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利分界论文_姜超

浅析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利分界论文_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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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一个公司里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竞争是治理公司的的关键所在。对于二者权力到底如何分配怎样如何解决一直是公司需要解决的矛盾所在,二者由此引发的权力之争如何判定呢?本文认为股东会应当对公司经营中的特定事务作出相关的决策,而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都应由董事会拥有并行使。对于具体划分的标准,其一为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定;其二为“商业经营判断规则”上的运用。

关键词:股东会;董事会;权力界限

在现代企业内部,随着股东的逐渐国际化和分散化,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股东会到董事会中心的转变,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会进行掌控。这也就使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经营者之间的有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争夺成为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者之间权利平衡、治理公司的关键所在,这也影响着公司经营的好坏。

一、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定位

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都是由股东承担,公司经营的好与坏和股东利益能否实现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样股东大会成为公司决策机构是股东利益的必然,也是保障股东权利的基本所在。随着股份进行了分散化,股东的多元化,现在出现了一部分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形。对于许多的小股东来讲,受时间、财力,人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极小,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显现。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地位就被肯定和使用,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而产生,董事会代表公司的利益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定,对股东会要负责,但是在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又享有一定独立的权力,对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二、外国英美公司法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外国英美公司法认为,除公司章程另外规定,公司的所有事务管理权都由董事会独自享有,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控制被规定授予董事会权力的唯一方式是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如果公司章程允许,他们会通过拒绝再选其它为董事的方式,他们本身不能夺取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的任何权力。英美公司法中,除公司制定法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保留权力外,公司的一般管理权都归董事会独自享有。

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分界的判定及实践建议

在公司里股东会职权中包含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执行股东大会的提议,同时还享有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过程中间,股东会的决定权与董事会的决策权不可能绝对的划分清楚,极其容易造成权力的的混乱和不清,或相互争夺决策权,或者以此相互推卸相关责任。这样来看,对于二者权力分配的这种状况该怎样解决?从公司规范的角度来讲,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共同承担这一任务,并且两者各有自己的重点所在。《公司法》中重在提供相关的判断规则以此提供指引和救济,对于二者权力做最基本的界定。但明确具体的分界应该看二者权力,股东会和董事会更应是公司章程的重点。因为很明显只有公司自己最清楚在法律规定内怎样进一步细化二者权力。在这一点上,《公司法》没有办法做到比当事人还聪明。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大会的决定权针对的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策权针对的是“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一般词义的理解,股东会的决定权是更具有宏观层面上的意义,是针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做出决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这个立法规定上的细小差别只是为具体权力行使范围的确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缺乏实际规定的可操作性,在公司章程还没有作出一定规定时,由此二者之间引发的权力冲突如何判定呢?首先确定的是,股东会应当只对公司经营中的特定事务作出重大决策,而除此之外的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均应由董事会拥有和行使。这符合公司法追求效率和安全的基本概念。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很复杂多样,需要决策者能够灵活掌控,正确及时的作出判断。但是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决策都有一定严格的法定程序,时间跨度相对来说比较长,加上股东还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现状、形势不是很清楚,尤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可能会延误时间,给公司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有,公司作为一个知识形集合体,它通过一定知识积累过程获得新知识从而融入到公司之中,形成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因此,公司内

部的知识积累和一些智力资本资源是公司获取超额利益的关键所在。和股东相比而言,董事会的董事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和公司经营理念,更能做出符合公司利益的相关的正确决策。从而进一步,对于具体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界限的标准,有两方面值得考虑:其一为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对于公司在规章中规定的公司除经营范围以外进行的相关活动或者公益性行为,原则上董事会无权作出决策。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规定,不仅要约束公司的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要约束公司的外部行为。突破了公司经营范围的一系列行为,除了有一定商业风险不说,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和一些为集团操控下利益趋势的结果,很有可能为公司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而最终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公司的股东。因此,除了股东会作出特殊决定进行干涉这些行为以外,公司不应该作出这些事情。但有时也存在着例外情况,比如如果公司某项行为超越了公司经营范围,但是这个行为又是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一些附属活动,董事会就有权作出相关决策。其二为“商业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这个规则的运用主要是保护董事会应有的对公司平常经营行为的决策权。商业经营的判断规定具体是:如果董事是善意的且已经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公司最大利益而作出了商业决策,即使事后看来这一决策是有失误的地方或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害,法院也会对作出该决策的董事给予免责处理,而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依照美国法律学会起草的《公司治理计划》的描述,作出商业判断的董事或职员在善意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它就被认为是真实的履行了本项下对公司的应尽义务:(1)董事与该决策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2)对决策对象的了解程度到了在当时情形下有理由相信为适当的程度;(3)合理地认为该项决策的做出能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根据该规则,董事会对于一些合理的信息、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不应该受到股东的阻拦、搁置或打击,除非有一定证据表明董事会真的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确定商业经营判断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规则又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四、结束语:

现代企业的出现是古典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对自身的一次超越,而“所有权和控制权相互分离”则是现代企业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人数急剧增加的情势下对管理模式的一次超越,这两次超越既是制度跟制度博弈的结果,也是市场法则自由选择、优胜劣汰的结果。当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时候,它也必然给公司治理结构带来深重的变革。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公司内外错综复杂的关系之间寻求一种巧妙地平衡,这种平衡既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又能对管理层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激励,还能保证公司在实现自身经营目标的同时主动地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吴敬琏.控股股东行为与公司治理[J].中国审计,2010.(8):23

[2]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9):363-414

[3]马俊驹,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论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法学研究.2000.(2):83

论文作者:姜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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