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法国统计工作调查报告_国家统计局论文

德国和法国统计工作调查报告_国家统计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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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法两国统计体制概况

德国实行集中型的统计管理体制,其官方统计不是由政府各部门内设的统计机构分散承担的,而是集中由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专职机构负责,即由联邦统计局、各州统计局和社区统计局集中承担。整个德国的统计工作相对集中于联邦统计局。联邦统计局的任务,是对全国范围的统计进行方法技术及各种法律文件的准备,与州统计局进行协调,使各州统计工作执行统一的原则,并负责全国统计资料的编辑和新闻发布。但在统计调查工作上,则采取地方分散化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由各州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统计数据的搜集、统计数据的加工整理、编表和可信性测试,并上报联邦统计局。各州统计局除了完成联邦统计调查任务外,还要负责完成地方的统计任务。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德国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实行了集中化原则,但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立法权和地方自治权,各州的统计局在行政上不直属于联邦统计局,在组织体制和人员、经费方面也完全独立。因此,开展全国性的统计调查,不仅需要依靠联邦立法的强制性来保证,而且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协调使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的意见达到一致。这个协调过程往往比较复杂。

法国官方统计实行国家统计局和政府各部统计双轨制,为避免因双轨制造成重复或遗漏,成立了国家统计信息委员会,负责两者之间的协调。但在国家统计局内部则是高度集中管理。国家统计局除中央机构外,还在各地区下设派出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实行统一管理,政府各部的统计负责人大多是由国家统计局任命、委派。国家统计局和政府各部统计机构的分工是:国家统计局及其它的地区机构主要负责统计方法和抽样设计、人口调查、家庭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编制物价指数、工业生产指数以及建立产品目录、企业与机构名录、全国自然人名录等。政府各部(大约有20个部)设有统计机构,分别负责农业、工业、交通、贸易、就业、环境、卫生等专业方面的统计。法国国家统计局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开展经济分析和研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机构都不具有统计分析的职能,而法国是为数不多的主张并坚持统计部门应开展经济分析研究的国家之一,并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针。

二、德、法两国统计法制建设

1.两国统计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德国于1953年颁布了《联邦统计法》,并于1980年、198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该统计法对德国联邦统计局设置、法律地位、权力、职责、统计机构的工作程序、保密义务、被调查者提供数据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罚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完整的统计法典。此外,德国还有100多个单项的统计法律法规作为补充。

法国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法国统计基本法——《关于统计的义务、协调和保密》,颁布以来已先后修改了8次。该统计基本法对统计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统计调查者及被调查者的权力义务、各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为了确保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法国还相继颁布了一些相配套的单行法规,如1978年发布了《关于信息化、资料库和自由的有关规定》,1984年发布了《关于国家统计信息委员会的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法规是对统计基本法的补充和具体化。

2.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统计工作原则和统计调查的各项规范

——合法性原则。在德国,所有的官方统计调查都需要法律依据,其他部门和团体不得随意另行增加统计调查项目。这种严格的统计调查管理,可以避免调查的重复,做到统计标准和概念定义的统一,协调工作容易得到贯彻。因此,除了《联邦统计法》之外,德国还制定了100多个单项统计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由议会审议通过,从而使合法的基础更为坚实。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包含的内容非常详尽,例如该项调查的性质、调查的总体、调查的频率、调查的程序、报告的期限、被调查者是否必答,等等。法国在设计统计标准及统计制度前,一般由统计调查者、被调查者及统计资料的使用者等多方形成一致意见。然后以法令的形式由政府予以公布,一旦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各地区必须一致遵守。

——客观,科学和可操作原则。德国统计法规定,统计机关在制定统计调查计划时,有关调查项目的确立和统计的目的,应当坚持数据来源能够保证质量、具有及时性和有效性,并考虑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已经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公务登记和行政资料搜集掌握的,则不再进行重复调查(目前德国法定统计调查的80%是由专门统计机构调查统计的,20%是通过行政登记搜集整理的),并且统计项目能够合并于一张调查表的,则尽量进行合并调查,例如对居民的住房调查,就是合并在人口调查中进行的。法国还实行统计调查许可证制度,各种调查都必须有国家统计信息委员会统一颁发许可证才能实施,避免了统计调查中的矛盾、重复,加强了统计调查的规范化管理。

——保守秘密的原则。德国法律强调,统计机构为编制统计资料所搜集的统计数据,应当遵守保密的原则,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统计上的目的,不得用于治安、税务、户籍、房地产等行政管理。德国统计保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宪法和统计法所规定的个人的民主权利及保密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统计数据不受干扰和禁止用于非统计目的,以保证国家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维护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统计数据保密的要求分为两大类,即官方秘密和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个别数据的秘密。其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个人、法人及各种团体和组织。德国统计官员认为,只有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有关其自身情况的个别数据予以保护,才能得到他们的合作,使他们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德国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早在八十年代初就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对如何运用牵涉到个人的数据作了专门规定。为了保证该法的有效执行,联邦政府及16个州政府都设有1名数据保护委员,负责监督牵涉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

——科学统一的原则。德、法两国都坚持统计方法、统计标准应当科学统一,以便于开展分析、计划和预测等活动,保证统计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比性。根据统计法,德国的联邦和各个州的官方统计,其取得统计数据的主要手段,是采用普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的方式搜集统计资料,并利用业务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搜集特殊行业的统计数据,在此基础上,管理、加工、分析和推算获得总量统计资料。比如,德国每十年进行一次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和批发零售商业的普查,建立工商企业名录,掌握普查基准年度比较全面、详细的资料,据以建立抽样框。此外,则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

3.统计机关行政执法严谨、规范

德、法两国统计法关于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德国统计法规定,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提供数据或错给、给的数据不全面或不及时,对调查表中的问题不予答复,将受到罚金1万德国马克以下的处罚。

法国统计法规定,对国家调查不作回答或有意答错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第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法郎,对三年之内再犯者,每犯一次,其罚款至少为2000法郎,最高为15000法郎。

在实际行政执法中,两国统计机关都相当严谨、规范。如,法国在决定罚款前要经过催告程序,催告后仍不回答或答错的,再给予罚款。对在统计调查中不合作的企业,两国统计机关都采取尽可能与企业沟通,让企业了解统计的意义和法律的责任,使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如果通过教育、协商能够履行义务和纠正错误的,尽可能不用处罚手段,以免损害合作关系。

三、德、法两国统计人才的培养

法国国家统计局非常重视知识的作用。他们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和社会现象中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面临的新的课题层出不究。比如,关于无形资产的统计问题,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因为长期来在这方面的统计中,人们往往只注意资金的有形投资。法国国家统计局已在研究,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固定资产投资作新的分类,将企业的投资分成有形的和无形的两部分,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统计方法,包括评估、计算投资的折旧等,他们认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统计部门去捕捉、回答,其前提就需要有高素质、高知识水平的统计学家。因此,法国国家统计局在统计人员的培养上不遗余力。国家统计学院有两所分院,分别培养高级和中级统计人员。目前,国家统计局所有的统计人员均必须经过统计学院培训,地区的统计局长、政府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统计学院毕业的资历,而且中央和地区的人员经常轮换。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对于保证统计工作的统一协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宏观经济分析和预测是法国统计工作的强项,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这除了该国重视加强这一法定职能,始终将此作为统计局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之外,应该说与该国统计机构人员的总体素质较高有直接关系。此外,法国国家统计局还十分重视对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在人口普查中,他们根据法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形式,建立了地区负责人——技术顾问——督导员普查员的四级培训制度,总的培训人数达12万人,并且均采用统一的教材,执行统一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费用总预算达12.5亿法郎,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普查的质量。德国在组织中长期高级统计人员培训方面,也有成熟的经验。他们在培训目标的选定、培训对象的选择、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的确定及其组织实施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得统计人员的培训教育质量得到了保证。

四、几点启示

这次考察,使我们对德、法两国的统计工作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在长期的统计工作中,德、法两国逐步建立了符合本国政治、经济体制的统计体制和统计法律制度,形成了科学的统计管理模式,能够以较高的质量提供满足各方面、各层次实际需要的统计信息服务,确立了自身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国民的统计意识、统计需求和统计法制观念也为统计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尽管我们与德、法两国的国情不同,许多方面没有可比性,但是,在统计管理上仍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的意识,通过加强对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全方位的管理,来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

通过考察,我们认识到,对上海统计工作而言,随着国家统计法和上海地方统计法规、规章的逐步完善,已经初步解决了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现在关键是要解决如何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法制管理水平。具体地说,在依法理顺统计管理体制、依法严格管理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的管理、依法加强统计保密管理、依法加强统计人才的培养等方面,都大有文章可做。比如,上海在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上,就可以借鉴德、法两国的经验。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对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的审批、备案制度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清理,对非法报表、重复调查及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要加强条、块之间的协调,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建立信息双向流通的渠道或网络,充分利用业务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同时,市统计局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时,也应考虑有无满足部门需要的可能性,以避免重复调查和滥发报表的情况。这是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统计调查效益,进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2.统计法制管理要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此次考察中,德、法两国重视法制在促进国家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的经验,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七十年代起,当电子数据处理(EDV)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时,德国就敏锐地意识到,这种现代化技术在大大方便企业、机关的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同时,也隐藏着因使用不当或泄密后造成的侵害法人和公民利益的危险。为此,德国联邦和各州及时制定了关于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做到了防范于未然,由此引发我们的思考是,上海在统计法制建设方面,立足点应更高、更远些,统计立法工作必须不断地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反应。当前,在信息业作为上海的支柱产业飞快发展的同时,统计法制管理的触角应尽快向新的行业和技术延伸,比如,对上海的社会调查业的管理,对计算机公众信息网上统计信息的管理,等等。

3.把重视高层次统计人才培养放到议事日程,是提高上海统计工作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在加强统计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普及提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高层次的统计人才培养尚显不足。借鉴法国的经验,建议加大统筹规划和投入的力度,强化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联合有关高校的统计院系,做好三个层次的人才培养,一是各区县的统计局长,二是市级各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三是市统计局在宏观预测分析、数理统计、计算机和外语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不断增强统计工作发展的后劲,更好地面对二十一世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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