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论公共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有关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性质问题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劳动力论文,性质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国内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围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问题展开了新一轮的热烈讨论,大体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观点:一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二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经济劳动力不是商品。也有的论者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既有不属于商品的一面,也有必然要价值化和采取商品形式的一面(王珏:《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性问题》,《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0期)。本文将讨论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及不同观点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一种观点是,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的论点依然有效。然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对此问题众说纷纭。有的论者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仍然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1)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法律上的自由支配权,可以将它一次又一次地出卖。(2)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等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质有别于其中个体的质。就劳动者个体而言,他对于生产资料仍然是“一无所有”(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9期)。因为,所谓劳动者共同占有不过是一个法律概念,谁也无法界定自己占有公有生产资料中的哪一部分(李振亚、崔在莹:《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是主人》,《黑龙江财专学报》1994年第3期,有的论者则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最根本的经济条件是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或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但是,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并不是劳动者“一无所有”或“虚空”所有制(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1期)。就全民所有制而言,其特点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既然所有者是劳动者整体,那么,劳动者是十亿人也好,是十万人也好,并不影响他们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项启源、郭飞;《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力商品论”》,《中国劳动科学》1994年第11期)。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并不是商品。也有的论者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从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看,他的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从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发展着的生产力的主体要素来看,他的劳动力又必然要价值化,从而采取商品的形式(王珏:《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性问题》,《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0期)。

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决定性条件是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因为,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无论劳动者是否拥有生产资料,劳动力都可以成为商品。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的劳动者拥有一定的土地和农机具,他们既通过市场出卖劳动力,又利用工余时间经营农业(冯兰瑞:《关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几个问题》,《改革》1993年第1期);在当今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中,既拥有股权或其他财产,又通过市场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比比皆是(张之光:《市场经济呼唤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东北师大学报》1993年第5期)。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某些既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又向资本主义企业出卖劳动力的所谓“兼业户”的存在,固然表明这些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方面并非一贫如洗,但是,相对于他们向其出卖劳动力的资本主义企业而言,他们在生产资料方面仍然是一无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某些工人确实拥有一定的股票及其他财产,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们与资本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已经“平起平坐”,更不表明他们是股份公司的真正占有者。因此,如果全面和客观地考察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的经济状况,则不难看出工人阶级仍旧处于丧失或基本丧失生产资料的境地,马克思揭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经济条件依然存在。如果抽掉资本主义私有制因素,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实质上归结为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就会模糊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界限(郭飞:《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若干问题探讨》,《高校理论战线》1994年第3期)。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有的论者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其经济形式都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正是根源于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受制于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郭长春:《关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商品的几个问题》,《锦州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有的论者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或买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劳动者对劳动力的自我出卖,另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被他人出卖。劳动力商品与商品经济是分不开的,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的共有现象(刘世廷:《再谈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问题》,《教学与研究》1994年第2期)。有的论者提出,只要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劳动力就必然成为商品,否则,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就是不完整的(何伟:《建立劳动市场的构思》,《江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与此不同的观点则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只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般前提条件,而不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原因。商品经济在几个社会形态中都存在,而劳动力成为商品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那样,商品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1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是:(1)不同质的劳动普遍存在。(2)社会依靠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3)劳动力的再生产户主要通过个人方式实现(宋建英:试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经济科学》1993年第1期)。

二、劳动力是否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矛盾。一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既是公制制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劳动力的出卖者,这两重身份是可以相容的。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公共所有,不属于任何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个人不等于劳动者整体。从而,劳动者作为个人可以将其劳动力商品卖给代表劳动者整体的国家或企业(冯兰瑞:《关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几个问题》,《改革》1993年第1期)。二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失去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变为雇佣工人,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变质了;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向劳动者集体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且参加民主管理,真正实现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高尚全:《为什么要提出“劳动力市场”》,《经济日报》1993年11月19日)。也有论者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雇佣的关系。不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不同,社会主义的雇佣关系仅仅是一种市场关系,是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对分散的个别劳动的雇佣。就总体而言,它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的手段;就劳动者个体而言,它是实现劳动的平等权利的形式(宋建英:《试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经济科学》1993年第1期)。

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根本对立的。其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工人阶级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主人。作为主人的地位和作为雇佣劳动者──劳动力商品出卖者的地位,是难以统一起来的。如果说公有制经济中每个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出卖给其他劳动者,同时又购买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实际上就等于说每个劳动者既是其他劳动者的雇工,同时又是其他劳动者的雇主,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1期)。其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并没有失去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是主人而不是雇佣劳动者。按照“劳动力商品论”的逻辑,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都成了雇佣劳动者。那么,难道企业的厂长或经理是雇主吗?但他们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他们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的。如此推论下去,似乎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是所有劳动者的雇主了。但是,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它是受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来管理经济的,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站在劳动者对立面的雇主(冯宝兴:《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实现形式》,《阵地》1994年第6期)。其三,如果国有企业全体劳动者都是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者,那么,不仅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无从谈起,整个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无从谈起,而且按照逻辑推论,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各级组织的干部的劳动力,也应具有商品属性,他们也应是劳动力的交换者。但是,中国共产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党,绝不是由劳动力交换者组织起来的党(宋涛:《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不是商品》,《高校理论战线》1994年第2期)。其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仅包括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资料体系中具有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权和当家作主的地位。如果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自身的劳动力,那么,这种“主人翁”地位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来说则早已存在。其五,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确实是一种特殊商品,然而资产阶级政治家、企业家和经济学家却不予承认(项启源:《公有经济范围内劳动力不是商品》,《高校理论战线》1993年第5期)。联合国主管劳动和社会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反对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在此情况下,作为国际劳工组织166个会员国之一的中国如果宣称本国的劳动力是商品,只能引起世人的反感,在国际上人们也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打上问号(驾天中:《坚持个人收入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方针》,《中国劳动科学》1994年第4期)。

三、劳动力是否商品与按劳分配

一点观点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仅与按劳分配并不矛盾,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有的论者提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都是价值规律在分配消费品过程中的表现。二者是统一的(陈辉:《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决定”》,《经济与管理研究》1994年第1期)。也有的论者指出,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量与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量成正比,因此按劳分配实质上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陈承明:《按劳分配与劳动力商品的内在联系及其结合》,《学术月刊》1993年第12期)。还有的论者认为,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按劳分配也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表现为工资,它相当于马克思概括的C+V+M公式中的V(王仕元:《劳动力是商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必要一环》,《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5期)。

相反的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两者不仅在分配的经济前提、体现的经济关系等方面大相径庭,而且在分配的数量界限上也迥然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受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的分配方式,尽管它也包含着历史和道德的因素,但一般说来其上限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与学习训练费用,其下限则是维持劳动者“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无论劳动者个人收入如何变动,从较长时间看,其平均收入水平总是处在这个上限与下限之间。按劳分配则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的分配方式,它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服从于人民生活应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善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中职工的实际收入明显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得到的收入,其主要原因在于生产力水平相差悬殊。可以肯定,在生产力水平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必然会高于按劳动力价值获得的收入。不仅如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极分化得以产生的条件,而决不是消除两极分化的条件。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及到本世纪末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水平的设想,都是以实行按劳分配、消除两极分化为基本条件的,也就是把人民生活同发展生产直接联系起来,而不是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直接联系起来。所以,如果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代按劳分配,根本解决不了中国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项启源、郭飞:《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力商品论”》,《中国劳动科学》1994年第11期)。

另一种观点是,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不等同,但是,两者却可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共存一堂”;以“市场成交时议定的劳动力价格”为起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有的论者提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无法兑现。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确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共存一堂”的情况。但是,它并不存在于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而是存在于某些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例如某些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中,后者两重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决定了对劳动者两重的分配(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关系(郭鹏举:《略论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不是商品》,《中国教育报》1993年12月8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是商品,职工收入是其劳动力被企业“租用”获得的“租金”。这种“租金”既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其最低限不能低于劳动者正常的生活费用,最高限则要满足国家财政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陈湘舸:《劳动力商品论》,《湖南金融职工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四、劳动力是否商品与劳动力市场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一方面,只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才能建立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王仕元:《劳动力是商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必要一环》,《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5期);另一方面,承认并建立劳动力市场,就意味着劳动力具有商品的属性(高尚全:《为什么要提出“劳动力市场”》,《经济日报》1993年11月19日)。

与此不同的观点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就得出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1)劳动力市场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相比,根本的特点是劳动力永远附着在劳动者身上,而无论其支配权是否发生了暂时的转移。对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来说,供求双方的关系一般只发生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不会延续到生产过程中。而劳动力的需求方──经营者在取得劳动力的支配权后,仍要通过劳动力的供给方──劳动者来使用劳动力,因此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存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问题。对于其他生产要素来说,需求方一旦取得其所有权就可能任意处置,包括将其长期储存或报废。而劳动力则不能像其他生产要素那样被储存或报废。此外,劳动力的供给方还可以组织起来为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与劳动力需求方进行集体谈判(宋晓悟:《有关劳动力市场国际比较的几个问题》,《中国人才资源开发》1993年第2期)。(2)商品当然要进入市场,但进入市场的并不都是商品。以尚未开垦的土地为例,它不是劳动创造的,因而没有价值。尽管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具有虚幻的价格外观,但它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典型意义上的商品。所以,不能因为有劳动力市场就简单地推断出劳动力必然成为商品。(3)劳动力资源通过计划还是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浅层次问题而劳动力是否商品,则属于直接关联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深层次问题。(4)可以从劳动力市场一般和劳动力市场特殊两个角度来考察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一般(或广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彼此以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的身份相对待,经过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一般存在于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之中。劳动力市场所以具有特殊形态,主要是因为它要受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制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工人和资本家以劳动力的出卖者和购买者的身份相对待,经过市场中介和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与公有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力买卖的关系,但是,只要劳动者具有择业自主权,公有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彼此也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相对待,经过市场中介和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不同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其根本特征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项启源、郭飞:《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力商品论”》,《中国劳动科学》199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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