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金从何而来?_创业论文

“创业”基金从何而来?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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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不可能依靠借贷资金

资金,从性质上说,可分为资本性资金(即股权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两种。资本性资金一般通过投资形成,债务性资金则通过借贷关系形成。

由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和借贷资金的性质所决定,“创业”投资不可能依靠借贷资金来展开。这是因为:

第一,财产约束与效率难形成。借贷资金通常有着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如果资金使用者对还本付息有着极强的责任心,那么,运用借贷资金,将给高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新事业开创、新产品完善以重大的经济压力和时间压力,使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创业”行为短期化,不利于真正意义上的“创业”;如果资金使用者认为借贷资金属他人资金,因而,对还本付息并不在意,那么,运用借贷资金,就将导致财产约束软化,使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能够把创业投资中的高风险转嫁给相关金融机构。而这种风险转嫁,有悖于金融业的经营原则。

第二,产权主体与价值难明确。在信贷投资条件下,企业还本付息之后,剩余资产的产权归谁?如果归金融机构,不利于调动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其结果很可能是本息难以如期偿付;如果归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则金融机构承担了“创业”风险却没有“创业”产权,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产权的真实意义在于价值。在高新技术的“创业”中,产权的价值,不仅在于资金(或实物)投资量,更重要的还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高新技术的发展潜力的价值等等。这些价值通常需要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评价和确认,但在借贷资金投资体系中,没有这种市场评价和确认机制,无法明确“创业”产权的价值量,这样,要激励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创业”积极性,就会相当困难。

第三,“创业”的连续性难保障。“创业”是一个过程,从种子到市场化的诸多阶段中,资金的投入量以几何级数持续增大。为了保障“创业”的连续性,实现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各阶段所需的投资必须得到落实。即便在各个阶段不是由同一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场合,高新技术成果的购买者也要继续投资,以实现“创业”的连续性。但这种投资的连续性,在运用借贷资金投资中,受制于金融机构的运作原则、借贷资金的本质特性等限制,极难得到确实的保障。

“创业”所需的资金应属资本性资金,这种资金不能通过借贷关系形成,只能通过投资关系确立。即创业投资资金只能由投资者提供。其中,既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也包括社会居民、非国有企业、外资等。

创业投资的资金将

主要来源于社会居民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政府部门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占全社会投资资金的比重日渐下落。自1997年起,国家预算内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降低到3%以下。虽然通过增发国债、调整投资结构等措施,增加财政对“创业”的投资力度,但仅靠财政投资,仍远远不能满足中国高新技术“创业”对资本性资金的需求。更不用说,在诸多制度障碍和市场障碍未克服的条件下,国有产权与开发者知识产权的结合,尚难有较好的实现方式。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政府部门的财政投资,以“扶持”(而不是产权和收益的“索取”)为主要取向,财政资金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

创业投资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社会居民。1996年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再连续下调,而城乡居民储蓄数量仍以每年几千亿元的规模增加,这既表明了城乡居民有着巨额的投资能力,也反映了目前的金融渠道和金融工具还不足以满足城乡居民投资需求。为此,积极开拓直接投资、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渠道,将居民手中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是大力推进创业投资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拓展投资渠道和金融工具,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要调动广大居民投资于“创业”的热情,还必须解决如下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1.风险—收益的分散。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靠少数人的实力当然难以承担,为此,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将风险逐步分散,转由多数人承担;与此相应,创业投资的收益也需在风险分散中转由多数人享受。

2.资产价值的发现和实现。投资者之所以投资于创业领域,其基本经济追求在于获得较高收益。由此,是否有一个客观的机制来保障高新技术的价值发现和实现,成为调动投资者投资热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3.投资资金的“退出”机制。在缺乏“退出”机制的条件下,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难以通过市场过程分散风险并获得投资回报等一系列困难。受制于“退出”障碍,居民的选择常常是“宁存款不投 资”。为此,建立投资“退出”的市场机制,是吸引居民及其他投资者的一个关键。

建立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资本市场体系

只有资本市场能够较全面、较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创业投资在中国就已展开。十几年来,相当多的创业投资机构运作艰难,成效并不令人满意,一个基本原因,在于缺乏与“创业”相适应的资本市场。显然,建立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资本市场体系,是推动“创业”发展、激励创业投资的金融支持之基点。

“创业”从种子到市场化的各个阶段,对投资的需求量不尽相同。不同的高新技术“创业”,对投资的需求量也有相当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仅采取一个规则、一个层次的市场,只能满足创业投资在某一个段的需要。要较充分地实现“创业”过程的全面要求,就应当根据创业投资在各阶段的特点,建立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从而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另外,股权的非公开转让、企业(项目)购并、项目出卖、资产证券化、企业清算等,虽也都属于资本市场的范畴,但就主要方面而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指建立多层次的股票、基金、债券等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仅限于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建立与一板市场相分立的、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的二板市场和场外市场,用以解决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规范资本市场运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其一,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通过上升机制,使上市公司的质量经过下一市场的“培育”而提高,同时,又通过下降机制,将质量降低的上市公司退入下一市场。从而,既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与其市场层次相对应,又能够迫使上市公司为争取进入上一市场(或避免退入下一市场)而努力提高自身质量。其二,创业投资和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等)运作,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高风险—高收益在创业的各个阶段逐步形成和展开,在未进入市场之前,既难以明晰也无法量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通过不同层次的市场机制,逐步展示这些风险和企业的资产价值,同时,又通过“上升”和“退出”机制,迫使这些企业努力降低风险,提高运作质量和资产价值。其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每一层次的市场运作规范化,都有两个可对比的参照对象,这有利于促进各层次市场运作的规范化,进而促使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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