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业政策在日本经济增长中的作用_企业经济论文

论产业政策在日本经济增长中的作用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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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战后日本经济增长原因这一引入注目的问题的研究上,虽然存在着诸如“战后初期的美援”、“战争订货景气”、“受惠于廉价的资源能源”、“国民素质优秀论”、“重工业发展战略论”、“高储蓄、高投资论”等众说纷纭的解释,然而“产业政策中心说”则显示出令人信服的说服力。本文将在政策体系中突出对产业政策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紧扣日本经济增长的实践,着重探讨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所起的特殊作用,以期为我国所借鉴。

一、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的集结点

在直接关系着经济发展水准的政策体系中,产业政策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政策集结点”的这一观点虽然鲜为人知,但却独树一帜。这种思路是从“过程论”和“连锁论”的角度,即基于产业结构变化后,引起这种变化的产业政策对其他经济政策所形成的联锁反映中提出的。

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来看,与早期的重商主义、自由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生产力基础是棉毛、轻纺和钢铁业。现代社会除了继续将钢铁业作为基础产业外,以汽车、家用电器、石油化学等为中心的耐用消费品产业和重化工业已成为主体产业。上述产业充分体现了规模经济的效益,普遍实行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方式。问题在于,大量生产所要求的大量投资直接牵动着利率政策和税收政策,大量销售却以消费市场巨大化为前提。一方面,政府创造的市场和国家提供的产业基础设施必然影响财政支出政策,另一方面,私人创造的市场由于依赖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牵动着工资政策和雇佣政策。因此,“集结点”的结论正是立足于以上分析。

产业政策的必要性是一个与资源分配有关,但又不同于传统理论解释的问题。例如,传统理论认为市场机制中的价格作用能使资源合理配置。姑且不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着上述观点赖以成立的完全竞争这一前提,即使在完全竞争下,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所带来的结果与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相悖的事例也不乏多见。至于垄断的非效率、外部不经济问题和社会公共部门不可能在市场机制范围以内运营更是不言而喻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产业政策的实施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

作为经济政策“集结点”的直接体现是将产业政策视为经济目标政策,而将其他政策看作调节手段政策。从产业政策角度所描述的“产业”,大体是指工业部门的制造业,一般不含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但是,对象电力、能源等部门的发展问题,日本通产省往往在实际中也纳入产业政策中一并规划。因此,作为对与战后日本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产业政策的研究也是以制造业为主要领域。与以“数量调整”为中心的财政金融政策不同的是:产业政策以特定的部门为政策对象,其政策目标、手段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它兼有“结构性调整”和“微观公共政策”的两重特性。

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政策的配套效应是产业政策实施得以成功的保证。产业政策规划着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着产业结构;而财政、金融、外资这三大政策又围绕着产业政策发挥作用。需要说明是,经济过程本身固有的联系会使得某项政策对各部门均有影响,但就同一时期来看,不同的政策却有着相对不同的调节范围。从政策单项效应来看,早期高度成长中财政政策的重点在于提供以道路、港口为中心的产业基础即社会资本;而金融政策的重点在于民间投资。从共同效应来看,企业的资本来源既取决于“间接金融”方式下“人为的低利政策”,又受惠于“加速折旧”的财政措施,而“财政投融资”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又兼有财政、金融政策所形成投资和融资的两重效应。外资政策既反映引进资金和技术的迫切性,又排除外国企业对经营支配的指导思想,从而体现外资政策服从于产业政策的特征。从以上意义上说,视产业政策为目标政策,其他政策为手段政策是有道理的。这种认识,不仅能将政策的职能和作用摆到较为合适的位置,即充分显示了产业政策在日本政策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对经济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而且可避免单一政策易于人为割断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而难以把握政策综合效果的片面结论。

二、产业结构政策:实施产业规划、产业培育和产业调整

与日本经济的恢复、高度成长、经济转换过程相吻合的产业结构政策就其系统性而言表现为产业规划政策一产业育成政策一产业调整政策。这套政策规划着经济活动的蓝图,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市场机制下经济目标形成和变化的盲目性和破坏性。

1.产业规划政策

产业规划政策的典型事例是“倾斜生产方式”的实施,以该方式为中心的产业规划政策在早期的经济恢复过程中起着“带头羊”的作用。倾斜生产方式即指重点生产方式,这是一项“由经济封锁带来的强制性进口替代政策”。为解决战败初期以衣食为中心的生活问题,包括矿业在内的许多工业企业纷纷转向消费品的生产,一些军工企业也开始生产民用品。然而,当时处于被封锁状态下的日本无法从海外得到原料,消费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主要靠军需库存来维持。解决原材料不足的问题首先需要增加煤炭生产,而煤炭的增产又受着钢铁不足的制约,钢铁不足又是煤炭不足所致,由此形成了煤炭和钢铁“轮番短缺”的恶性循环。针对这种情况,在政府经济部门任职的有泽广已提出将经济复兴的突破口选定在煤炭、钢铁这两个制约全局的部门上,通过煤炭和钢铁的“相互投入、循环扩大”来改变其相互抑制的局面。这一主张被池田内阁采纳,由经济安定本部商工省围绕着1947年下达的3000万吨煤炭的生产指标来组织实施。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政策是在统制体制和其他措施的配合下实现的。1947年政府向钢铁部门供应的煤炭比1946年增加62%,而由此生产出来的钢材产量虽仅为社会需求量的26%,但却保证了煤炭业对钢材需求量的61%的供给。另外,政府还对这两个部门实行了重点的资金融通和统一的物价管理制度。当时的复兴金融金库提供了煤炭工业所需资金的70%,为促进煤炭产量指标的实现,当局还给每个煤矿工人及其家庭每天分别配给6合与3合数量的大米(1合=0.1升),这在当时食品匮乏、物价高涨的情况下确是又一条有刺激力的措施。除此之外,为稳定市场物价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于生产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则以补贴的形式来解决以保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使得以倾斜生产方式为内容的产业规划政策取得了成功。例如1947年普通钢材的产量已达到74万吨,煤炭为2,934万吨,矿业生产比1946年增加22.7%,1948年又比1947年增长了33.3%,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2.产业培育政策

产业培育包含着产业保护和产业育成两个方面。与“倾斜生产方式”不同的是产业培育政策以开放经济体制为背景,在农业以外的制造业部门中保护育成的主要对象是钢铁、汽车、电子计算机3大行业。由于汽车业涉及面广、带动性强,该部门的发展状况综合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工业发展水准,加之日本的汽车工业几乎是白手起家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因此例举汽车行业作为产业培育的典型具有较大的说服力。

在如何发展汽车业的问题上虽然有过以日本银行为代表的“自由论”同以通产省为代表的“育成论”之争,但是在经过与国内生产厂家对话的基础上,通产省于1951年后就制定了控制外国厂家对国内投资、限制汽车进口、以有利条件引进外国技术、政府提供资金援助等既保护、又育成的政策。政府一方面以保护关税和加强外汇管制的方式来限制汽车进口,与此同时又对有利于汽车国产化的进口物品实行优惠税制。保护性措施在于不让国外汽车大量涌进日本市场,使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日本汽车业免受冲击。另外,建立四通八达的公路网,提供汽车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设施是政府的又一措施。在1954—1982年先后制定和实施的8个公路建设的五年计划中,公路投资在计划事业费用中所占的比重均超过50%,其中1973—1977年为86.4%,1978—1982年为98.9%。

在上述政策的前提下,增强汽车业内在素质是政府产业培育政策的重点。除了使用各国通行的诸如政府提供低利资金、价格补贴、加速折旧方法外,日本汽车业的成功还有其独特的因素。首先,世界汽车需求量的激增和石油价格的长期低下为汽车开辟了广阔前景。其次,日本国内厂家在实现了从统治体制向开放体制转换后的相互竞争及旺盛的投资欲望是汽车业的内在活力。再次,“国民车构想”和“集团化构想”又成为将自由生产和组织生产相结合的颇具特色的汽车发展战略。所谓国民车构想是把超小型、大众化、低价格且具有出口可能性的汽车集中在一个公司生产。产生于1955年的这一构想的具体内容是:超小型指能乘坐4人,低价格指当时用25 万日元就能买到一辆汽车的价格目标(注:1957年日本的人均国民所得为10.3万日元,见[日]《国民所得统计年报》,1976年,15页。)。其他指标是汽车的自重为400kg, 最高时速为100km,发动机容量为350~500cc。集团化构想始于1961年, 即把汽车厂家分为批量集团(月产7000辆)、特殊车集团(高级车月产3000辆)、轻型车集团等,然后将上述各类车分到属于各集团的2~3个企业内进行集约化生产。毫无疑问,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对于增强日本汽车的竞争力起了重要作用。

在政策的培育下,日本卡车的产量在1946年为14921辆,1956 年汽车的产量已超过10万辆,1963年为100万辆,1980年为1000万辆, 而这一年度世界汽车的总产量为3880万辆。

3.产业调整政策

经济转换时期与产业调整政策是新形势下的又一组合。众所周知,至七十年代为止的高度成长既带来了环境污染的公害,又加剧了贸易摩擦;石油危机的爆发将长时期持续在两位数水平上的经济增长率降至3~5%,从而标志着高度成长阶段的结束和以经济发展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为中心的经济转换期的开始。这一转换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由于以石油为主的能源、资源价格的上涨,导致了包括化学、钢铁等高能耗产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其次,在经济低速增长的背景下,民间设备投资的停滞,给与此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进入80年代后,日本的产业结构开始了由“重厚长大”向“轻薄短小”的转变。从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角度出发,政府相应采取了关闭、缩小失去竞争力企业和产业、维持需要保护产业的生产和积极推进产业向新领域发展等不同措施。以下仅就日本政府对于作为“夕阳产业”的两个部门的调整政策作些考察分析。

(1)纺织业的调整

截止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以前,日本作为出口大国的纺织品一直充斥世界市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轻纺工业的发展、石油危机的爆发、日元升值以及日本纺织品成本中工资含量较高等一系列现象的产生,日本纺织品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并相应沦为“衰退产业”。为此,政府对纺织业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政策。

首先,调整产品生产结构、扩大内需,以减轻和改变纺织业不景气的状况。通产省编制的“纤维供求表”认为,70年代以后,纤维的人平消费量增长到13~14公斤,合成纤维和长纤维的消费量均有增长,成衣率的比重显著上升。这既显示出了经济发达国家纤维需求的变化趋势,同时这一变化也是采取诸如品种转换、业务合作、设备现代化和技术革新等措施的结果。

其次,为促进设备现代化和产量调整,日本在纺织行业中实行了“废弃过剩设备”的政策。这是用政府资金买下被认为是过剩设备、从而实现对此设备报废的一种方式。截至1981年止,政府用于设备报废方面的资金达3800亿日元,废弃了35万台织机和500万台精纺机, 此举使这两种机器的保有量比1966年各减少了1/3和2/5。

(2)造船业的调整

造船是日本经济中的又一重要部门,它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由衰到转的过程。在早期,日本政府通过对与造船有密切联系的海运业实行补贴,即通过扶持海运业来扩大对船舶的需求,以此来援助造船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管理当局对造船政策的指导原则是以行使许可权为手段的直接控制和以财政金融措施为手段的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即造船和海运政策的核心是“计划造船”和“对延期付款实行金融援助”的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当时并未禁止向海外造船企业订货,但由于实行计划定点生产和资金配套保证制度,这就自然而然扩大了对国内船舶的需求。

石油危机后,经济发达国家对船舶的需求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造船业的较快发展又削弱了日本船舶的国际竞争力。就对日本的船舶需求而言,1974年的订货只有1973年的30%,1978年仅为1974年的10%,这相当于退回到1961年的水准。为此,政府除了用削减承包工人为始点的雇佣调整和减少开工率的办法来进行产量调整外,主要是通过设备调整以对付不景气的局面进而实现损失最小的目标。

与产量调整不同的是,设备调整的难度相对大一些。这是因为减少设备虽然能有效地实现“减量经营”,但是这一措施施行的后果不仅对本行业留下后遗症,而且还会波及到其他行业。然而日本政府对这一较为复杂问题的处理方式却颇有独到之处。据1978年10月的“特定船舶制造业安定事业协会法”(简称“特安法”)规定,由该协会向被指定进行调整的船舶制造业者购买设备和土地,购买的设备必须报废处理,购买的土地可以另外转让或再出售,资金由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负责筹集,偿还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别。“特安法”还规定,船舶协会用于购买土地的借款,从转让购买来的土地的销售收入中偿还,购买设备的借款须由被保留的企业和人员负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部分借款没有象土地那样的销售收入,而且这种调整又是以牺牲局部而保全局为前提的。这种名义上的“保留者负担”的偿还期为10年,具体做法是:保存下来的企业按船舶订货合同中的船价比例向协会交付纳金的方式来逐步还款,这一比例在1979年为1‰、1980年为1.5‰、1981—1982年为2 ‰(注:[日]小宫隆太郎等著:《日本的产业政策》,日文版,382 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这样一来,调整的代价实际上是由政府和因效益较好而被保留下来的企业共同负担。这里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按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非效率企业的责任本应自负,但以上的做法表明了这种调整是以效益较高的企业必须返回一部分利益为其前提,而被保留企业的负担增加又会影响其效益,即这一政策中本身又包含着与减量经营、提高效益相矛盾的因素。但尽管如此,日本造船业界认为,无论是从经济、经营或者道德方面看,“公平负担”的组织行为方式是不可缺少的。

三、产业组织政策:协调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

同产业结构政策主要是解决资源合理配置问题的角度不同,产业组织政策则以协调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关系为目标。在此方面,行业管理与企业合并被认为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

1.协调垄断与竞争关系的典型事例:钢铁行业的“公开销售制”

在产业育成保护政策的成果下,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投资高潮,使得日本钢铁行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下发展的极端会导致各败俱伤的“过度竞争”状态出现,因此在对钢铁业采取保护育成政策的同时,通产省又实行了一些以促进企业协调行动为目的的限制过渡竞争的措施,其中以价格和产量挂钩的“公开销售制”在预防和控制钢铁的过剩供给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表现得极为典型。

1957年7月,日本废除了统制价格而改行自由价格制度, 原有的钢铁企业实行了以“成本+适度利润”为中心的标准价格制度,而新进入的企业则以自由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由此形成了同一产品中标准价格与自由价格的差价。因此,避免价格水准的波动,力求价格稳定就成为当时钢铁业界和通产省共同关注的问题。在上述背景下,通产省于1958年6月20日颁布了《钢铁行市对策纲要》即“公开销售制”。 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各工厂以通产省下达的产量指标为基准,将各月预定销售的品种及数量事先报至通产省;②各工厂在特定场所同时出售钢铁产品或同批发商确定订货量,销售价格以各自呈报到通产省的“自定价格”为准;③工厂须将订货数额和销售剩余额报告给通产省,由通产省统计汇总公布;④工厂可以任意决定销售的品种和批发商的选择,一旦确定后,就只能通过商社来销售;⑤销售剩余的产品可以另定价格或卖给有购买力的批发商,但是这部分数量必须从下月产量中相应减去;⑥企业如果违反通产省指导的生产量和适当的销售价格,通产省将对有关厂家进行制裁;⑦为了保证各企业严格遵守《钢铁行市对策纲要》,须以经理的名义向通产省提出保证书,另外成立监督委员会。

上述调整方式由通产省提出上限价格和下限价格,若工厂的报价高于上限价格则要降到上限价格内来,若低于下限价格则对其实行“减产保价”的机制性调整。

公开销售制度从1958年开始实行,持续了大约10年的时间。起初只有厚板、中小型圆钢及线材等5种产品,1959 年底以后又扩大到薄板类,参入的厂家达33家之多。另外,在景气得到恢复的1960年后,一些企业又想提高部分钢铁产品的价格。对此,通产省又因势利导,建立了以控制钢价上涨为目的的“景气销售制”以修改、完善公开销售制的内容,即当价格显著高于通产省所认定的价格时,通产省一方面劝告厂家降价,另一方面又劝告有关厂家增加生产。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这一制度使得公开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接近而对于稳定钢铁产品价格确实起了重要作用。对此,钢铁业界权威人士稻山嘉宽认为,自实行了充分体现价格和生产调整功能的公开销售制后,钢铁价格的稳定得到充分确认。

2.反“过度竞争”:企业合并

日本实业界中的大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实行以企业合并为内容的企业组织调整是非常必要的。通产省产业结构调查会在1963年发布的“新产业体制论”中认为,当时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处于“过小状态”,既不适应战后技术革新的要求,更不适应开放经济的形势。如果听任这些为数较多的企业在价格、产品改良、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过度竞争,不仅自身劳动生产率低下和预算恶化的后果难以避免,而且培养提高企业素质使之在与国外企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目标也会落空。因此政府当局认定,经济自由化须以企业的大规模化来与之相应,并确信合并及再组合政策对于实现目标的效力。例如,八幡和富士两公司于1968年5月基于以下理由合并为新日铁的举措, 可谓产业组织政策的又一范例,这些理由是:①在设备大型化倾向和需求增长减慢的背景下,为防止由企业间竞争带来的重复投资和非效率行为的出现;②为强化技术开发,尤其是研究开发的效率;③强化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以适应企业规模的大型化。(注:[日]小宫隆太郎等著:《日本的产业政策》,日文版,273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以上两企业的合并,尽管被认为有防碍市场竞争而应成为《禁止垄断法》对象的看法,但由于技术和设备合理化而带来出口价格的下降,表明了该举措增强了日本钢铁的国际竞争力。

四、财政、金融政策:财政投融资与“人为的低利政策”

同产业政策发挥着特殊作用相呼应的是: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和“人为的低利政策”在促进民间设备投资和缓解社会资本不足的矛盾方面所起的作用,不仅表明其具有“手段政策”的性质,同时也充分展示了日本财政金融政策的的特色。

1.财政投融资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的财政支出除了一般会计外,还存在着一个被称为“第二预算”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即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进行的投资和融资活动。财政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存款和福利年金,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掌握,资金使用在包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两大类共12个部门方面。前者的投融资量大体为2/3, 主要包括生活环境调整、卫生福利、文教、国土保全及灾害救助、住宅、道路运输通讯等7个部门。后者的投融资量大体为1/3,包括基础产业、贸易经济合作、中小企业、农林渔业和地区开发等约5个部门。 与此对应则存在着诸如住宅道路公团、公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开发和输入银行等各类的财政投融资机构。

财政投融资中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实行的“政策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财政、又不同于金融的融资方式。同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相比,政策金融提供的是有偿资金,并以适应机动、弹性的目标为主。另外,同民间金融机构以注重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进而多以大企业为贷款对象的作法不同,政策金融更重视贷款的公共性。因此,它是以低利方式向难以从商业银行得到融资的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无能为力的领域贷款,从而显示出其在宏观范围内的结构性特征。

日本经济的发展规模在1953年就超过了战前水准。1955年后,以民间设备投资为中心的高成长进一步持续,而道路、港口、铁道等运输设备及用地用水的社会资本却显得相对不足。为此,1960年12月制定的《国民所得倍增计划》把社会资本不足看成是经济成长的卡脖子之处并以较快的速度使此种状况得到改善。另外,折旧制度对企业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例如日本的税法和商法中所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日益缩短,1951年政府规定以机械装置为中心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20%,1961年又缩短20%,1964年为了“对应开放经济的目标而充实企业内部资金”,该种设备的使用年限再缩短15%。在持续进行高水准投资的钢铁第三次合理化过程中,仅八幡制铁所由此而减轻的税收负担就达40亿日元之多,大大增强了企业更新和追加设备的能力。

2.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人为的低利政策”

在产业资金的供给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起着主导作用。商业银行占全部金融机构中所吸收的存款总额比重在1955年为54 %, 贷出比重在1955—1961年间为50%以上,其中“人为的低利政策”对设备投资有着重大影响。

在1951—1955年期间,日本的官定利率一直持续在1.6 %这一低水平上,目的在于为经济复兴提供廉价资金。1955年8月—1960年7月这段时期,市场利率与资金供求相互影响而使利率有所上升,1957年为 8.4%,其它年份大体为6%。1960年8月—1962年12月,政府再度实施“人为的低利政策”,并从1960年开始将官定利率降为1.9%。1961 年初,尽管日本银行的贷出额已达到7000亿日元的高水准,而政府在强化窗口指导的同时,又通过强行降低存款利息率的途径来为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创造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凯恩斯看来,低利政策是在有效需求不足、生产紧缩后所采取的一种刺激景气的政策。但是,日本在高速成长期中实施低利政策的意义显然不是针对经济紧缩后的恢复,而是进一步拓宽了利率政策的效应范围,它将利率政策的作用从调节资金供求平衡而转向服务于产业政策所制定的高增长目标。由于在企业资金需求极高的情况下,资金市场的自发调节会抬高利率,而高利率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削弱企业的对外竞争力。因此,为着维持方兴未艾的投资势头,政府采取了“人为的低利政策”,以促进企业投资和降低出口成本。

毫无疑问,低利政策既然能为企业提供廉价资金,当然也就包含着形成过度资金需求的可能性。因此,在实行低利政策的同时,日本政府以“窗口管制”和“高率适用制”作为金融控制措施以抵消低利政策的副作用。所谓高率适用制度是在低利融资下为防止通货膨胀、阻止定额外资金借入的一项措施。在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下,日本银行以过去的存款额和资本金为参考,对各商业银行规定了贷出基准额。如果实际贷出额超过标准额,则对超过部分课以高于官定利率的第一次高利率,当超过额达到一定比例后则课以惩罚性的第二次高利率。具体来说,如贷出额超过了限额的80%,利率就增加3‰,如突破了贷出限额, 则对突破额处以提高1‰利率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 这是将有限的资金进行重点分配的优惠政策,即资金的供给是低利的,但又不是无限的。

中国的经济增长与改革开放同样迫切需要实施产业政策,其特殊意义在于:首先,当今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极为受人注目的问题是和平与发展,其中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否对地区乃至世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倍受关注。因此,需要以产业政策来引导经济的持续增长,实现我国的经济腾飞。其次,在开放经济的前提下,产业结构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过封闭体制下“以解决国内有限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由此,需要通过产业政策来扩大配置资源的范围以适应经济国际化的世界潮流。第三,需要通过实施产业政策来解决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我们知道,中国在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化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中,市场经济未获得充分发展,这种状况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也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期;另一方面是在新中国的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转变中,改革与开放同步,即并非沿着统治经济→自由经济→开放经济的次序分阶段实施,而基本上是一步到位。以上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副面效应,需要通过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来加以克服。在此方面,产业组织政策以处理垄断与竞争之间关系为对象的做法,可供我国在协调计划与市场关系方面得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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