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对审计风险的影响_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对审计风险的影响_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对审计风险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法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将逐步建立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准确、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新《会计法》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和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新《会计法》的施行,规范了会计行为,净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有利于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一是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会计造假,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也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出现概率的降低。同时,新《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使其干预、干扰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审计的动机和行为就会减弱、减少,审计风险也会相应降低。二是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建帐,并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除了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外,还特别要求企业披露对外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同时对虚拟经济业务、帐外设帐、随意变更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造假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来说,这些都是风险领域,法律上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显然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的产生概率。三是新《会计法》规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就只能作详细审计。而现代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详细审计不仅不可能做到,反而会“挂一漏万”。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利用现代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从而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四是新《会计法》明确客户的义务及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保护注册会计师正当执业。如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资料,并不得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这些规定以往仅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作出,只对注册会计师有约束力而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施加足够的影响。新《会计法》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正当执业,打击胁迫、利诱注册会计师造假的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新《会计法》在赋予注册会计师从业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并强化了其从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违法执业和作假行为的审计风险将加大。由于原《会计法》的缺陷,在导致会计责任主体虚化的同时,也势必延伸至审计责任主体虚化。身处单位会计行为普遍失范、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的执业环境,面对众多“假帐真算”的审计对象,注册会计师很难做到不“假帐真审”,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谈不上有多少审计风险。如新《会计法》的施行,将为改变这一状况奠定重要的法制基石,提供一个新的转变契机。如新《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独立执业,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质量、独立承担审计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健全、完善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社会监督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也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国家监督的执法主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即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由此,新《会计法》在规范单位会计行为的同时,也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在明确会计责任、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同时,也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对事务所的管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监督,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执业和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全自律性运行机制。因此,违法执业和作假行为的审计风险加大,也就在情理之中。

当然,因违法执业或作假行为而出现审计风险,其原因并非仅仅在于原会计法律的不完善。概而言之,产生审计风险的因素还可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内部因素如:原事务所体制、制度、管理方面的弊端和缺陷;有的注册会计师业务、职业道德水平偏低等等。外部因素更为复杂多变,如:被审计单位体制改革,制度建设不到位;经营者借会计造假以谋利的动机,为其提供了成功率大于失败风险的可乘之机;以网络化和数码化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为会计业务提供了新的技术装备和手段的同时,也给会计造假提供了更新、更高级的违法犯罪手段,使审计对象更复杂,审计难度加大、潜在风险更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更加社会化,对审计报告的功能、质量要求也更加多样化,其不能满足某一方面使用要求而被视为“不实”或“不当”审计报告,并引起诉讼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等等。上述风险的产生原因及其主体行为,许多不在新《会计法》直接调节和规范的范围之内,但其责任后果,却要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承担,执业环境差与执业质量要求高的矛盾,是事务所一直感到困惑的一对矛盾,新《会计法》的施行将有利于维护会计市场,改善执业环境,但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脱钩改制后将自担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要看到新《会计法》施行后将减少风险的一面,更要看到其增加风险的一面,并及早在内部制度改革、机制转换、管理创新和队伍建设上采取对策、措施。惟此,才能适应新形势,求得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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