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元工业中创造价值劳动的一般规定与劳动创造价值问题_商品价值论文

论三元工业中创造价值劳动的一般规定与劳动创造价值问题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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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而创造价值的劳动具有何种规定性,这不仅是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国民经济核算的价值论基础。建国以来,围绕这一理论问题有过长期的学术争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 )改为同国际衔接的国民经济帐户体系(SNA), 这使得传统的统计理论和新的统计实践产生了深刻的矛盾。这一矛盾的焦点在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问题上,根子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理论研究上,它关系到劳动价值论能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计实践的理论基础。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创造价值劳动的规定性与生产劳动的规定性没有必然联系

按照传统经济理论对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解,创造价值的劳动或价值来源问题被归结为生产劳动问题。将生产劳动部门和非生产劳动部门的关系解释为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与“再分配”关系,从而在创造价值劳动的意义上将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论归结为“生产性劳动价值论”,并与西方经济学的“劳务价值论”相区别。虽然学术界围绕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部门划分长期争论不休,但就上述论点而言是基本一致的。传统经济理论对马克思价值论的理解是否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我认为很值得深入研究。为此,我们先来研究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定义。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一个定义是从简单劳动过程得出的。马克思说:“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这一定义至少包括以下内涵:第一,生产劳动是抽象地、 撇开劳动过程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第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是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第三,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是生产某一共同产品的总体工人的劳动。

马克思认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他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观点给生产劳动下了第二个定义。马克思说,“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2〕, 他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所包括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第一,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第二,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相交换,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第三,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3〕。

以上我们概括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两个定义。它和创造价值劳动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以下的分析表明,二者虽有交叉,但无必然联系。

其一,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的经济关系内涵是不同的。生产劳动的第一个定义是从简单劳动过程得出的,它所包含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是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中得出的,它所包含的是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很显然,创造价值劳动的规定性也是从生产的社会形式中得出的,但它所包含的却是一般商品经济关系。

其二,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在外延上是不重合的。若将马克思的价值论归结为生产性劳动价值论,那么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在外延上应是重合的。但实际上,由于商品生产并不是单纯的物质产品生产,而资本主义生产既不是单纯的使用价值生产也不是单纯的商品生产,它是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所以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外延虽有交叉,但都是不重合的。

按照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一个定义,物质生产部门是生产劳动,非物质生产部门是非生产劳动。但从创造价值的角度来看,物质生产部门不一定创造价值,而非物质生产部门并不一定就不创造价值。作为马克思经济学常识,我们都知道,当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产品用于满足自身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时,只是单纯的使用价值,其劳动也不形成价值。相反,马克思却明确指出,在非物质生产部门,“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部分能够直接参加物质生产。这一部分人只有用自己的服务同收入交换,才参加物质生产。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的。”〔4〕

按照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与资本相交换,能给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与收入相交换,不能给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这样,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创造价值的“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用它来为我增加价值;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来购买它,只要我花费收入是为了消费它的(劳动的)使用价值”〔5〕。相反,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观点来看, 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同样也可以是生产劳动。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从事纯粹买卖活动的商业劳动是不生产价值的,但是“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在一般利润率的前提下,他的利润和这种流通费用的大小成比例。因此,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6〕

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外,一种劳动可以生产商品,创造价值,但它既不是生产劳动,也不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指出:“农民和手工业者虽然也是商品生产者,却既不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畴,又不属于非生产劳动者的范畴。但是,他们是自己的生产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品生产者。”〔7〕

其三,使用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的研究目的是不同的。在马克思看来,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生活永恒的自然条件,也是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基础。以此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可以通过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来分析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关系。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源泉,这种生产的雇佣劳动也就是资本存在的基础。以此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把握了资本主义劳动的本质所在,从而可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分析剩余价值的创造和分配关系。价值是商品社会财富的代表,显然,与生产劳动不同的是,分析创造价值劳动的规定性,目的只是分析商品社会财富的创造和交换关系。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生产劳动的规定性与这一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将马克思的价值论归结为生产性劳动价值论,不仅缺乏根据,而且造成重大理论误解,干扰了我们对市场经济中创造价值劳动的正确认识。

二、创造价值劳动是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与创造价值劳动的规定性并无必然联系。这表明,对创造价值劳动的问题,不应从生产劳动的规定性去分析,而应从商品社会劳动本身的特点去探求。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形成价值这种社会属性。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形成价值这种社会属性,是以商品使用价值来作为价值承担者的。没有使用价值就不会有交换,也不会有交换价值。不过,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一种社会性,即商品生产者“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8〕 从商品的二因素看,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使用价值;进一步从劳动二重性看,劳动要成为价值实体,必须首先是有用劳动。正如马克思说的,“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人的力量、人类劳动的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9 〕上述马克思的论述阐明,在商品社会中,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是有用劳动,劳动的有用性体现在使用价值上,而这种使用价值是社会使用价值。由此可以说,一切创造社会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同时就是创造价值劳动。这就是判断商品社会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唯一标准。要正确把握这条判断标准,关键在搞清楚与使用价值有关的问题。这是以往经济理论缺乏深入研究的领域。

首先要搞清楚商品使用价值的本质是什么。使用价值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忽视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以往对马克思价值论研究的严重缺陷。探讨使用价值的本质,就是要撇开各种使用价值本身纷繁复杂的自然属性,探讨其社会规定性。在马克思看来,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一种有用性,商品的有用性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因而“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10〕所以说,使用价值的本质就是商品满足社会需要的属性。马克思说:“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具有某种有用属性。”〔11〕

在这里,界定社会需要的确切含义对理解社会使用价值的创造从而价值的创造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这里的需要是人的需要,不是由一定的社会形式产生的需要。只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劳动才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而满足一定社会形式产生的需要的劳动是必需的,但这种劳动内容本身不创造使用价值,因而也不创造价值。马克思在谈到商业劳动时明确指出,单纯买卖时间的费用只是由生产过程的一定的社会形式而产生,是由这个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而产生,其劳动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其二,这里的需要涉及人的需要的一切方面,既包括人的物质需要,也包括精神需要,既包括生产需要,也包括生活需要。满足这些需要的劳动都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间接满足。”〔12〕其三,这里的社会需要是指生产者以外的需要。所以商品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是一种社会使用价值。

其次要搞清楚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态。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使用价值的自然形态只有实物形态一类。马克思大量论述过两类使用价值形态:一类是实物形式或物质形式,另一类是服务形式或运动形式。

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是劳动的有用性对象化在物质产品中的使用价值。其特点是:使用价值“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13〕“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般时间内存在”〔14〕。

服务形式的使用价值是劳动本身作为活动而有用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15〕其特点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16〕,它“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17〕,“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18〕。

这两类使用价值各自包括的范围同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是有区别的。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包括一切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既包括肉,也包括书籍”;服务形态的使用价值“包括一切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的劳动,甚至违背个人意志而强加给个人的劳动。”〔19〕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满足精神需要的使用价值也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一切艺术和科学的产品,书籍、绘画、雕塑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括在这些物质产品中。”〔20〕相反,马克思称为第四个物质生产领域的运输业,出售的是位置变化,这是和运输过程即运输业的生产过程不可分离的结合在一起的。其使用价值是运动形式的。

根据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本质和形态的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质上是劳动的社会有用性的体现,它既可以作为物有用,也可以作为活动有用。因此将使用价值的生产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和实物形态,从而将商品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局限于物质生产部门和物质产品中,显然有悖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长期以来,关于创造价值劳动的争论在基础理论上的一个焦点是:服务形式或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能否充当价值的承担者,使社会劳动物化其中。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方法论问题。第一,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作为价值承担者的使用价值的规定性究竟是其自然属性,还是社会属性;第二,如何理解劳动物化在使用价值中。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克思曾经说:“同经济上的形式规定像这样无关的使用价值,就是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它直接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21〕马克思这段话说明,作为经济关系的物质基础的使用价值的规定性是其社会属性,不涉及使用价值千差万别的自然属性,也不涉及其物体实在性,甚至后者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从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性来说,无论何种形态的使用价值作为价值承担者都是一样,都不改变它由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所赋予的经济性质,即商品必须具有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属性。对此,有马克思大量论述佐证。马克思说:“对于价值说来,它由什么样的使用价值来承担都是一样的,但是它必须由一种使用价值来承担。”〔22〕并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词,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钟表)有什么区别。”〔23〕马克思还举例说:“一个歌唱家为我提供的服务,满足了我的审美的需要;但是,我所享受的,只是同歌唱家本身分不开的活动,他的劳动即歌唱一停止,我的享受也就结束;我们享受的活动本身,是它引起的我的听觉的反应。这些服务本身,同我买的商品一样,可以是确实必要的,……这丝毫不改变它们的经济性质。”〔24〕

关于第二个问题,马克思曾指出:在古典学派理论中,亚当·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也就是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结果的实物化或劳动改变物的形式而留下某种痕迹。马克思明确指出:“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25〕

从创造价值的意义上来说,劳动的物化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因此,“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26〕。从创造使用价值的意义上说,“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27〕不仅服务形成的使用价值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物品,即使物质生产领域的运输业所花费的劳动也不在使用价值上留下痕迹。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把劳动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都是不科学的。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劳动的物化、凝结、结晶和劳动体现和实现在使用价值中是同一个意思。从劳动的二重性来说,当某种劳动耗费在满足社会需要的有用形式上,它的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耗费就会实现在使用价值中,商品成为社会劳动的化身,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这就是劳动物化的本质含义。照此来说,一切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不论使用价值采取何种形态,其劳动都会物化在使用价值之中,或者说都会创造价值。

三、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要作具体分析

三次产业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主要用于揭示产业结构的演变规律。第三产业大致包括了非物质生产领域,它虽与马克思关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对本文所讨论的基础理论影响不大。对第三产业的各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能笼统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必须作出具体的科学分析。

据前述,判断第三产业各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是,其劳动是否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的大量论述中,除了科技是生产力,是直接生产过程的要素外,他将第三产业的各种劳动按照与社会使用价值生产的关系分为四类,并作出了具体的科学分析。

第一类,物质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服务劳动。第三产业的这些服务劳动,“它们可以产生于生产过程,这种生产过程只是在流通中继续进行,因此,它的生产性质只是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28〕其劳动与商品流通中的物流和信息流有关,并使劳动对象发生某种物质变化,如空间位置变化。在马克思看来,其中某些劳动本身也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它们的劳动也体现在物质产品中。现代市场经济中,它们甚至成为独立的物质产品投资行业,这些行业包括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它们既创造社会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

第二类,可供消费的服务劳动。马克思指出:“收入的一部分同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交换,一部分同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服务本身交换。”〔29〕这种可消费的服务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服务劳动可以实物化,它“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30〕另一种是纯粹的服务,“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存在”〔31〕,其使用价值是运动形式的。这些可消费的服务,既创造社会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因此,消费品的总额,任何时候都比没有可消费的服务存在时要大。其次,价值也大了,因为它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32〕这些可消费的服务范围很广,包括一切可满足个人物质、文化、精神需要的服务,诸如居民服务业、游泳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等。

第三类,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的服务劳动。马克思说:“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33〕这些服务劳动本身有社会使用价值,也有价值。其使用价值体现在能够保持和提高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上,其价值加入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即劳动力价值中。

第四类,具有二重性的服务劳动。马克思认为,这些服务劳动一方面是一切社会生产所共有的,另一方面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产形式中,取得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或因生产的社会形式而产生。这类劳动一些属于流通领域,如商业劳动、金融业劳动等,另一些属于社会服务领域,如国家的行政、执法和国防活动等。

首先,马克思说,流通领域“一般的规律是: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34〕如前面提及的商业劳动中单纯买卖时间。在金融业劳动中,与货币流通有关的各种纯粹技术性的业务,“本身形成一种劳动,它在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的时候,使结算和平衡的工作成为必要。这种劳动是一种流通费用,是一种不创造价值的劳动。”〔35〕因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准备金等的职能而固定在充当单纯的流通机器的形式上的社会劳动和补偿费用,“对社会来说,是仅仅由生产的社会形式产生的流通费用。这是商品生产的非生产费用,这种费用,随着商品生产,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增大。它是社会财富中必须为流通过程牺牲的部分。”〔36〕

但是,马克思认为,流通领域的商业和金融业劳动还包含另一重性,即与使用价值的消费有关,或为一切社会所共有,其劳动也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认为,商业活动本身包含的运输、分类、包装、保管等劳动都是与使用价值的消费有关的,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对金融业,马克思也指出,簿记和单纯买卖的商业劳动是不同的,“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37〕马克思还深刻分析了信用制度的二重性,指出信用制度通过生产条件的社会分配,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它所实现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要求,也是一切社会所共有的。

其次,在社会服务领域中,马克思指出,对国家的行政、执法和国防等服务的需求,不是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了解决个人利益冲突和民族利益冲突。“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38〕。同时,马克思也认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都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39〕从这一点来说,不仅企业生产过程的指挥和管理者的劳动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而且从社会生产总过程来看,国家公务人员承担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也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

从上述马克思的科学分析来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的绝大部分劳动都具有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的意义,从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计实践以及经济运行中种种操作性的问题,为着与国际接轨,采取某种更加灵活的做法,是可以允许的。但是有一点应得到充分肯定,马克思对创造价值劳动尤其是非物质生产领域创造价值劳动的科学分析,使他的价值论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计实践的理论基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50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5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5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3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43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 5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第206页。

〔11〕〔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10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页。

〔13〕〔14〕〔16〕〔17〕〔18〕〔19〕〔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7、442、443、157、436 、165、16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第213页。

〔23〕〔24〕〔25〕〔26〕〔27〕〔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5、436、163、164、164、155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第154页。

〔30〕〔31〕〔32〕〔33〕〔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6、158、160、159、168页。

〔34〕〔36〕〔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 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153、152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第353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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