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民主法制思想的演变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论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民主法制思想的演变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论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民主法制思想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中央论文,三代论文,领导集体论文,民主法制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的发展具有割不断的连续性,每一代人都要从前辈那里继承一定的思想传统;历史的发展又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每一代人都会有自己的一段独特的历史。在革命实践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审时度势地作过许多重要的论述和决策,促进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及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国人民在经历了风风雨雨之后,步入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春天。

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再创者,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定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将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为新中国的国体。

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人民民主专政虽然在实质上同无产阶级专政没有差别,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它的群众基础极其广泛,除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过的工人阶级、工农联盟等因素之外,在我国还有爱国统一战线的因素。爱国统一战线在本质上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还包含着两个联盟:一个是由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是由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革命是在农民占大多数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发生的,在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两个历史阶段。在革命过程中,广大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者。民族资产阶级参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且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而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民族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个阶级的绝大多数成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爱国者。中国革命发展的历史特点和阶级状况决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这就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爱国者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诞生前夕就撰写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人民民主则是主要的。1956年7月21日, 周恩来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现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 页)刘少奇同志强调社会主义的民主化与工业化是不能分离的,“没有我们国家的民主化,没有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发展,就不能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反过来,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又要大大地加强和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础。因此,我们的基本口号是:民主化与工业化!”(《刘少奇选集》下卷,第60页)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旨在保障人民民主。民主和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第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对这一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阐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学上称之为“政体”。国体反映国家政权的性质,政体则是国家政权的表现形式。受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制约,我国的政体自然要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人民民主形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和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1949年9月, 由他亲自审阅修改的新华社社论《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文中指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是人民管理政权的初级形式,是团结各界人民的重要工具。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先后发出8 封电报促使各个地方迅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0年6月, 他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必须认真地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民共同进行工作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须使出席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都是错误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页)

为了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周恩来同志提出:(1 )使人大代表经常去接触人民。(2)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 包括批评政府工作的发言,不管对的、部分对的、甚至错的都发表出来。这就在人民中揭露了政府工作的缺点。我们不怕揭露,即使揭露错了一点也不要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有好处。政府应该让人民代表批评自己的错误。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但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换句话,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是社会主义的“戏”。(3 )我们还要进一步使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一直到检查公安、司法工作。(《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页)

1954年9月, 刘少奇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8页)邓小平同志1953年2月在关于我国《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依据两个原则确定的。一是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国家政权机关,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决定问题;二是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既须有相当于各民主阶级和有相当于各民族或种族地位的代表,又须注意到代表的地区性,以便于随时反映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情况,并能随时将大会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全体人民中去(《新华月报》1953年第3号)。

以上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阐述,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四点:(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4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第三,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并强调了宪法应具有极大的权威。

从1953年到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亲自参加了讨论。他在1954年6月14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讨论宪法草案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9页)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之后,就应该使宪法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这里,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43页)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民主法制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加强民主法制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决策,使党和国家重新回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轨道。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了以法治代替人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依法治国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在总结“文革”的惨痛教训时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这就是说, 人治现象的产生虽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制度的约束力的有无与强弱。

因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后率先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 页)这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这一指导思想,邓小平把以法治代替人治作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目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页)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要法制化的论断,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人民民主专政的光辉思想。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同志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教育我们要牢牢坚持;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提出要把人民民主专政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即:(1)民主要法制化。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 页)。(2)对敌专政要依法进行。 邓小平同志针对过去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深刻地提出了依法专政的思想,即把阶级斗争和与对一切犯罪分子的斗争纳入法治轨道。他说:“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搞政治运动的办法,需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要按照法律,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严肃处理。”他号召“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1页)

第三,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是依法管理原则,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理论。

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中,邓小平同志向全党同志提出过两个“新课题”,一是如何“选好接班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21 页),一是“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1页)。 他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执政党应该遵循的基本方针。在经济建设方面,党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廉政建设方面,党“要靠法制,还是法制靠得住”;在社会治安方面,党“一定要在法律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党要“一靠教育,二靠法律”。总之,党要把过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要方式,由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立下了丰功伟绩。例如,修改了宪法,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等基本法律,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开展了全民性的普法教育活动,恢复了法学教育和律师制度,在中国大地上高高树起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旗帜。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并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纲领。

1995年以来,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连续三次在中南海举办法制讲座。在1996年2月8日举办的法制讲座结束时,江泽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讲话,系统、具体地阐述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含义,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第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使依法治国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李鹏同志指出:“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乔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朱基同志指出:市场经济就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更不是谁分管什么就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约束,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第98—99 页,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例如,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第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致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个行政法规,有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每3天就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还修改了一些基本法律(如刑诉法、刑法等);开展了全国性的“二五”和“三五”普法教育;各级人大常会决定进行了执法检查;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它是由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地领导中国人民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的。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剧变、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动荡都告诉我们,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必须保持一个稳定的、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照抄照搬西方的模式必然必然引起社会动乱。中国近年来民主法制健康发展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必须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循序渐进地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

标签:;  ;  ;  ;  ;  ;  ;  ;  ;  ;  ;  ;  ;  ;  ;  ;  

论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民主法制思想的演变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