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市场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企分家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原来是按照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要求设置的,其特征是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融为一体,政府直接管企业,因而国有企业的整个管理体制行政化,即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来实现。这种关系带来了许多弊端:(1 )国家政权的行政组织取代了经济组织,企业成为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甚至成为基层一级政权。企业不能实行全面的、独立的、严格的经济核算制,既没有必要的经济管理权限,也不能承担经济责任,干好干坏及盈利亏损都是一样的,同企业及职工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 )国家行政机构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通过任命自己选择的企业领导人去经营国有企业的。企业领导人作为国家政权的代表在企业中行使他们的权力,他们直接向企业所属的国家政权机构负责,而不是向企业及企业职工负责。这种状况往往造成他们必须按照上级政府命令行事,而不必问这种命令的经济合理性,即使这个命令是不合理的,他们作国家委派的代表也必须执行。企业的经营好坏同他们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执行上级命令,即使造成严重损失,他们也不必承担经济的责任,同他们个人收入更没有关系。(3)由于企业凡事由上级国家行政组织决定, 劳动者无权过问,企业经营的好坏又同他们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因而劳动者就不能起到主人翁的作用,从而使得企业失去了内在的动力。
传统体制下这种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的原则,显然是不利于国民经济高效益发展的。因此,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我们提出了重新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的原则,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两权分离原则。在这种新的原则下,国家有所有权,企业有经营权。应该说,用这种新的原则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对于企业摆脱国家行政机构的束缚和干预,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是,政企分开喊了十几年,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行政化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从根上说这种行政化管理体制是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悖的。在重新审视和反省自己理论的同时,中国的经济学家在1988年发现,政企之所以分不开家,其症结是“政资不分”——资本行政化问题。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资金,都是由其主管的政府行政机构控制,企业本身没有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自主投资的决策权和资本来源,一切资金都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企业要发展就要依托于行政部门,若要进行“政企分家”,断了企业营养“脐带”,企业就无法发展,所以,并不是企业喜欢行政部门这个“婆婆”,而是在政资不分的前提下没有能力离开这个“婆婆”。于是,经济学家就提出,若要“政企分家”,首先必须“政资分家”,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问题。
“政资分家”进而是“政企业分家”的有效途径,就是成立国有经济委员会,该管理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人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它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政府从国有企业管理中彻底退出来。国有经济委员会从政府中独立出来,掌管全部国有经济并不是说国有经济委员会要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实际上,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管理还要同国有企业经营分开来。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市场化的另一重要之点,就是使国有企业管理与国有企业经营分开。据此,我们应该在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之下,设置各种国有经济投资公司,这些国有经济投资公司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当然,这些投资公司也并不是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只负责国有经济的投资,实现国有经济的保值与增值。至于国有制经济如何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是各个企业的事情,而企业活动又并不属于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之列,是另外的问题。因此,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只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一个是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下的各种投资公司。这种市场化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完全适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及各投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最终所有权的代表,只是管理国有制经济,负责国有制经济的保值与增值,并不具体经营企业,使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完全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来完成,因而使国有企业既能克服实际无人负责的弊端,又有使其运营市场化,真正充满活力。
上述理论观点及方案设计无疑是正确的和可行的,但由于旧体制的惰性和我们管理国有企业的惯性作用,在实施国有企业新的管理模式进程中,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使它成为国有经济管理机构,政企不分不但没有得到改观,反而得到加强。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局还难以成为国有经济管理机构。一是因为它仍然是政府机构,并未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真正的国有制经济管理机构;二是因为政府各个部仍然管理各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管理权并未转移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因此,应该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继续推进改革,主要是:第一,将政府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真正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非政权性质的国有经济管理机构,并将其扩展成为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使其有能力担当国有经济管理的重任;第二,将现在由政府各个部门掌握的国有经济管理权,真正转向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使现有的职能部转变成为行业管理机构,不再作为某方面的国有经济的管理者而存在,而是只对本行业的国有经济成份实施行业导向,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
政资不分家,政企自然也分不了家,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表明,政资、政企两分开虽说是一个极有难度的缓慢发展过程,但现在地方上却创造了两种“两分开”的有效途径:(1 )改变国有企业内部资产结构。过去我们的国有企业是百分之百的国有性质,这种高纯度的国有制经济,并没有给我们带来预想的高效益,现在一些地方(如珠江三角洲)允许一些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国有企业内部,进而改变现有的国有企业资产内部结构,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进入国有企业内部的资本有外国资本,也有私人资本,是一种多种经济并存的混合经济体,企业已不是原来典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它完全实行市场化操作,决策由董事会做出,政府干预明显减少,经济效益也显著提高。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空间并列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空间并列的关系走向内部融合关系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采取股份方式融合起来,形成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经济成份所构成的股份经济,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同一企业中融合起来。我们应当承认这种在两类不同性质经济成分中间诞生的、具有混合经济性质的股份经济是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的示范意义。
(2)地方政府在接受教训中“搞死”国有企业。政资、 政企长期不分,严重地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并造成1/3明亏、1/3潜亏这样大面积的国有企业亏损。严酷的现实证明政府不仅管不好企业,而且会加重自己的负担,权力没有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反而使自己必须担负起国有企业经济发展中的沉重包袱,尤其是对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要靠贷款发放工资,使政府叫苦不迭,在接受深刻教训中萌生“退意”。实际上,现在地方政府是真心实意地想退出国有企业管理,但国家又不让其退出管理行列,退出来国有企业就无法生存,因而地方政府又被迫扮演着“婆婆”的角色。通过市场经济这所大学校的教育,地方政府终于清醒过来,在“要面子”与“要票子”的选择中,毫不犹豫地把筹码投向后者。于是地方政府在被迫担任管理者的同时,想出了变卖国有资产、“搞死”一些搞不活的国有企业。即通过破产、兼并一批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重新组合,以期通过制度创新来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提高经济效益。
二、国有企业负担问题
(一)目前企业负担的现状
企业负担作为来自于企业内外部的并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各种经济压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来说,主要包括几项具体内容:
第一,冗员负担。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人口基数过大,因而应就业人口总量膨胀、增长率快,而且非熟练劳动力居多数。国有企业因其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以及在就业管理制度上的“终身制”、“铁饭碗”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其理所当然地成为就业人员的最大吸纳场所和最为理想的第一选择。加之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相对滞后,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不能按自己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吐纳劳动力,人员只进不出或多进少出,越积越多,形成沉重的冗员负担。
第二,退休金负担。退休职工在职时,为国家建设和企业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当他们退出工作岗位时,他们的个人及家庭生活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我们过去的做法是将退休金上缴国家财政,国家又因经济发展战略决策上的失误,造成大量的无效投入和浪费,使国家无力“归还”这笔基金;如今虽然规定退休金留归企业,但国有企业因多数亏损或效益不好也无力发放退休职工的工资,实际上是国家把“包袱”甩给了企业。并且,越是老企业、大企业,其离退休工人的数量越多,有的甚至超过了在职人员的比例。更由于受工资刚性原理制约,使退休金的标准及总额只能持续增长,这又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退休金的负担。
第三,债务负担。不能忽视的现实情况是目前国有企业1/3明亏,1/3潜亏的大面积亏损, 以及国有企业的资产相对产出率以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减。这意味着这些企业产品销路不畅或质量不好,效益不好直接影响本企业银行贷款等借入资金无力归还,直接形成企业的巨大债务负担。在有些企业中,债务负担甚至超过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数量。沉重的企业债务负担,不仅直接捆住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手脚,而且更为深层的负面影响是可能引发潜在的信用危机。道理很简单,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无力还款预示着银行不能及时回笼货币,财政贴息负担过大,银行最终就要沦为“保姆”,老百姓作自我牺牲,国家货币失去信用。
第四,非经济负担。一方面,我们许多国有企业是按政治目标或国内外阶级斗争形势发展需要组建起来的,在建立企业问题上并非都是按经济目标和价值规律办事。尤其“山、散、洞”企业,存在许多“先天性”的缺陷,组建投入时有巨额耗费,救活发展更要花钱,由此造成了企业在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企业后勤保障、市场信息等多方面的非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现在许多国有企业又面临着来自四面八方、名目繁多的摊派、资助、捐赠、收费、罚款等,若不爽快拿钱来,于是乎断电、停水、不供气、电话打不通等就会逼企业就范。这些非经济负担同样是不应打入成本的,但在有的国有企业却占到了企业产品成本的30%左右,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从何谈起?
第五,办社会负担。从理论上说,企业应当是经济实体,但我们的国有企业却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能,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企业办社会”。如此必然造成每一个企业都是“大而全”、“小而全”,一个职工从进厂之日起,其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拜托”给企业了。不仅如此,就连第二代、甚至是第三代的生活与成长事宜也都被企业“承包”下来了。所以,企业除了要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建职工宿舍、办食堂、搞医院,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都得样样俱全,每个厂长都是“市长”。企业办社会,使市场经济应有的竞争关系蜕变扭曲为“哥们关系”。即使是厂长再有精力,企业资金再多,也会被这些大小“社会”拖住后腿。
第六,技术改造负担。国有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服役期过长,固定资产折旧低,从而长期“复制古董”,造成企业生产技术落后。技术改造欠帐太多,特别是在一些传统的工业部门或行业,许多生产技术都是30或40年代的水平,技术改造任务很艰巨。对此,我们许多人都是看到和认识到的。但企业技术改造负担大,而且表现为隐性负担的特征,这就未必都能认识到和接受了。这一方面是因为技术改造负担并不像职工工资那样具有很强的刚性,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超期、超负荷运转,是可以“忍耐”和压缩的,呈现出一定的弹性;另一方面,企业技术改造负担也不像企业债务负担等那样,是企业运营的直接结果,而仅仅表现为企业在这方面的资金需要量。但这也确确实实是企业的一种负担,如企业技术改造需要200万元资金投入,若没有这200万元技术改造资金,实际上就等于背着200万元的负担。 只不过这种负担是隐蔽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背后,也就是由于这种隐性技术改造负担,使国有企业没有技术优势,无法参与市场竞争。
(二)解除企业负担的有效办法
国有企业重负,造成大面积亏损,进而又成为企业改革的桎梏。所以,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第一步要做的事情就是设法解决企业各种负担。那么,采用何种办法才能解除国有企业负担呢?一般的常规办法是无效的,这已被实践所验证。所以,必须采用非常规办法方能解除之。所谓非常规办法,概言之,就是指不是按传统的思维定式和固有的价值标准制定的各种经济政策、改革措施和具体办法。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要解放思想,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要针对国有企业各种不同负担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的中心思想就是要把减轻和解除国有企业负担、甩掉包袱作为唯一的标准,标准尺度只能有这一个。因而,只要是能减轻、消除国有企业负担的有效对策和办法,就应该积极支持和大胆选择,坚决摒弃一些常规的优惠办法。至于说按新思路设计的解除企业负担的一些非常规办法,可能在某一方面有负面效应,但只要能解除企业负担,其他“成本”都可“忽略不计”。我们之所以如此强调解除国有企业负担,将其列为第一要位,实乃因为这一问题是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和必须克服的改革障碍,不解决这个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就无法迈步。
非常规办法的第二方面内容,就是在具体减轻和解除国有企业负担时,要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性质的负担而“对症下药”。采取解除一种负担采用一种办法,一个地区一种办法甚至是可以一个企业一种办法。前提和标准就是只要能解除国有企业负担就行。具体分述如下:
——解除冗员负担。客观上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总量的过度膨胀,而使其结构无法调整。因而解除国有企业冗员负担,就要在解放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外开放,把目光放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尽可能多地促进我国劳动力进入国际市场,并依靠其价格相对低廉、供给趋于无限等优势,大胆迈出国门,直接参与国际劳动力市场竞争。也就是说,要借助于国际经济发展力量,增加我们的就业机会,缓解国内就业压力,进而减轻和解除国有企业冗员负担。同时,对内要进一步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积极导入外国资本,以此增加就业机会。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相对集中、就业压力大的经济区域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国资本直接进入,扩大外商投资比例,并努力谋求长期合作。
——解除退休金负担。国家财政赤字,国有企业多数亏损,谁也无力出钱,要解除国有企业退休金负担的出路,就在于要有特殊政策。也就是说,国家出不了钱,就要赋予企业更多的特殊政策。企业有了特殊政策,就可变卖掉一部分资产,变卖资产所获的收益,不用于上缴国家,而是用此冲销掉一部分利润。即用冲销利润的办法,来解除国有企业退休金负担。如北京市所采取的“退三进四”战略,搞土地批租,并用此收益解决企业退休金负担,效果显著,值得借鉴。
——解除债务负担。对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解除,可采取债务转移的办法。即让国有企业所欠的债务先挂到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帐上,财政再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使债权变成股权,从而使企业先从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然后再谋求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同时,还可利用一些企业想进入银行系统的愿望,把企业的债务转变为银行的债权,使企业在被动地进入银行之后,也解除其债务负担。此外,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解除企业负担与要“脸面”的选择上,应把天平倾向于前者,有计划地对一些不能偿付债务的企业实行兼并和实施破产,并用破产基金冲销一部分企业债务。
——解除非经济负担。企业的非经济负担不是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因而解除这个负担,就不应采取打入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的办法。而应采取冲销利润的办法,用企业生产经营所获的纯收益,核减掉这项负担。因为这部分负担是由外部环境附加给企业,不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劳动消耗,因而就不应直接进入成本,而应由企业利润来冲销。
——解除办社会负担。从根本上说,消除企业办社会现象,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国有企业的社会福利负担,并通过实行专业化协作制度,减少国有企业自我生产、自我服务程度。企业办社会负担一下子全部解除也是不现实的,目前应首先进行公费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和企业后勤保障三方面的改革,先扔出去,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问题。实行“高工资、低供应”是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尽可能地将企业职工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费用按比例计入职工工资,并用工资收入支付相应项目的费用支出。同时,在建立医疗、住房、教育基金时,应适当强调个人负担的原则。企业后勤保障的改革,应走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路子,将企业自己包揽的许多自我服务项目,转交给社会其他相应的职能部门承办。这样,既能解除企业办后勤的负担,又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
——解除技术改造负担。解除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负担应采取先调整后改造的战略。所谓调整,就是降低国有经济成份的比重,取消一分部如理发饮食服务行业的国有经济性质,并实施以非国有化的改革。因为在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所有的国有经济成份都进行技术改造,只能分期、分批进行。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可以把一些陈旧、落后的设施、设备淘汰给其他非国有企业;国家对一些国有企业可采取暂不提取利润的办法,让企业用自我积累的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一些技术改造负担过重的长期亏损大户, 国家可准许其在较长时间内(如5年)不上缴利润,使企业有喘息之机,并用喘息期间形成的资产收益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与此相联系的是,应该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负担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一,应该正确认识和把握企业负担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不能把二者之间的前提条件与运行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改革顺序相互颠倒。即:企业负担的解除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结果。只有具备解除企业负担这个前提条件,才能推进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改革。因为,企业负担过重,必然导致企业产品成本上升和质量下降,企业竞争力减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顺利地进入国内市场,更难以打入国际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而发挥其相应的功能作用,又何谈其内部收入分配原则、组织结构的改革?当然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改革。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对解决企业历史积累下来的负担问题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因为:(1 )摆在现代企业制度面前的不是新组建或即将筹建的企业,而是既存的原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具有重负的国有老企业,而不是投资主体已经到位的新建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无法拉动这些有过重负担的老企业在企业管理机构设置、企业用工制度、企业工资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改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淡化这些老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负担,而不能彻底解除之。因而也就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 )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根本解决的产权关系,只是投资者最终所有权和企业财产法人所有权问题,这是原有原始所有权的进一步裂变。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财产关系是既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进一步明晰化,即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支配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价值形态的资产;而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可以占有投资者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此可见,现代企业制度中不包含、也不能解决由企业历史负担所形成的财产、财务关系。企业产权关系与企业历史负担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财产关系,不能不加区别、不加分析地混淆在一起,更不能幻想把现代企业制度视为一副“灵丹妙药”用于解除企业历史积累下的各种负担,因为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把企业改革引向歧途。
三、分配原则问题
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实行市场化分配体制,即实行市场化资源分配机制与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相结合。在这个总的目标模式指导下,当前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理好国有企业的分配原则问题。
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国有企业分配原则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大问题,不仅因为它关系到国有企业与国家、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之间及其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有机协调的问题,而且也因为它是一个始终没有解决好、并出了很多问题的难点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只有劳动收益权,而没有资产收益权。对国有企业来说,“国家要拿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只能得小头”,管理者及劳动者的积极性都有限。这种分配原则导致了两种消极后果:(1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一方面是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没有充分释放出来,劳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属于自己的,而实际上又不是,与自身经济利益无关,加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得当,管理者责任心不强,损失浪费、偷盗成风,造成国家财富的巨大损失。(2)影响社会稳定。 与国有企业相反,非国有企业的分配原则,则是“个人得大头,企业得中头,国家只能拿小头”。从而造成了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体制性收入分配差距悬殊问题。非国有经济成份的极度活跃,使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主人翁角色黯然失色。“主导”还不如“补充”的经济地位,现实生活与理论政策的矛盾,难以抚平国有企业劳动者的不满心态,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整修国民经济的发展。
改革国有企业的分配原则,就是要使国有企业职工既有劳动收益权,又有部分国有资产分配权。这样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整个社会稳定。具体说就是国家要给国有企业创造资产收益的渠道,如允许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进行积资,使部分国有资产的收益归职工所有,即便是资产收益分配的比例很小,比如内部积资1000万元,职工分配1万元,分配比例只有0.1%,那也会极大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时,我们应更深刻地看到,国有企业职工拥有部分资产收益分配权的真正正面效应,是可以保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国有资产实物形态具有整体的不可分割性,离开了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流动,使拥有收益分配权部分的国有资产与不具有收益分配权部分国有资产自然地混为一体,管理者和劳动者只有把国有资产总量这个“大馅饼”摊大,自己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比例才能提高,切给自己的那“块”才会大。这种一损俱损、一增俱增的分配原则,会使职工内在地关心国有资产总量的增长。在已推行这种分配原则的国有企业中,过去挥霍浪费、偷盗成风的现象锐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四、内部组织结构问题
所谓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就是指国有制企业内部的三大力量的关系。即:以厂长为代表的经营系统,以党委书记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工作系统,以及作为企业主人的企业工人的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及目前向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这三大力量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处理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处理好三大力量相互关系的关键,就是要确立厂长负责制。
首先,厂长负责制是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现代化生产的客观要求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现代生产的首要特点就是它有比较复杂的技术装备,生产过程中自动化和机械化水平都比较高,要想使机器设备充分发挥效能,就必须按照机器设备的运转规律,合理地组织与指挥生产,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工序之间,在时间配合上保持相互衔接,不发生各种不合理的中断现象。因此,国有企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越高,要求科学管理的水平也越高,统一指挥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从而使得厂长负责制成为必要。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是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技术基础,没有厂长负责制就不可能使国有企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得以维持和发展。国有企业现代化生产的另一个特点,是成千上万的人在一起进行有分工的集体劳动,各个部门和各个工序之间的分工比较细。因此,要使生产有节奏地进行,就需要在严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密切合作,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统一的指挥,即通过厂长的统一指挥而把整个企业的复杂生产过程,完整地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用最少的人力,最低的原材料和动力消耗,最有效的机器设备磨损,生产出更多和更高质量的产品,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是说,国有企业只有实行厂长负责制,强化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统一指挥系统,才能演奏出生产经营中和谐优美的乐章,这是国有企业现代化生产,赋予厂长负责制的使命。
同时,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准确地接收、处理、追踪市场信息,及时地作出决策、调整经营活动,要不断地运用新技术、新管理,开发新产品、新市场,就要把自己的活动和要求落实到具体的人,由他来承担和完成,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灵活性和迅速性,形成有效的责任制。但这种人不能是某个生产者个人,因为任何一个生产者个人都只是处于企业运行的某一个具体环节,其执行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职能,既难以接收和处理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信息,了解全面情况,进行决策活动,也难以对企业创新活动作出选择和决策,因而不具备承担企业总体活动所需的素质、功能和能量。全面负责企业的人只能是厂长。厂长处于企业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最高层,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反映企业的总体要求,比较准确地消化和把握信息,对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作出总体规划、决策和调节,因而能够担负企业进行市场活动的重任。因此,厂长负责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必然要求,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厂长负责制。
另外,实行厂长负责制也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最终所有权是国家,国家通过企业具有法人所有权的形式将国有财产交给企业经营,而交给企业经营必然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没有具体的人,资产无法交付,资产的责任也无人承担,企业运行实际上不可能高效化和有序化,但资产不能交给生产集体经营。这是因为,在人人负责中,每个生产者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张和意见,极难统一,集体负责制必然导致无人负责现象发生;另外,在集体负责制中,实行的经营决策仍需由企业的最高指挥者作出和调整,由此造成的后果要非决策者承担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资产只能交给能够保障资产完整、增值和增长即能够承担得起资产责任的人,交给能够代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人,这种人只能是厂长,厂长是企业资产的人的代表即人格化的资产。他只有反映资产要求、推进资产增值和增长时,才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有意识的资产执行职能。就此而言,厂长负责制存在的全部意义和历史使命,就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之中。
最后,实行厂长负责制也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主动组织要素市场和争夺销售市场的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企业作为法人的活动,从进行法律登记、申请法律公证、获得营业执照、在法律保护下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到进行法律起诉、接受法律裁决等,都必须具体地落实到人;否则,企业的法人地位难以保障,法人权利和义务难以运用和实现。法人不能是任意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在法律上是指在民事上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在众多的自然人中,能够承担得起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和运用企业法人权利的人,只能是厂长。因此,企业的法人地位决定了厂长负责制的必然性。同时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还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其经济利益需要维护和保障,因此,使企业的利益落实到厂长,由他全权负责维系,对维护企业的利益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厂长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表,保障企业利益成为他生存的必要条件和应有职责,这样,厂长就自然要努力争取企业利益的完整和发展,抵抗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从而改变企业的利益任人分割的状态,建立起企业的利益的保障机制。厂长作为人格化的企业利益,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和体现者,他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反映企业要求,维护企业的声誉,处理好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好企业眼前的生存需要和未来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前途命运等。因此,厂长负责制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离开了它,国有企业是难以有效发展的。
总之,在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上,我们应该以加强厂长负责制为中心。因此,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厂长的地位。首先,要给厂长相应的社会地位。厂长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他们在社会上要享有崇高的荣誉,要像各种专家一样受到尊敬。一个国家要以厂长的作用的发挥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因此,必须给企业家以崇高的地位。其次,要对厂长有具体的法律保护。目前,我们许多法律条文内容含糊不清,遇事经常依执法者自己去掌握理解。比如,由于兑现承包合同与中饱私囊、正当业务交往与行贿受贿的界限不清,往往造成一些厂长误入法网。当然,对于那些以权谋私的厂长则应毫不手软地进行整治。总之,厂长的活动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和规范。
五、产权问题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这对于处理和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来说,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造,它对旧体制压抑下的能量释放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国有企业开始摆脱国家对企业的过多行政干预和约束,企业的利益关系得到强化,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及制约关系初步形成,强化了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使国有企业朝着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仅靠这种两权分离还难以改革和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从而真正消除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过多约束,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主要是因为:首先,这种两权分离是从收益分配关系上在一定期限内处理国有企业同国家的关系,并未真正触及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在限期内的税后留利的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如何处置等都未得到清晰界定,而且经营者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允许10年盈利, 而不允许有1年亏损。因而国有企业不可能有投资立项权、资金融通权、收入分配权、外贸权等应有的权利,仅仅有经营权,因而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主体而真正活动起来。其次,这种两权分离实际上无法真正明确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因而国有企业事实上并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经营权,其结果是国有企业仍然受制于国家的行政干预和过多约束,甚至往往被随意收回某些经营权,使国有企业难以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再次,这种两权分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但由于企业无权处置资产,因而还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结果是市场机制是残缺不全的,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利益刺激,不仅使企业对市场反应不敏感,而且即使企业想适应市场,也会因为没有真正的经营权而无法采取合理行为,最终只能是造成企业与市场的严重扭曲。最后,这种两权分离未能使国有企业具有财产处置权,甚至无法进行自主的和高效的投资活动,因而使得资产存量调整和增量变动不能有序进行,结果是限制和抑制了企业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甚至迫使企业进行不适应产业结构要求的投资,最终是优化结构受到限制和阻碍。
由此可见,要真正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促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必须进一步改革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改革呢?大家的认识不统一,差异较大。我们认为应该实行新的两权分离,即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也就是说,国家具有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凭借所拥有的资产份额享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和资产收益权,关心资产价值增值,并取得资产收益。或者说,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具体表现为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实现过程是国家作为终极所有者收取资产价值收益。所谓法人所有权,就是建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企业作为法人面对于所支配和经营的国有资产拥有现实的所有权,国有资产进入企业后其产权就属于企业,企业在定期向资产所有者交纳资产收益的基础上,可以行使对资产的完全经营和各种权限,因而企业是一个具有独立财产和利益的民事主体。
在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这种新的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法人所有权的企业,在财产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且是通过经济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力、利益、责任和义务,因而国家再也不可能依据行政方式和高位强制而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在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定期向资产所有者交纳资产收益的基础上,完全有充分的经营权,以及投资立项权、收入分配权、资金融通权、外贸权、财产处置权,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承担经营风险,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因此,必须实行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彻底摆脱国家的直接行政干预,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对国家的行政隶属关系,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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