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律失败的原因及对策_法律论文

当前我国法律失败的原因及对策_法律论文

当前中国法律失灵的原因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法律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失灵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法律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关系错位,解决法律失灵的问题也应当从理顺利益关系入手。

一、法律失灵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关系错位

法律失灵是一种国家机关故意放纵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的社会现象,其实质是部分社会成员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失灵说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不能说法律失灵。法律失灵同时说明法律尚能基本维持其效力,否则不是法律失灵,而是法律失效。国家机关是法律的实施机关,法律失灵的原因是国家机关故意放纵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故意放纵,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保护主义:地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帮助本地当事人谋求非法的竞争优势;或者运用司法权力,枉法裁判,应当判决本地当事人败诉却判决其胜诉,应当将本地方当事人的财产执行给对方当事人却拒绝执行。有时地方党的机关、权力机关也对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偏袒本地当事人。

(二)部门本位主义:国家机关违法为本机关和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争取法外权力。除为本机关争取法外权力外,涉及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争议,往往不讲原则为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撑腰,或者对国家法律作歪曲解释以支持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或者纵容甚至支持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的甚至与违法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结成犯罪团伙,共同欺压百姓。

法律失灵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机关经费不足,行政经费有部分要从实施法律的活动中收取。

首先,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对地方而言,“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弊端克服不力,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国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其结果,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贫富不均。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财政自给有余,不仅地方建设资金充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收入也要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西部欠发达地区财政拮据,国家机关日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得不到保证,其工作人员的收入也时常拖欠,国家统一出台的增加工资的政策常常因为资金问题得不到兑现。为了改善自己的财政状况,想方设法增加行政经费,各地方无不培植并保护本地方的税源,无不扶持本地方的企业;这种扶持一旦超出法律的规定,就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聚财敛财的积极性,但如果对其负面效应不予以克服,就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其次,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对本机关和本系统而言,尚需通过法律实施活动收取费用弥补,导致部门本位主义。目前,我国国家机关的开支仍不是完全由财政保证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机关筹集资金解决的。无论多高规格的国家机关,其领导无不分出精力筹集资金,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增加其所在机关工作人员收入的资金,保证其所在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部分不能减少,并有适当上升。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在实施法律活动中有收入的国家机关,自筹资金比较容易,行政经费比较充裕,工作条件相对较好,其工作人员的收入也相对较高;在实施法律活动中没有收入的国家机关,自筹资金则相对困难,行政经费短缺,工作条件较差,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也相对偏低;另有一些国家机关财政完全不负担行政经费,其行政开支包括其工作人员的所有收入,完全靠在实施法律活动中的收入解决。这样,因在实施法律活动中的权力大小不同,不仅不同地方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多寡不同,其工作人员国家财政支出外的收入水平相差悬殊,同一地方不同国家机关行政经费也不尽相同,其工作人员的收入也存在差异。这就迫使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想方设法,尽可能扩大权力,开辟收入来源,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国家机关自筹资金的能力如何,成为能否吸引并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为了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为本系统下级国家机关吸引并留住人才创造条件,无不为本机关乃至本系统国家机关争取权力。争取权力的努力超出法律的范围,就是部门本位主义。

最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的泛滥,使法律的权威受到重大伤害,助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风气。一是执法活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眼中,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法律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盛行的国家机关丧失权威的同时,也对伺机钻法律空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去约束力。二是,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思想指导下开展执法活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给伺机钻法律空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打着执法的旗号,浑水摸鱼,牟取个人的私利;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其牟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还可能得到上级国家机关的庇护。在法律软弱无力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然产生腐败。

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实施法律的部分经费要从实施法律的活动中收取,利益关系发生错位,导致了法律失灵。本来,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机关,经济主体就是经济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充当合法权益保护人和利益冲突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维护法律的尊严。正如裁判不能参加比赛一样,国家机关需要保持公正的、超脱的地位,其实施法律的经费应当由国家财政保证。然而,由于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部分经费要从实施法律的活动中收取,国家机关也变成了一般经济主体。首先,地方国家机关需要扶持本地企业成为稳定的税收来源,使得地方国家机关对本地企业存在依赖关系,他们更多的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而不那么关注企业是否违法;甚至在企业能提供更多的税收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这种态度,使得企业有恃无恐。它们只需向地方国家机关交税,而不关注法律的规定及其权威。为了谋求与外地企业的竞争优势,它们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其次,国家机关经费不足需要从法律实施活动中收取,使得国家机关不去关注法律实施的效果,而更多地关注收取的费用的多少。这样一来,国家机关实施法律在一定的意义上并不希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受到制止,国家机关就会断了财源。国家机关的这种态度,实际上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违法犯罪分子将其部分非法所得以罚款等的名目交给国家机关,换来国家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默许甚至赞许。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部分经费要从实施法律的活动中收取,必然导致法律失灵。

二、理顺利益关系,解决法律失灵的问题

既然法律失灵由国家机关利益关系错位引起,则解决法律失灵的问题必须从理顺利益关系入手,解决国家机关利益关系错位问题。

一、完善财政体制改革,从财政上保证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禁绝国家机关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收取的费用补充行政经费不足、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对国家机关进行清理,凡承担国家职能的单位,一律纳入国家机关编制,其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重新核定并定期调整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按核定、调整的标准由国家财政足额拨付;重新核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承担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一律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重新核定、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标准,标准过高的降下来,属于正常范围、但未纳入标准、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部分一律由国家财政支付。“分灶吃饭”的财政八进制改革的方向无疑应当坚持,但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地方财政不足以支付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入的情况下,由上级财政直至中央财政予以补充,保证由财政支付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入。

二、改革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利益关系错位,不仅建立在国家机关对企业的依赖上,也建立在企业对国家机关的依赖上。设想如果企业对国家机关没有依赖,企业建立竞争优势无需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国家机关不存在培植税源大户问题,地方保护主义也就没有生存的土壤。现实情况恰恰相反,企业要谋求与同行的竞争优势,很多方面还需要借助国家机关的力量。实际上,正是由于在谋求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竞争优势方面,国家机关与本地企业目标一致,才使得二者相互依赖,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

然而,地方保护主义虽然使本地的企业获得与外地企业相比较的竞争优势,但严重恶化了市场气氛,污染了竞争空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不断发展,必须与包括外地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而地方保护主义却阻碍这种联系。因此,绝大多数企业对地方保护主义是深恶痛绝的,企业对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敢怒不敢言,主要是因为企业对国家机关还存在依赖。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的外部措施是消除企业对国家机关的依赖,建立企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使得企业无需国家机关的帮助而独立自主的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在这方面,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许多措施无疑都是十分必要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性。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将分散的企业组织起来,有利于壮大企业与国家机关抗衡的力量;另一方面,企业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与国家机关联系,可以避免企业直接受到国家机关的影响,减轻企业对国家机关的依赖,建立企业与国家机关的力量均势。

三、改革政治体制,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控。相比较而言,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离经济主体更远,不存在对企业的直接的经济依赖,一般也不直接从法律实施的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因而与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国家机关相比,更具有公正实施法律的有效条件。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控,无疑有利于加强法律的权威。

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控,应当严格施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使有权机关及时知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使知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社会主体能及时向有权机关反映,从而将人民群众与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较好的解决了知情人无权过问、有权机关不知情的问题。很好的施行行政复议法,将大大改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控。

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控问题,学术界正在讨论司法机关垂直领导问题。应当认为,因为我国只有一套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我国目前具备司法机关垂直领导的条件。司法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人员由上级司法机关把关,经费由上级司法机关拨给,可以免除地方的利益纠葛,增强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控,是解决法律失灵的好措施。

四、改革法律的实施制度,防止国家机关从法律实施中收取费用,解决其行政经费不足的问题。法律实施有时不可避免的需要收取某些费用,但应当避免行使法律实施权的行政机关直接从法律实施中收取费用。首先,应当将法律实施中可以收取费用的工作同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工作尽可能区别开来,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检验检测,尽可能交由中介机构或者没有法律实施国家权力的事业单位进行并由他们收取费用,演变成市场的服务行为,就能免除国家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瓜葛。其次,应当严格施行行政处罚法有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确定了行政处罚的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将不再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收取费用,而由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收取,统一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施行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的施行,可以有效地解决执法的行政机关不去制止违法行为,而仅关注其罚没收入的问题。

标签:;  ;  ;  ;  ;  

当前我国法律失败的原因及对策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