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论文

◇徽学:社会史专题◇

明清徽州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

陈 瑞

摘 要: 明清时期,各地程度不一地存在“停丧不葬”现象。在徽州府,因惑于风水、贫困无力、习俗束缚等,停丧不葬问题较为严重,对当地的社会风俗、民众心理、礼法秩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冲击。为遏制或消除停丧不葬问题的社会危害,徽州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积极致力于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地方官府主要通过告示提醒警示、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举措,宗族主要通过族规家法、设立义冢等方式,乡绅士大夫、商人以及普通民众主要通过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途径,来应对停丧不葬问题。在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协同共治下,徽州境内的停丧不葬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徽州停丧不葬这一长期形成的社会弊俗,始终无法根除。

关键词: 徽州;丧葬;葬俗;墓葬;浮厝;社会治理;宗族;徽商

所谓停丧不葬,又称停棺不葬、停柩不葬,是指亲人死后或因惑于风水,或因贫困无力,或因习俗束缚而不能及时入土安葬的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习俗。明清时期,这种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1) 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社会问题研究:以停棺不葬为例》,《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沈阳出版社,2002年;钞晓鸿:《明清时期的停丧不葬习俗》,《厦大史学》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王尊旺、王筱:《明清福建停柩不葬习俗述论》,赵麟斌主编:《闽台习俗散论》,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张传勇:《清代“停丧不得仕进”论探析——兼及清代国家治理“停丧不葬”问题的对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0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冯尔康:《略述清代宗族与族人丧礼》,《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 。徽州地区的停丧不葬现象尤其突出,一度演变为对当地社会风俗、民众心理、礼法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较大冲击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明万历年间,徽州知府古之贤认为停丧不葬“有违礼法”、“违悖礼教”、坏人心田、败坏风俗(2) (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行六县劝士民葬亲》,明万历刻本。 。清光绪、宣统年间的徽州知府刘汝骥认为,停丧不葬既受习俗所缚,又对社会风俗、民众心理心态产生不良影响(3)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歙县风俗之习惯》,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官箴书集成》第10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 。由于停丧不葬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府与社会力量十分重视对停丧不葬行为及相关人员实施管控与治理,以遏制或消除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学界对于徽州的丧葬礼俗有所涉及(4) 卞利:《明清以来徽州丧葬礼俗初探》,《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张蓓蓓:《明清徽州地区丧葬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王日根、徐萍:《晚清杭州徽商所建新安惟善堂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张小坡:《清代江南与徽州之间的运棺网络及其协作机制——以善堂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胡中生:《清代徽州女性葬礼程序与性别伦理》,《安徽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胡中生:《礼法与俗尚:清代徽州女性葬礼再探》,《安徽史学》2016年第4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清明会及其清明墓祭活动初探》,《安徽史学》2019年第3期。 ,但对明清徽州境内停丧不葬问题关注不多,至今未见专论。本文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就明清徽州官府和地方社会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不妥之处,诚请方家教正。

一、明清徽州地方官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

明清时期,徽州府境内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停丧不葬问题,此处根据文献记载,对明清徽州各地停丧不葬问题的各类表现及地方官的管控与治理活动予以揭示。

3.4 材料问题 3D打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打印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应用到假肢矫形器领域的打印材料通用性不强、力学性能、精度、加工性能以及耐热耐磨耐腐蚀性等性能不尽如人意。3D打印出的产品需要外加材料进行增强,材料颜色选择单调。新材料与3D打印技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新材料的研发与3D打印技术的发展必定是一个共同前进的趋势[20]。

早在明弘治年间,因贫困等原因引发的停丧不葬问题已很突出。如明弘治十四年(1501),徽州知府彭泽分别帖行婺源知县聂瑄、祁门知县韩伯清、黟县知县张伟设立官义冢,以管控与治理各地出现的停丧不葬问题。其中,婺源县义冢“在东溪并各乡俱有之”,祁门县义冢“在祁山之麓”,黟县义冢“在县治北”(5) 弘治《徽州府志》卷5《恤政·仓局》附《义冢》,明弘治十五年刻本。另据嘉庆《黟县志》卷1《沿革纪事表》记载:“(弘治)十四年辛酉,知府彭泽帖行知县张伟,始置义冢于县城北。”(清嘉庆十七年刻本) 。到了万历年间,徽州停丧不葬现象发展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徽州知府古之贤不得不颁布《行六县劝士民葬亲》和《禁暴露亲尸》告示,劝导民众葬亲以厚风俗。《行六县劝士民葬亲》告示云:

为劝民葬亲,以厚风俗事。照得徽俗惑于风水,多不葬亲,将尸棺遗弃道傍山冢之间,或二三十年,或三四世,不得归土。凡行道之人,睨而不视,尚且不忍,何况子孙?恬然不动意,是何良心之尽丧也?本府每公出,辄测[恻]然动念。今以礼法、人情及风水之说,与郡中士民详言之,以解其惑。倘再有不孝子孙听信阴阳术士,拘泥不葬;或内有悭吝推奸之人,不肯出财治葬,故行阻挠者,自今约示之后,治罪勿悔矣。为此,仰县官吏明与民约,责限一年之内,通要殡完。目今大寒节令,年月不拘,可葬一半;新年清明节令,墓龙不守冢,可葬一半;明年冬下,尽要葬完。其有无子孙者,于本图无碍官地,准其报官瘗殡,每棺一具,仍给食谷三石,以资扛抬。每季终,责令地方将各都未葬尸棺呈报到官,着落地方催督里长,里长催督户人,依约举行。如有抗违,查照子孙弃尸律令,一体治罪。申府施行,毋得违错。……一年之后,若系士夫之家不葬者,将族长治罪,毋讶。……凡遇官员、吏农、承差人等起复、起选、起送等项,奉例行各县学查结者,俱要遵照学院明文,行里排查无停丧过犯,方准给文。如朦胧查结回报者,事发,坐赃究罪。

经过对挡肩出现裂纹的轨枕进行认真观察,发现挡肩出现裂纹的轨枕只有一端挡肩处出现裂纹,且出现裂纹侧挡肩均有不同程度的黑色印迹(如图2所示)。

此外,清光绪《徽州彭城钱氏宗谱》所载“家规”之“重丧祭”条规定:“凡治丧祭之道,一遵文公《家礼》,衣食棺椁,称家无有。父母坟墓及时茔葬,毋惑于地理之说,以致停丧多年,不能入土,大罪恶极,惨不可言。”(38) 光绪《徽州彭城钱氏宗谱》卷1《家规·重丧祭》,清光绪十年刻本。 该族将迷信风水、停丧不葬视为罪大恶极之行为,予以严禁。

古之贤不厌其烦地“以礼法、人情及风水之说,与郡中士民详言之,以解其惑”,并重点针对“不孝子孙听信阴阳术士,拘泥不葬”,“悭吝推奸之人,不肯出财治葬,故行阻挠”等人群及其停丧不葬行为,设计出一套治理方案,排出治理的时间表,列出“县官吏”“里长”“户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管控和治理停丧不葬问题过程中,古之贤十分重视做劝化和思想工作,耐心规劝地方士民“葬亲,以厚风俗”。告示中不乏“愿士民亟改图之”、“愿士民宜式思之”、“今愿士夫倡导之”、“若系士夫之家不葬者,将族长治罪”、“今后止当以长子主祭为主,其余不必拘泥”、“如朦胧查结回报者,事发,坐赃究罪”等话语,可以看出作为徽州一府主官的古之贤对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有一种较为迫切的心情,并寄希望于士大夫、族长等人的倡导与身体力行。古之贤还将葬亲与“官员、吏农、承差人等起复、起选、起送等项”实际利益相结合,提醒和警示其重视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6) (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行六县劝士民葬亲》。 。《禁暴露亲尸》告示云:

同样是为了“劝民葬亲,以厚风俗”,古之贤通过颁布告示,“劝谕民间瘗葬远年丧柩”,对于“贫难无力举葬,或无子孙者”,官为区处。在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方面,官民共同努力,取得了“督葬甚多,幽明俱感”实效。

为劝民葬亲,以厚风俗事。照得本府出示劝谕民间瘗葬远年丧柩,其有贫难无力举葬,或无子孙者,官为区处,已经六县遵奉,督葬甚多,幽明俱感。今访得二十二都七图先贤程玠,系成化甲辰进士,生而博雅,死而灵异,至今尸棺尚未归土。忽于百余年之后,犹能降箕乞葬,哀恳本府,事尤奇异。看得劝民葬埋,所以厚风俗也;区处无主丧柩,所以仁鬼神也。况系缙绅,尤当议处。为此,牌仰本役前去该都,会同里长,即查先贤程公之柩见在何处,有无枝下子孙,因何年远不葬,中间是否无知山民阻挠?作速查明回报,以凭区处施行,并带子孙、里排赴府查审。毋违。(7) (明)古之贤:《新安蠹状》卷下《禁暴露亲尸》。

在休宁境内,停丧不葬问题在明代嘉万年间已很突出,引起以地方官绅士大夫为主体的方志编纂者的担忧。如据嘉靖《休宁县志》记载:“凡民亲丧,既殡,不即营地以葬,富者为屋于山野,贫者仅复以茅茨,寖为风雨之所伤,樵牧之所毁。至有暴丧柩、露骸骨而不忍见者,由俗溺于阴阳家祸福之说,择地择日,多方拘忌而不早为之所,甚或继嗣衰弱,历世不克举葬者往往有之。其暴露无能免矣。殊不知人死藏于土则体魄有归,雨旸不侵,雷雹不震,得阴静即远之义。今徒知地风水泉之患而不知暴露之患为尤大也。矧天道福善祸淫,其盛衰消长之变一定而不可移者,君子亦惟尽其在我以听命于天而已。乃惑葬书之说,曰神功可夺,天命可改,有是理哉?司马温公欲焚其书而禁绝其术,此吾休民所宜猛省改图者也。”(12) 嘉靖《休宁县志》卷2《舆地类·风俗》,明嘉靖二十七年刻本。 又据明万历《休宁县志》记载:“近溺形家言,待吉年深,风雨之所伤,樵牧之所毁,有历世不克葬者,则敝之敝矣。乃今丧家每皇皇卜地,敝或可少疗乎?”(13) 万历《休宁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明万历三十五年刻本。 到了清康熙年间,休宁境内的停丧不葬问题依然严重:“今则身之通塞,家之丰约,族之隆替,与人之贤不肖,尽举而归之营新迁旧,汲汲恐不暇,虽敝乡皆然,但不如徽之甚耳。衣冠一席之宴,谈风水者过半”,“富者惑于形家利害之说,非分妄图;贫者无力经营,停丧不葬”,“北邙蒿里,累累相望,以致累世暴露”(14) (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义冢记》,清康熙刻本。 。为了有效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改良社会风俗,休宁知县廖腾煃提出设立义柜募集资金以创设义冢的解决方案。其《义冢记》云:“海阳之俗,其君子知义理者固多,而小人之挟智用私者,亦自不少。每见健讼者无有止息,而争坟争地殆居其半。大约富者惑于形家利害之说,非分妄图;贫者无力经营,停丧不葬。于是北邙蒿里,累累相望,以致累世暴露。余心恻然伤之,将立义冢,以给贫乏之无以葬者,而志焉未逮。爰用先设义柜,捐俸倡输,而尚义者寥寥。不谓国学生程君时发,慨然以九都西馆老柏山一所,周遭数十丈,割为义冢,与余志意良合。于戏!此即先王掩骼埋胔之心也。斯明理尚义之君子也,公无私者也,可风也。于是余因程君之贤,而益叹世人之愚。夫人之富贵福泽贫贱寿夭,自其身以及于其子孙,或得或失,皆由其人之善恶以定殃庆,葬地特其一端已。今不求之自己,而惟葬地是营,兴大讼,构大狱,竭其智计,厚其财贿,以与人争强必胜,以求必得。适遇不畏人非,不惧鬼责,长官苟以肥己私槖,而委曲以成其恶,使得倚势侵夺,乘机盗窃,彼遂自喜,以为得计,以为从此可以传之千万世而无穷,不知转盻之间,其身不保,而其子若孙,斩然无复后继者。昔之封树,郁郁葱葱,而今则牛羊樵夫,践踏而斩刈之。昔之积土成山,垣阙毕备,巍巍峩峩,而今则犂而为田,或平而为路矣。……使死而有知,得不悲悔而无及乎?嗟夫,世人若有行此者,闻程君之风,其亦可以自勉也已。于是遂勒之于石,以为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戒。”(15) (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上《义冢记》。 廖腾煃借助设义柜募集资金从而创设义冢的倡议,得到乡绅程时发的积极响应与配合,廖腾煃将其义举“勒之于石,以为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戒”。晚清宣统元年(1909),休宁境内停丧不葬现象仍很盛行,停丧不葬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依然严重,引发地方官绅的深思:“葬事礼有定期,例禁久厝,蒿目山邱,浮厝遍地者何故?义冢官山,丛葬已满,凡有柩者必须买地,一也;买地之难,休宁为最,地主不清,葬后多累,二也;坟地之价,主一册二,中资推印,费乃不赀,三也;家长之棺,兄弟牵制,一房擅主,众人为难,四也。仅以迷信吉凶目之,犹其浅焉者也。”(16)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休宁风俗之习惯》。 当地官绅认为停丧不葬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不能仅从迷信风水角度去理解,还应从经济和社会方面去分析,葬地少、地价贵、家人相互纠缠牵制是导致停丧不葬问题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

在歙县境内,文献记载表明,明成化年间,当地即存在较为严重的停丧不葬问题,引起所在地官员新安卫千户于明的关注。史称,“成化十八年,新安卫千户于明捐己赀买山地一十余亩”,在歙东赵家坦设立于氏义阡,“遇有贫难不能葬者,皆给棺葬之。有司为之立籍”(8) 弘治《徽州府志》卷5《恤政·仓局》附《义冢》。 。万历年间,万历《歙志》编者则主要从社会和经济的视角对当时境内停丧不葬问题予以揭示:“至于蒿里荒凉,华堂夐隔,葬于何地,举在何年,此非独子孙置之度外,则以形家诪张兆域,卜者拘忌阴阳,抑又年时消长,陵谷变迁,前日出殡之家,无能置一抔之土。比年以来,此风渐隔,而堪舆之事,急于营谋矣。但求者既多,而售者顿踊,甚至周椁片地,可以布金而成,又且奈之何哉!要之死者得土,不啻得金,则为之子若孙者,唯尽吾心,其得失吉凶,付之于数而已。”(9) 万历《歙志》考卷5《风土》,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 在万历《歙志》编者看来,迷信风水、谋求吉壤是导致当地停丧不葬现象盛行不衰的主要原因。作为子孙,在“堪舆之事,急于营谋”、“死者得土,不啻得金”的时代环境下,对已故亲人“葬于何地,举在何年”,有时没有多少主导权,只能寄希望于碰运气。清乾隆《歙县志》编者在“葬礼”一节中对当地停丧不葬问题也有揭示:“俗不轻举,权厝于家,号曰卜吉。甚至葬终无日,暴露荒原,良可叹也。夫歙为山邑,不少牛眠,而富家祗炫多金,贫士一抔难觅。且富人之葬也,延宾速客,号曰贺坟,居然去丧服而被衮绣矣。例以过墟而悲,虞祭卒哭之义,夫何有纤悉之存哉!吾甚愿父母斯民一破其拘墟之见,而兴其仁孝之心也。”(10) 乾隆《歙县志》卷1《舆地志·风土》,清乾隆二十六年刻本。 于此可见,清乾隆年间,歙县境内因迷信风水、“卜吉”、追逐牛眠吉地而造成“俗不轻举,权厝于家”、“葬终无日,暴露荒原”即停丧不葬社会问题,方志编纂者期待地方官和有识之士予以治理。到了晚清时期,从宣统元年(1909)所做的“丧葬”社会调查看,当时歙县境内停丧不葬现象仍很盛行,停丧不葬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依然严重,引发地方官绅的担忧:“歙多浮棺,久且暴露,半惑于堪舆祸福之说,半为习俗所缚。中人之产,苟遇大故,棺殓之费仅数十金,而僧道之追荐、冥器冥财之焚耗、求神散福之食用往往数倍于此,否则众訾之。偶有心知其非者,亦震于物议,不敢居薄待其亲之名。俗以越七日为一七,至七七四十九日而殡。殡而葬者什一,不葬而厝者什九。徽歙治茔,坚固华美,较胜于他属。山地最贱,卜葬购数丈隙土,较常价数倍或数十倍不等。其最不可解者,属纩衣衾泥用古服色,男女裙服冠履皆同,正不独鼓乐迎宾贻经生家之訾议也。”(11)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歙县风俗之习惯》。 当地官绅认为,停丧不葬问题久治不愈的原因有二:“半惑于堪舆祸福之说,半为习俗所缚。”此处所谓“习俗”,在某些时候又表现为奢侈浪费、相互攀比、物议沸腾等非理性行为。

在婺源境内,据康熙《婺源县志》记载,清康熙年间,地方社会“顾泥于形家言,葬宁迟无亟,有经年停柩于庭者,即殡而多厝诸浅土”(17) 康熙《婺源县志》卷2《疆域·风俗》,清康熙八年刻本。 。于此可见,《婺源县志》编者认为本县停丧不葬的原因在于迷信风水。到了晚清光绪、宣统年间,婺源境内停丧不葬问题依然严重。据光绪《婺源乡土志》记载:“婺俗最重先茔,唐宋以来邱墓松楸世守勿懈,或有私葬一棺,盗伐一株,即愤起讼端,累年不解。且葬亲多泥于形家,宁迟毋亟,有经年停柩于庭,即殡而多厝于浅土者,往往为洪水飘荡、野火残烧,前仆后追,莫知所戒。此敝俗之宜改良者。”(18) 光绪《婺源乡土志》第六章“婺源风俗”第七十五课“续前四”,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 在《婺源乡土志》编者看来,当地普遍存在的停丧不葬问题是一种亟待改良的弊俗。另从宣统元年(1909)所做的“丧葬”社会调查看,婺源境内停丧不葬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依然严峻:“婺俗丧葬,士大夫家犹有礼意之存。人子遭丧,一切绞衾、衿冒、棺椁与夫衰麻之等、哭泣之节、粥之食、祭奠之期,皆有治丧者为之戒备。欲荣其亲者,则请贵人题主;欲存其亲者,则请文士志墓。五乡风气大略相同。至若迷信风水,顾忌时日,小数经年,停丧不葬,或厝诸浅土,致为盗贼所发。素封之家往往供佛饭僧,为亲忏悔。丧祭之日,多招吹手金伐鼓,若演剧然,俱非美俗。此则急宜整顿者也。”(19)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婺源风俗之习惯》。

在祁门境内,停丧不葬问题在明万历年间已很突出,万历《祁门县志》记载:“丧祭多用文公礼,然于阴阳家拘畏,亲殁不即葬,富为厝室,贫藉茅,岁久或至暴露,见者悲心,然弗止。”(20) 万历《祁门县志》卷4《人事志·风俗》,明万历十八年刻本。 为了管控与治理境内日益严峻的停丧不葬问题,万历二十八年(1600),祁门知县余士奇在原有义冢基础上“复立数处”义冢,“听贫民埋葬”;并“置田租十亩及屋税利,以给葬而乏资者”,为贫困者提供安葬资金、施以经济援助。史称,“义冢,明在祁山麓。万历庚子,知县余士奇复立数处。近城有长降山、茅弯、青萝寺、前山,共四十余亩,名曰漏泽园。城东五里有汪坑口。东乡东都有祭鬼坛。南乡十三都有经岭山。西乡十六都有石迹源,十八都有白茶弯,十九都有祭鬼坛,二十一都有黄荆坞口。北乡七都界有柏溪段。听贫民埋葬,仍置田租十亩及屋税利,以给葬而乏资者”(21) 康熙《祁门县志》卷1《田赋》附《恤政》,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 。到了晚清宣统元年(1909),境内停丧不葬现象仍然存在,“择地待葬者,厝棺在外,架木覆瓦,四围砌泥砖。惑于阴阳家之说,或历数十年未得一佳城”(22)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祁门风俗之习惯》。 。

在黟县境内,清乾隆年间,因停丧不葬等原因造成大面积的“暴露棺骸”,成为当时该县的一大社会问题,并且引起徽宁道宪的关注。乾隆三十年(1765)十二月,徽宁道宪谕令时任黟县知县孙维龙设法整治该县境内暴露棺骸与停丧不葬问题,孙维龙积极应对,“当即刊示晓谕,遍行查察,责令各乡保掩埋暴露无主之棺”,自己带头捐俸设立义冢,组织远近乡村将暴露棺骸迁葬于义冢,并制订善后章程,筹集专项资金,“年收租息,资埋葬之费”。管理运作有条不紊,且有长远打算:“棺数银数详载簿册,岁终呈县核明,不足则官为捐补,有余则留备次年,冀垂久远。”黟县知县孙维龙通过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在短期内即见到成效:“自二月至七月,共埋一千一百八余棺,而邑之巨姓又各自收葬其族人,及好义捐赀收埋者不下千棺。自此各乡山麓已无暴露棺骸矣。”(23) 乾隆《黟县志》卷1《纪事》《沿革纪事表》,清乾隆三十一年刻本。嘉庆《黟县志》卷11《政事志·义冢》云:“乾隆三十年,知县孙维龙以邑多露欑,置义冢,民间亦助捐。”“知县孙维龙捐义冢一处,邑厉坛毗连。”孙维龙作有《瘗埋境内暴露棺骸记》,载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志·国朝文》。

清嘉庆年间,黟县境内“僻陋之乡,贫寒之族,往往久停棺榇,莫掩虆梩,或远置冈头,或近排屋角,惟于匮上略铺瓦片,稍盖茅茨。一面之覆庇难周,四旁之暴露已甚”。为了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知县吴甸华于嘉庆十四年(1809)正月二十日颁布《捐置义冢劝葬示》,提出“捐俸买山,分都立冢”的治理方案,“出示晓谕,并传集各都地保于每都中公举实心好善、实力办事者数人,分董其事。即在各都适中之处,契买民地数亩,由本县发价,于该地各立义冢、碑记,将界址勒石,以垂久远”。又“遍谕附近村庄,即将所停棺木刻期埋葬,务使入土为安”,要求“无论乏力贫民、迁流远客,俱令速行扶榇,就便作坟。即有死者之子孙,远方服贾,亦谕令该家属先于义冢上拥土浮欑,将来是否择地迁葬,听其自便,不得以耻入义冢为词”(24) 嘉庆《黟县志》卷11《政事志·义冢》附《捐置义冢劝葬示》。 。关于黟县知县吴甸华治理停丧不葬及大面积暴露棺骸问题的成效,方志也有反映:“(嘉庆)十五年(25) 此处时间记载似误。嘉庆《黟县志》卷11《政事志·义冢》则云:“嘉庆十四年,知县捐俸置义冢八处,民间亦有捐者。”“知县吴甸华捐置义冢:一都坟林山逊字号山二亩,一都瓦窑山月字号山四亩,三都横山张字号山二亩一分,四都石坦水字号山一亩五分,五都竹枧冈字号山一亩五分,六都乌龟山李字号山五分六毫二丝五忽,七都中皮堀潜字号山三亩,九都一股钗李字号山三亩二分。” ,知县吴甸华谕劝瘗埋境内暴露棺骸,捐置义冢于四乡。自本年至次年,共埋二万六千八百余棺,各乡绅士好义之家亦多置义冢助葬者,勒碑于城隍庙。”(26) 嘉庆《黟县志》卷1《沿革纪事表》。 此处所谓“勒碑于城隍庙”的“碑”,即嘉庆十六年(1811)十月所立“添设各都义冢劝民安葬碑”,碑文云:“冢以义名,为无主之棺及贫无以葬者设也。若稍能自给而停棺不葬,大非仁人孝子之心。律有明条,守土者安得置而不问?嘉庆十三年,予莅任兹邑,见暴露之棺所在皆有,且有年久朽败者。细查各都未葬,竟有三万二千四百余棺。询诸绅耆,知所以因循约有四等:上户多惑于青乌家言,次则谋生于外,又次则赤贫无力及身死无后并无亲族者。嗟乎!之四等者,惟赤贫与无后为堪怜悯耳。其惑者觉之,游者召之,不帅者董之,皆有司事也。邑故有义冢数处,丛葬已满,随于十四年春捐廉购地,酌于各都附近契买民地税十七亩八分,添设义冢八区,勒界于石。无力者各给葬费一两,无主者以银饬役瘗之。更为高脚木牌,大书条告,令保甲肩负而行,沿村劝谕,分别年方凶吉,约于庚午之冬、辛未之春克期安葬。予一马一僮往来墟垅间,亲为纠察。由是葬者纷纷,尚义之家颇有施地及助葬者,即给扁奖焉。盖自去冬以来,已葬二万六千二百余棺,未葬者亦勤营窀穸矣。……”(27) 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志·国朝文》。 由上可见,在知县吴甸华亲力亲为之下,黟县境内出现“葬者纷纷”局面。通过这种大规模运动式的集中治理,黟县境内的暴露棺骸与停丧不葬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

到了同治年间,黟县境内因“瘗棺日多,渐无旷地”等原因,致使停丧不葬问题又严重起来。同治三年(1864),为了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知县谢永泰捐置义冢,月字号慈济庵豆坦一契地税四分,又月字号邑厉坛豆坦一契山税三亩五分”(28) 同治《黟县三志》卷11《政事志三·义冢》,清同治十年刻本。 。知县谢永泰还于同年正月初九日颁布“义冢瘗埋棺柩”告示,告知合邑军民,“凡有无力营葬之家,均许在于该处义冢瘗埋棺柩,并宜鳞次栉比,不准任意堆放,仍随时各树碑识,庶不致日久混淆”(29) 同治《黟县三志》卷11《政事志三·义冢》附《告示》。 。谢永泰还编纂《劝葬集证》一书,辑录孔子、孟子、唐太常博士吕才、段成式、宋李昌龄、明清之际顾炎武、清雍正皇帝等历代名人、帝王的劝葬思想与理念以及《大清律例·礼律·仪制》的相关规定,用以劝导民众及时安葬先人、摒弃停丧不葬行为(30) 同治《黟县三志》卷11《政事志三·劝葬》。 。不过,清末宣统元年(1909),黟县境内停丧不葬问题依然存在:“丧礼殡殓于众厅者十姓而九,亲族送吊,饷以素食。山地戹隘,择葬地实难,形家说又杂出,亲殁不即葬,多为厝屋,至有覆茅者。”(31)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黟县风俗之习惯》。

在绩溪境内,从宣统元年(1909)所做的“丧葬”社会调查看,因迷信风水、经济贫困等原因,当时境内停丧不葬问题普遍存在,引起当地官绅的担忧:“堪舆风水之说兴而孝思转薄,停棺不葬,厝所累累,有力者惑于吉凶,无力者窘于资斧,棺朽骨露,习不为怪。呜呼!谈慈善者捐巨金以建义冢,尚无所吝惜,借祖宗之骸骨以求子孙富贵,何其傎也。至于纸帛锡箔,焚积如山,岁耗不下十万金,而妇孺迷信之心固结不解,殆佛氏之说有以中之。”(32)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绩溪风俗之习惯》。

二、明清徽州地方社会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

(一)徽州宗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当地盛行不绝的停丧不葬问题持严禁态度,许多宗族在族规家法中列有专条,对停丧不葬之人进行规劝或惩处,对停丧不葬行为予以谴责。

在休宁境内,明万历《休宁范氏族谱》所载“统宗祠规”在涉及丧礼时指出:“先王制冠婚丧祭四礼以范后人,载在《性理大全》及《家礼仪节》者,皆奉国朝颁降者也。民生日用常行,此为最切。惟礼则成父道,成子道,成夫妇之道,无礼则禽彘耳。且礼不伤财,不废时,不失事,至易至简,不知何故不肯遵行。吾族禁邪巫,守正礼,自祖宗相传以来,见于藤溪陈氏所称述者,可按谱而知。惟在子孙之所效法焉。……葬必择地,避五患,不得泥风水徼福,至有终身不葬,累世不葬。不得盗葬,侵祖葬,水葬,尤不得火化,犯律斩罪。”(33) 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四礼当行》,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 明万历《休宁范氏族谱》所载“林塘宗规”指出:“送死大事,尤甚于养生,必葬之以礼,然后送死之事始毕。徽俗拘溺风水,忍弃亲棺于厝地,富者贪穴徼福延以岁月,贫者役志营生忘其根本,至有终其身而不葬者。父母生子谓何?言之汗出,闻之酸心。今请王坦厝基已满,疾风折树可虞,府县以孝教民,明文催葬且急,各宜自省,称家有无,速行安葬,以毕人子大事,庶食可下咽,寝可安枕耳。或厝后无子孙者,众为瘗之。”(34) 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该族对“拘溺风水,忍弃亲棺于厝地,富者贪穴徼福延以岁月,贫者役志营生忘其根本,至有终其身而不葬者”的现象予以抨击,主张丧葬按照礼制举行,反对停丧不葬。

在绩溪境内,清乾隆《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所载“胡氏家规”之“慎丧葬”条云:“父母病革,正人子永诀之时。凡一应衣衾棺木,必须亲手检点,竭力尽情,不使少贻后日之悔。……乃今人每每高葬,以待卜地,竟有延之数十年而不葬者。夫卜地不过为昌后计耳,然欲以祖父之骸骨为后人获福之具,固已惑矣。至吉穴难逢,久之葬倾棺朽,露骨抛骸,为人子孙又何忍也。嗣后凡有亲没者,即当安葬,如必欲卜地,亦须急于寻求,早妥魂魄,毋得悠忽,以干不孝之罪。”(35) 乾隆《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卷1《明经胡氏家规十二条·慎丧葬》,清乾隆二十二年刻本。 该族将迷信风水、刻意寻求吉壤以致“葬倾棺朽,露骨抛骸”视为不孝,强调及时安葬。清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所载“惇叙堂家礼”之“丧礼”指出:“丧事在宣歙间有三大非礼,断不可从。……第三是惑于风水,停丧不葬。夫亡者以归土为安,人家祸福由于善恶,故阴地由于心地,心地好当得好地,十日内亦可得好地,心地恶当得恶地,一百年还得恶地,断非地师所能代谋。不求心地而求阴地,以亲死为求福计,大非礼三。凡孝子当去此三大非礼而后可言丧礼。”(36) 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惇叙堂家礼》,清光绪十五年刻本。 绩溪县南关许余氏视“惑于风水,停丧不葬”为非礼行为,并持严禁态度。又该谱“家训”之“息争讼”条云:“我新安沐朱子遗泽,称文物之邦,而讼风反甚于他处,大抵为风水居其半。如果已葬祖茔被占而讼尚属万不得已,若因求地葬祖而与人结讼,岂不可笑?你看古来那有因讼得地而昌盛的,惟有已葬祖坟命盗等事不得不讼,其余田地银钱都算小事,不必结讼。”(37) 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家训·息争讼》。 反对刻意谋求吉地、停丧不葬,视“因求地葬祖而与人结讼”为可笑行为,并对“因讼得地”行为持严禁态度。

一是强化日常管理。按照“批、供、用”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两备案一要件”制度。健全农转用征收项目备案制度,对未成功备案的,不得下发批准文件、不得供地。健全土地供应备案制度,关联真实的土地来源,取得电子监管号。已取得电子监管号的供地批文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同时,做好上图入库更新工作,真正做到底清、库明、图真。

除了乡绅士大夫之外,一些徽州商人也利用经商所得资助乡族贫困之人或所在宗族安葬先人,以实际行动管控或解决停丧不葬问题。明代,祁门九都霞坞人黄佑生,“少时家壁立,后经营稍丰,好善乐施。以累世遗骸未安,捐赀卜兆,不以营葬费烦诸昆弟”(56) 康熙《祁门县志》卷4《孝义》。 。清代,婺源江湾商人江正迎,“习制举不售,挟策游江湖,因侨居无锡。……归展先墓,见鼻祖祠田以他故鬻去,迎独为之赎回。尤重念本源,诸祖骸悉殚力妥葬之”(57) 康熙《婺源县志》卷10《人物志·义行》。 。由“诸祖骸悉殚力妥葬之”可以看出,当时江正迎的许多祖先的棺骸存在停丧不葬问题,经过他费尽心力才得到妥善安葬。婺源庆源商人詹惟康,“居贫孝养,商于景镇,家道稍裕。祖棺五代,极力营葬”(58)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婺源溪头商人程家杠,“比长,经商赀裕,周恤亲邻无吝色。尝念数代祖茔未安,延地师卜兆,费巨赀不惜”(59) 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志十·义行八》。 。婺源西源商人俞荣耿,“先世坟墓卜吉安厝,独任劳费”。婺源城北商人程兆樑,“比长,贸易,获丰裕即为先世卜宅兆”。婺源云丘商人滕大昂,“以家贫与兄弟服贾”,“尝妥先茔,修家庙,葺宗谱,兴文会,倡义不辞劳费”(60) 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五》。 。婺源城南商人金万祜,“族之贫不能葬者,为买地立义冢,族人义之”(61) 乾隆《婺源县志》卷23之2《续编·人物志·义行四》。 。婺源桂岩商人戴亨象,“幼孤卓立,长商江湖。……输山为义冢,泽枯骨”(62) 乾隆《婺源县志》卷26《人物志·质行三》。 。

除了制定族规家法对停丧不葬之人进行规劝或惩处外,徽州有些宗族还通过设立义冢的方式解决停丧不葬问题。清康熙年间,休宁山斗程氏宗族即设立通族义冢,并向时任知县廖腾煃呈送《义冢录》,受到知县廖腾煃的嘉奖。知县廖腾煃所颁《山斗程氏通族义冢示》云:“为奖谕事。据生员程其藻、程之纯等呈阅《义冢录》一册,内开:通族鸠助公银,收葬族中有主无主棺柩,交祠长公同封锁,随时给发。其首事,务择族中廉明素著、为众所信服者,始可使感动乐助。凡一应义葬,察实无主者,亦必须里保亲邻开册报明;有主不能葬者,必须其亲房自赍告词,开列中保有据,交于祠长,以便举行。如有有主棺柩,既贫不能葬又迁延有待、不欲列于义葬者,许立借约,于祠中借出公银,自行营葬。以上诸条例,立意最深,立法最善,推泽及枯骨之义,以先及于同本共枝之亡人。此从古之所未行,近今之极盛举也。始倡此议者,其百世嗣乎?本县每见休俗,宗族不相亲睦,兄弟多兴争讼,不过起于田产之锱铢、坟土之尺寸。至于视之若行路,嫉之若仇雠,皆由平居不知礼让之道、未讲收恤之好者也。使休之诸名族,闻山斗程氏之风,皆争自濯磨而群相兴起,教化不大行矣乎?亟宜褒奖,以示风励。倘掩埋之际,查察或有未详,异日突有垢厉之来者,业已呈明本县,则可不必虑矣。夫为人子孙,抛弃祖父尸骸,至于数十年不归乡土,不能收葬,而族之贤者,心兴悯恻,葬之义冢,尚何面目立于人世?而乃有不知感动,敢反起衅端乎?示出,即当照前议,力行不怠。其首事诸人,倘能真心督率,不愆于素者,本县廉访得实,即行给扁旌之。”(39) (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山斗程氏通族义冢示》。 由上可见,休宁山斗程氏通过集资设立宗族基金的方式,“收葬族中有主无主棺柩”。对于“公银”这一义冢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该族有“祠长”“首事”等专人负责。对于收葬及“公银”基金使用,该族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并制定有一套相对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休宁知县廖腾煃则对山斗程氏“给赀代葬”的做法十分赞赏,并予以积极支持。

(二)乡绅士大夫、商人及普通民众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

明清时期徽州境内的乡绅士大夫是儒家正统文化的代表、儒家礼教和礼法规范的忠实践行者,他们在丧葬方面坚守与践行儒家特别是乡贤朱熹关于丧礼的一整套理念和规范,对停丧不葬陋俗多持批判态度,并常常身体力行。

在黟县境内,清代,十一都际村县学生吴瑞鸿,“葬七代祖柩”。于此可见,吴瑞鸿的七代祖先棺骸存在停丧不葬问题,在他努力下得以妥善安葬。此外,他还“集同人施棺,捐义冢”(53) 同治《黟县三志》卷6下《人物志·质行传》。 ,以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柏山国学生王廷本,通过“施棺助葬,置义冢三处”的实际行动,以管控停丧不葬问题。监生汪成琼,“尝埋傍河无主厝棺三十余具”(54) 道光《黟县续志》卷7《人物志·尚义》,清同治十年刻本。 。宏村邑生员汪谟,“好赒人急,时北乡有朽棺露胔,谟见之,心恻然,白之县,为瘗埋四十余棺。署知县施公希泰以‘泽永乡邦’扁旌之”。桂林贡生程学祖,“乾隆二十八年,捐修城工,议叙八品顶带。尝置义冢于城北,建东岳庙、土地祠”。桂林人程学禧,州同衔,“嘉庆三年,掩埋李村、马川、下坦、霭冈暴露一百五十四棺,又施棺七十五具”。赤岭贡生苏源,“经商都昌……好善不倦,施棺数百具掩葬邑厉坛露骸”。朱村贡生朱元礼,通过“置义冢”(55) 嘉庆《黟县志》卷7《人物志·尚义》。 以缓解停丧不葬问题。

在祁门境内,明代,该县临清人、致仕官僚汪芳,居乡期间致力于抨击风水论以破除世人困惑,在客观上“有补于名教”,有助于遏制停丧不葬恶俗、管控停丧不葬问题(52) 弘治《徽州府志》卷8《人物二·宦业》。 。

在婺源境内,清代,沱川庠生余道生,“家有数代丧在浅土,独鬻田以葬,不分累诸子侄”(40) 乾隆《婺源县志》卷17《人物志·学林》,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由“家有数代丧在浅土”可以看出,当时余道生的数代祖先的棺骸存在停丧不葬问题,他通过出卖田产才使数代祖先棺骸得以妥善安葬。岁贡生董宏谟,“父因食指繁,命弃儒经商,历艰辛,佐父创业。……凡拜扫冥忌,不以无资少替,择吉壤以妥先魄”(41) 乾隆《婺源县志》卷20《人物志·孝友二》。 。董宏谟的祖先棺骸存在停丧不葬问题,由他出资“择吉壤以妥先魄”,最终实现了梦寐以求的吉壤安葬的目标。城北太学生王文彀,“尝念亲在浅土,卜吉壤,尽鬻其田以葬祖”(42) 光绪《婺源县志》卷29《人物志九·孝友五》,清光绪九年刻本。 。官源贡生洪文龙,“先是,高曾遗骸尚稽浅土,遵父命以次卜葬”(43) 乾隆《婺源县志》卷22《续编·孝友三》。 。江湾贡生江元林,“先世棺多浮厝,乃精究形家言以营窀穸,并著《地理裘腋集》公诸世”(44) 光绪《婺源县志》卷29《人物志九·孝友四》。 。沱川贡生余志鳌,“村故多厝所,遗骸暴露,鳌恻然称贷,掩埋二十余冢”(45) 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志十·义行八》。 。沱川邑庠生余荪,“家十余棺未葬,旁习形家言,悉归土”(46) 光绪《婺源县志》卷30《人物志九·孝友六》。 。城北国学生王廷煊,“历葬祖棺,捐田裕祀,家虽贫,好义之心未尝少怠,族里嘉之”(47) 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五》。 。东乡金竹职员程士辇,“备历艰辛,家渐起,乃创捐百金造燕翼堂寝室,遍觅吉壤以妥先灵”(48) 光绪《婺源县志》卷40《人物志十一·质行八》。 。汪口乡宾俞兆明,“族有无嗣之骸暴露浅土,买槥瘗之,共十一冢。且岁为展视,诫子孙无怠。蒋邑侯额旌‘乡邦矜式’”。上鸿村郡庠生洪瑞兰,“倡同族捐金立义冢会,以为经久计”,通过纠集族人立义冢会的方式管控族内停丧不葬问题。考川“村外义冢多败棺暴骨”,太学生胡天浩“伤之,独捐己财治棺百余,并备纸布殓埋无嗣者四十余冢。所余棺布,召有后而无力者领去自葬”。济溪监生游承启,“买山地为义冢,以给贫户之葬”(49) 乾隆《婺源县志》卷23之2《续编·人物志·义行四》。 。鸿村监生洪光旬,“继父瑞兰所倡义冢会遗规,掩埋三十余冢,自是骸无暴露”(50)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甲道“村外义冢山半为贫民掘耕”,贡生张肇基“恻念枯骸,倾囊收其全税,就近山构屋,招人住守,视有暴露即代掩埋”(51)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六》。 。

1)健全工作机构。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充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人员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职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与其他学生相比,中职生素质稍差,大部分学生理论学习热情不高,缺乏钻研精神,学习动机、目标不明确,学习习惯不佳,效率低下,成绩差,厌学、自卑、叛逆几乎成了中职生的普遍特征。如果不能在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极易表现出一系列课堂问题行为。我们针对中职生课堂问题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兰州大学护士学校学生,主要采取分层抽样方式抽取样本。本次调查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88份,回收率为96%。

一些普通民众也以实际行动资助贫困者安葬先人,解决停丧不葬问题。如,在歙县境内,明成化年间,环溪人朱克绍捐资买地,在二十七都汪村林设立朱氏义冢,以缓解当地的停丧不葬问题。明弘治初,棠樾人鲍珍捐赀买地五亩,在二十七都富亭山设立鲍氏义冢,“缭以墙垣,一听贫民无地者葬焉,无棺者给之”(63) 弘治《徽州府志》卷5《恤政·仓局》附《义冢》。 。通过设立义冢、施与棺木,资助“贫民无地者”安葬先人,以管控乡族社区中的停丧不葬问题。

她渐渐有了知觉,也感受到了痛楚,痛楚随着不停歇的打击累积,她觉得身体就像被撕裂似的难过。不知过了多久,那窒息的,她认为快要把她的身体撕得粉碎的痛楚突然离她而去。接着就像苦尽甘来有股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舒适随着打击一点、一点地钻进她的身体。她莫明其妙地感觉身体失去重量飘起翻卷。舒适在身体里沉淀,又在沉淀中升华。没有停歇的打击就像暖阳,也像温柔的波浪抚摸她,挤压她,她的身心在从来没有过的畅快中升华。

在婺源境内,清代,源头人孙天石,“比长,佣工养母……尝输祀田为祖墓祭扫费,又为旁支无后、棺厝浅土者营葬立碑”。项村人项良暹,“每念先世祖兆多在浅土,卜吉安厝之”(64) 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志十一·质行五》。 。罗田人朱秉润,“外家久悲伯道,三世皆厝浅土,润营地以葬,且为置田立祀,备祭扫赀”(65)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志十·义行五》。 。清华人胡天庆,“尝捐金买郊外地立义阡,泽枯骨,铭石曰‘胡氏义阡’”(66) 康熙《婺源县志》卷10《人物志·义行》。 。延村人金之鼎,“悯枯骸暴露,捐五十缗购古寺山为义冢”(67) 乾隆《婺源县志》卷23《人物志·义行三》。 。

在黟县境内,清代,蜀上人何启泰,“乾隆中,知府朱肇基旌以‘敦行不怠’额。……启泰遗有祀会,其后人与何多佩合置义冢”(68) 同治《黟县三志》卷6上《人物志·补传·质行传》。 。何氏族人通过“合置义冢”的方式管控停丧不葬问题。屏山人舒铭胜,通过“瘗埋马家坞、钟鼓塘棺骸”缓解停丧不葬问题。江村人江良弼,通过“培地为义冢”缓解停丧不葬问题。金村人金宗鹗,“笃行好善,笃疾时犹命买置黄泥等义冢四处,助葬朽棺四百余”,通过捐置义冢、助葬朽棺的方式缓解停丧不葬问题。七都周村人周世达,“道殣,买棺瘗埋,族内无后棺骸暴露者,悉收葬焉”(69) 嘉庆《黟县志》卷7《人物志·尚义》。 ,通过买棺瘗埋暴露棺骸等方式缓解停丧不葬问题。

三、结 语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或因惑于风水,或因贫困无力,或因习俗束缚,徽州境内的停丧不葬问题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影响恶劣,对当地的社会风俗、民众心理、礼法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冲击。为了遏制或消除停丧不葬问题的社会危害,明清徽州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积极致力于管控与治理停丧不葬问题。其中,地方官府主要通过告示提醒警示、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举措,宗族主要通过制定族规家法、设立义冢等方式,乡绅士大夫、商人以及普通民众主要通过设立义冢、经济资助、教化等途径,来应对和解决停丧不葬问题。

在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的协同共治下,明清时期徽州境内的停丧不葬社会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曾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作为长期形成的社会弊俗,受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停丧不葬问题一直存在,而且成为治而复发、久治不愈、无法根除的难题。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实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1]随着国家作出高等教育扩招政策,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民办二级学院应运而生。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与运行,2003年和2008年教育部又先后发文,“民办二级学院”正式更名为“独立学院”,并规定了民办本科教育的合法化和制度化。

制定高效经济管理制度是企业改进经济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可以发展企业的组织机构,促进进管理模式的创新,从而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在制定高效的经济管理制度时,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来制定。

中图分类号: K29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5019( 2019) 05-0001-0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研究”(13BZS036)

作者简介: 陈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暨区域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历史学博士(安徽 合肥 230051)。

DO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5.001

责任编校:张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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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停丧不葬问题的管控与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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