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_养老保险论文

“新农保”制度:现状评析与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论文,制度论文,建议论文,政策论文,新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国计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改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更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且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提速,但农村社会保障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并且也是扩大城乡居民消费的重要体制性障碍。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现实背景下,成为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

200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政策取向,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其中,对新农保的重要意义也给出了概括,“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这从较高级次上确认了新农保的法律地位以及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责任。然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目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制度优化。落实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投入是完善保费筹资结构,激励农民缴费、扩大覆盖面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众多问题中的关键,因此,本文侧重从财政补贴的角度对现行新农保制度做以评析,并对如何完善新农保制度提出建议。

二、相关文献回顾与评述

中国经常长期处于城乡的二元格局,因此对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一直以来也是沿着城市和农村两条线索展开的。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性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学界对该问题的探索不断深入,也取得了较多的成果。通过对资料的梳理可以发现,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度设计目标模式、筹资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以外,一个始终与农村养老保险成败与否密切相关的议题就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与投入问题。

1986年,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一些地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标志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开始建立,确定了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有研究认为,《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资金筹集模式,比较符合中国农村当时阶段的实际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国家养老保障的弊端。然而,也有众多研究者指出,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农民个人缴费能力弱,集体补助几乎落空、国家也没有承担明确的财政责任,在主要采用个人账户基金储备积累的模式下,“老农保”几乎丧失了社会保险的性质、甚至沦为强制性个人储蓄,并带来基金筹资能力不足、保障水平低、农民参与保积极性越来越低、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到1998年,大部分地区老农保都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困难、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要求退保的现象。于是,老农保在1999年7月被国务院叫停,农村养老保险进入停滞时期。有研究指出,老农保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政府财政责任的缺位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汪柱旺,2006)。郑功成(2002)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停滞潜伏着巨大风险,主张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随着我国“三农”问题重要性的不断凸显,从2002年十六大报告起,我国政府重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纳入日程,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4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投入带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陕西宝鸡是全国最早试点,此后江苏东海、北京、上海、浙江、苏南、东莞等地纷纷展开试点;在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国际经济危机、城乡统筹不断推进等多重背景下,我国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很多学者对《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提出“新农保”开启了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道路;新、老农保的最大区别在于财政补助政策。也有研究进一步跟踪分析新农保试点反映出的问题;讨论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问题;提出应尽快推出惠及全体国民的养老金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以1889年德国颁布的《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为标志,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养老阶段已有120年左右,全球大约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有70多个国家覆盖到农村人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滞后于城市,美国、法国、加拿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与城市相比分别有55年、54年、63年的时间差距。研究表明,各国的农村劳动力占劳动力总量比重一般低于20%,农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一般低于15%,很多国家甚至低于10%(王军,2010);尽管补贴比例不同,政府一般都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贴;在一个没有建立起多缴多得的储蓄式账户型养老金制度里,激励不足和吸引力不大是覆盖率难以扩大的重要因素,强化制度的吸引力,需要强化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对等原则”,建立起多缴多得的密切联系(郑秉文,2010)。

从财政投入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关系来看,很多研究指出,政府补贴是影响农民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经济因素,对提高农民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明确国家的税收优惠及相应的补贴政策,对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将产生激励作用;参保水平越低、弹性系数越大、意味着较少的补助就能够大幅度提高农民的参保率。因此,中央与地方政府都应落实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特别是增加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补助。

财政补贴政策的规模与结构恰当与否不仅决定了“新农保”制度的成败、事关最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也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务可持续性,工业化、城镇化、“三农”、地区均衡发展等问题有决定性影响。有学者对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新农保筹资模式、不同层级政府间新农保财政支出责任、财务可持续性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邓大松、薛惠元(2010)运用2008年全国人口、财政等方面的数据,对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新农保财政补助数额进行了测算,他们的研究表明,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薛惠元、王翠琴(2010)通过测算认为现行财政补助政策总体上是正确的,但对东部地方财政负担比较重的省份(如河北、海南)和中西部地方财政负担比较轻的省份(如内蒙古、重庆、山西)来说,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因此,需要对新农保财政补助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完善。米红、王鹏(2010)提出,应用“有限财政”责任理念安排新农保制度和优化相关政策,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都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分担,并设计出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进口”补贴模式结构。

综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新农保试点的全国推广,正式奠定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之路。但实践过程中也反映出一定问题,有待进一步制度优化。尤其在地区间新农保发展的均衡性、各级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落实等方面迫切需要深入研究以指导推进实践。

三、“新农保”制度现状评析

(一)“新农保”制度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现行新农保制度的要点梳理如表1所示。

关于新农保制度的特点与老农保的差别等,有许多研究已给出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二)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投入分析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们分析2009年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到,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程度是非常不均衡的,有高者如北京参保率达61.60%;也有低者如贵州参保率仅为0.16%。而且农村社保制度“碎片化”现象普遍,各地做法差异也很大。由于新农保从2009年9月才开始正式启动,在此之前各地方是否有试行的基础,直接决定了当年末的统计数据表现。

尽管表2不能看作是新农保数据的直接准确体现,但经过本文前面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从1999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被暂时搁置,从历年统计年鉴来看,直到2007年出版的统计年鉴中才开始有了关于200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数据①,此间,很多相关研究的数据源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历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表2 2009年末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万人)

地区农村人口总数 年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 参保率% 本年新增参保人数 本年领取养老金人数

全国

71 288 7 277.3 10.212 016.61 335.2

北京263 162.0 61.60

34.1

14.2

天津270

18.5

6.85

18.54.9

河北

4 009 291.5

7.27

41.6

38.4

山西

1 851 378.2 20.43 216.3

75.5

内蒙古 1 129 92.8

8.22

42.3

23.6

辽宁

1 712 210.7 12.310.66.5

吉林

1 279

7.6

0.590.00.2

黑龙江 1 703 210.1 12.34

27.6

37.3

上海219

45.3 20.682.9

38.5

江苏

3 430

1 258.0 36.68 315.5 276.8

浙江

2 181 440.2 20.18

13.0

13.7

安徽

3 550 160.7

4.535.29.3

福建

1 763 145.1

8.231.02.4

江西

2 518 212.7

8.45

28.5

26.0

山东

4 894

1 235.6 25.25 172.9 152.5

河南

5 910 172.5

2.927.36.9

湖北

3 089 267.1

8.65

19.3 265.4

湖南

3 639 309.3

8.50 309.3 107.5

广东

3 528 258.6

7.33 103.3 108.3

广西

2 952 175.4

5.942.45.9

海南440

27.8

6.327.22.3

重庆

1 384 302.6 21.86 279.00.1

四川

5 017 314.1

6.26

29.3

24.4

贵州

2 663

4.2

0.164.21.3

云南

3 017 156.3

5.182.19.6

西藏221NA NA NA NA

陕西

2 131 253.7 11.91 186.7

50.4

甘肃

1 775 123.2

6.94 113.8

28.0

青海324NA NA NA NA

宁夏337

26.6

7.89

25.7

4.3

新疆

1 299 17.0

1.317.0

1.3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数据整理。

注:西藏与青海的数据缺项。

从2004年起,就有很多地区开始根据自身的情况试验开展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从内容上我们大概可以将2009年数据理解为老农保的延续和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新农保的结果之和。

根据表2中的2009年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我们可以对中央和各地方的财政补贴数额进行测算。测算都按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进行,不考虑地方根据各自社会经济条件进行的调整。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中央财政补贴数=∑中西部城市本年领取养老金人数×55×12+∑东部城市本年领取养老金人数×55×50%×12

东部地区各地方财政补贴数=本年领取养老金人数×55×50%×12+本年新增参保人数×30

西部地区各地方财政补贴数=本年新增参保人数×30

具体测算结果如表3所示。

虽然我们无法准确得知2009年数据中的新旧农保各占多少比例,但同之前年度的数据对比来看(参见下页表4),2009年发生的增幅是比较大的,而增幅部分我们将其归为新农保还是比较合理的,所以表2中的新增参保人数应该非常接近新农保2009年新增参保人数,新增参保人数占当地农村人口之比能够反映各地2009年新农保的推进情况;此外,在2009年之前,各地政府自费推进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通常高于目前政策规定的全国的55元基础养老金水平,且“进口”、“出口”两头补;在原本老农保规模较小,且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和待遇靠拢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2009年的实际补贴总额应该会高于本文的测算值。

表4 1998-2008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变化(万人)

年份 人口 年份 人口 年份 人口

1998 8 025 2002 5 462 2006 5 374

1999 8 000 2003 5 428 2007 5 171

2000 6 172 2004 5 378 2008 5 595

2001 5 995 2005 5 442 2009 7 277.3

数据来源:郑秉文(2010);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根据表2对中央财政补贴的测算结果(见上页表3)将会有比较大误差,因为很难判断当年领取养老金的人口中有哪些是可以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以吉林为例,其当年新增参保人数几乎为零,那么其当年领取养老金的人口数应该不是通过新农保获得领取资格的,而是老农保的延续,因此也就不可能获得相应的中央财政补贴。再加之,制度中的捆绑条件要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也使得对中央财政补贴的测算更加困难。但根据2009年对相关政策的报道,②当年中央拟定的目标是财政出资30亿元补贴试点地区,根据对我国财政预算的认识来看,在支出规模初定、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可能真实支出在执行中会略有超过,但超过数额应该不是特别大。而我们的测算达到66亿,为计划目标值的近两倍,可以肯定测算值一定大于真实值,也就是说中央财政补贴不会达到测算值。这种差距只能说明,新农保参保率提高的实际结果中,很大部分是由地方自费推进的。

表3中还可以看到,各地区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绝对投入是非常不均衡的。根据计算得到估算出的地方财政补贴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

(三)对2010年新农保制度推进水平的认识

2010年,新农保制度推广进入快车道,部分地区在2011年左右率先实现全覆盖已经可以预期。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都对新农保推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新农保运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位于地方收入两极,即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和经济最不发达的地区的新农保覆盖率是提高最快的。这不难理解,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负担能力强,地方财政补贴支持力度大,给付待遇高,因此对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拉动作用大;而经济最不发达地区如青海、西藏,得到中央财政的倾斜性支持与照顾,普惠效果明显,地方政府与当地农民的积极性都非常高,因而推进速度也非常快。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上数据显示,2009年度上海全部农村户籍人员养老保障覆盖面99.1%,与统计年鉴数据出现较大差异。而且北京、天津等地,从2007年和2008年左右就开始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非职工的居民养老保险整合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看到发达经济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步伐是比较快的。

尽管我们在表2中没有看到青海、西藏的基础数据,但从青海省政府工作网站上,我们看到,“截至2010年12月,青海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西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数据也显示,“到2010年10月,西藏已完成58个县(市、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覆盖农业人口194.85万人;向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农牧区老人16.38万人,发放养老金6432万元”,其农牧民总人口约为230多万,参保率达到近84.7%。这样看来,中央在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上是予以了极大支持力度的。

四、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全覆盖进度以促进各地新农保均衡发展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中央与地方的配合下,新农保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与目前制度设计的低保障水平有密切关系,由于总体财政负担程度不很重,财政补助资金比较容易落实,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效果来看,很多地区不用等到2020年,新农保的全覆盖就可以提前完成。事实上,本文也认为,试点时间跨度过长会造成地区之间新的不平衡,并引发新矛盾,因而,出于均衡发展角度考虑,为实现新农保的多重政策目标,应加快推进速度,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实现全覆盖。

同时,应将类似的养老保障模式加快覆盖城镇未参保人群,例如借鉴北京、天津等地的做法,最终形成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模式。其具体办法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所有居民同一额度的参保补贴,各个地方可以有差异,但城乡之间不存在差异;同时设定多个标准的个人缴费,供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由此,就形成了制度上完全统一,但个人待遇与个人缴费相关,允许存在差异的居民养老保险模式。居民养老保险模式加上职工养老保险模式,即构成了中国实现全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假如设定,到2020年,全民在退休时都能获得年金,一部分人通过进入现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获得养老保障,另一部分人群是通过进入现有的新农保的方式而获得保障。根据联合国人口预测以中推计,到2020年,我国总人口约为14.31亿,其中,15-59岁人口达9.23亿;60岁以上人口达2.39亿,占总人口的16.7%。在不区分中东西部地区的情况下,以60岁以上人口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中央用于基础年金的全部财政补贴约为1557.6亿。

(二)完善财政投入补贴机制

从公平角度考虑,中央对地方的新农保补贴不应仅按东中西部地区来划分,应采用更多量化指标,加大投入。财政投入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各地新农保建设的进度。应该说,制度推进过程中,中央首先考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这值得赞许,甚至应该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同时,需要进一步考虑对中等收入地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是建立新农保体系必不可少的推动力。

对试点的选择建议根据量化的指标来进行排序,这有助于实现中央财政补贴的公平性,最重要的几个指标应包括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各地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人口的比重、各地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贴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并对这些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中央财政按因素测算结果来对地方的新农保缴费补贴也予以一定比例的分担。

《指导意见》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可以看到,中央与省级政府间对新农保的财政投入责任划分是非常明确的,但这一按中、东、西部地区区别中央财政补贴的安排有欠合理之处;此外,对于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补贴分担,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而,省以下地方政府间新农保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在各地有不同模式。各地方财力差异较大,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从县域经济水平来看,这种差异更为突出。在县级财政中,对东部富裕县来讲推进新农保较为轻松,但对吃财政饭的贫困县来讲,其对新农保的财政负担能力不足,就会成为推进新农保的瓶颈问题。那么,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也应有所区别对待,也应按一定的量化指标进行。

结合“省直管县”制度,可以更好地补助资金落实到县。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的是县级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加强“省直管县”制度在新农保推进中的运用,可以加强新农保资金的省级和县级政府的关联度,尤其对于保障有财政困难的县级政府落实新农保资金具有重要作用。

(三)《指导意见》中的捆绑条款应该予以取消

可以看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捆绑条件是来自于宝鸡模式,其初衷是为了提高参保率,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化家庭赡养的作用。但长远来看,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国养老保障的发展趋势。

首先,捆绑机制使得数据统计与观测变得困难;其次,所谓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除了年龄因素,大概还要考察子女的就学状况、就业状况,基金发放与否要以家庭情况调查为基础,必然增加新农保的执行成本;再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会走出农村,子女可能会面临多种养老保险的选择,在尚未实现城乡统筹、各类养老保险间难以衔接的情况下,捆绑规定不利于子女的养老保险选择,甚至可能会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津贴的领取产生不利影响;更有甚者,由于执行困难,很可能使这一条款流于形式,降低了新农保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捆绑机制将普惠式的社会养老机制复杂化。新农保制度开始实行时,已年过60岁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本质上是一种非缴费型的社会老年津贴制度,属于第一层次保障,本就是普惠的,没必要附加条件;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自愿性质的,参保意愿主要取决于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等制度本身的吸引力,与捆绑机制无关。

(四)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与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社会农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情况看,农民缴费所占比例非常低,仅为10-30%左右,政府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如法国政府补贴为30%,但还有58%是从其他行业的保障计划资金中划拨过来的;希腊、波兰政府补贴为90%;奥地利为70%;德国为70%左右,占农业部全部预算的2/3(华迎放,2007)。我国新农合制度中政府补助占筹资的80%(王军,2010),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这一财政补贴水平还是比较高的。但问题在于,这是在新农保保障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实现的。③长期来看,即使参保了,也可能会有退保的可能。现行《指导意见》确定了当前最低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个人缴费水平和档次,但并没有明确的调整机制,而这恰恰是决定制度具有可持续性和生命力的核心问题。因而,不仅财政对新农保的支付水平应逐步提高,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更要科学化、机制化,使之与GDP增长率、物价水平或收入水平等指标联动的更加透明,减少人为因素,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同时,加强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和运营水平,拓宽保值增值渠道,设计投资运营的风险防范机制,以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益率,提高参保积极性。

(五)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农保服务成本补偿机制

《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见,新农保工作开展与金融机构服务是密不可分的。

有研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10),实践过程中,“新农保”试点普遍缺乏针对协作银行的差别性财政税收政策;由于参保人员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协作银行财务成本负担较重;而且协作银行尚缺乏大规模服务千家万户且极为分散的农户的工作经验,协作银行网点少,只能提供有限的柜面服务;而“新农保”惠农新政策初期对象主要为老弱病残,空巢老人多,文盲率高,居住地分散,距离银行网点较远等情况较为普遍,针对性金融服务难进村入户,政策惠农难以全面落实。

我们知道,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如果是从金融机构购买协作性服务等,应该有合理的渠道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予以补偿,这是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的配套条件,这也是推动了新农保由制度上的全覆盖更好落实到每个农民身上的全覆盖。

(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加强对财务状况的长期预测

随着中国人均收入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会进一步要求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趋同和保障水平的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也必然会逐步提高。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可以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确保基金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新农保的基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范畴。虽然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巨大资金压力在短期内不会到来,但从长期来看,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因此,应做好对财务状况的长期预测,防范财政风险,及时、科学地设计财政补贴水平。

注释:

①这里笔者题外建议,伴随着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的统计年鉴中应单独设立“社会保障”的数据单元,改变目前这种将其置于“社会服务及其他”的方式。

②《中央财政拟出资30亿元补贴“新农保”试点地区》,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9-08/19/content_18359918.htm。

③依据目前新农保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分年缴费额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个人账户资金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如每年缴费100元,缴费满15年的,每人每个月能从个人账户上领到10.91元养老金;按最高档500元缴费,缴费满15年,每月能领到5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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