如跨国公司成为主要投资主体;以并购为主要形式的股权投资成为主要投资方式,说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已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影响下产生变化。随着加入WTO 进程的加快,我国外资立法面临重构,以此说明完善外资立法的不仅必要而且相当紧迫。 第四部分,阐述完善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国民待遇原则法定化;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适当超前,取得竞争优势。 第五部分,针对外商投资审批制度、股权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外资并购法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指出现行审批制度的缺陷是;审批体制分散、标准不统一、程序和方法繁琐。建议改革审批体制,设立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实行单一审批制;完善特定行业的审批程序,实行有别于一般项目的“资质审定-设立审批-资质审批”审批制度;改“逐一审批”的方法为“选择审批”方法,提高审批效率;规定外资资质标准,提高审批透明度。 二、外资股权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外资股权比例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及外商增资扩股的趋势,建议完善外资股权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在产业政策立法中,按照不同行业对外商股权比例进行不同的限制方法;在允许外资控股的行业中规定控股期限或者控股的最高比例;改“国有资产控股”为“中方资产控股”,不在区分所有制界限;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制定国内《控股公司条例》,通过控股公司为中方提供控股资金支持。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股东会缺位、监事会缺位以及董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参照国外立法,设立股东会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重构董事会制度,明确其议事规则和董事的义务与职责;增设监事会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四、外资并购法律制度 指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主要问题:即没有通行国内的统一的并购规范,即使是内资企业的并购也未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并购法律规范;外资并购的待遇标准等同于新设式外商投资,没订单独进刀现定,使得外资并购低成本扩张;外资并购产业政策中也没有体现对并购活动的规制;外资并购审批也存在新设式外资项R审批的特点,中批环节多、效率低卜建议完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其并购的产业领域;制定《反垄断删确立并购审查机制,明确并购方的事前报告义务;对外资并购实行“特别审批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第六部分,对于完善外资法津制度体系的模式进行探讨;针对我国当前立法权限分散。内容滞后、至复,以及缺乏血瞻性的弊端,通过利弊分析指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法典式”模式。

彭忠波[8]2004年在《我国外资法律体系重构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资法作为我国调整及管理外国投资关系的专门法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贯彻实施我国外资政策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我国外资法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济全球化及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国内经济体制的转轨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都对我国外资法的重构提出了客观要求。鉴于外资法重构所涉问题的广泛性,本文选择了外资法律体系重构中的几个基础问题进行分别论述。本文在对我国的目前外资法律体系进行仔细考察之后,选择从对我国外资法调整对象的分析入手,对外资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重新界定,意图为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构打好根基。其后,本文探讨了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构模式问题,对外资法律体系重构的基本方向和具体模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最后,本文对外资法律体系重构的指导原则进行详细论述,试图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重构的基本原则、立法理念提供参考性意见。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有4章。 第一章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进行了仔细考察,并总结出我国目前外资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症结所在。 第二章主要对我国外资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对我国目前外资法律体系中外资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一般界定,然后,通过同民商法调整对象及国内其他经济法部门调整对象的比较,对外资法调整对象的应有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接着,在对其他国家外资法调整对象进行横向比较之后,又对外资法调整对象的构成范围进行具体阐释。 第三章主要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构模式进行研究。首先对当今世界外资立法的三种主要模式进行逐一评介。然后,对我国学者之间就外资法立法模式选择的不同构想进行简单的评析,接着,又对外资法立法模式选择应考虑的因素进行归纳,最后提出我国外资法重构应采取的立法模式。 第四章主要对外资法律体系重构的指导原则进行理论上的探讨。首先对外资法律体系重构应遵循的四个一般原则进行阐释,接着又对外资法律体系重构应遵循的三个具体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常瑞锋[9]2006年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制定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为代表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体系,以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适应跨国并购迅速发展的形势,我国又制定了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代表的并购法律体系。上述法律、法规在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外资威胁我国产业安全的现象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在分析了外资对我国产业安全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法律对策。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外商直接投资和产业安全的概念辨析。外国投资者或者与之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个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境内进行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拥有一定控制权的行为。外商直接投资形势日益多样化,尤其是外资并购所占的地位日益上升。产业安全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命脉具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并能够实现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从而使本国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并能够抵御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冲击。第二部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不利影响进行分

王彬[10]2017年在《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规则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式自由主义范式发展为背景,以越来越具有资本输入大国与资本输出大国双重混同身份的我国国情为基础,以我国正在试行并逐步推广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国投资管理模式为重心,综合运用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学、立法学、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知识和方法,提出和论证了在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透明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趋势下,建立和完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必然性、正当性和应然性。本文以我国即将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国投资管理模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厘清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外国投资、安全、国家安全等,明确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法治化,论述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利益理论和新国家安全理论等,论析了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概括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特征;梳理了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独立、从片面到全面三个过程,以及独立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建立前阶段、建立阶段和试验及方向选择三个阶段,并指出了其不足——“国家安全”等相关概念模糊而混乱,外国投资准入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三者权责不清,以及目前《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总结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法国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以及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上述不足和问题,就完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最核心的四个方面——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在审查对象上要强调实际控制,以控制效果来确定“外国投资”的范围;在审查标准上应坚持模糊化和确定性的平衡,并体现我国的国情;在审查机构上主张由商务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合理分工,权责分明;在审查程序上应体现效率性和审查抑制主义,并建立适当的权利救济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这些立法建议旨在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在研究视野上,始终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置于国际、国内两种环境和背景影响之下,使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既借鉴国际,又立足国内,既与国际接轨,但又有中国特色;一是在研究重点上,立足于我国外国投资管理制度的大范畴之下,厘清了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区分,并试图建立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而这正是我国现有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最为缺乏的;一是在研究理念上,本文坚持内嵌式自由主义范式,认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坚持投资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坚持“去政治化”,反对宽泛化,恪守审慎审查,力求“备而少用”;一是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和《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立法动向进行了评析,保证了研究的前沿性和新颖性,旨在为我国正在建构和完善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新进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刘芮. 广州大学. 2016

[2]. WTO框架下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 张放.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3].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D]. 程莉. 武汉大学. 2005

[4]. 加拿大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及对外政策研究_兼论对中国投资法的借鉴意义[D]. 张霖夏. 吉林大学. 2011

[5]. 中沙(沙特阿拉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郑贵贤. 贵州大学. 2008

[6]. WTO框架下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及其完善[D]. 孙照. 湘潭大学. 2006

[7].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张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8].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重构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D]. 彭忠波. 武汉大学. 2004

[9].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D]. 常瑞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D]. 王彬. 吉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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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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