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民商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2005年民商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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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立法及研究

作为民法典起草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制订和颁行将会极大地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5年7月10日将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公诸于众,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草案共分五编、二十章、268条。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订与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当然地成为今年民法学研究的热点。在物权变动及登记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采纳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① 有学者认为应当否定以合同确权的做法,按照物权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权利归属。② 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为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和非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的物权归属确定。”③

物权行为理论依旧为学者所关注,有学者认为,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符合当代社会侧重保护动的安全之法政策目标,因而在目的论上具有先进性。④ 也有人认为,真正的重点应在于将物权行为独立出来,是否有助于复杂案件的处理,以及司法人员是否能予以理解。⑤ 有学者认为恶意失权制度可以弥补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消解物权行为体制运作的代价。⑥

在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有学者对添附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⑦ 关于物权的取得时效,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审议稿以接轨为由取消取得时效制度的做法,应给予否定评价。⑧ 关于善意取得,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要发挥功能,就必须在立法层面承认无处分权的债权契约发生法律效力,以此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⑨

关于个人所有权,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应列明不得成为个人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并应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⑩ 对于集体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应从立法上明确“农村村民小组、村、乡社区范围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性财产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11)

在用益物权方面,典权制度的存废成为讨论的热点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少量典权关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理,制定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调整,而不必在物权法中规定典权制度。(12) 但也有一些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取消典权制度的做法表示质疑,认为典权制度作为我国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制度应该为我国物权法所承继;对于这项中国特有的传统的物权类型,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在我国目前民间融资渠道不畅、物的利用效益不高的情况下,典权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13)

关于担保物权,有学者认为担保法改革必须满足“可利用的担保财产得到充分的利用,担保权设定、维持和实现的成本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等要求。”(14)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担保物权并非单纯的物权,应将其从传统他物权体系中移到债的担保制度中。(15) 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16) 有学者认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17) 关于权利质押,有学者认为,“需要对股权质押的制度价值进行准确定位,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18) 有人指出,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19)

对于物权法草案中一度出现的让与担保,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20) 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商品房按揭制度并不能被让与担保所完全涵盖,仅从商品房按揭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不能得出让与担保应当尽快进入民法典的结论。(21) 不过也有人认为,鉴于按揭在实务中普遍采用,物权法应当承认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是否有必要同时规定动产抵押和动产让与担保,值得深思。(22)

还有学者专门对该法律草案的文字适用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并把这些问题概括为重复规定、不会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句子不完整、用语不当等11个类型,并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方案。(23) 有的学者对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予以肯定,认为基于虚拟财产权的特殊法律属性,物权法应当适当创新,创造出适应社会发展的物权制度。(24)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行为法

(一)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当中一些基本范畴及其价值和理念的讨论仍在延续,有学者认为,民法人格从古罗马私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历经了由具体的身份基础到抽象的伦理基础的演变。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仍然具有生命力。(25) 有学者强调,自然人人格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且其本身即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实体权利所构成(不仅包括各种基本的政治性权利和伦理性权利亦即人格权,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财产)。财产是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其展示的是人的物质生存状态。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对财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26)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建构民法典时应以人为本而非以财富为本,避免以绝对的物质主义的观念来设想民法典所要调整的社会生活。(27)

在一般人格权问题上,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虽称之为权利,然其并非权利,属于法益的一种特殊立法表达形式,一般人格权的能指与所指之间存在着一种分离。(28)

在具体人格权方面,研究朝着深化和细化发展,有学者认为,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隐私应受保护,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其肖像、隐私以及恶意侵害他人人格权、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29) 有学者认为,声音权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在维护自然人的声音利益、自由与尊严方面的意义,民法应加以确认并予以保护。(30) 有学者认为,民法应以人的外部形象为肖像权的客体,充分体现宪法的人权思想,消除法律保护的空白。(31) 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32) 有学者还研究了连体人的人格问题,认为法律对连体人人格权利冲突的协调必须有所作为,其个体法律人格冲突纠纷的最终裁决权在法院和法官。(33)

(二)侵权行为法

对于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有学者认为,民法典既要规定绝对权请求权,又要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权请求权,因此必须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34) 有学者认为“在讨论编纂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时,应考虑损害赔偿的内容和效果”;“侵权法的各种制度,均可从根本上归结为自己责任”;“专家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应与其他民事责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出现在民法典中”;“违反在先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在未来的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中单列一种侵权行为,即信息侵权。(35) 有学者主张,为了实现民法最大化保护人之利益的功能,民法应当在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建立关联。(36)

关于因果关系理论,有学者认为,责任分配之基本规则主要应当是原因力,依据各当事人的分别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之发生所起作用之大小确定其责任。(37)

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空难事故中的概括性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与单纯的死亡赔偿等,在有剩余时依次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单纯死亡赔偿金,后者可作为遗产继承。(38) 有学者则认为,应以死亡损害转移的观点作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死亡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补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39)

鉴于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日渐受到关注,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的规制性骚扰法律制度,应当以人的私权利的保护为中心,保护人的性自主权不受非法侵害。(40) 也有人认为,性自主权体现的是性方面的人格利益,故充分发挥一般人格权的解释、创造和补充功能,就能使公民受到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41)

三、合同法

在完善现行合同法中相关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合同法对于欠缺要式规定的合同采取一般性的治愈规定是立法政策上的错误决策,应予以重新检讨。(42) 有学者认为,“应以原因理论重构实质的契约伦理,增强意志决定论的价值强度,使主观法成为客观法的真正基础。”(43) 有学者认为,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不应当将一个给付不能的合同简单地规定为无效。(44) 有学者认为,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45)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约定的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46) 该学者还认为,解除权行使的效果宜采直接效果说,在不奉行物权行为制度的背景下,解除效果可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7) 有学者认为,强制实际履行在适用中应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考量,未来合同法应坚持而不是摈弃这一救济方法。(48) 有学者认为,应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建立侵害债权制度,债权物权化理论是解释该制度唯一可行的观点。(49)

有学者建议,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使与合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能够基于合同获得损害赔偿,我国判例应引入此制度,解决对第三人保护不力的问题。(50)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64条的行文本身仅仅规定了非真正利于第三人合同,有必要修订该条,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51)

四、其他民法问题

民法典的制定仍然是研究热点。有学者认为,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基本条件。(52) 有学者建议,我国民法典应该确认类推适用的地位,同时确立法官不得拒绝审判的原则。(53) 有学者认为,立法者应在真正理解私人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人自治的信念来从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54) 有学者提出,未来民法典宜专编规定财产权总则,以整合财产权体系,并对各类财产权制度做出一般规定。(55)

请求权等基本范畴的研究依然受到重视。学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有必要规定侵权行为禁令,并适用于各类权利的保护领域,全方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56) 有学者认为,“请求权是原权利的救济权,是原权利法律效力的体现和原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手段,并且物上请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救济权。(57)

关于民事主体理论,有学者认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在民法规范意义上来讲应是一个真实的存在。但这种平等,应是在主体能为的界限内才有意义。(58) 有学者认为,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会破坏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容易忽略个人的存在和价值。(59)

有学者提出,应重新定位民事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将民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上位概念,成为与自然事实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60) 有学者强调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技术精巧性,认为其以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联为内在机理,进而实现主体意志自由和法律之客观评价之间的联结和巧妙运作。(61)

有学者认为,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应统一于时效,现代民法学应该构建统一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62)

五、商法诸问题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

在公司法修订中,有学者指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可诉性。(63) 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修改应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分别进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并应规定一人公司,取消国有独资公司。(64) 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65) 有学者认为,公司一旦设立即获得独立的法人格,该种法人格不因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而被否认,公司法不应设立公司无效制度。(66)

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修正案建议采取分期缴纳出资是恰当的,但司法实践仍会出现特殊问题,因此法定资本制意义重大。(67) 有学者认为,注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机制应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和公司法的修正中予以完善。(68) 有学者建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适应缓和化趋势的同时,应将资本信息披露、阻止公司资产向股东的不当流失等,作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来构建。(69)

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70) 有学者认为,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应完善最低资本额的法律制度。(71) 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应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本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关注人合色彩。(72)

有学者认为,董事会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弥补董事会的缺陷,并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我国应当将委员会纳入公司法中。(73)

在证券法修改中,有学者指出,为了消除证券市场的失灵,政府的监管不可或缺;并应从人大、司法、舆论上消除证券监管的失灵。(74) 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以本土化创新,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75)

(二)保险法

学者们呼吁,应考虑保险法律的特殊性质和要求,并对保险业的经营加强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秩序。(76) 有学者对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处理好其与有关立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增加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定。(77) 有学者认为,经济可保利益范围的认定问题及其外延的判定应当综合运用保险补偿规则和披露规则。(78)

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79) 有学者认为以保险利益之保险的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物之保险的观念是保险理论发展的大趋势。(80) 有学者主张强化保险人合同后诚信义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以利保险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81) 还有学者主张摒弃我国现行保险法所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法,代之以‘补伴性保险’与‘定额性保险’的分法,以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82)

(三)信托法

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有学者强调,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建立和发展我国信托制度的基石,是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的里程碑。(83) 有学者认为信托业的发展应以防范风险为核心,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加强诚信建设,并成立行业协会。(84) 有学者认为,为使信托制度和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框架较好地融合,信托法应致力于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方面的探索。(85) 有学者认为,目前应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不需按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监管信托公司,允许信托公司设分支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应按银行方式收监管费。(86) 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公司法的成功经验,优化配置控制权,构建我国的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87)

(四)票据法

对于票据法的完善,有学者借鉴日本立法,认为《票据法》第13条关于恶意的内容过于简单陈旧,对于构成恶意的要件也比较宽泛,不甚严密。(88) 有学者从票据无因性出发,认为《票据法》第10条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今后票据有因性无因性的讨论应跳出该条的羁绊。(89)

(五)破产法

有学者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政策性破产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90)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企业破产制度范围内建立企业重整制度,并就企业重整制度所应具备的各法律环节加以研究。(91)

注释:

①王利明:《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载《法学》2005年第8期。

②孙宪忠:《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③董学立:《也论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④徐涤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目的论解释》,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⑤王冠玺:《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⑥眭鸿明:《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载《法学》2005年第7期。

⑦王利明:《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⑧尹田:《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载《法学》2005年第8期。

⑨吴国喆:《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⑩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载《法学》2005年第8期。

(11)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载《法学》2005年第8期。

(12)张新宝:《典权废除论》,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13)崔建远:《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种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0日。黄松有:《从司法实践看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制定》,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3日。

(14)许明月、林全玲:《我国担保法制度设计应当重视的几个基本问题——基于民法、经济法和法经济学的综合视角》,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5)王明锁:《论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整合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16)刘士国:《论债权优先受偿权》,载《法学》2005年第6期。

(17)梁上上、贝金欣:《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8)林建伟:《股权质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制度价值为中心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9)李敏:《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20)张长青、席智国:《让与担保之妥适性研究——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21)陈晨:《让与担保需要尽快进入民法典吗?——从让与担保与我国商品房按揭关系的角度谈起》,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22)崔建远:《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种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0日。

(23)徐国栋:《物权法草案文字梳理》,载《法学》2005年第8期。

(24)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25)马俊驹、张翔:《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26)尹田:《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载《法学》2005年第2期。

(27)薛军:《“无财产即无人格”质疑》,载《法学》2005年第2期。

(28)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29)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30)杨立新、袁雪石:《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31)隋彭生:《论肖像权的客体》,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32)袁雪石:《姓名权本质变革论》,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33)杨立新、张莉:《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34)杨立新:《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争论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5)刘士国、段匡、龚赛红、王全弟、许凌艳:《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36)常鹏翱:《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37)张新宝、明俊:《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38)张新宝、明俊:《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39)石春玲:《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40)杨立新、张国宏:《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1)郭卫华:《论性自主权的界定及其私法保护》,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42)王洪:《合同形式欠缺与履行治愈论——兼评〈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43)徐涤宇:《合同效力正当性的解释模式及其重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44)杜景林、卢谌:《是死亡还是二次勃兴——〈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45)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载《法学》2005年第9期。

(46)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47)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48)叶昌富:《论强制实际履行合同中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49)佟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性质考察》,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50)马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51)朱岩:《利于第三人合同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52)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53)屈茂辉:《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4)易军:《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55)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56)杨立新、曹艳春:《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57)曹治国:《请求权的本质之探析——兼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58)李永军:《论权利能力的本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59)李永军:《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60)白非:《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61)韩光明:《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62)李锡鹤:《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载《法学》2005年第6期。

(63)曹守晔:《关于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64)彭真明、常健:《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65)房绍坤、王洪平:《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66)张民安:《公司无效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67)叶林、王世华:《公司法定资本制的检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

(68)龙翼飞、何尧德:《企业法人开办人注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机制之完善》,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69)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70)王保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71)李德智:《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72)叶林、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73)谢增毅:《董事会委员会与公司治理》,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74)陈岱松:《对证券监管的法律监督应加强》;载《法学》2005年第5期。

(75)陈红:《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7期。

(76)赵中孚、邢海宝、陈晓云:《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77)贾林青:《对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78)邢海宝:《经济可保利益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79)孙积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80)李新天:《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81)邢海宝:《保险人的合同后诚信义务》,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82)樊启荣:《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83)江平:《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载《法学》2005年第1期。

(84)高传捷:《中国信托业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2005年第1期。

(85)王连洲:《中国信托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学》2005年第1期。

(86)夏斌:《发展中国统一信托市场的两大问题》,载《法学》2005年第1期。

(87)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88)李伟群:《中日票据恶意抗辩的比较研究》,载《法学》2005年第6期。

(89)董惠江:《票据无因性研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90)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学》2005年第3期。

(91)贾林青、钟欣:《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法律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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