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国家伦理功能的途径和目标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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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个的道德生活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是在政府控制之下的社会,这就意味着,个人的道德需求是那些处在社会公共道德关系之中的需求。因此,一个必要条件是,它必须被国家所确认。换言之,人的道德需求是国家通过法律、道德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正当、合理和合法地完成这个确认过程,被法律与道德公共政策所界定,就是国家的伦理职能。

一、实现国家伦理职能的手段

为了能够完成国家的伦理职能,政府在社会公共道德生活方面,通过推出法律与道德公共政策来确立和维护其道德秩序。每项具体的道德公共政策,都加强了个人的社会道德特征,成为一种完善现代伦理关系的有效措施。它们不断地将新的国家精神输入到人们的行为当中去,加强人们的公共道德意识,把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国家旨在通过强有力的举措,消灭种种不道德的现象,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排除种种障碍。在这里,法律与道德公共政策是它的两个基本手段。

道德公共政策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手段。从一般公共政策的性质来说,它是政府对某个社会生活领域所实施的社会控制,成为国家、政府对社会实施有效控制的一个手段。道德公共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对社会实施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能够代表社会实施某种权威性行为,而道德公共政策就成了政府施政纲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具有了政治色彩。

在社会道德公共生活与道德公共关系的均衡受到破坏的时候,政府为恢复均衡而致力于协调的活动,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对社会上存在的道德冲突所作出的道德决策,是一种政治行为。作为这种协调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可以是法律的,行政的,社会舆论的,社会行动计划的,社会运动的,或公共政策的,等等。通过对个人或人群在道德生活上的越轨行为的矫正,以及对于道德失序现象的控制,恢复正常的道德秩序。在这个过程中,道德公共政策是政府尝试建立新的社会规则、平衡变更中的新利益、解决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道德冲突的最有效的社会手段之一。

道德公共政策成为政府对社会道德生活的一种调控,是一种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学家T·迪尔(Dye)指出:“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在这里,道德公共政策之所以是政府行为,是因为在将它们付诸实施的时候,政府会做出它特有的行动部署,诸如执行人员、实行该项政策所需的经费等等。与此同时,政府的不作为的行为本身,也是公共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法律上的默认是一样的,同样会对社会道德公共生活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对一般的道德公共生活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在内的诸多因素,都具有政府调控的特征。英国是欧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之一,有1/3的婚姻以离异而告终。为减轻由于离婚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补贴的负担,英国政府在1999年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规定离婚后的妇女有权得到前夫退休金的一部分。作出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很多妇女的美满婚姻尽管中途夭折,但她们多年来给予大夫的支持是很大的,为前夫的退休金也做出了贡献。所以婚姻结束后,对这部分贡献给予承认是公平合理的。已实施多年并被称作可以快速离婚的《英国婚姻法》规定,一对夫妇只要无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就可以在提出离婚申请的6个月后办妥离婚手续,正式解除夫妻关系。而新的法案则将6个月期限延长为一年。女权主义者雅克尔女士对这一修改大加赞赏,认为新法案将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首先,它可以使申请离婚者有更长的一段时间冷静下来做一番反思,不至于急于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可以减少夫妻间的相互指责与冲突。第三,夫妻双方可以得到从法律咨询到帮助的各种资料,并做出正确的选择。

利用不同社会因素间相互关联的整体性,利用一个社会因素对另一个生活领域的影响去解决问题,可以恢复一个生活领域的秩序。比如说,当政治生活领域或经济生活领域里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采用道德公共政策的手段,来间接地推动问题的解决。如在政治系统内出现的官员腐败问题,就可以通过道德的手段,即制定《公务员道德法》来加以矫正。以道德性的规则来规范和补充政治生活中的无序或失序现象。

在经济生活中,有许多经济政策就是具有极强道德性或具有道德作用的。例如,以强化职业上的道德规则如信誉、公正、正当性等,来防止或杜绝在经济生活中的失序现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政策文献中,就有大量的道德的内容。

在文化生活领域中也是如此,如对色情作品、娱乐场所的不道德现象加以道德化规范,就可以有成效地净化文化市场和文化生活。例如,1997年8月,新加坡政府为防止青少年落入黑社会圈套,宣布从10月1日起禁止16岁以下男女少年进入迪斯科舞厅,一旦违例,该舞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道德公共政策作为政府行为,表现出政府的政治系统特征。对此,康德指出,“良好的国家体制并不能期待于道德,倒是相反地,一个民族良好道德的形成首先就要期待于良好的国家体制。”他所说的良好的国家体制,是指同一种类型的国家体制中建设得好的,而不是指不同类型的政体。反之,道德公共政策对于不同的政治系统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一个政府的工作形象。

在这方面,重要的是哪一种政体可以更有效地达到营建高尚社会的目标。从现象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可以说政体的性质似乎与营建高尚社会的努力没有必然的联系。春秋时期,孔子在鲁执政期间,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道德公共政策,如“男女分途”、恢复“礼制”、倡导仁爱等,而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高尚社会状态。新中国50年代至60年代期间,经过推广“社会主义道德”的社会道德公共政策,也达到了解放以来最好的高尚社会时期。在当今一些发达国家,经过政府与公众的共同努力,制定了各种与社会道德公共生活相关的法规、政策,也营造也了一个公民有教养、有道德和文明水准较高的社会。

二、国家伦理职能的目标

从道德公共政策所营建的善的生活形态来看,它既是一种道德上的最终目标,同时也是国家的最终目标。然而,在发展的阶段中,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决定社会道德公共政策的,是保证社会道德生活的和谐与它所要求具有的秩序。社会道德所遵循的原则与政治所遵循的原则是有所不同的。在道德生活中人们所遵循的社会原则,通过正常交往与彼此相联的社会感情,把人们联合起来。哲学家孔德认为,国家履行着道德的职能,是社会秩序的监护者。但他同时又论证了道德权力与政治权力分立的必要性,以避免“道德恐怖”,因为这些“恐怖”会阻止思想的发展,使思想屈服于执政者狭隘的实际利益。

应当说明,道德公共政策用以调节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行为,而国家和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当然,因为国家职能的过分加强和扩大有可能损害个人的利益,为了保护个人使之不受国家的过度控制,有必要明确政府的监督作用的界限。这个普遍的观点——孔德、杜尔克姆都是这样主张的——即国家是从道德上调节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机关,是正确的。在这方面,政府有许多工作可做。这个观点是以政府的如下职能决定的:社会的监督作用能够将个人的需要纳入一定的范围之内,政府一旦削弱它对个人的监督作用,就会出现反常现象和社会与个人的分裂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出现,不只是对社会产生有害的影响,就是对个人也同样会产生有害的影响。

经验能够说明,一旦削弱政府对社会道德公共生活的监督作用,就会使社会交往的基础遭到破坏,从而使个人道德公共生活的基础解体。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个人需求的调节系统就会发生紊乱,就会导致个人的个性失去平衡,丧失维护社会道德公共生活的必要的集体感、纪律性、社会团结和社会责任感,等等,最终也必然导致各种个人的越轨行为和相互伤害行为。由此,个人的道德生活就会走向分裂。

概言之,在社会道德公共生活方面,其基本形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冲突、暴力的和团结、合作的。政府宏观调控也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即控制并缓和冲突与暴力、倡导和维系团结与合作,最后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政府对社会道德公共生活实施宏观调控的具体途径,主要地是对于个人需求加以限定、调节,把它控制在现有社会条件可以满足的范围内,进而消除个人交往中的紧张状态、道德危机、个人的失望,以及越轨行为的发生。但是,政府对人们的社会道德公共生活的宏观调控,它本身是被限定在一定权限范围内的。它的限定就在于:维持日常的道德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趋向于完善。

进一步说,政府对道德公共生活实施控制的目标,是政府对道德公共生活实施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社会道德生活制度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共同体的繁荣,是与组成它的个人的生活状况有关的。道德公共政策为了社会成员的幸福而被制定出来,也为他们享有繁荣而努力。

创建一个尽善尽美的时代,需要当时的社会理性臻于成熟,需要高雅的趣味、科学,以及普遍的文明礼貌与社交精神。这些因素因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公共政策,使公众培养起一种风尚;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政府。伏尔泰说:“一个国家要强大,必须使人民享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自由。”在这里,道德公共政策是为教导人们遵守道德而创设的;而政府对于道德公共生活实施控制的目标,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公共政策的目标,即营建一个高尚社会和高尚人。

在这里,“高尚社会”的概念,是在道德公共政策努力营建之下产生的社会类型,是一种文明社会的类型。道德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营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社会化的高尚社会。在本质上是针对某一道德生活领域提供一种公认的个人行动准则,以使对各种不同的行动有所遵循。事实上,这就是通过社会的手段,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种理性决策的行动方案。

高尚社会的几个指标是,社会风气、社会成员的责任感、个人的优雅程度与文明教养程度、互助或扶助状态、男女文明程度、政府对个人尊严的尊重程度、社会道德化的进程,等等。

营建一个高尚社会,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好的道德制度。一个好的道德制度是这样的:在这种制度之下,社会生活的秩序能够得到保障,生活于其中的公民特别期望自己对国家与社会能有所贡献;他们在自由而健康地生活,并且这种社会还能使他们从适应历史进化本身中得到好处。在这个社会中,还有一种人性的与理性的制度配合着补充它,使人民勤劳、和睦地生活,迸发出对于更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热情;在这个由道德公共政策所营造的高尚社会里,公民遵守道德公共政策而来的更多的良好行为,更少的纠纷与冲突,一部分出自于荣誉心,另一部分则出自于对道德公共政策所界定的行为规则的自觉遵守。在这个道德制度中,一个生活在这样社会环境中的人,可以享受到追求社交生活的乐趣,更好地理解到自己的道德利益是社会性的。建立一个合理的道德制度,可以促进当前社会的伦理关系,使之成为和睦、和谐与富有建设性的公共关系。与此相反,不好的道德制度则使人民失望、彼此不睦。在这个意义上说,一项好的道德公共政策是自由与和睦的重要条件。

此外,营建高尚社会,还需要建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关系。一种理想的社会道德关系,是和睦、相互谅解、友好、合作和有真挚友谊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的公众的幸福与公共秩序,是国家的最高目标。这个目标不但是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目标,还是道德公共政策的目标。这个目标本身,构成了立法中的最高原则。

法律与道德公共政策为秩序而生。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生活的目标,公共政策与法律是实现它的工具。我们坚信这一观点:一个良好的国家制度,是公正的道德公共政策的基础;而一套良好的道德公共政策,则是美好的道德生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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