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时的“无所有权”理论与中国主权观念的转变_总理衙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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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台湾的“理番”政策自1874年日军侵台事件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着眼于巩固海防,对“生番”之地实施“开山抚番”,采取较为积极进取的态度。①清政府此次政策转变,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压力,即英、美、日等国对台湾之觊觎。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关于台湾的中外交涉中,“番地”、“番民”的权属成为争论焦点,尤其是1874年日本出兵台湾,更公开提出所谓“番地无主”论。②为应对这些外交上的挑战,清廷君臣,甚至在野士人,都不得不调整观念,重新审视台湾“番地”与国家版图之关系,台湾“番民”与内地人民之关系,以及“番民”、“番地”与中国主权之关系。本文的写作,就是以对这些思考的梳理评估为出发点的。

一、“天下”体系中的“生番”与“番地无主”论之出台

“番地无主”论的出台,可以追溯到1867年的“罗发号”事件。1867年2月,美国商船“罗发号”(Rover,亦译为“罗妹号”)在台湾东海岸琅洋面失事,有登岸人员为当地“生番”所杀。当时的美国驻厦门领事李礼让(李仙得,Charles William Le Gendre)至福州与闽浙总督交涉,并到台催办。清朝地方官员在与李礼让的交涉中,居然有“土番”“非归王化”的说法。另一方面,李礼让则斥责地方官员推诿凶徒(即“生番”)“并非华民”、遇害地点“不属中国管辖”之谬误,认为:“两百年来,中国人在台湾的活动地区,配合着中国政府施及台湾的行政权力,由西岸以至东岸,逐步扩张,事实上从未承认生番领有其现住土地的主权,西岸的居民,经常贩购生番地区的物产,而生番地区出产的樟脑,且成为台湾官府的专卖品,不容外人自由采购输出,违者则严行惩治,所谓生番地区不属中国管辖的说法,实毫无依据”。③这些“恫喝”加上添兵来台征伐的威胁,终于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总理衙门严饬迅速处理此事。但地方官员对于自己所持之观点,仍然觉得非常合理,福建台湾镇总兵刘明灯认为,自己如此婉劝,李礼让等人还抓住一些细节纠缠不已,殊不可解。④

这里,我们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本应该维护主权的,却把主权往外推,称其为“化外之地”;而觊觎台湾的一方,却非要强调中国对“生番”的主权,要清政府出来负责。而且,双方还都认为对方不可理喻。考虑到清朝官员在对外交涉中一贯的表现,可以把这种现象理解为他们是在找借口推卸责任,而美国人则是迫切要求清廷负起责任,解决问题。但站在今日主权国家立场看,“化外之民”这样的言论,怎么就成了外交上推卸责任的借口呢?清廷上下对此到底有何认识呢?

与李礼让直接交涉的福建台湾镇总兵刘明灯、福建台湾道兼学政吴大廷关于此事的奏折一开头就称:“生番”之地,“鸟道羊肠,箐深林密,自来人迹所罕到,亦版图所未收。我朝设土牛之禁,严出入之防,所以戢凶残而重人命,用意固深远也”。奏折的基调,是为自己的拖延推诿找借口,其中逻辑为:因为“人迹罕到,亦版图所未收”,又有朝廷隔离“生番”的“土牛之禁”,要进兵办理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据这份奏折所述,对于外国人,这一理由同样成立。如在接到英国领事请地方官调查究办的来函后,吴大廷回函说:“生番不归地方官管辖,嗣后请饬外国商人谨遵土牛之禁,不可擅入生番境界,以免滋事。”对李礼让等人,台湾镇、道同样一厢情愿地认为:“特以人非华民,地非化内,克日图功,万难应手,准理度情,洋人亦当见谅。”更有甚者,以多次申论“生番”不归“王化”而自得:“夫凶番之不归王化,该地之碍难进兵,臣等反复辩论,不啻颖秃唇焦。”⑤这样一份强调“生番”不归“王化”的奏折,在闽浙总督吴棠、福建巡抚李福泰那里,并未受到质疑,基本上按原辞上报,并且认为:“臣等伏思琅傀儡山一带,地属番境,该处之不易进兵,番人之难以理喻,此固人所共知,即外国人亦未必不知。”⑥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经过商议,致函密询闽省督臣,“告以生番虽非法律能绳,其地究系中国地面,与该国领事等辩论,仍不可露出非中国版图之说,以致洋人生心”。⑦显然,“版图”问题得到了强调,但总理衙门强调“生番”属中国地面,却未对“生番”不归“王化”的观点提出任何疑义,只是让官员“不可露出”非中国“版图”之说。言外之意,台湾是中国疆土当然是必须强调的大问题,而说“生番”未归“王化”并非大问题,甚至承认中国法律无法管辖“生番”。

既然总理衙门都未深问“生番”之“化内”、“化外”问题,则可知其并非口误。也就是说,“不归王化”之类,在清朝官员那里,并非大逆不道,而是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而合理性的基础,则是传统的“天下”观念及据此形成的统治体系。

在传统的“天下”体系中,尽管“普天之下无非王土”,但从文明的中心向外,对不同的区域和人民的治理形成不同层次:首先是作为核心的“编户齐民”和“腹地”;然后是“番”、“苗”、“夷”等和土司地界,令其“世居其地,为国守疆”;再往外则是四裔藩属,其责是代守门户、纳贡称臣;藩属之外,则是未知之地了。在这种层层外推的秩序中,所谓内外之分,是相对而言的。“腹地”相对“边疆”是内,“边疆”相对“四夷”是内,而“四夷”相对未知之世界,也在“天下”之内;反之,“外”亦如此。而且,对于某一具体空间和人群,根据教化所达程度,其所属边界并非固定,而是不断变化的。

1683年将台湾纳入版图之后,清朝的“理番”政策虽多有变化,但其对“番”的基本认识,仍然建立在上述基本观念之上。在帝国的文明等级体系中,台湾全岛虽属版图,但远居海外,人民依其受教化程度,分为民、“番”,而“土番”又分两种:“其深居内山未服教化者为生番。”“其杂居平地,遵法服役者为熟番。”⑧“生番”、“熟番”之间又可以转化,尤其是在朝代鼎盛之际,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化番”政策,则有大量“生番”输诚入籍,成为“熟番”,由台湾府县管理,并纳番饷(性质同于编民所纳丁银)。但康乾之后,清政府无意再推行积极的化番之策,“生番”向“熟番”的转化不复从前之盛,甚至由于汉民移住愈多,导致逼迫“熟番”入山成为“生番”的事例出现。另一方面,朝廷出于对海外孤悬之岛不愿“多事”的指导思想,划定“番地”、定“土牛”之界,不许汉民进入。

因此,“编户—熟番—生番”的分类治理之道,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化内”、“化外”和“界内”、“界外”之分,是无关“疆土”问题的,只关乎“德化礼义”的扩展界限和不同的治理方式。在这种观念之下,官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采取不同政策,或者恩威并施、使其教化;或者置之“化外”、“界外”,仅事羁縻。在不同条件下,两种方式都堪称合情合理。对清朝官员而言,台湾东部是否属于中国,与“土番”是否“化外”、“番地”是否入籍、“番民”是否受清朝法律管辖,并无直接关系。以“王化之外”的说法来应付外国人,再合适不过了。

“罗发号”事件,以李礼让自行与“土番”结约了结,清政府在其中只是充当了“保人”角色,却在上下欺瞒之中,当成一件“成功交涉”,却未料到,当初非要中国承认对台湾“土番”主权的李礼让,转而开始炮制侵夺台湾的“番地无主论”。

此后几年,李礼让利用一切机会进入台湾,对台湾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了解渐深,并搜集清政府对台湾东部无管辖权的证据,构造出希望美国殖民台湾的所谓“番策”。1872年,李礼让离职回国途中在日本停留,其“番策”与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扩张政策一拍即合,遂受雇于日本政府,积极为其出谋划策。他提交给日本政府的第一个备忘录,就将自己的“番地无主论”和盘托出:

如果说中国政府自己发现了此岛,也可以说又由中国政府自己放弃了此岛。清国政府对一部分的岛民施以布政教化,那么按道理清国政府也应管辖另一部分,但清国政府却不能拿出事实上的有效证据。⑨

依李礼让等人之计,1873年5月,日本派外务卿副岛种臣出使中国觐见同治并换约之际,同时欲图向清政府取得“讨伐生番”之口实。据记载:

副岛遣副使柳原前光以此事质问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等,昶熙等答云:“‘蕃’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未之闻。夫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柳原大争琉球属于日本版图,并说:“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答云:“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蕃’,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柳原云:“‘生蕃’害人,贵国舍而不治,是以我邦将查办岛人,为盟好故,特先告之。”当觐见礼节交涉未妥时,副岛曾遣柳原至总理衙门,扬言“日本即将讨伐台湾‘生蕃’”,以为威胁。⑩

日本此次就台湾“生番”前来论事,在朝廷之外亦有反响,1873年4月5日上海《申报》岭南莲塘生的稿件,似可代表当时士大夫的某些看法:

盖台湾一带,虽系中华之地;而台湾府属界,居海岛边境。至于生番,则又深居内地;虽统称台湾,实非台湾府属可管也。且生番蛮类,未晓人性,不入王化,非我朝百姓;与中土何碍焉!(11)

而《申报》针对上述来文的评论,也承认“番人……非食毛践土者比”。(12)在该报7月24日的评论中,更是对“生番”的“化外”身份有清楚表达:

夫台湾之番,向分生、熟二种。熟番久已臣服,已有登仕籍、列庠序者;生番至今未服王化,自为种类。大约射猎为生,残忍杀戮,是其天性。揆厥行为,与野兽等。朝廷因其不知教化,是以置之度外,不令与熟番同处;故虽同在台湾,实则属化外。(13)

由此可见,上至朝廷重臣,下至士大夫,对台湾“生番”的认识的确存在共识;这些共识的背后,无疑有一个传统的疆界模糊的“天下”体系在支撑。相反,“番地无主”论来自另一种对世界的基本看法,在这个世界中,国家与人民必须有着法律上的关系,而国家的主权之内和之上都不应该存在其他政治实体。(14)在持有这种世界观的列强看来,以中国为中心的、界限模糊的“天下”一开始令他们摸不着头脑,但很快,他们就学会了如何利用这种模糊来达到殖民主义的目的。野心勃勃寻求扩张的日本,很快就将“番地无主”转为国策,开始实施对外侵略。

二、日本侵台与“生番”由“化外”成为“子民”

取得所谓中国方面“承认”的口实之后,1874年2月,日本由大隈重信和大久保利通提出一个《台湾蕃地征伐要略》,对侵略台湾的主要外交托词和外交策略作了详细规划,其中,“台湾土番部落”为“无主之地”的说法成为日本政府国策之组成部分。该“要略”提到:“台湾土番部落,为清国政府政权所不及之地。其证据具见清国自来所刊行的书籍之中,而当前任参议副岛种臣使清之际清廷官吏所作答语,尤其显然,故视之为无主之地,具备充分理由。是以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为日本帝国之义务,而征番之公理,亦可于此中获得主要根据。”(15)

虽然日本政府声称“讨番抚民”是其出兵的主要任务,但其出兵根据,显然建立于否定中国对台湾“番地”主权的基础上。同样觊觎台湾的英、美等国自然明白此中关系,因此对“番地无主”之说颇不以为然,表示不支持日本出兵“惩番”。尽管如此,日本还是冒险出兵了。

得知日人在台湾牡丹社、龟仔角等处查看山势形胜,并从税务司处得到日本出兵消息后,台湾道上书闽浙总督、将军说:

牡丹社系属番界,彼如自往剿办,在我势难禁止;然新与换约,有事应彼此相助,若我听其自往,置之不顾,胜则图踞番社。特相机设法筹办,目下剿办彰化廖匪一案,尚未蒇事,各营弁勇俱随赴彰化,更未便稍涉张皇,一切惟以镇定处之。(16)

直到此时,台湾的地方官仍然把此次事件当成普通的“交涉”来看待,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相机设法筹办”。在他们心目中,日本台湾出兵所造成的问题,首先不是关涉主权的问题,主要的麻烦还来自对发生在“番界”的“交涉”应如何办理。他们的矛盾之处来自主权的模糊:“番界”之外一方面属于疆土,另一方面却是特殊的疆土。在传统的“天下”观念中,或征伐,或教化,或羁縻,不存在所谓“主权”问题。而当面临外国的“图踞”时,由于“外夷”或者“倭族”并不能容纳入“天下”的某一层次,其行为也超出传统的知识,地方官员不知如何应对,只能是向上报告,“惟以镇定处之”了。

但事情下一步发展却出乎日本人的预料。当日本讨“番”统领西乡从道中将的照会送到闽浙总督李鹤年处时,却遭到强硬反击。李鹤年于5月11日后连连照会西乡从道,称:

本部堂查台湾全地,久隶我国版图。虽其土著有生熟番之别,然同为食毛践土已二百余年,犹之粤、楚、云、贵边界猺、獞、苗、黎之属,皆古所谓我中国荒服羁縻之地也。虽土番散处深山,獉狉成性,文教或有未通,政令偶有未及,但居我疆土之内,总属管辖之人。查万国公法云:凡疆内植物、动物、居民,无论生斯土者、自外来者,按理皆当归地方律法管辖。又载发得耳云:各国之属物所在,即为其土地。又云:各国属地,或由寻觅,或由征服迁居,既经诸国立约认之,即使其间或有来历不明,人皆以此为掌管既久,他国即不应过问。又云: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据此各条,则台湾为中国疆土,生番定归中国隶属,当以中国律法管辖,不得任听别国越俎代谋。兹日本国中将照会,以台湾生番戕杀遭风难民,奉命率兵深入番地,殛其凶首,以示惩戒。在生番迭逞悍暴,杀害无辜,即按以中国之法律,亦所必诛,惟是台湾全地素属中国,日本国政府并未与总理衙门商允作何办理,迳行命将统兵前赴,既与万国公法违背,又与同治十年所换和约内第一、第二两条不合。(17)

李鹤年的照会颇令人寻味。日本的照会,并未明确提出“番地无主”,而李鹤年照会却是以“番地”属于中国立论,来说明日本“讨番”之不义。那么,关于“番地”属于中国管辖这一段议论,又是针对什么呢?

先是,英国驻华大使威妥玛于1874年4月18致函总理衙门,知会日本“有事生番”,信中并“询及生番居住之地,是否隶入中国版图”。此后“英国汉文正使梅辉立、法国翻译官德微理亚、总税务司赫德、日国使臣丁美霞先后来臣衙门接见,面述前事”。③他们对台湾东部是否属中国管辖一事,详细询问,并通告中国说,英国驻日大使巴夏礼曾电报威妥玛,“内称据东洋意见,台湾岛自某处迆南,皆不隶中国版图之内”。威妥玛还说到主权问题与英国对此事件的态度密切相关,其云:“论其大概,生番居住地界,若中国视以为非版图之内,抑或虽属中国版图,而已有日本师众登岸,既经过中国地界,核准定议,本国属民或有役于日本以及借力相助等事,本国自无深论禁止之责;不然,日本国未向中国议准,且所行非中国愿从者,则本国只得明伸禁令,于兴师后无论日本、中国公务,英民均不得服事相助,方足以昭平允,缘此两国各与本国立有和好条约,彼此不得稍涉偏袒云云。”(19)

此后,法、美等国也纷纷通报中国,在总理衙门确认台湾属中国版图之后,皆照会中国表示对日本不予支持。英、美等国之所以采取此种态度,主观上是因为他们不希望日本独占台湾;客观上却使得清政府在未确定日本是否已经进兵的情况下,先行商议对策。其主要应对之策是,第一,“应如何按约据理,相机辩阻,及如何先事筹备,该省督臣,固属责无旁贷”;第二,“请钦派闻望素著,熟悉洋情之大员,带领轮船前往台湾生番一带,察看情形,妥筹办理”;第三,“生番应否开禁,如何示以怀柔,治以简易,俾不为彼族所用,且不为他族所垂涎之处,均应由钦派大臣会同该省督抚将军等熟商请旨办理”。(20)

总理衙门上奏之后,清廷5月14日发上谕曰:“生番地方,本系中国辖境,岂容日本窥伺。”并“派沈葆桢带领轮船兵弁,以巡阅为名,前往台湾生番一带察看,不动声色,相机筹办。”还特别提到:“至生番如可开禁,即设法抚绥驾驭,俾为我用,藉卫地方,以免外国侵越”。(21)基本上采纳了总理衙门的对策,同时也确定了“按约据理”、强调“生番地方系中国辖境”的交涉策略。

因为总理衙门的意见,以及上述列强的问询,已经先行由“衙门函致南、北洋大臣,闽浙总督、福州将军,嘱令该大臣等密饬确切探访,并抄录各国使臣给臣等信函节略去后”。(22)李鹤年5月11日照会,尽管发出在上谕之前,也是秉承了总理衙门“按约据理”,强调“番地”主权的主旨的。所以,李鹤年照会中对“番地”主权的强调,其来有自。

关于清政府如何在外交中“按约据理”辩阻日本,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23)此不赘述。本文所关注的是,中国的主权观念在此次论争中产生了何种变化。

首先,从上述清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可以看出,列强对台湾是否属中国主权的询问,成为决策的重要出发点。而在此之前,清政府可能从未思考过,“番地”与“腹地”之分,怎么能成为台湾“番地”不隶中国版图的借口。所以尽管在外交上,清政府一再强调“番地”隶于版图,在实践当中,仍然受到传统的制约,深感“番地”与“腹地”之别所产生的麻烦。例如闽浙总督李鹤年就认为:

惟念边衅易开不易弭,番地腹地,究有区分,如果倭兵扰入台湾腹地,自当督饬镇道鼓励兵团,合力堵剿。若仅以戕杀琉球难民为名,与生番复仇,惟当按约理论,不遽声罪致讨,以免衅开自我。(24)

这种看法,差不多又要回到“番地”不属“界内”的老路上去了,在当时情形下,显然不合时宜。为此,1874年6月5日的清廷上谕不得不再次强调:

番地虽居荒服,究隶中国版图,其戕害日本难民,当听中国持平办理,日本何得遽尔兴兵,侵轶入境。若谓该国仅与生番寻仇,未扰腹地,遂听其蛮触相争,必为外国所轻视,更生觊觎。衅端固不可开,体制更不可失。该督惟当按约理论,阻令回兵,以敦和好,不得以番地异于腹地,听其肆意妄为也。(25)

上谕明确告知“不得以番地异于腹地,听其肆意妄为”,而所持理由,是避免外国轻视而觊觎。上谕中说到的“体制”,当是指中国与外国交涉之原则,具体即为外国人非经准许,不得进入未通商之地。“衅端固不可开,体制更不可失”,也即外国不得允许不得进入中国的原则,高于“腹地”与“番地”的区分。从现代主权观念而言,这是对中国疆域主权的清晰界定。

其次,在与日本的辩论中,清政府明确举出证据,确认中国对台湾内山的管辖权。6月2日李鹤年照会西乡从道,再次重申琅番社、人物、地方确归中国辖属证据有三:“南路琅十八社,向归凤山县管辖;每年征完番饷二十两有奇,载在《台湾府志》此证据一也。台湾设立南、北路理番同知,专管番务,每年由各该同知入内山犒赏生番盐、布等物;此证据二也。柴城又名福安街,建有我朝公中堂福公康安碑庙;此证据三也。证据确凿,历来已久。”(26)这些证据,在与日本交涉中,屡被提及。另外,6月20日沈葆桢给西乡的照会中还说到:“至于杀人者死,律有明条,虽生番亦岂能轻纵?”(27)也即明白告示“生番”由中国法律管辖。

最重要的是,清政府此时彻底抛弃视“生番”为“化外”之念,代之以“一视同仁”之论。6月9日,清政府从闽浙总督上奏得知日军已经在琅登岸,并建立营帐,与“生番”接战,遂发上谕敦促相关官员妥为筹办,其中特别提到:“至生番有无被杀被伤之人,未据该督奏及。生番既居中国土地,即当一视同仁,不得谓为化外游民,恝置不顾,任其惨遭荼毒。”(28)7月8日上谕又说:“生番本隶中国版图,朝廷一视同仁,叠谕该大臣设法抚绥,不得视同化外,任其惨罹荼毒。现据各社番目吁乞归化,即著该大臣等酌度机宜,妥为收抚,联络声势,以固其心,俾不致为彼族所诱。”(29)可见,在日本出兵台湾事件中,清政府不仅彻底否定“生番”所谓“化外之民”的地位,视其为臣民,(30)甚至还显露了对“生番”同为子民的“体恤”之心。

总之,此时的清政府,对台湾内山及“生番”的主权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虽属版图,不归王化”,一变而为“番地”不仅本属中国管辖,而且与“腹地”无异;“生番”归中国管辖,有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依据;“生番”与“庶民”一视同仁。这三方面的转变,无疑是在近代意义上对台湾“生番”之地主权完整而明晰的确认。

三、万国公法与“番地”主权

在交涉中,清政府官员还根据当时对中日两国有重大影响的“万国公法”(即当时通行于欧美之国际法)来维护主权,如上述李鹤年给西乡从道的照会中,便大段引用丁韪良所译《万国公法》;对《万国公法》的引用也见于台湾道给李鹤年的禀文。(31)1874年7月以后日本大使和大久保利通与总理衙门的交涉论辩,万国公法同样成为双方的重要依据。可见,中日交涉一开始,万国公法就作为重要因素被引入,并贯穿交涉始终。因此,万国公法的运用,是否对上述关于“生番”的主权观念产生重大影响,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清政府官员对于万国公法的运用,其例已见于上文。而1874年5-11月间,《申报》对日军入侵台湾一事非常关注,其所刊文章、报道,多有援引万国公法之论。依其援引内容和论证目的,可分为以下几类:(32)

1.侵犯疆土可以开战。如6月7日《论东洋近日筹议情形》云:“中国志在东洋不准侵我藩疆也,明矣。东洋于此事,实已违万国公法,我中国理应即发重兵以创惩之。”7月27日《行师之道》云:“顾此事已闻于朝,简派钦差查办;则日兵之来,为干犯公法及越俎僭办,非不经查悉矣。是宜先檄其退;不退,则以甲兵从事。”

2.战时第三国应取态度。5月8日《译东洋中华两国近事》云:“盖万国例法载有明文:如两国相战,他国之船与此国供役,则彼敌国可视为敌船而并惩之也。”8月11日《医士充任东职》云:“按万国公法不许局外国民与他国之战事,于中国实大有关系。”

3.指责日本侵占疆土。8月11日《日人聘请西士》云:“而日本于托词伐生番而竟扰及我台疆,久居不去;此先违万国公法,久为欧洲各国所訾议。”8月22日《刍言》云:“吾不知日人意中究以生番为隶于中国、抑以生番为中国化外乎?如以生番为隶于中国也,则越境称戈,已违万国公法。”8月24日《论日本议定撤兵》云:“夫日本问罪生番,本无大谬;其所失在于未兴师以前,不先照会中国,明言其故。……迨杀戮生番之后,其愤似已可浊;又不即日退兵,仍然久恋台湾。……是以中外人士恶其显背万国公法,故中西新报皆群起而议其非也。”9月7日《东洋杞忧生述征番事辩谬(言佃敬委夫稿)》云:“似此掩耳盗铃、鹊巢鸠占,自以为未犯万国公法,其谁欺?欺天乎!”

4.战争赔款。8月3日《劝罢兵说》云:“或又曰:日本明知其谬矣;所以迟迟不退者,盖欲中国少赔其军费,以为遮羞之计也。吁!是何言也!夫万国公法,必理屈势穷者,方赔偿理直势壮之兵费。”

5.战争规则。8月4日《东洋钦使谒见李中堂》云:“然据万国规制,则东人仍不宜充公其(指在日华商)货,行害其身。所难者,万国公法虽有明文,而于战争之时或竟倒行逆施若不知礼义也者,矣可视为具文也。且东人于侵犯台湾,业已干犯万国律例;况于方战之际,而能恪守公法乎!查东人之侵生番,于银购食物、凡建营垒不勒索居民。据此数端,则已守万国战例。然其军内曾下令:不生执敌人,惟以杀戮为尚;此则又远非万国相争之大义矣。”

6.外国公民法律处置。10月19日《中东定局之事宜》云:“紧按万国规例以行此,既非稍有取辱,反示人以诸事惟理为主也。夫万国规例既载有‘我民若犯彼国之民,总须设法惩办’,欲用银与己民动兵,理亦然也。”

7.一般性地认为万国公法为国与国之间交涉应遵守的规则。6月13日《议林华书馆<东洋伐台湾论>(附来书)(维扬崇惠堂稿)》云:“维今待日本之计,有三策焉;请略言之。以理相拒,不容假道;上策也。拒之不得,则系有意害我边疆;按万国公法,便可交战。……且推译万国公法之义,彼邦之君非大有横逆为害于我而不得理解者,不可加之以兵。今中外相睦,动须循理,不得不以万国公法为法也。”8月4日《书〈申报〉日本侵犯台湾诸论后(识微子)》云:“夫高丽与日本,世仇之国也;日本不犯高丽,而高丽亦不身为戎首以犯不韪之名;岂高丽畏惧日本哉!因高丽素尊圣训,深明礼义,不肯违背万国公法,干犯万国公议耳。”

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中国人运用万国公法的特点:其一,有很强的针对性,如在日军已经登岸,并有盘踞之意,朝廷上下主战之声极强时,对万国公法的援引就集中于开战,以及开战后如何保护处置在日商民,战争赔款等内容。奇怪的是,尽管有不少人指责日本越界兴兵侵占台湾显然违背公法,但对所谓的“疆界”,除了李鹤年的照会之外,没有人依据万国公法给一个明确答案。其二,就是“拿来主义”,从以上所引各条的行文来看,颇有一些是借自他处,无论这种论点是来自中国人、外国人,还是官方文书、报章。第三个特点,“按图索骥”,根据现实的情况寻找相应对自己有利的条文,并不理会万国公法背后的逻辑。例如识微子的评论中,说朝鲜是遵守万国公法模范,其实,朝鲜当时只跟中国一个国家有外交关系,被西方称为“隐士国家”——连最基本的主权地位都没有确定,她所模范遵守的,只是与中国的宗藩关系而已。

11月24日《书〈中东专条〉后》中,《申报》的评论更说到:“昔者,海禁未开,中国闭关自守;故仅须行中国之法度。今则天下四洲之国,皆与中国通和好;天下四洲知人,皆与中国相往来。不能以一国之私法,强他国以遵行。正宜照万国之公法,与他国而共守。凡事之合情顺理者,不必秘而不宣,最宜公而不私也。今之中、东会议之据,正合情顺理之事也。更应照会四洲各国编入万国公法,俾四洲各国均当遵此而行。”试图把中日之间解决此次事件签定的《北京专条》(即文中所谓《中东专条》)编入“万国公法”,但《北京专条》和稀泥式的模糊条文,实在难以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也反映了当时中国人对国际公法认识有限。

总的来说,当时的中国人对万国公法,抱持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不愿意,也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其中原因,从1864年总理衙门刊刻丁韪良所译《万国公法》的奏章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总理衙门认为,《万国公法》“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而该书内容“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只有“其中颇有制伏领事官之法,未始不有裨益。”(33)因此,“制伏领事官”时“未始不有裨益”的相关内容,才是中国人利用万国公法的重点。而作为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领土、主权、国家之间的均势、公民法律管辖等问题,由于与中国“体制”不同,不免成为当时中国人较为陌生的领域。

这种认识上的缺陷在1874年8月以后与日本的谈判中,表露无遗。1874年8月,日本派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大臣,到北京与总理衙门王大臣谈判。大久保利通此来,随员中有国际法专家巴桑纳(Gustave Boissonade),以及“番地无主”论的炮制者李礼让,做好了用国际法与中国辩论台湾“番地”主权问题的准备。自9月14日展开谈判,40多天,中日5次会谈,都是讨论“番地”主权问题。大久保利通所依据的,是万国公法推演的“政化不及之地,不得以为所有”。甚至还在照会之后附送“公法汇钞”以为根据。(34)而总理衙门诸大臣的答复,尽管在“番地”属中国版图的问题上一步不让,但对其作为理论依据万国公法,却采取了回避态度。恭亲王给大久保利通的照会中说:“本王大臣未能详悉泰西公法全书精义,不敢据以问难。”(35)而文祥在问答中更说:“至大久保所说万国公法,并无中国在内,不能以此责备中国。”(36)总理衙门亲王大臣的反应,固然有当时形势变化的因素,即清政府认为经过之前辩论,中国对“生番”主权问题,已经无可置疑,日本所希望者,无非赔款而已,所以并不认真对待。但就中国人方面对万国公法与“生番”主权关系的认识而言,可能确如上述二人所说,因为中国不在公法之内,对此不愿多加考虑,自然也未“深悉”。

因此,在当时中国人的观念中,虽已有用万国公法维护主权的意识,但在实际交涉中,由于不承认万国公法适用中国,所以在争论“生番”之地的主权问题时,并不以万国公法为立足点,换句话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生番”本属中国管辖的主权观念的确认和坚持,不可能出于万国公法的影响。

不过,对涉及中国主权的“治外法权”,中国官员倒是给予了必要的注意,中日双方议和的“互换条约”中有如下文字:“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37)“照得”所“照”,自是万国公法。而“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不仅坐实日本出兵无理,也有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不允许有“治外法权”存在之意涵。

四、“生番”与主权:有限的选择

如果说万国公法没有直接影响中国对“番地”的主权意识,那么如何看待上述第二节所见中国人对“番地”、“生番”主权的认识呢?

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中国中心的“天下”,在此时仍未被“万国”并立、疆界分明的世界所取代,至少在大部分清朝官员心目中,二者还是不相关的。而“疆界”的分明,“生番”的内附,完全可以从传统的“天下”观中找到相应的资源。只不过,相对于万国公法所代表的体系,这套系统更有弹性。也就是说,或根据“天子”的意愿,或根据帝国实力的强弱,对“生番”及其地域的管辖,存在着极大的伸缩性。所以,清政府对“生番”之地主权的明确,并非一定要借助万国公法,这种明确也不足以造成传统观念的断裂。(38)

另一方面,在这一事件中外国人对“主权”的强调,以及少数人有意无意根据万国公法对“生番之地”主权的思考,也对中国人主权观念产生某些影响。例如,对台湾内山权利的确认,尤其是把“生番”视为一体这种观念,不仅有朝廷的明确表述,还有大量证据加以论述,如果不存在外部的压力和压力下的主动思考,是很难以这种方式体现出来的。上述主动防范“治外法权”的意识,更是1860年之后中国人在外交上主动吸收西方“主权”观念的一个表征。(39)

总之,在当时中西交涉的大背景下,中国人的主权观念,基本还是固守传统,而传统也提供了在新环境下进行调整的必要弹性;对于西方的主权观念,时人并无深入认识,而是经由对某些规制的利用逐渐吸收。在应对具体问题时,二者或有冲突,但基本相安无事,甚至互相补充。

那么,与主权相关的“番地”、“生番”地位问题,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其实,“番地无主”是由当时万国公法代表的世界体系中推演出来的。根据这一体系,未经开化的“生番”地位问题,并非如李礼让等人所认为的那样对日本有利。相反,在当时,这是充满了争论的领域。例如,在一篇中国人以万国公法为依据,驳斥“番地无主”论的论文中,就谈到:“英之于奥大利亚、西班牙之于吕宋、荷兰之于苏门答腊,各岛皆然,均有不服王化之土人。设他国藉端取其尺寸之地,其国必鸣鼓而攻,不能坐听攘割也明矣。即日本亦复如是,其四大岛,最北者名耶琐,有虾夷居之,日本惟居南沿海口数处而已。若华人与虾夷寻隙,而以兵占其地,试问日本能甘心乎?”又引“西国公师”的观点说:“西国寻觅新地,创获而得主权者,他国认其主权,而土民不认之,然视蛮夷之权利不足论,而占据其地为常例。今中国于台湾得有主权,他国亦认其主权,即偶有土番未服,亦不足论。岂可以生番未服华之故,而谓其地不属华也?”(40)

可见在当时的国际法体系中,像美国的“红苗”、南洋的“土人”等,都被视为化外,在主权问题上可以忽略不计,“偶有土番未服,亦不足论”。由此对“土人”地位可以有不同解释,或视为内政问题,或考虑在一主权国内有一定自治地位。(41)

若按上述观点,把台湾“生番”视为等同“土人”,则“番地”有主无主,完全视乎各主权国是否有能力管辖,并是否得到其他主权国的承认;而主权国家对其的弃取,完全视乎其对本国有无利益。换句话说,“土人”只是“文明”国家殖民争夺的对象,有利则争之,有力者得之。

但显然,台湾“生番”不能等同于“土人”,所以也无法在万国公法的体系内对其有一个定位。在这个问题上,历史留给人们的选择并不多。既然清政府并无意,也不可能用当时世界上占强势地位的殖民主义理论来解决问题,那么剩下的仍然只是传统的解决方式。

正如前文所述,在传统的体系中,“番地”既然是人为划定的,那么也可以“开禁放垦”,设官治理,收取赋役,使之同于“腹地”。而“生番”既然已不能视同“化外”,那只能恩威并施,俾之归化,也即“欲其渐仁摩义,默化潜移,由生番而成熟番,由熟番而成士庶”。(42)1874年以后清朝一系列的“理番”政策,包括台湾建省在内的行动,都是围绕这两方面进行的。这些措施实际上是传统“理番”政策的延续,并且秉承了同样传统的“天下”观念。在理想状态下,“天下”并无疆界,“番地”的“生番”只是暂时没有成为“腹地”的“士庶”,随着文明政教的扩大,以及他们自身的省悟,自然会归附开化。只不过,传统的历史情境中,只是当中央朝廷力量强大时,才逐渐把周围越来越多的土地纳入“腹地”,向周围推广教化。(43)然而,面对近代西方咄咄逼人的攻势,正走下坡路的清王朝却不得不尽量把传统的“边地”、“藩属”,纳入“腹地”,以应付越来越严重的主权危机。这类行动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不断重复,也是“天下”体系逐渐被侵蚀、中国越来越成为世界“万国”之一的过程。

注释:

①参见季云飞:《清代台湾少数民族政策之历史考察》,《民族研究》1998年第6期;王尊旺:《清代台湾理番政策初探(1683-1874)》,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10-14页。

②参见叶纲:《百余年来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研究述评》,《军事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127页。在百余年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日本所持之论乃是对中国主权的公然挑战,于国际法毫无法理依据,但这里论述的重点不在于此。

③黄嘉谟:《美国与台湾: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9年版,第213页。

④参见中华书局编辑部、李叔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以下简称《始末》)卷51,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246页。

⑤以上均见《始末》卷49,第2086-2088页。

⑥《始末》卷50,第2107页。

⑦《始末》卷50,第2111页。

⑧蓝鼎元:《粤中风闻台湾事论》,《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一辑第17册,台湾大通书局印行,第44页。

⑨《李仙得觉书第一号台湾番地着手云之论并斯密附论》,公文书馆藏档,A03030097300。转引自李理、赵国辉:《李仙得与日本第一次侵台》,《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⑩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64-65页。关于此事,并无正式文书,只见于日方记载,故各家记载有所出入,但于关键之点无大异。

(11)《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第79册,台湾大通书局印行,第26-27页。

(12)《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第79册,第28页。

(13)《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第79册,第38页。

(14)参见[美]Violetta Ravagnoli著、王居新译:《中国的世界秩序观:“天下”概念与西方的世界观》,陈尚胜主编:《儒家文明与中国传统对外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15)[日]东亚同文会编,胡锡年译:《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8-40页。

(16)(17)王元樨:《甲戌公牍钞存》,《台湾文献丛刊》第39种,第5页。

(18)《始末》卷93,第3735页。

(19)王元穉:《甲戌公牍钞存》,《台湾文献丛刊》第39种,第16页。

(20)《始末》卷93,第3736页。

(21)《始末》卷93,第3737页。

(22)《始末》卷93,第3735页。

(23)参见陈在正:《牡丹社事件所引起之中日交涉及其善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第22期下(1993年6月)。

(24)《始末》卷93,第3750页。

(25)《始末》卷93,第3752页。

(26)《东洋侵台湾中东先后来往各文牍》,《申报》1894年6月8日,《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第79册,第114-115页。

(27)《始末》卷94,第3779页。

(28)《始末》卷93,第3754页。

(29)《始末》卷94,第3778页。

(30)这种观念也为当时士大夫所认同,如《申报》刊登的一篇评论就说到:“生番之为中国人,番社之为中国土……闽浙总督两次照会中,已确凿言之。”《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79册,第304页。

(31)当时,在中国任教的丁韪良本人也认为日本西乡照会之谬有二:“其一,台湾全岛,实隶中国版图,岂可以生番为自主之国,或竟视番地如无主之地;其二,敌人在逃,致烦友邦代捕,尤无斯理。”并指出:“日本统军于万国公法,尚未深悉,故有此举乎。”丁韪良:《台湾近事》,《中西闻见录》第二十三号,1874年6月。

(32)本节所引资料来源皆为《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第79册,只在正文中注明发表公历日期和篇目,页码不再单独注明。

(33)《始末》卷27,第1184页。

(34)参见《始末》卷97,第3919-3922页。

(35)《始末》卷97,第3925页。

(36)《八月初九日问答节略》,一史馆,外务部档,2155号。转引自陈在正:《牡丹社事件所引起之中日交涉及其善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第22期下(1993年6月)。文祥此说有其道理,此处不深论。

(37)《始末》卷98,第3948页。

(38)在传统观念中,“严华夷之辨”也是维护“天下”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明清以来与西洋各国接触的增多,清政府在治理中亦逐渐有了“内夷”、“外夷”的区分。对于“外夷”,清前期以来就有“天朝疆界严明,从不许外蕃人等越境搀杂”[(清)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3《贡舶三》]的观念。而相对的,原来被认为是“外夷”的某些地区,如西南土司,被赋予了“内夷”的身份;相应地,至迟到道光年间,西南部的非汉民族地区就已经成为帝国构造中的“内地”(参见王柯著、冯谊光译:《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谱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0页)。

(39)王尔敏曾说明1860年以后,中国近代外交思想,自然而然逐渐吸收西方的“主权”观念,其中“治外法权”的害处是最早被注意到的。参见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1页。

(40)皁白居士:《台湾公案辨略》,《中西闻见录》1874年10月号。皁白居士不在《中西闻见录》外国撰稿人之列,当是京师同文馆的学生,是时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以其所译《万国公法》教授中国学生。参见[美]丁韪良著、沈弘等译:《花甲忆旧——一位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41)惠顿对美国“红苗”(即印第安人)的观点,是视其为有弱主权,“恃美国保护而谓半主者也”。参见[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42)《始末》卷94,第3779页。

(43)如《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载:“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诸侯。诸侯守在四邻。诸侯卑,守在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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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时的“无所有权”理论与中国主权观念的转变_总理衙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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