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企业法律管理应重视经济合同_经济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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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经济交往均以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形式体现,经济合同已成为企业间联结的纽带。然而,由于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纠纷和减少损失,切实维护缔约者的合法权益,已是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部分农垦企业的调查情况看,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主要在5个方面存在问题:

1.不慎重选择缔约对象。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签约前不认真、全面地考察缔约对象,对其资信商誉、资产实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情况一无所知,对经办人的资格亦不进行认真审查,轻信经办人员的介绍及表白。结果上当受编,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合同条款不完备。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订立合同草率从事。一是合同条款不齐全,遗漏很多。该详不详,欠缺必备的内容。二是合同用语不明确,词意含糊,相互矛盾。极易产生岐意,为纠纷埋下了隐患,如“基本上”、“可能的情况下”等词语常见。三是错别字多,有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的字用错,则产生与用意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将“定金”写成“订金”,一字之差即可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缔约者随意违约、悔约。有的企业不了解经济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将订立合同当作走过场,合同签订后即弃之一边,仍按想当然办事。合同能否得以执行,完全决定于企业的利益取向,对自己有利则执行,否则即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可实现的经济目的成为泡影,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本地的局部利益,采用行政强制手段,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横加干涉,常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扣留企业应付货款,致使企业间正常的应收应付款长期拖欠,无法及时结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干预法院工作,使其难以依法定程序处理合同纠纷。

5.企业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企业之间不能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的现象非常普遍。其表现主要有:一是不知如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敢追究违约者的责任,担心丢了用户,伤了和气;三是抓不住有利时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违约者起诉,丧失诉权,从而失去最佳最终的追究违约者责任的有效方法,致使违约者逃避法律制裁,也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两个环节来考虑相应对策。

1.要依法、正确地订立经济合同。

第一,慎重选择诚实可靠的缔约对象。这是订立合同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缔约对象的选择,主要应弄请楚下列情况:一是资信商誉;二是资产实力和经营范围;三是经营方式;四是组织形式。这些因素对于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是至关重要的。了解情况的方法,主要是依靠对方所在的工商部门、对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当然要注意有关的调查技巧。并在必要时采取合法的暗访手段以弄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在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时,才可与之订立合同。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怕麻烦,慎重不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相反会避免损失。

第二,严格查验经办人的有关证件。实践中,经办人往往是企业的代理人。按法律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各种合法的经济活动,当然也包括订立经济合同。但法定代表人经常是委托代订经济合同,这就涉及到对经办人员的审查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代理人要具备下列文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一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因此,授权委托书对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它是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证明;二是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它是证明委托单位(即订立合同的企业)主体资格的文件;三是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等。在正式洽谈前要互相主动出示上述证件交对方查验,也有权要求对方出示供查验。确实查验无误才应洽谈,切不可马虎从事,轻信对方之言。

第三,仔细认真地拟定合同条款,既无遗漏,又要表述准确,这是合同得以履行的关键。依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此外,也可按法律规定或经济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当事人的要求增加相应条款。凡使用预制好的格式合同,一定要认真审查,联系现实条件做出增减或修改。

第四,严格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经济合同用章是企业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它表示当事人的承诺,一经盖印即负法律责任,而不必去追究由谁盖的印。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章和专用章的使用,一定由专人管理,决不能随便带出厂外,使用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健全批准手续。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也不得随便带出厂外,如确有必要,应当由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登记,事后办理核对手续。对外聘人员更应从严掌握,如要解聘,必须先收回有关的授权书和盖章的合同文本,以免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

第五,要准确约定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这一方面关系到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问题,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一旦发生争议时法院的地域管辖权问题。按我国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可由合同签订地区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双方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并在合同中准确表述。

第六,正确选用合同担保形式。合同担保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附加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其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实现。按我国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定金、保证、留置、抵押四种,当事人可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协商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担保可以采取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或单独订立担保合同的方式。

第七,尽量避免预付货款。当前的购销活动中存在大量的预收预付款现象,这往往给付款的当事人带来损害。我国有关法规严格限定了预收预付款的范围。合同当事人一定要事先了解本合同的标的是否属于预收预付范围,如不在其范围,不论对方如何要求,都不要违法预付,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或上当受骗带来的损失。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利益的一项有力措施。

第八,避免订立连环购销合同。连环购销合同,是指以同一标的签订一连串的购销合同,即需方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又以供方的身份就同一标的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以此类推,各购销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这种合同的法律关系较复杂,发生纠纷很难在短时间内调查清楚,一旦发生拖欠,就是一个连锁的债务链,很难理清。因此,缔约当事人应了解清楚有关情况,避免陷进连环套。

2.要自觉、严格地履行经济合同。

第一,当事人自身要自觉地、实际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这里的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更改。这里的全面履行,是指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每一项和每一环节都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否则即构成违约,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注意依法、有效地控制货物和资金。企业及时占有物资或资金并加速其流转才会充满活力,滞延控制则会使其陷入困境。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就必须考虑及时有效地控制或占有,而且要考虑如何在法律允许下超前占有和控制。超前控制货物。可采用货到验收后付款的方法,超前占有资金可采用收取定金的办法,这可一举两得。这两种方法的超前控制,在合同顺利履行时就可达到目的。此外,对方当事人违约,在问题未解决前当然不付货款,也可以看作是对资金的有效占有。超前控制或占有,可免去付债之苦,但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与同一缔约对象订立同类购销合同要前清后订。在需要与同一缔约对象连续订立同性质的购销合同时,应分别结清帐目,待前一个合同结清后,再订立后一个,尤其分期履行的合同更应如此。这是因为,每一个合同都体现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将几个合同混在一起履行并合并结算,会造成混乱,对结清货款和解决争议平添许多麻烦。

第四,要及时催讨货款。只要缔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货款,权利方就要及时催讨。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可避免时间久远、人员更替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可在法定时间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给以保护。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最终办法是通过诉讼程序,即官司。我国的诉讼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债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权利就能依法受到保护,反之则得不到支持。因此,债权人一定要重视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催讨欠款,并在催讨未果时及时起诉,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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