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五四时期的伦理文化_文化论文

论五四时期的伦理文化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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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伴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展,在怀疑、批判和否定传统文学、文字、艺术、思想、国民性格这样一种文化气氛中,伦理文化也作为关系人们社会生活和个人自由幸福的大事,引起思想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进而引发了伦理文化的论战与变革。

五四时期伦理文化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婚姻自由的伦理观、男女平等的伦理观和性伦进化的伦理观上。

婚姻自由的伦理观提倡:(1)自由恋爱。 主张结婚要以恋爱为基础,认为爱情与婚姻之间如“光色之与绘画,节奏之与音乐”(注:《陈望道文集》第1卷,15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 ),必须同时存在,失去一方,双方皆亡。(2)自由结婚。 婚姻要“完全凭着男女两人自由的意志,互相结合”(注:汉胄:《对于一个男女结合宣布式的谈话》,《觉悟》1921年6月7日。),反对他人从中干涉,废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自由离婚。“在现社会内, 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的很重要。”(注:《陈望道文集》第1卷,7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既然要自由结婚, 就该要求自由离婚!不然岂不是未结婚时要自由,结婚了便不要自由了吗?这样,还可以说是一个爱自由者吗?”(注:《陈望道文集》第1卷,28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要“救济中国现行‘吃人的婚制’下无爱情的夫妇”,“‘离婚’就是挽回你们性命、幸福的神”(注:崔溥:《救济无爱情的夫妇唯一的方法:离婚》,《共进》1920年4 月15日。)。(4)自由再嫁。认为寡妇再嫁问题, 完全是“一个个人问题”,要按本人的意愿去办,万不能“为了褒奖条例,为了贞节牌坊”(注: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新妇女》第2卷第2 号, 1920年4月15日。)而断了再嫁的念头。

男女平等的伦理观提倡:(1)教育平等。 戊戌和民初就有人提出女子应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五四时期又有人提出了“大学开放女禁”和“中学男女同校”的主张。蔡元培说,欧美大学无不男女并收,北京大学招生时,“倘有程度相合之女学生,尽可投考。如程度及格,亦可录取也”(注:《中华新报》,1920年1月1号。)。为使女子中学毕业后能直接报考大学,有人主张要中学男女同校(注:徐植仁:《我对于中学男女同校的主张》,《觉悟》1921年12月29日。)。(2)参政平等。五四时期进步人士在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过程中,接受了西方的女权学说,认为妇女参政是解决妇女问题的先导,并向女界呼吁:“我国二万万女同胞聪明不比男人弱,已醒的,别要再睡,未曾醒的,快快醒起来。共同研究自身切己的问题吧!怎样组织?怎样进行?必定要达到女子参政的目的才止。”(注:苏宗武:《我国女子参政问题》,《新中国》第2卷第6号,1920年6月15日。)

性伦进化的伦理观提倡:(1)男女社交公开。 “社交公开是使女子取得社会上地位的第一步”(注:东荪:《妇女问题杂评》,《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8号,1919年12月15日。)。胡适说,男女社交公开,可以“渐渐的把男女的界限都消灭了,把男女的形迹也都忘记了。这种‘忘形’的男女交际,是增进青年男女自治能力的唯一方法”(注:胡适:《论女子为强暴所污》,《胡适文存》第1集卷4,(台)远东图书公司1983年版,650页。)。这种“忘形”的男女交际, 是相互视为“人”的平等交际,是对“男女有别”的封建道德的否定。(2 )反对封建贞操观。主张“一、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二、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损失。平心而论,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无意中砍伤了一只手,或是被毒蛇咬了一口,或是被汽车碰伤了一根骨头。社会上的人应该怜惜她,不应该轻视她。……三、娶一个被污了的女子,与娶一个‘处女’,究竟有什么分别?若有人敢打破这种‘处女迷信’,我们应当敬重他”(注:胡适:《论女子为强暴所污》,《胡适文存》第1集卷4,(台)远东图书公司1983年版,650页。)。(3)主张生育节制。为了母子的身体健康,为了孩子的教育,为了不使生活水平下降,有人提出了生育节制的主张;认为生育不加节制,小则损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大则危及种族的存亡。(4)主张性教育。张竞生在其《美的社会组织法》一书中说:“性教育一问题关系于人生比什么科学与艺术更大。……性教育是一种必要的教育,又是极严重的教育……性教育的公开研究岂不胜于道学先生的一味不说与压抑为能事,以致少年于暗中愚昧无知地一味去乱为吗?性譬如水,你怕人沉溺么,你就告诉他水的道理与教他会游泳。”这里以水喻性,用学游泳喻性教育,深入浅出地表达了性教育的重要意义。

五四时期,在西方文明的影响下,国人为了摆脱封建文化的压抑和束缚,开始全面深刻地反省萦绕自身的伦理文化,并提出了反叛传统的伦理文化观。然而,站在时代进步潮头的先进分子还是少数人,缠绵于传统文化的人还很多,而且有些人习惯于以往的思维定势,习惯于在既定的伦理框架中生活,所以他们对新的伦理文化观不但不能接受,反而极力反对,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场关于新旧伦理文化的大论战。

五四时期关于伦理文化的大论战,与东西方文化论战、科学与玄学的论战、马克思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论战不同,它是以多角度、多层面、多热点、广泛而不集中为特点的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涉及形式与内容的论战、动机与效果的论战、审美与功利的论战和个人利害与民族存亡的论战。然而,这场论战无论涉及到多少方面和领域,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双方都以维护“性道德”为武器,并希望以此最终实现战胜对方的目的。由于双方都以“性道德”的辩护士自居,所以五四时期伦理文化论战的方方面面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固守传统伦理文化的保守派反对婚姻自由、反对男女平等、反对性伦进化的重要论据也在于此,他们在论战的各个方面都有这样的表白。他们视自由恋爱和自由结婚为洪水猛兽,因而深恶痛绝,说这是满足兽欲冲动的手段,是奸淫,“是乱交”,是“变相的强奸”(注:刘巧凤:《我的婚制解放谈——自由恋爱》,《解放画报》第6期。); 他们反对节制生育,反对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避孕,“试放眼观看四周环境,伊们现今须得冒险‘打胎’,尚且要结不正的男女关系,如更有了节制生育之科学的方法,得在无痕迹无危难中过去,那将更无忌避,风化凌夷而人道的光明也几乎熄灭了”(注:《陈望道文集》第1卷,1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他们反对男女同校, 认为一旦男女同校就会发生越轨行为,生出不道德的暖昧事情。特别反对中学男女同校,“中等学生适当春性发动时期,生理上心理上均起激烈之变化,最容易发生性欲冲动”(注:《北京附中实行男女同校后一年来经过之概述》,《平民教育》1922年5月10日。); 他们反对男女社交公开,“一听见人提倡男女社交,就疑惑人是提倡开放节操”(注:汉俊:《男女社交应该怎样解决》,《妇女评论》第7期,1921年9月 14日。),“是发挥肉欲”(注:冰:《再论男女社交问题》,《妇女评论》第 9期,1921年9月28日。)。

主张改变封建伦理文化的变革派针对保守派的观点进行了驳难。他们针锋相对,认为改变封建伦理文化正是为了维护“性道德”,这与保守派的观念完全相左。他们不同意把自由恋爱和自由结婚视为“乱交”和“强奸”,认为把对方只当作一种泄欲器具或生殖器具的便是奸淫,故被常人视为正当行为的纳妾、宿娼以及专为继嗣的婚姻均为奸淫。而自由恋爱则不同,其尊重对方的人格而不认作泄欲的器具,并总会趋向到一个伴侣而不愿乱交。对此陈望道先生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恋爱是道德感底融合,所以必须有伟大的人格者才有伟大的恋爱,不然,定只是轧姘头底别名。恋爱之神最厌恶的,便是这等肉臭的俗人俗事。”(注:《陈望道文集》第1卷,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他们认为生育节制无碍于道德,因为即使没有生育节制,也未必完全不出现道德沦丧之事,所以生育节制与道德问题,“可说一点没有关系”(注:瑟庐:《产儿制限与中国》,《妇女杂志》第8卷第6号。)。他们认为,“如果男女同学,男女时时有相见的机会,性的刺激一定因习惯而减少”(注:仲九:《男女同学与性欲》,《觉悟》1920年7月5日。)。发生“不道德的事情”绝不是男女社交所致,只要有“人格观念立着”,视女子是人而不是工具,就不怕会出现不道德的事情,靠“男女之大防”的封建礼教束缚也绝不会杜绝“男女私合”之事。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五四时期伦理文化的论辩最后集中在“性道德”上。在中国社会,这往往是伦理文化论战的最后一仗。一般说来,这也是保守派的最后一道防线。新旧伦理观交锋,旧伦理观在失利的情况下,往往拿出最后的“王牌”,即拿出封建伦理文化的“男女之大防”这把“利剑”,以维护“性道德”为挡箭牌,这较之其他的旧道德更具抵抗力。所以新伦理观要取得最后的胜利,必须冲破保守派的这道防线。事实上,前文已经论及,变革派也是以这样的宗旨——即改变旧伦理才能维护“性道德”来参加论战的。显然,他们的观念代表社会的进步潮流,适合当时的社会与人生。因此,通过这场大论战,新的伦理观得到了传播,接受者也渐次增多。有些人在认同新伦理文化的同时,还开始追求新的生存方式,使得五四时期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新变化。

伦理文化的变化,不仅体现在观念上,也体现在社会生活上。五四时期伦理文化在社会生活上的变化主要反映在如下方面:

1.婚姻一些青年男女不满于封建包办婚姻及陋俗形式,一改以往逆来顺受的态度而主动自觉地去“抗婚、逃婚以实际的行动反抗旧礼教,争得妇女婚姻自由”(注:王一知:《五四时代的一个女中》,《熔炉》1959年第5期。)。他们认为,“俗例结婚,前后手续, 形同买卖,蔑视人格,非革除不可”。有人呼吁解除父母包办的婚约,“已有婚约的,解除婚约。没有婚约的,实行不要婚约”(注:《毛泽东早期文稿》,567页,湖南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 有些不满包办婚姻的青年往往采取一些有效的斗争方式,或离家出走,或以智抗争,以脱离封建婚姻的羁绊。这时追求自由婚姻的青年逐渐增多,并以“向蔡同盟”和“五四夫妻”最为典型(注:“向蔡同盟”指向警予和蔡和森经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五四夫妻”指上海几对青年男女在学生运动中自由结为夫妻。)。此时还形成了近代史上少见的离婚高潮,主动离婚者既包括男子,也包括觉悟了的女性。这时期“离婚的增加,就是向着新社会那条路上快跑”(注:易家钺编译:《家庭问题》,110 页,商务印书馆1920年版。)。所谓新社会的路就是破坏封建婚姻,迈向自主婚姻的那条路。

2.女学五四时期出现了“大学开放女禁”和“中学男女同校”这一女学发展史上的新事物。1920年,在蔡元培等人的支持下,江苏无锡女学生王兰进北京大学哲学系听课,成为我国近代第一个女大学生。随后又有一些女学生进入北大各系听课,成为我国第一批进国立大学读书的女大学生(注:徐彦之:《北京大学男女共校记》,《少年世界》第7期,1920年4月15日。)。此例一开,上海、南京、广州、山西、天津、福建公私立大学陆续招收女生。1921年暑假后,北京高等师范附属中学首开风气,招收一班女生。长沙岳云中学、广州执信学校也先后开放女禁。在主张男女同校的声浪中,也出现了“男女同教”、“男进女校”的情况。

3.社交五四进步青年不仅在思想上认同男女交际的公开,而且在行动上也敢背弃陈规陋俗,勇敢地迈出社交自由的第一步。五四时期的爱国救亡运动恰为先进青年男女社交的公开提供了实现的契机。当时的男女学生组织配合五四运动中游行请愿等爱国活动,相互沟通串联,联合行动,共同罢课或举行示威游行。进步女青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前往监狱慰问因街头讲演而被当局逮捕的男学生。后来,一些进步团体打破男女界限,吸收女青年参加,形成组织上的男女大联合,长沙的新民学会和天津的觉悟社在当时最具典型意义。新民学会在五四时期吸收了19名女会员,觉悟社也按男女1∶1的原则接收新会员。五四时期男女青年交往增多,“甚至还有的公开与男同学通信,交朋友,打破了学校一贯坚持的男女授受不亲的律条,开始与封建旧道德决裂”(注:隋灵璧等:《五四时期济南女师学生运动片断》,《五四运动回忆录》(下),6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3月。)。

4.节育1922年5 月在苏州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研究节育的学术团体“中华节育研究社”。该社通过刊行《现代妇女》,发表文章,来宣传生育节制知识;回答要求节育者提出的问题,并给予方法上的指导,帮助代购药品和用具等;同时还从事节育理论的研究,编著和翻译有关节育问题的文章。1930年5 月上海成立的“节育研究社”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节育研究团体。1930年以后,节育活动由理论宣传逐渐走向实践,其标志是原北平妇婴保健会的成立。妇婴保健会自1930年至1934年,共施行节育547例(注:《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5 年版,续编。)。节育者大多属于知识分子阶层,受过高等教育的高达50%以上,受过中等教育的占20%左右,未受教育者仅占3 %。与此相关联,节育者的职业也以教育、学术界人员为多,其次为行政公务人员,一般民众的比例极小(注:德征:《生育节制》,《妇女评论》第42期。)。

5.性教育五四前后还出现了性教育的实践活动。1909年8月,鲁迅从日本回国,应聘在杭州两级师范学校教生理卫生课。当时到处充塞着旧思想、旧习惯,鲁迅却毫不畏惧地在讲台上进行性知识的传播(注:《鲁迅翁杂忆》,《夏丐尊文集》第1卷,241~242页,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第1版。 )。 同学们都非常敬佩鲁迅先生的卓见。1926年,北大哲学系张竞生博士主编了一本《性史第一集》,收有听他讲课的七名北京大学男女学生所写的关于性知识体验的七篇文章,反映了张竞生博士在性教育实践上所作的工作。性教育在当时“已经占有极有兴趣的地位”,它必然对以后的两性关系产生影响,“必有改善和矫正的希望”(注:王统照:《两性的教育观》,《曙光》第1卷第5号。)。

五四时期社会伦理生活发生的变化,开启了现代文明生活的先河,从这个视角看,它具有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意义。

五四时期伦理文化的演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具有社会政治解放与人的精神解放的双重意义。

政治影响伦理,伦理又影响政治,两者有着互动的联系。专制政治用封建伦理来维护,封建伦理要为专制政治服务并受其制约。在中国传统社会,纲常名教与专制政治可谓一对孪生兄弟。正如陈独秀所言:“儒者三纲之说,为吾伦理政治之大原,共贯同条,莫可偏废。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制度者也。”(注: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 《新青年》第1卷第6号。)民国初建,成立了共和制度,然而, 由于没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伦理文化,所以民国只不过空打共和的招牌,仍不免实行专制政治。“吾人果欲于政治上采用共和立宪制,复欲于伦理上保守纲常阶级制,以收新旧调和之效,自家冲撞,此绝对不可能之事。”(注: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新青年》第1卷第6号。)可见,旧伦理文化不可能适应新政治,旧伦理文化不变,新政治不能一花独放。新文化运动的产生,其实质就是要变革封建的伦理文化,建立新的伦理文化,以适应政治革新的需要。“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注: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新青年》第1卷第6号。)社会政治解放离不开伦理文化的变革,有了适应于社会政治解放的伦理文化,政治解放才会真正实现。

人类在漫游历史长河中,经历着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过程。人在不断地战胜自然的过程中获得解放,人还在不断地改造社会的过程中获得解放。社会的改造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而伦理文化的变革是文化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因此,伦理文化的变革蕴涵着人的解放的深刻意义。五四时期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性伦进化等伦理文化的演变无不同人的精神解放紧密相连,它是人类精神进化的重要一环。

五四时期伦理文化的变革又带有其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性。

五四时期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代,但当时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并没有根本改变,笼罩于社会的仍然是封建伦理文化。多数人的思想、情感、理想、观念未能摆脱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桎梏,还在封建社会的生活轨道上蹒跚而行。比如在婚姻生活中,“纯粹恋爱的结合,总还只是少数人敢去尝试。男女双方即使互相了解,有了结婚的程序,他们总还得要求家庭的同意,另外转托人来作媒,行那请庚定亲的各种手续,至于那纯粹由家庭解决的,更不用说了”(注: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400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1月版。)。女子教育这时也只是少数人的事。当时有人指出,1915年在二万万妇女中受教育的不过20万,只有1%。后来求学女子不断增多,可是到了1922 年估计也不会达到2%(注:唐公宪:《我国女子底失学及其救济》, 《妇女评论》1922年3月29日。)。年龄较大的妇女,结婚有子的妇女, 家境贫困的妇女,受家族制度压迫的妇女几乎都无法读书,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注:纯静:《一个不能求学的女子》,《觉悟》1922年5月25日。)。男女正常的交往也受到怀疑,“见一封信,疑心是情书了;闻一声笑,以为是怀春了;只要男人来访,就是情夫;为什么上公园呢,总该是赴密约”(注:《寡妇主义》,《鲁迅全集》第1卷,265页。)。有些女子学校的清规戒律非常严格,稍有违禁即被惩办。如有些女学生就因同男朋友通信或同不相识的男子谈话而被嘲笑、诋毁甚至开除(注:大白:《请看开除女学生的罪名》,《觉悟》1922年5月25日。)。 性教育实践在当时社会也是极少见的,很多学校“讲生理卫生时,所谓那些有碍部分,都得删去”(注:隋灵璧等:《五四时期济南女师学生运动片断》,《五四运动回忆录》(下),6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3月。)。周建人也讲过,当时中学生理教科书一般是不讲生殖系统的生理卫生的,所以“纵使受过很高的教育的人,他纵然学过生理学,消化系知道得很详细,但他对于生殖系的构造与功用却不知道,发生学也多不知道,所以他虽然生活上的技能受过教育,但关于性的本能的作用却全任其自然”(注:《教育与性教育》,《周建人文选》,70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 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到五四时期伦理文化变革的历史局限。

五四时期伦理文化在观念上的变革还存在一种偏激性的缺陷。这在婚姻方面反映得尤为突出。由于当时人们对婚姻问题执着而又热烈地探讨,也由于国人受封建婚姻家庭肆虐的感受和体验最深、最具体、最直接、最强烈,所以易产生一种极端的否定意识和与现存彻底决裂的偏激情绪。这在婚姻观念变革中得到了反映,其中“独身主义”和“废除婚制”的偏激主张最为突出和典型。持“独身主义”的人包括不同类型,其中有一种是走极端者。这类人的观念带有一种情绪化色彩,认定抱独身主义是最符合人伦道德的。他们认为人本身的性欲、性交、结婚都是不道德的,是极肮脏污秽的,是令人厌恶的,故要求作出独身的选择。这是最反常态、最背人伦道德的,应唾而弃之。五四时期,还有一些激进分子把任何婚姻制度均视为束缚人类自由的锁链,主张要寻真正的人类之爱和“自由结合”,必当废除婚制。“废除婚制”作为一种对未来两性关系的探究,是具有理论意义的,可在当时却是轻率和不足取的。此外,五四时期有人提出的“不离婚而恋爱”、“多妻制而恋爱”等主张,虽然目的也是为了与传统婚姻相抗争,但需要指出的是,运用这种不恰当的方式抵抗传统不会引导婚姻生活向着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故应舍弃之。

五四时期伦理文化的演变尽管是那样的微弱,但是它是开启现代文明伦理生活的先导,它在历史转型时期显示出的重要意义当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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