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制改造探析_商业论文

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制改造探析_商业论文

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论文,股份化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开宗明义。本文仅就我国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两个障碍问题的主要成因进行初步分析。

第一、我国国有大型商业企业和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目标模式不明确,以及各地对企业法人股认识不一致,既是造成部分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政企职责未分开、公司治理制度形同虚设的重要成因,也是引发一些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产权界定不公正、国有资产易流失的重要成因。

我国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至今还没有明确提出股东多元化、股权分散化的目标模式。股东多元化中,引入持股比重较大、分布集中的外部的非国有法人股的重要性还没有获得足够广泛的重视。而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仅有比重不大、分布分散的社会股,没有相当比重、分布集中的非国有法人股,是不可能形成国有大型商业企业的权利制衡机制的。当然也不可能形成分离大型商业企业政企职能、发挥公司治理结构实质功能的利益驱动机制。

我国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至今还没有明确提出不设本企业法人股、不在小型商业企业中普遍设立国有股的目标模式。在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设立本企业法人股,是我国近年来股份化国有企业的一项发明,在国际规范的股份化公司制企业中还少有先例。本企业法人股的出现,破坏了股份化企业总货币净资产都一一清楚地对应并完全为明确的各个股东所有的原则;开始产生一部分借用企业法人名义、实为“小集体”或“小团体”控制并所有股份资产额。这部分“小集体”或“小团体”,由企业正式投资者和股东之外的内部员工和经理人员构成。其中,经理及中高级职员是控制和处理本企业法人股的主要决策者。本企业法人股的出现,显然有利于从产权结构上增强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经理决策管理权,并有利于增强企业抵制政府直接干预的能力。这可能是本企业法人股受到部分经济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实际管理者支持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部分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实际管理者认为:国有商业企业资产增值过程中,国有原始投资资本固然作出贡献,企业员工的劳动贡献也功不可没;这是本企业法人股的提出受到支持的另一原因。由于不敢明确提出从已增值的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资产作为包括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员工的个人股份,上述要求便变成以企业或集体名义索取国有资产的形式。当然,这种索取形式的变换除了意识形态的考虑之外,还因为向国有资产索取到的一部分股份资产如何落实为员工个人股份资产,一时难以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本企业法人股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然而,本企业法人股从产生之始,就孕含着和国有股争夺国有资产的危险。因为向国有资产合理索取股份资产与向国有资产过度索取股份资产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而且,出于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驱使,大多数国有商业企业员工都会有意识和无意识地在企业股份化过程中支持设立本企业法人股,并支持本企业法人股向国有资产存量多索取一些股份资产。所以,在我国近年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本企业法人股成为一些企业对国有产权实施不公正界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易流失现象的一大成因。而且本企业法人股对企业产权界定和流动带来的隐患,还不止于此。由于本企业法人股的产权并不清晰,名为企业集体股,但企业各个员工在该集体股中具体占有多少份额不清楚,因而该类本企业法人股实际上缺乏真正的行为主体,而仅为企业经理和高层职员所代理和控制。在本企业法人股比重定得较高、甚至成为整个股权结构中相对控股股份的国有中小型股份化商业企业中,经理人员不再受到企业股东的有效监督和制衡,甚至不再受到企业股东的最终控制。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部分企业比较隐蔽,但步子较大。在这类本企业法人股比重定得较高的企业中,经理人员假本企业法人股存在、本企业自主决策名义排斥外来监督和股东监督,业已成为事实。另外,在这类企业中,本企业法人股在企业后续的发展和演化中被以经理人员和高层职员为核心的一小部分人侵占的可能性也极大。岁月如流,人事更替。股份化企业的中低职员进出更替,而经理人员及其亲信高级职员因为本企业法人股的存在而能保持他们在企业中不被更换的地位。于是,资历、信息、地位、权力的不对称性,使得经理人员及其亲信高级职员很容易在他们认为合适的场合和时机下公开或隐蔽地做出最有利于他们自己利益的本企业法人股处置方案。对此种因为产权不够清晰而使本企业法人股的最终结局充满“寻租”余地和侵权机会的风险,政府和有关方面应有足够的警惕。所以,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国有商业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不宜设立本企业法人股。照顾国有商业企业包括经理人员在内员工的以前劳动贡献,不妨直接而公开地从已增值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划出一部分股份资产明确地分配给各个员工,杜绝以后因为产权不清而发生侵权倾向和交易费用。不要走“本企业法人股”的迂形式,既不符合国际股份化企业规范,又容易产生损害公平权益的侵权机会。

从产权经济学的“道德风险”和交易费用考察角度来看,在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不宜普遍设立国有股。国有小型商业企业量多分布广,如果在股份化改造中普遍设立国有股,监督和检查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工作量、执行人员和费用都会很大。同时,监督监督人员即监督国有股代表是否尽责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费用也都会很大。在中小型商业企业中广泛设立国有股,监督国有股保值增值的上述两项执行费用过高,就可能会使监督国有股保值增值工作的总体效率下降,甚至可能会使监督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工作因为难以有效执行而流于形式。众多中小型股份化商业企业中程度不一地发生着的对国有产权界定不公正、国有资产易流失现象,就难以得到有力制止。对国有中小型、特别是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来说,结合并利用前段时期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一次性地向非国有产权主体出让国有资产在部分中型商业企业和多数小型商业企业股权结构中的股份,应该是可行的改造方案。考虑到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中的非国有产权主体,可能一时不可能都拥有足够的财力买断国有股。可考虑借鉴住房商品化的赎买方式,一次性买断和分期付款同时推行。一次性买断可获适当优惠,分期付款则应把国有资产的货币价值计算在内。相信国有股在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设立的企业范围和数量压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监督国有资产在股份化商业企业经营中保值增值的效率和效果,将会比现在有显著的提高。

第二、我国国有大型商业企业和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缺乏各自比较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影响并加剧国有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产权界定不公正、国有资产易流失、政企职责难分离、公司治理制度如虚设、以及股份化改造综合推行实力不足等问题的重要成因。

在我国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中,近年来较多地出现了对国有产权界定不公正、国有资产易流失现象:如国有产权被低估、国有资产得不到与非国有股相同的同股同利待遇等。这些现象的产生,从政策角度来看,除了是由于股份化改造的目标模式不够明确外,还与股份化改造中缺乏比较完善的配套措施有关。因为虽然说配套措施受制于目标模式,目标模式不明确前提下难有比较完善的配套措施(如本企业法人股是否要设,在目标不明情况下,如何处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员工劳动贡献利益关系的措施自然难以出台),但是有些配套措施,如监督国有股公平评估、国有股同股同利待遇等,是很显而易见的事情。问题就出在组织实施的组织不得力、不配套上。例如,国有资产新型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国有资产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商业主管部门未被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又难以到位,使得监督和维护股份化改造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保证。这种状况,在部分率先推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参股、持股公司)改革的地区来说,要好一些。但对我国多数未及时推行上述国有资产新型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其它地区而言,则比较严峻。

政企职责难分开、公司治理制形同虚设等现象的产生,首先是与我国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没有提出股东足够多元化、股权足够分散化的目标模式有关,因而难以形成有效促进政企分开、发挥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利益驱动机制有着最根本的联系。但是,政府职能转换艰难、传统管理方式变革不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推行规模和程度有限,无疑是加剧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难以顺利实现预期目标的另一方面重要成因。政府职能转换艰难,表现为政府机构规模精简得不够,政府与企业直接的利益关系没有分离,政府仍然干预国有大型商业企业的具体事务。传统管理方式变革不大,表现为政府依然以旧体制下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劳动工资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对大多数国有大型商业企业施加影响和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推行规模和程度有限,表现为政府还没有在推行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投入足够的精力,还没有在扩大社会保障规模、解决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问题过程中发挥更大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因而使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国有大型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后的转机建制、人员重组要求。显然,上述三方面的不完善配套措施,对我国国有大商业企业股份化改造所要实现的目标,起着不容忽视的牵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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