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冀中土地管理与土地流转的趋势--与前工业国英国的土地流转趋势比较_清苑论文

近代冀中土地经营及地权转移趋势——兼与前工业英国地权转移趋势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冀中论文,趋势论文,英国论文,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冀中平原是华北典型的农业区之一,追究20世纪上半叶冀中农村一般农民家庭的耕作规模、土地经营方式以及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趋势,对于全面了解和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进一步探讨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不无裨益。本文主要依据陈翰笙先生30年代保定(清苑)11村调查及河北省统计局追踪调查资料(注:本文主要根据陈翰笙先生1929年和1930年先后进行的无锡、保定农村调查资料(现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河北省、江苏省统计局其后所做的补充、整理资料(见《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第二期,增刊),未注明出处者均引于此,特此说明。),同时参照华北乃至全国的相关情况;地权转移趋势部分还与工业革命以前英国农村的情况做了比较,希望既提供一个实证性的案例又有较为广阔的思考空间。

一、农户耕作规模

20世纪上半叶,冀中一般农户的耕作面积已经比较狭小,且继续呈下降趋势。据清苑11村调查资料,一般都在10-30亩。经营面积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每村大约不过三几家,至于200亩以上者,很少见到。据统计,1930、1936和1946年三个时点农户平均占有耕地分别为19.59、18.03和16亩。三个时点人均占地分别是3.71、3.64和3.33亩。大致是户均18亩,人均3.50亩。

按新民学会提供的数字,1930年清苑农家平均每户占有耕地41亩,比上述数据高出一倍多,不过没有说明资料来源(注:卞乾孙:《河北省清苑县事情》,第165页,新民会中央指挥部1938年版。)。张培刚根据500户调查资料统计,认为1930年清苑农家平均占有耕地14.21亩,人均2.37亩(《社会科学杂志》1936年第1期。),又比上述数据低一些。

通常说来,某一地区的田场宽狭境况与周围地区不会相差太远,如果存在着明显差距,人员的相对流动会缩小或弥补之。据章有义估算,河北省人口1928-1936年和1949年大约是3200万人和4073.7万人,而这两个时期的耕地面积则分别是10913.3万亩和12285.6万亩(注:章有义:《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人均占地为3.41亩和3.02亩。吴承明综合各方面资料,最后的估算与章氏相当接近,即河北省1933年和1949年人均耕地分别为3.32亩和3.01亩(注:吴承明估算河北省1933年和1949年的耕地总面积分别为10913万亩和12259万亩,见吴承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由此可见,章、吴二氏关于河北省的估算与11村调查资料的具体数据基本是相吻合的;章、吴的宏观估计比清苑人均3.5亩的统计稍低,这是因为11村调查是完全对农业户进行的,而全省估算则包含城镇的非农业人口。

河北省的分县调查也与上述结果基本相同。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的调查,在河北省唐县、遵化、邯郸三县,每个农家平均占用5亩以下土地者占总数27.7%;每家平均占10亩土地者占总数19.9%。也就是说,三县农民每家平均用地10亩以下者占总数47.6%(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81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这大概是北方土地较为狭小的地区。30年代的一个统计资料表明,据河北省107个县、山东省85个县、河南省73个县的调查,经营20亩以下的农户分别占总数49.5%、62.7%、52.5%,平均为55%(注:东亚研究所:《支那基础统计资料》第2辑,第38、139、140页。)。这大概代表了北方农业的一般经营规模。陈翰笙30年代就指出,在德国的巴登,小农场的确很普遍,每家平均使用3.6公顷,相当中国市制58亩。日本最贫困的农民,每家稻作面积合中国市制56亩,可见中国土地经营细小的程度实属罕见(注:陈翰笙:《中国现代土地问题》,载《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不仅户均土地面积小,而且所占土地又分散成许多小块。据清苑11村统计,在1390家农户中,59%的地块在4.9亩以下,38%的地块在5-10亩,4.8%地块不足一亩。李景汉在河北定县一村调查中发现,这里200家农户总共拥有土地1552块,平均每家7.76块。这些地块不仅面积小,而且距离农舍远,通常约3里左右。在南方,耕地狭小、分散的现象更加严重。陈翰笙指出:“不管农户所耕田亩减少不减少,而农田却在日益分散。这种趋势是农业生产的障碍,并且使合理化的管理及土壤改良无从实现”(注:以上见陈翰笙:《中国现代土地问题》,载《陈翰笙文集》。金陵大学卜凯也有感而发:“土地散碎对于农业发展之障碍殊多,土地散碎……限制改良农具使用之范围。且田场四散,管理困难,盖以各种作物须防迷途牲畜、小偷及践踏等损害。中国田场围篱少见者,亦以土地散碎,灌溉极感困难,尤以引用私并或私有水源为最,灌溉水道必须经过邻田,经行甚远,各田块间狭条田地,任其荒废者亦复不少”(注:卜凯主编:《中国的土地利用》,第223-224页,金陵大学出版社1937年版。)。可见,不仅人均土地少,而且土地碎化,其负面效应亦已十分明显。

二、农村经济性质分析

土地的平均耕作规模,不完全等同于土地占有关系。民国时期冀中土地占有关系的状况是什么,何为土地经营方式的主体?

先看看租佃制在土地经营方式中所占有的比重。

在实行租佃制的村民中,租佃方式有两种:一为钱租,一为分租。20世纪初期实物租或粮租还占主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到30年代这种制度在清苑已不再流行。当然也不可一概而论,如1936年以后币值暴跌,物价不稳,实物地租曾一度回潮,再次成为主导形式。货币地租形态的不稳定,显示出清苑农村商品货币经济之脆弱,农业经济的商品货币化还没有形成不可逆转的态势。不过,总的看货币地租在二三十年代以后已是乡村中最通行的租佃方法。一般都是秋季白露前后(农历十月一日)起租,春季起租者也有,但极少。先交租,后种土,这被称为“上打租”。出租限期一般为一年,租额的议定多采取口头方式而不立书面契约。租额的增减,随对土地需求的大小而波动。例如,3O年初期以后,随着农产品价格普遍下跌,地价下跌,地租额自然降低。据统计,1930年上等、中等、下等地的地租额分别为5.5元、3.5元、2.5元,到1935年下降为2.5元、2.0元、1.2元,几乎平均每年降低1/5。地租额是不稳定的,一般在所收获农产品价值的20-60%之间浮动。

另一种是分租,清苑通称为客租。所谓客租,就是不同于一般的租佃关系,出租者往往并非富裕农户,出租土地多是因为家庭缺少劳力,无力承担田间劳作;承租者有时反而是欲扩大经营规模的富裕农户。这种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具有一定身份色彩的土地租佃性质,所以当时乡人称其为“客佃”,以表示主佃关系之平等。客租的出现,表明租佃制中传统的主佃身份关系正在让位于完全平等的货币契约关系。租额通常是将所产农作物对半分。有的出租者还提供农具、牲口、种子和肥料,欲称为“实份”,这时不仅要对分所产粮食,还需均分农副产品,或改租额为四六分或三七分。客租形式并不流行,多发生在亲朋或邻友之间。

11村资料的综合分析表明,土地租佃关系远不占主导地位。1930年出租土地者共49户,占总户数的2.31%。地主和富农(注:这里使用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概念,是20世纪30年代清苑调查者们依他们的标准所进行的农户分类。据说,这是同时兼顾到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分类法,依笔者看,它们大致反映了农户的依次不同的经济境况大概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的户数分别为70户和169户,也就是说,出租者在地主和富农总数中还不到1/6;如果出租者全部集中在地主户,也仅仅刚过一半。1930年11村地主的地租收入为5726元,仅占他们当年总收入的4.9%;富农的地租收入占其总收入的1%。也就是说,这里所谓的地主、富农,出租土地的租金所得不构成他们生活来源的主体,因此,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实际上是比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其中个别分子的年收入颇为可观,但他们不是靠出租土地,而是靠养蜂、买卖牲畜等商业经营或放高利贷积聚货币。在调查所及的11村范围内还没有发现一个完全的出租地主。从佃户方面说,承租者共192户,占总户数的9.06%,占中农及其以下的农户的10%。即使这部分人,至多也是半租佃半自耕,纯粹的佃户极少。

实际出租土地面积的比重更能说明问题。1930年11村共有耕地41514亩,出租土地1266亩,仅占全部耕地3.05%。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20世纪上半叶的清苑农村,在土地占有关系上,租佃制仅占据相当小的比重,它不过是农村主体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一个补充,甚至仅是一个残存的形式。

农业雇佣关系在这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吗?

雇佣关系在20世纪上半叶的确有较大发展,表现在雇主的数量和雇佣活动的总量有所增加。当土地数量超出家庭的耕作能力时,田主往往雇工经营,而不再把土地简单地出租,因为他们发现雇工经营比出租土地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是该时期很少纯粹出租地主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年调查者曾经算过这样一笔帐:如果30亩土地出租,亩产粮100市斤,地租占收入的50%,则可收入地租1500市斤粮食。如果雇工经营,雇一个长工即可,长工的工资和伙食不过相当于700市斤粮食,种子、肥料、农具等其他消耗不过300市斤,雇主可得纯收入2000市斤,较出租多收入500市斤(注:见《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增刊1988年第2期。此时的雇工盈利估算可与明清雇工比较,参见侯建新:《明清农业雇工经济为何难以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突》1997年第3期。)。不过这里没有说明雇主本人是否参加劳动,即是否应扣除雇主本人的劳动成本。由于雇工经营比较利益的提高,土地余裕的农户不轻易出租土地,甚至出现少数富农加人承租者行列的现象。例如,1930年,固上村的王老增自有150亩土地,还经营收入颇丰的粉房,同时承租四五十亩耕地,雇用6个长工,农忙从事耕作,农闲从事粉房副业。雇工经济的发展,从受雇者方面讲,表现在打工现象比以往更为普遍,雇工队伍有所扩大,事实上,包括中农在内的农户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农业劳动力市场。

不过,总的讲,雇佣劳动在整个农业生产中所占比重还不是很大。1930年,地主平均占地98亩,显然,这些土地不是出租,就是雇工经营。即使假定这部分土地全部属于雇佣经济,也不过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几。实际上这部分土地不可能完全依靠雇工经营,相当一部分还是出租出去。所谓富农。就是雇佣一个以上长工的农户,这种农户的实际生产过程主要还是靠家庭自身的劳动力,雇工作为家庭劳动力的补充,很难说具有完全的雇佣经济性质。最有说服力的一个数据是,雇农阶层在劳动力中的总比例极其有限,占5.56%,再加零散的、肯定低于此比例的临时短工,基本表明了雇佣经济在当时整个农村经济中所占份额。而农业雇工本身,似乎还远未具备现代雇工的风貌,仅就他们的生活来源讲,工资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51%,大部分雇工还要靠副业及其他收入才能维持生活。这个时期农业雇工的详细情况,下面还要论及。显然,雇佣经济在清苑农业中也不占主导地位,仍是一种补充经济(注:满铁调查过于重视雇佣关系,所以按雇佣关系将清苑农户分为五类,即纯雇主、自耕兼雇主、纯自耕农、自耕兼雇农和纯雇农。其中纯自耕农和自耕兼雇农所占比例最大,分别是44%和42%。转引自卞乾孙:《河北省清苑县事情》,第154-155页。)。

那么,什么是主体经济呢,答案不难看出,那就是自耕农经济。除统计中的地主经济外(他们在三个时点所经营的土地先后占总额的16.63%、15.31%和10.47%),其余农户(包括富农在内)及其所经营的土地基本上都是自耕农经济,而且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自耕农经济(注:这种情形很接近舒尔茨所主张的“居住所有制形式”(即土地所有者住在自己的土地上亲自进行经营),见舒尔茨的《传统农业改造》,第90-92页,纽黑文,1964)。其实即使地主经济,也有一小部分自耕成分。据11村调查,1930年地主家庭参加劳动的人数是其家庭农场劳动力的15.6%。

张培刚也认为,清苑农村自耕农经济占主体。在张氏的村民分类中,纯自耕农最多,占全体农家85%;次为自耕兼佃户,占12%;而纯出租地主、自耕兼租主、纯佃农平均各占1%(注:《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第22-23页。)。

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曾对清苑调查的原始资料重新统计整理,他们关于各类农户所有土地与使用土地比例的统计结果,可以进一步支持上述结论。该统计表明,土地的所有和土地的经营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地主有一小部分出租(占地主拥有土地总额的23%);富农的出租则更少。详见下表。

总之,以上种种情况表明,清苑农业生产以自耕农民经济为主体,以雇佣劳动为补充,租佃制的比重很小而且逐渐缩减;这是一种小块土地的所有制经济(Economic of Peasant Proprietorship)。如果以土地数量及其比例表示不同经济份额的话,清苑农业中的自耕农经济或者说小块土地所有制经济可占85-90%。

清苑各类农户占有与使用土地比例

各类农户占总数的% 各类农户所有土地占总额的% 各类农户实际耕作

 土地占总额的%

地主

3.2

 12.8

9.8

富农

7.3

 26.8

27.9

中农

22.2

 33.2 33.7

贫农

50.7

 25.2 26.6

雇农

12.2

 1.3

1.4

其他

4.4

 0.7

 0.6

资料来源: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家统计局无锡保定调查研究小组,1958年,《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增刊2,1988。

华北平原乃至中国整个北方地区的情况又如何呢?1935年的《中国经济年鉴》提供了这样的信息:河北省佃户占全省农户总数13%,半自耕农占25%,自耕农占61%;绥远省佃户占全省农户总数27%,半自耕农占26%,自耕农占43%;察哈尔省佃户占全省农户总数42%,半自耕农占32%,自耕农占26%;山东省佃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9%,半自耕农占19%,自耕农占72%;河南省佃农占全省农户总数26%,半自耕农占21%,自耕农占53%(注:《中国经济年鉴》1935年续编,第七章,第14、18、24页。); 山西省佃农占全省农户总数15%,半自耕农占14%,自耕农占60%;(注:《中国实业制》(山西)第二编第一章,第56-67页。)陕西省佃农占全省农户总数23%,半自耕农占28%,自耕农占47%。(注:《中国经济年鉴》1935年续编,第七章,第5页。)

三、土地产权转移的一般趋势

土地份额在农户中分配与流动的一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首先是土地分配的绝对不平衡性。例如,1930年地主、富农仅占总户数的12.23%,却占全部耕地的41.07%。地主每户平均98.6亩,贫农每户平均8.19亩,相差12倍;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农的7.96倍。还有一部分人根本没有土地。在调查资料显示的三个时点中,1930年无地户最多,为108户,占总户数5%。同时,值得注意的另一种倾向,是土地规模的分散化。11村中最大土地经营面积一般都没超过200亩。1930年,最大地主拥有土地214亩,而且只此一家。90%以上的农家都在1-50亩这一组级。其中20-50亩这一组占地比例最大,几达全部土地的一半。土地占有的不平衡性与土地规模的分散化,表明了清苑中小农为主体的特征。

地产的转移也未改变土地分散化局面。

20世纪上半叶,冀中土地市场已经比较成熟。保定地区的土地转移有八种形式:买进、典进、典进典绝、赎回、卖出、典出、典出典绝及赎出。在这里,土地转移最经常的方式是买卖和典当。土地买卖双方须凭借中间人进行交易,订立契约。乡人有专以说中为业者,即经纪人。将土地一次性出卖所立契约,通称为“死契”。该契约需载明所卖耕地的亩数、位置、价格及交易日期,双方当事人和中间人画押。交易后,中间人收取一定的佣金,一般是“成三破二”,即买方出地价3%,卖方出地价2%;有时则各出地价3%。买卖土地还要交验契税6%,一般是买卖双方各出3%。此种佣金由经纪人与村中所设的小学校分享,一般各半。这一时期清苑新式小学不断增加,此种经费来源不失为一大原因。

土地的另一种转移方式,就是土地的典出。典出虽可以赎回,但往往成为卖出的先声。典地同样须有中人,并立契约;这种契约,通称“活契”,表示可以赎回之意。典当佣金稍少,一般是“成二破一”,典期三年。到期不赎,可以延期,如不赎回,又不转当,则日“死当”,典入者可按死契处理。典价一般为地价60-70%。土地典出者多因生活贫困或突遇灾祸,由于社会救济和农民自救能力非常微弱,典出者的最后归宿大多典出典绝。土地典当关系在这一地区并不发达,大约仅占耕地总数一个百分点余,推究缘由,首先是农民对动荡时局不抱信心,既然上地出手,就不存再度赎回之望,所以与其典出,不如卖绝。再者,与土地直接买卖相比,土地典当显然需要更高的社会信用和法律保障,后者之不健全,土地典当交易难以较大发展。

土地交易虽然不频繁,规模也有限,却在不间断地进行。据统计,1930-1936年间;清苑11村平均每村每年有3.5次土地买卖交易,每次交易的土地面积平均为8.9亩。

这一时期放弃土地者多,投资土地者少,卖田农家多于买田农家,按一般常情,地权似乎应该向少数上层农民集中。可事实并非如此,甚至相反。地主买卖土地的数量基本相抵,卖出部分比买进部分还高13.57%,显现出地主经济实力缓慢收缩的趋势;中农和富农卖出数量明显高于买进的数量,分别相差32.34%和28.25%,是这一时期土地损失最大的群体;贫农和雇农是惟一买进高于卖出的群体,但每次买入数量以及交易总量都很有限。总的看,这一时期农业经营不景气,中农及其以上农户不看好土地,虽然出手土地的数量不大,没从根本影响原土地大户的地位,但他们绝对没有投资土地。事实上,他们宁肯把钱放到逐渐兴起的工副业,他们正在发现农业和工副业之间的比较利益;或者轻车熟路地把钱放入高利贷。下层农户很少出卖土地,其境况似乎没有比原来更糟,实际上他们还多少增置了一些土地。在农业经济凋敝的大环境下,下层农户能够保住原有的土地,没有出现规模性的破产,大概与他们兼营一些工副业因而多少援助了农业不无关联。关于各类农户30年代的土地交易情况详见下表。

1930-1936年清苑11村土地买卖情况

单位:亩、元

 买入卖出

户数 数量(亩)价值 每亩价格 户数 数量(亩)价值 每亩价格

合计232 2076

88988

42.87 237

2620  10760341.07

地主18 622

 30864

49.62 23

 883

3568640.42

富农27 386

 14517

37.61 40

 538

2655649.36

中农77 537

 20078

37.39 88

 818

3903935.50

贫农89 5225

 45

723

 126

42

雇农18 52

 2213

 42.55 8

 24

 1406 58.58

其他3

9

 150

 16.67

6

 47

1924 40.94

如果说1930-l936年的地权变动没有出现明显的土地集中,那么1937-1946年的地权变动则明显地走向分散与平均。清苑11村调查统计表明,在1946年时点上,地主富农户均占有耕地比1936年分别降低了28%和18%,比1930年也有所降低。这与该时期战争破坏,生产条件十分恶劣有关,也与一部分地区开展打击地主富农的政治斗争有关。一些农村大户逃亡,一般富户也设法分散土地,如廉价出售、赠送亲友、分家等,从而强化了20世纪初期以来华北平原地权日渐分散的总趋势(注:史建云认为,自清初至清末,又至民国,华北平原地权分配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又自集中到分散的一个总趋势,可参考。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详见下表。

由上表可知,较之10年前,1946年上层农户的土地面积在逐渐萎缩,中农的土地略有增加。贫雇农尤其贫农土地的增加最为明显,贫农在这一时期购进土地是出卖土地的8.5倍;不过,仅是增加一些土地而已,就其经济本身而言并没有发达的迹象。地权分散化、平均化的原因十分复杂,有经济的,也有政治的,这些因素极大遏制了农村上层的土地欲望,并使农村土地大户的地位逐渐发生动摇。占有土地较多的富户为了逃避负担和斗争,纷纷出让土地,特别是出让下等地,由此进一步影响已连年下跌的地价。劣质耕地产出率低,田赋捐税却一点也不少,因此地价下跌幅度更大,此时期清苑出现了所谓“种多不如种少”,甚至“卖地倒贴”等反常现象。所谓“卖地倒贴”,就是卖地者分文不取,反而还支付一些额外补贴,以鼓励对方接受。与此种现象相联系的另一条清苑歇后语是“买地过年”,这是说,一般买地者多是无地或少地农户,买了几亩地,既得耕地又接受“倒贴”,正好可过年。据调查者记载,大祝泽村一位叫张茂的中农,1946年出手5亩地,一分钱收益未得,反倒贴买主一石玉米,可见当时村民尤其上层村民对土地弃之唯恐不及的心态。见下表。

清苑11村地价变动情况

 单位:元/亩

 1930年

1936年

1946年

上等地

80 6045

中等地

45 3520

下等地

36 25 8

近年赵方仲对20世纪30年代农村地价下跌的研究有助于从全国长时段的趋势说明冀中及华北地价变化情况。他指出:“20世纪最初30年内,总的说来,中国地价是上涨的”。“地价上涨的主要原因还是社会比较安定、生产情况较好、农产品价格上腾”。由于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农产品价格下跌,土地收入递减;再加上农村金融接近枯竭,以及灾荒、战争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1931年后中国农村地价普遍下降(注:赵方仲:《本世纪30年代(抗战前)农村地价下跌问题初探》,《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3期)。中央实验研究所的调查也持同样的估计,统计资料表明,自1931年至1935年间,关内21省地价下降幅度为11-19%不等。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浙江、河北、山西等省,其中河北省的下降幅度为29%-39%(注:东亚研究所:《支那农业基础统计资料》,第2卷,第150页。) 。从全国情况看,至1935-1936年,地价才止跌回升(注:赵方仲前引文。)。

清苑1932年地价跌落幅度最大,1934年和1935年稍有缓和,但与1930年地价尤其与1928-1929年地价仍差距甚远(注:1935年,张培刚在清苑农村调查土地买卖问题,关于1928-1935年的地价变动情况,制表如下,可参考:

1928-1935年的地价增减单位:元

上等地 中等地 下等地上等地 中等地 下等地

1928年

10065

 30  1934年  40

 30

15

1930年  60

37

 20  1935年  50

 35  18

资料来源:张培刚:《保定的土地与农业劳动》,1935年11月30日《天津益世报》。)。地价回调是因为经济大环境渐趋好转,对土地的需求有所增加。在清苑,还有一个具体原因,就是棉田的扩张有力刺激了地价上扬。这一时期棉田获利较厚,相当一部分农户购进土地植棉。不过,地价上扬的时间不长,由上表得知,从较长时段来看清苑地价并未停止下跌,这大概与清苑一部分地区开展减租减息的土地改革运动有关。此外,地权走向分散,还有灾荒、多子继承制、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多种原因。章有义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一文中,也认为遗产多子均分制是促使地权分散的重要因素(注: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认为,促使地权分散的主要原因还是战争的频仍。从北洋军阀时代起,各种战争大部分地区接连不断。其中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自然沉重打击了地主经济,北洋军阀之间的混战、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也使地主经济遭到很大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地区的土地占有自然要趋于分散了(注:见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第63页,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以上分析皆不无道理。

还需指出的是,旧中国的地主经济是一个颇为模糊的概念。作为出租地主,无疑是传统经济的代理人。但一些地区的经营性地主,即雇工经营土地者,则是另外一回事了。他们与使用雇工的上层自耕农相比,在经济规模上可能有差异,而在性质上似难以区分。所谓富农,与上层自耕农经济性质的区分更困难了。如清苑11村富农,大多数是仅雇有一两个雇工的较为富裕的自耕农。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上是发展程度不同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庭农场主;在英国,在西欧,正是这部分人成为现代农业的最早发起人,乡村现代化的“脊梁”。旧中国农村上层村民经济实力被削弱的后果相当复杂;上层村民经济中的各种因素玉石俱焚。在剧烈的社会动荡中,人们成功地破坏了传统的封建经济,使地权趋于分散,却未能在一个新的起点上使土地、资金和劳动力要素重新组合起来,建立起新的生产和土地机制。当然,上层村民经济中的新因素也有一些发展,却不可估计过高。以清苑11村为例,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雇佣经济,在整个经济总额的比重微乎其微。在农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它们没有多少地位,影响也很小,这样微弱的力量实在不足以支撑起一个新的土地机制和生产机制。

四、与工业革命前英国乡村比较

下面拟与工业革命前英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和地权变动的一般趋势,做概要性比较。英国经济史学家的研究表明:英国封建地产运动的总趋向,先是封建大地产不断衰落,中小地产不断加强,土地相对分散;而后,在一个新的机制上土地又逐渐重新集中起来。

倘若打开记载着11世纪英国土地、财产状况的《末日审判书》,与13世纪下半叶记载着同样内容的《百户区卷档》进行比较便可发现,以前占有最显著位置的巨大王室领地到13世纪后期已大大削减,有的地方几近完全消失(注:科斯敏斯基:《13世纪英国田制史》(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13th Century),第148页,牛津,1956。)。总的趋势是大庄园分裂成若干小庄园;而小庄园土地又不断被日益发达起来的乡绅和富裕农民所分割。

地产转移的原因颇为复杂:或因婚姻与继承,或因国王的再次分封与没收,更多的则是因为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而导致土地市场的出现。英国土地市场的开禁,比中国一般教科书所描述的要早得多。许多中国学者在谈到中西封建社会异同时,都把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汉土地便可以买卖而西欧到很晚时期才开放土地市场作为一个重要差别,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12世纪,英国封建主买卖土地的现象已并非少见。据巴尔格统计,在12、13世纪贝德福郡世俗领主庄园,可以探明其归属变化的67个庄园中,49个庄园是出卖的,由于没收和继承而更换主人的占少数。伍斯特郡的18个庄园中,16个庄园是出卖的;亨廷顿郡的101个庄园中,78个是出卖的(注:见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40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可见,土地买卖实际上已成为地产转移的主要方式。1290年爱德一世通过了《卖地法》,则是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合法化。

更富有深远意义的变化,是生产者——农民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使封建保佃地逐渐货币化,并在一部分生产者手中聚集起来。1290年的卖地法令虽然没有提到农奴维兰(Villani)(注:Villani一词是诺曼人引进英格兰的一个法文词汇,原指欧洲大陆早已出现的那些人身处于依附状态的农民。入主不列颠后,这些诺曼贵族也将那些人身刚刚出现不自由征兆的英国农民称为“维兰”。初期,维兰的人身基本是自由的,希尔顿说,他们类似大陆上的隶农。(R.Hilton,Freedom and villaniagein England,Past and Present,1965,July,p.2)大约12世纪、13世纪之交,维兰的依附性加强,成为不自由佃户的统称。),但实际上与维兰购买自由地有关。按照中世纪法学家的理论,农奴的土地和家畜属于领主,不经领主同意不得转租或买卖,但在实际生活中早已不完全如此。英国著名经济史学家M.M.波斯坦指出:“他们也被允许购买自由的土地而不受到阻碍,并且事实上经领主允许或不经领主允许,都可以购买和出租土地,不论维兰的还是自由的土地。他们可以购买、出卖、抵押和租用家畜,可以取得动产并随意分割”(注: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595页。)。在货币地租取得优势后,领主与佃户的关系货币化,农村土地的买卖和出租发展得尤其迅速。此时庄园管理方面可以不考虑农民份地是否保持完整;那种完整性与佃户的劳役以及其他义务密切相关。

13世纪以后,维兰农民转租和购进其他农民土地和领主自营地的案例,在庄园法庭档案中时常可见。1260-1319年间伍斯特郡的里德戈拉夫庄园记载了2756桩非亲属之间的土地让渡案例,总面积仅为1304英亩,表明土地交易主要在小农家庭之间进行。而且,农民进行这种交易可以不通过领主同意。根据伍斯特大主教法庭档案分析,这种公开或半公开的土地买卖。在1394-1495年的土地总让渡中约占20%,而在1464-1540年间增长到45%。(注:戴尔:《变化社会中的领主与农民》(C.Dyer,Lords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第302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

土地自由买卖的结果,在英国,就大多数情况看,不是使土地愈益集中到封建领主阶级手里,也不是使地权越来越分散,而是一般农户尤其是小农,因经营不善或获得了新生计等缘故,将土地出租或卖给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较强经营能力的上层农民或乡绅;而后者采用雇工经营的新型生产方式,一心想通过扩大土地经营面积而获得市场利润。他们不再像传统封建主那样追求土地和佃户数量,而是追求利润,追求货币的数量。这些在农民分化中崭露头角的富裕农民,不仅购买和集中小农土地,而且还是庄园领主自营地(Demesne)的重要承租人。14世纪黑死病以后,庄园制逐渐衰落,富裕农民雇佣经济勃然兴起,他们与庄园争夺劳动力、争夺市场,向庄园经济发起挑战,使得本来陷入困境的庄园自营地运转愈发困难。于是,后者纷纷肢解和出租;领主自营地的缩减或消亡,无疑是英国农业生产组织更新的又一重大转机。

领主出租自营地,有时将出租地在承租佃户中间大致等量分割,不过更多的是将自营地集中出租给一两个有实力的大户。后者也许是一个乡绅(Gentry),一个骑士或一个庄头(Revee)(注:庄头是领主在庄园的代理人,庄园的直接管理者。庄头是土生土长的庄稼人,农奴出身,其产生必须经全体农奴的推举和认定,一般由办事练达、经济殷实的维兰大农担任。),有时候就是一个约曼。欧洲中世纪史学家庞兹指出:“如果一个合适的承租者能够很容易物色到,那倒令人奇怪了。他们必须是有技艺的和成功的农夫,还要有一笔资金垫付以进行大块土地的经营。他们大概要在较富裕的上层农民中才可以找到”(注:庞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N.J.G.Pounds,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第218页,伦敦,1986。)。领主自营地常常以一个大的、完整的单位租给某个杰出的佃户,包括各种类型的土地和建筑物,诸如厅堂、厨房、谷仓、牛棚等,有时连羊群和牧场也一起租出去,被称做“家畜租佃”(在法兰西称为bail a cheptel,在意大利称为socida)。这种承租方式,在意大利、低地国家、日耳曼的莱茵兰、英格兰和法兰西等都相当普遍。租期一般比较长,在意大利为6-9年,在法兰西为30年到50年,在英格兰为70年,最长为99年。这一时期,租金一般是固定和偏低的,而且明确地写进合同(注: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329-330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富裕农民经济的扩张过程,就是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农场经济替代封建地产经济的过程。同时,以此为基础,富裕农民在地方事务中的政治作用,也令人瞩目。最迟到15世纪中期,他们实际上控制了乡村的司法和行政事务。他们的活动改变了乡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一方面瓦解了封建领地,另一方面使村社共同体不断分化出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西欧中世纪佃户经济一向享有的稳定性日益受到威胁。新崛起的富裕农民和其他乡绅等,总是企图把传统佃户撵走,将份地转移到自己手中。在西欧各地,有相当一批这样丧失土地的公薄持有农,加入到农业工资劳动者的队伍。这样,随着农民土地占有平均化局面倾圮,也随着领主自营地不断肢解,由富裕农民开创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结构很快发展起来,诚如马克思指出,到15世纪,“资本主义地租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富裕农民,以新的方式控制了生产、交换等环节,还控制了乡村行政事务,成为农村中富有生气的力量,成为现代农业的最早发起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封建领主特别是那些拥有贵族身份的大庄园主,却急剧衰落。贵族地主,无论人数上或实力上都不断减少。据统计的63个贵族,在16世纪平均年收入降低26%;每个贵族平均拥有的庄园数也从54个下降到39个(注:P·克里德特:《农民、地主和商业资本家,1500-1800年的欧洲和世界经济》(P.Kriedte,Peasant Landlords and Merchant Capitalists-European World Economy),第56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他们被认为是“过了时的,是骄傲但常常是贫苦的贵族(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51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许多贵族无力为子弟提供一个骑士所必要的装备和侍从,亦无力操办骑士授爵仪式和祝宴,于是,他们男性后代的授爵年龄一再延长。在骑士制度早期,一个人在15岁时便可成为骑士,后来延长到18岁,再后延长到21岁。同样原因,贵族女儿婚嫁年龄也有延迟的倾向。

中世纪晚期西欧贵族通常不直接经营土地,而靠固定的年度租金过活。大片土地的出租期往往长达几十年甚至更长,其间即使租金有所增长也绝对赶不上生活费用的增长。当生活费用不断上升时,贵族一年比一年更穷苦。他们被迫抵押庄园,当无力付息之时,抵押品的赎回权就被取消,因此丧失了土地。贵族的没落过程,以意大利最为突出。廷廷那诺族原是多斯加纳的大贵族之一,它的最后一个领主,就这样丧失了祖传地产而靠施舍过活,最后饿死在赛亚那街头(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52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当然贵族依然存在,不论在意大利还是在法兰西、英格兰、酉班牙和德意志,不乏拥有数十个封地、年进数万金镑的贵族,但是他们只占极小的比例。大多数贵族不重视或没有能力经营自己的地产,把它们一个个卖掉,来偿还自己的债务或应付自己的开支。

努力集中土地,并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新型地产,主要是由杰出的富裕农民进行的;不久更具有经济实力并改变了旧式地产方式的乡绅和骑士也加入了进来。富裕农民与乡绅、骑士之间有着多方面的社会和经济联系。从社会身份意义上讲,上层农民日益与乡绅、骑士交融;但从生产方式上讲,却是骑士、乡绅向富裕农民开创的雇佣经济转化。特别是15世纪中叶以后,不少骑士进一步改变地产经营方式,纷纷加入最初以富裕农民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行列,并成为庄园主自营地的重要承租人。到工业革命前,以新的土地经营方式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农场主阶级,控制了英国大部分土地。

英国个体农民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在中世纪经历了较为充分的发展,随着货币地租的流行和小商品生产的发展,他们既是旧庄园经济的瓦解因素,又是面向市场的雇佣经济开创人,以富裕农民崛起为直接契机,英国地产运动逐渐背离传统经济社会而与一种新的生产组织相生相伴。总起来看,以市场为主要渠道的地产转移中,受损害、受肢解一方主要是封建大地产、旧贵族,受益者则是生产经营者,资本主义农场主尤其受益。清末以后,在华北地区,传统的封建地产趋于分散,然而它并非因新兴富裕农民经济的挑战而趋于分散,同时久久没有出现在新的机制上地产重新组合的趋向。这一时期尽管有国内外市场的鼓励,上层农民投资土地、追求利润的势头并不明显,其发展也颇为有限。如果说30年代曾经出现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增长的第一次小高潮,那么日本侵华战争显然损害了这一进程。由于经济和政治的种种因素,地权运动并未随新型雇佣经济的发展而出现新的导向,或者说农业资本主义生产组织远未充分发育起来,因此不足以使土地产权运动出现新的导向。人们可以为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发展与不发展找出更多的理由,但似乎很难排除中国农村始终没有出现成熟的近代土地产权制度这一基本事实。它是一系列因素及其演变的结果,同时它又导致诸多不同的后果,例如中英农民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消费水平,以及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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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冀中土地管理与土地流转的趋势--与前工业国英国的土地流转趋势比较_清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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