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科研发展的财税政策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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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科研开发的财税政策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技术进步论文,我国现行论文,科研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为了推进科研机构转制,吸引外国企业到我国境内开设研发机构,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我国的科技竞争能力,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企业技术进步与科研开发的财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有: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工字(1996)41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996年5月31日以湘财工字(1996)144号文件转发]规定,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③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⑤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等可采取加速办法提取折旧。

⑥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在不短于3年的情况下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较短的原则确定。

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湘财税字(1999)31号文件转发]规定:

①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帮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可全额在当年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④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而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湘发(2000)3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0)11号]规定:

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②省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试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项目扶持。

③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成果持有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30%-40%奖励给课题组和个人,其中奖励给个人比例应占提取奖金总额的7%以上。

④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⑤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省以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同级财政根据3年内项目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改造。

⑥经省经贸委认定和鉴定的新产品,经批准,同级财政根据其2年内企业新产品入库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3年。

⑦经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技设施建设、工业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设施建设,各项规费免征。

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以湘财税(2000)13号文件转发]规定:

①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用于研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关于鼓励科研机构转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湘财(1999)财税字第31号文件转发]的规定:

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1999年至2003年上述科研机构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规定:

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②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7.关于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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