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秩序_国际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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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秩序关系密切,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是国家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经济生活日趋国际化和一体化的产物。而国际经济秩序(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又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反映,它并非从来就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过程。本文试图对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作一纵向考察,以期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在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争取新国际经济秩序早日形成。

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是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秩序产生的前提

国际经济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彼此之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的基础上,通过条约或协定建立的国际性经济机构。其宗旨是推动、发展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合作,乃至经济一体化问题。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经济联系密切发展的客观要求,它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经济组织产生于欧洲,因为那里长期以来都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的中心。在欧洲,国际经济组织首先产生于国际河川、航行、气象预测、邮政、电报、铁路、度量衡等技术方面的合作;而后则是货币、贸易、关税、海上救护、卫生、劳工福利等。1815年,欧洲莱茵河沿岸国家组成了莱茵河委员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莱茵河国际管理的成就为后来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树立了范例。1856年多瑙河欧洲委员会的建立就是其中的一例。到19世纪中后叶,仿效莱茵河委员会的新型国际经济组织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先后出现,最著名的是1865年由20个国家在巴黎签订的国际电报联盟(The International Telegraph Union)和 1874年的邮政总联盟(The General Postal Union)(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国际经济秩序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可见,国际经济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也是国际经济秩序产生的前提。

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奠定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和英国都已开始着手筹划战后国际经济秩序。(注:see P.Van Dijk ed,Supervisory Mechanism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Antwerp,1984,P.356)美国财政部官员怀特受命拟出“国际稳定基金方案”和“国际复兴银行方案”,被称为“怀特计划”。“国际稳定基金方案”规定,各国必须缴纳资金来建立基金组织,各国的发言权和投票权取决于缴纳份额的多少。基金组织发行一种国际货币名为“尤尼他”(Unita),(注:seeP.K.Sinha ed,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New Delhi,1985,P.31)作为计算单位,其含金量相当于10美元,各种货币与“尤尼他”保持固定比价。基金组织的任务主要是稳定汇率,向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基金组织有监督和干预会员国国内经济事务的特权,对一切重大问题的表决,须经4/5的多数票通过。“国际复兴银行方案”规定,银行的资本总额为100亿美元, 主要任务是对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

在怀特计划公布的同时,英国政府发表了财政顾问凯恩斯制定的“国际清算联盟方案”(被称为“凯恩斯计划”),建议设立一个世界性的中央银行,叫做“国际清算联盟”,由“联盟”发行不兑换的计算单位“班柯”(Bancor),通过“班柯”存款帐户的转帐,清算各国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各国在“联盟”中所承担的份额,以战前三年平均的贸易计算,不需缴纳现金。当某一国国际收支有盈余时,将款项存入帐户,发生赤字时,则按规定的份额申请透支或提存。方案规定“联盟”总办事处设在伦敦和纽约两地,理事会会议在英、美两国轮流举行。这个方案避开了英国缺乏资金的弱点。

从1943年9月到1944年4月,美、英两国代表团在华盛顿就国际货币计划问题举行了正式会谈,由于美国的实力大大超过英国,英国被迫放弃了“国际清算联盟方案”。1944年7月, 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有44个国家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又称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联合国家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议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两个附件(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12月27日,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的29国代表在美国国务务院举行了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字仪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正式宣布成立。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还打算成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但未能如愿。随后于1947年10月,美、英等23国在日内瓦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作为在国际贸易组织建立之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标志着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这一战后国际经济秩序通常被人们称作为旧国际经济秩序,以有别于主要由发展中国家至今仍在努力争取建立的新国际经济秩序。

三、国际经济组织在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不但为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且对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推动国际经济法和贸易法的逐渐发展和规范化。 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国际条约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和惯例加以规范化和法典化。现今,这种工作主要是由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完成的。在经济方面,国际法委员会审议拟订并主持缔结了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78年拟就了最惠国条款条文草案, 1982年缔结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审议拟订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约有: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1976年《仲裁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85年《国际贸易仲裁示范法规》等。应该指出,除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外,在经济发展领域还有大量条约或法律文件是由其他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所拟定和通过的。在国际贸易领域,半个世纪以来关贸总协定所制订的贸易规则和达成的各项协议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2、成为谈判与对话的场所。 现今国际经济组织已成为各国就经济贸易发展问题进行谈判与对话的重要场所。以联合国贸发会议为例,贸发会议从1964年举行的第一届大会起,每四年举行一次大会,至今已举行了九届大会。通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宣言、纲领和决议,其中包括《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历届贸发会议谈判桌上互相配合,为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提出了许多公正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又如,关贸总协定是在世界贸易领域进行实质性权利义务谈判的重要场所,它在互惠的基础上安排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主的多边贸易谈判。总协定从1947年以来已完成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八轮谈判。该轮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揭开帷幕,1993年12月结束, 又称“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这次谈判所涉及的议题, 在广度和深度上远远超过以往历届谈判的内容。它不仅将历届谈判所达成的协定、协议、决定、宣言等在新的条件下作了修改和补充,又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以外的重要商品贸易如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等的贸易纳入“总协定”的规范,而且还提出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三个新议题,并达成了协议;更为重要的是,达成一个重要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建立“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的法律基础。因此,世界舆论普遍认为,这次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对90年代乃至下一个世纪的世界经济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在国际经济南北对话中,国际经济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显的例证是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间举行的洛美会议。

3、促进国家合作与提供发展援助。 国际经济组织在国家经济合作方面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其中尤以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作用最为明显。贸发会议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及发展中国家彼此间经济合作的中心机构。国际经济合作是贸发会议传统议题之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不少重要决议,如普遍优惠制、商品综合方案等。此外,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关税合作理事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和南太平洋论坛等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战后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差距不仅未消除,而且呈扩大的趋势。为了纠正战后国际经济秩序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发达国家有义务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国际经济援助的范围很广,其中主要包括:提供财政资助、优惠贷款、技术转让、资源转移、减免外债、初级产品出品收入保证制度等。在国际援助方面作用较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阿拉伯非洲经济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等。

4、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众所周知,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构。另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具有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职能。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的是关贸总协定。在近50年的实践中,总协定已逐渐发展成为缔约国解决贸易纠纷和争取公正裁决的场所。在这方面还没有任何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可以代替它。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又将确立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此外,在其它一些国际组织中也设有争端解决机构。如欧洲联盟根据条约规定设立了欧洲联盟法院,由各成员国政府协商一致任命的15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中发生的争端。在欧洲联盟法院,成员国个人或企业都有资格成为当事者,它具有广泛的管辖范围和多方面的作用。(注:see Penelope kent,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London,1996,P.21)

可见,国际经济组织中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具有国际法院和一般国内法院所无法替代的职能,对国际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国际经济组织必将推动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最终形成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实现,不仅取决于新秩序本身的公正性和完备性,而且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把国与国之间新型经济关系的原则和处理国际经济问题的方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成为具有现实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成为规范各国行动的准则;否则,新国际经济秩序就难免近乎是“法学上幻想”。我们知道,国际经济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促成各国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二战以来,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迅速,涉及人类各个方面的事项都属于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范围。“成千上万的国际组织,现已形成一个以联合国为协调中心的巨大国际组织网。”(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第7页)国际经济组织,特别是象联合国, 既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同时又是一个主要的国际立法机构。对于在联合国进行讨论的许多国际问题,其解决办法往往以国际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并因此产生某种法律规范和制度。50多年来,与复杂多变的国际生活相适应,由联合国主持系统制定了数以百计的国际公约,涉及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构成了现代国际立法的主要部分。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现在已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由于联合国会员国已经包括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联合国“立法”因而也具有普遍性。显然,联合国组织今天已经成为各国通过谈判创立国际规范的场所,它进行“国际立法”的职能对于建立和维护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过程,也是国际经济组织不断发挥其主要作用的过程,两者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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