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公共产权的特征与实现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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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主体形式,也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基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关系到社会前进的方向。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的目光逐渐转移到公有产权制度的改革上,在理论探讨中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建议和意见。笔者认为改革中公有产权问题的凸现一方面表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已走下神坛,逐渐回归现实生活中;另一方面也鉴于公有产权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核心和本质问题,其改革何去何从,事关重大,值得慎重对待。因此,对这一课题的探讨需要有这样几点基本认识:其一,从总体上认识和把握公有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性和特点,不能误导改革的价值取向。其二,在内容上兼顾公有产权制度中各权能的有机联系,改革不能顾此失彼。其三,在形式上分清公有产权制度实现的必要层次和环节,不能简单化处理。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产权观

人类最终会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乃至共产主义制度是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认识的结果,但限于时代条件,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系统地、周详地设计这一新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公有产权问题。所以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基点只能自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综合理解。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内部关系概括为:(1)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这样才能消除因生产资料私有化或分散化而产生的对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阻碍,社会成员克服了狭隘的个人利益偏好而结成整体的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关系是社会生产的出发点和必然归宿,决定了社会再生产的性质、方向和目的。(2)劳动者联系起来占有生产资料。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也不同于小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这种占有是通过联合劳动来实现的,即劳动者通过在社会范围内共同使用生产资料来实现生产资料归属关系的全民性。这样的占有消除了私有制条件下私人占有的不平等性、剥削性和小生产条件下个人占有的分散性及低效率,而使占有的内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这种占有关系下,劳动者之间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劳动质量和数量成为界定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差别的唯一依据,社会产品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3)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劳动成了自主劳动。在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都遇到了私人占有的阻碍,只能实现间接结合,这种结合的必然结果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不断分离,劳动者的劳动也就异化为统治劳动者的力量。全民所有制的出现则打破了这一因果循环,通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构成联合劳动,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成了自主劳动,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负担应有的义务。

根据上述认识,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关系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从所有权主体来看,全民所有权的领导者只能是社会,而不是个人或集团,由社会统一掌握和行使这种产权。这里说的社会的含义不是指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劳动者轮流行使产权管理职能,而是在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客观产生一个社会中心,由这个社会中心代表全民所有者共同意志统一行使产权管理职能,组织社会再生产。笔者认为,这种产权关系会天然产生一种委托授权关系,由数量众多的全民所有者委托一个社会中心或机构来进行产权管理,这是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前提。

第二,从所有权的客体来看,全民所有制的物质基础是拥有社会的全部资产,而不是部分或大部分资产,因为在这种占有基础上才能使劳动者结成高度一致的社会利益,人们的思想意志才能易于统一,社会利益才能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第三,从所有权的权能内容、结构来看,全民所有制产权的权能内容是完整的和统一的,具有不可分性。这是因为:其一,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对全民所有制的产权权能内容和结构的任何分割或分离都会破坏社会再生产的计划性和统一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其二,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已没有利益的差别性,也就不存在产权权能分离的客观基础。

第四,从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来看,这种产权的实现形式是计划经济,产权不再成为个人所有的东西,而成为一种公共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产权的功能弱化了,劳动者对产权的享用不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而是通过两种途径来享有这种权力;以所有者身份参加民主管理;以劳动者身份参加个人消费品分配。显然,这样的产权表现为产品所有权。

第五,从所有权的运行机制来看,全民所有制的利益基础是社会利益,产权行使的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进和实现社会利益。因此,指导产权管理的意志不是个人意志,而是社会意志,这首先要求产权管理建立起一套能正确归纳和集中反映社会意志和要求的产权运行机制,且机制运行必须高效率、低成本。

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给定实现这一公有产权制度的生产力的具体标准,但据这种产权的特点来看,其所依托的生产力水平无疑是很高的,否则难以发挥这种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历史发展往往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在本世纪生产力最先进的国家里发生,而是在俄国、中国这样的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里率先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些国家里,先进的制度和落后的生产力基础反差之大,以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屡屡发生矛盾,因此,我们必须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探讨如何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

确切地说,这里要探讨的公有产权是指国家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国家所有制古已有之,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鲜见,但其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却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出现为标志的。从根本上说,全民所有制选择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是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理想状态的全民所有制所要求的生产力条件,而且,在现存的各种类型的所有制形式中,国家所有制在本质上和全民所有制是一脉相承的,在实践中又便于操作和实现。具体地说,它的存在有这样几个原因。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立即“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使“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从而使无产阶级的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国家在建设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这表现在一方面无产阶级必须依赖国家力量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建设伊始。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发展生产力的任务繁重,国家必须发挥其他社会组织难以替代的社会中心作用,引导全民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全民所有制形式取得目前经济条件下的立足点,并成为从全民所有制的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生长点。

其次,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消除了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产权占有上的不平等性和对抗性,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趋向一致,形成共同利益。这种利益的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与它相匹配的社会中心来组织实现,这个社会中心必须具有代表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在现存的各种社会管理组织中,国家地位最权威,职能最全面、管理经验最丰富,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使它必然成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承载体,代理履行全民所有制的各项职能。

再次,全民所有制经济本质要求不断节约社会劳动,促进资源的最优化利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这个要求也体现在社会资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相对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国家对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管理活动更能符合节约劳动的要求:“重新组建另一套机构,是不经济的。”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制本质的基本方面和一些特点,但这种公有制形式也是深刻地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使它和全民所有制还存在一些差别,甚至是重大的差别,这也体现在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制度上。

其一,所有权主体是国家。社会委托国家占有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国家成了全民资产的唯一领有者,行使全民资产的代表权,履行各种产权管理职能,负责全民资产的保全和增值工作。问题在于国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产权主体,它同时又是一个政权实体,具有广泛而多样的社会职能,如一般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等等,产权管理职能只是国家诸多职能中的一种。这种复杂情况使我们在认识和界定其内容上存在一些困难,产权的行使也易受到国家其他职能的影响和干扰。传统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病之一就是没有分清国家不同的管理职能,而是混合使用,以致酿成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企业失去活力。在深化体制改革中,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要根据国有制的特点和要求,从国家的诸多管理职能中分离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并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独立、统一地行使这种职能。

目前在改革中出现一种否定国家在国家所有制中的产权主体地位的观点,认为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和市场经济发展本质上是矛盾的,因为国家集多种管理职能于一身,很难解决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痼疾,容易造成企业生产目的的非经济化。笔者认为:第一,产权主体是谁的问题是所有制性质的集中反映,如果否定国家的产权主体地位,国家所有制也就无从谈起了。第二,在改革中,产权管理职能从国家诸多职能中分离虽然存在一定难度,问题来自于各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产权的各种权力难以到位,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不能实现成功分离,这需要加快改革步伐来解决。而且,产权管理职能的独立化表明国家同样作为产权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第三,在坚持国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地位的同时,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内容还能实行再分离,如分离为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以按商品经济规律用好、用活国有资产。因此,那种视国家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拦路虎”的观点并不是现实经济的要求,只能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导致对国家所有制的全盘否定。在讨论中还有一种观点口口声声谈在改革中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就是缄口不谈要坚持的是哪种形式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比较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制才是最能体现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体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反映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所有制形式。恐怕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明白这点,只是想鱼目混珠罢了。

其二,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存在分离的客观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众多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占有的资产也只是社会资产中的一部分,还没有能力驾驭和管理好全社会的资产,这无疑会使国家所有制的作用强度和广度受到相应限制。从国家所有制的内部经济关系来看,这种公有制形式所依托的生产力基础仍相当薄弱,且多层次,这使国家所有制内部利益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中,利益关系发生分化,出现一些不同的利益主体。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社会再生产中已存在一些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或行业,国家也掌握了一批科技水平相对先进的社会资产,这是建立国家所有制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中也客观存在着质量和数量的矛盾,除了其中少量的国有资产由国家直接控制外,大部分资产是以企业形式配置在殊异的部门、地区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这些资产的使用还难以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形成紧密和广泛的分工协作,只是在国民经济中形成“点”状配置,由此形成资产的国家所有和企业分散经营的矛盾,多数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同时,在国有企业内部,个人劳动效率也较低,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这样形成了国有制内的三种利益关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这种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国家作为产权主体的身份存在为前提,这是国家所有权存在的直接原因。集体利益是由于部分劳动者被组织在发展程度和层次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在企业范围内从事联合劳动,各个劳动集体经营管理水平不尽相同,这使各个劳动集体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利益的存在要求获得相应的产权来保障和实现,这使国有企业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产权要求。个人利益的存在是由于旧的社会分工的影响,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还具有较大差别,这形成劳动者之间利益的不同。这三种利益关系共存于国家所有制中,构成其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国家所有制内的各种利益主体必须承认对方利益的合理存在,并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赋予各种利益主体相应的责权利范围。具体来说,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内容分离形成三个层次:国家作为产权主体领有宏观层次上的国家所有权,如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企业则获得微观层次上的国家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个人则具有参政议政权、人事选举权、劳动力自由支配权、分配利得权等。在这三个层次上,各利益主体享有的各项权能组合成具有商品性质的三束权利,在其权利行使中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界限。

其三,国家所有权是商品所有权。人类社会发展必须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分别存在三种类型的产权;自然经济所有权、商品经济所有权和产品经济所有权。这三种类型的产权,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各具有不同的本质规定性和特点。

商品所有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资格。在商品经济中,不管产权的性质如何,各种类型的产权都必须转化为商品所有权,按照商品经济规则确定各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国家所有权表现为商品所有权,国家作为国有经济产权主体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不仅是理论分析的结果,更重要的是改革实践的需要。从社会范围来看,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众多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占有的资产也只是社会资产中的一部分,它和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用价值手段计量劳动支出和耗费。在交换过程中,彼此都要把对方作为商品所有者来对待,不存在国家所有制逸出市场经济范围的问题。从国家所有制的内部经济关系来看,其三位一体的利益关系也要求各种利益主体借助商品交换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之间的利益边缘也只能在商品形式上得到准确界定和体现,显然,在国家所有制内部经济关系运行中也客观存在一种商品经济关系。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占有规律时指出:“尽管每一个单独考察的交换行为仍遵循交换规律,但占有方式却会发生根本的变革,而这丝毫不触犯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这段话虽然分析的是资本关系和商品所有权的兼容问题,但说明商品所有权的一般性质,它不从属于任何占有方式,且具有包容性,即可以和不同性质的占有方式兼容,前提是这些占有方式要按照商品经济规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经验来看,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也要求国家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再生产,和其他产权主体展开平等竞争。尤为重要的是国家作为社会中心,具有总理全局的地位和有效的调控手段,它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入市,可以更加准确地获取市场信息,以帮助解决各种市场失效问题,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使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这是其他产权主体所难以做到的事情。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尽管国有资产的数量、规模及其管理方式随着一定时期内经济形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如70年代的私有化浪潮,但还没有发展到否定国有制这一步。这也表明国家所有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要素。笔者认为,明确国家所有权是商品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可使我们站在商品经济角度对国有经济产权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改革,以解决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同时,使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从实物形态的管理转换到价值形态的管理上来。

其四,从国有经济产权的运行来看,在社会—国家—企业之间存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委托是社会委托国家行使社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权,由此形成国家所有权。对社会来说,是一种全权委托,国家所有权和社会或全民所有权基本上是等价的,国家是一个产权代理机构。第二层委托是国家委托企业法人占有、使用和支配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这层委托代理关系最为繁杂,且具有多种形式,代理人(主要指企业法人)获得的产权主要是限制物权,这种产权源于所有权,其内容设定要受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的约束。在国家所有制内部之所以存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因为:第一,全民资产的共同占有方式使每个社会成员或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获得和消费只能通过联合劳动来实现,这种联合劳动客观要求由所有者中的一部分人代表整体利益来组织和管理社会资产,以增进和保障社会利益,其他社会成员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对代理人的意志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国家作为社会资产的代理人,接受全民的委托授权,履行所有者的各项权能。第二,目前,国有资产种类繁多,规模巨大,配置空间殊异,国家对其占有和使用还必须经过不同层次和环节,而且,国家还没有能力直接经营管理好大多数国有资产,只能通过委托授权方式来实现自己对国有资产保值和增殖的追求,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三、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再生产既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现阶段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应是在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方向的前提下,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现实经济条件,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展开和深入进行。

1.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根据“一物一主”的物权准则,应建立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机构,并根据相应授权,加速集中统一宏观层次上的国家所有权,如代表权、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等。这是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的第一个必要步骤,也是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具体体现。为此,在政府内部要理顺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理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职能长期被非产权管理部门如计委、经委、财政部门、银行、行业主管部门分而治之。改革以来,这种分享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以致在1988年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后,其职权一直难以到位,国有资产仍处在多头管理中,责任和利益关系混乱,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状况的形成既有某些管理部门固守既得利益的因素,也有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除了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先参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产权管理,熟悉业务外,还要根据各相关管理部门改革的难易程度,有选择地加速一些部门的产权移交,力争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早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整体作用,消除所谓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之议,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以按商品经济规则管好和用活国有资产。

二是理顺中央产权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改革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制是政府所有制,政府所有制分成中央和地方两级所有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它把社会资产的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的分级监管混为一谈。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确切地说是中央政府的产权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上不存在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只是接受中央政府产权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来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是以所有者的身份独立和自由地处置国有资产,享受产权收益。因此,各级地方对国有资产不存在拥有所有权的问题,即使在改革中,有部分国有资产被各级地方政府长期占有和使用,形同自有资产,但这只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不能依此追认所谓地方政府所有制。在建设国有资产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中,值得重视的是中央政府的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在各地区的配置状况和特点,对各级政府的产权管理部门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以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调动下级产权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依托中介机构,建立科学、严密的委托——代理制度。目前,仅就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规模而言,国家所有制就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巨人,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对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任务无疑十分繁重,这使得国家即使从直接管理转换到间接管理国有资产后,也需要建立一系列中介机构来管理这些国有资产。这些中介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其基本任务是接受各级政府产权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承担各类国有资产的保全和增殖工作。

在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已出现多样化的趋势,概括起来说,有主管管理、参与管理、委托管理和协作管理等多种形式。这些管理形式在不同方面体现了国有经济运行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复杂经济关系,在这里有必要重点分析一下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詹森(M.Tenson)、麦克林(W.Me-ckling)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商品经济中,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租赁、借贷、抵押等关系,它有这样几个特点:①委托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甚至一个社会,这要求其财产组成方式具有高度灵活性。如是多人构成委托的情况,则要求在共有财产中明晰各委托人的财产责任关系,界定利益边缘。显然,这种委托人结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前提。②委托人通过订立契约方式规范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由委托人确立授权内容,选定产权组合,这使委托人的产权管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然,在契约存续期间,委托人不得任意干予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决策和行为。③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不承担财产责任,不享有资产收益权,他是以人力资本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支持,承担资产保值和增殖的任务,不需要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来取得代理人资格。同样,他对企业亏损也不承担任何财产责任。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主要是通过选择代理人和健全监督制度来进行的。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能较准确地体现国有经济的产权特点,建设委托——代理制度是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有全权委托和有限委托两种方式。全权委托是国家在保持所有物保全请求权的前提下,将所有的产权委托给代理人行使,在存续期间,代理人可象所有者那样任意使用和处置资产。有限委托则是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设定物权或产权内容,代理人获得的是限制物权,而不是全部产权,有限委托实际上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工合作,共同参与资产管理。在产权管理中,国家可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特点,对不同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法人采取适宜的委托授权方式。

从国家的委托授权内容来看,它具有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在企业层次上,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主要是获得经营自主权,即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里有必要澄清国家的委托授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产物,它可理解成是企业资产的各出资人对企业法人的全权委托,各出资人仅以出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法人则享有最大限度地经营自主权,其最终目的仍是实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在这种产权制度中,国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国家作为出资人根据股份数额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在个人层次上,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委托授权主要是赋予职工的参政议政权、按劳取酬权,这两项权利也是国家所有制性质的具体体现,是非公有制的产权主体不能自觉自愿给予职工,并在产权行使中予以制度保障的。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监控机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约束机制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规章制度不健全有可能发生代理人的侵权行为,××代理人侵蚀委托人的利益。如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故意少提折旧或不提折旧;在产权变动中低估国有资产价值;转移利润等等都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也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予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监控机制建设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选择代理人。(主要指企业法人代表)人事管理仍然是各种类型的产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国家通过选择合适的企业法人代表实现自己对国有资产保值和增殖的追求,这种选择要按照商品经济规则,通过建立一系列评判代理人业绩的指标体系来进行,要真正把那些具有开拓精神、懂企业经营管理、有民主精神的人选拔到国有企业的领导岗位上来。第二,参与管理。国家通过派出产权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直接监督代理人的决策行为,促使其正确运用有关委托授权,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规避代理风险。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商品化的结果,也是其发展的前提,其基本功能是通过产权交易,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确定产权商品的市场价格,避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讨价还价现象。国家的产权管理部门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可掌握更多的市场资源配置信息,提高产权管理技巧,如一旦判明某公司经营不善时,可及时抽回资金支持,抛出手中股票,以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或根据产权市场价格波动状况,通过经营产权商品,以赚取差价利润。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

(4)樊纲、张曙光等著:《公有制的基本矛盾》《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0年版,第28页。

(5)《资本论》第一卷,第643页。

(6)M.TesonandW.Meckling1976:"Theoryofthefirm:ManagerialBehaued,Agencycosts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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