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名称:注册商标的特殊性_文字商标论文

报刊名称:注册商标的特殊性_文字商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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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属于文化范畴,政府对它采取特殊管理政策,市场经济规律对它的影响就不像其他行业那样突出,因而,报刊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就必定有其特殊性。1987年2月6日,国家工商局与新闻出版署曾联合发文《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但对于报刊名称注册商标应如何适用《商标法》,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事实上,报刊名称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商标,无论它是否注册商标,都不能简单地适用《商标法》。

报刊设立:严格的统一管理

商标注册:宽松的实质审查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刊的设立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查、核定,全国范围内的报刊数量、结构、布局由它统一规划。当报刊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商标管理部门则只对报刊是否经出版部门核准设立进行审查,凡是设立的,均可注册商标。

一方面,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文字的使用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报刊名称商标;另一方面,《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者的一些权利,报刊名称商标所有者则不能享有。

打破文字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文字范围有: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商品通用名称,“红十字”和“红新月”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文字等。毫无疑问,这些禁止内容是期刊名称可以采用的。如《辽宁青年》既有地名、又有标明其内容属性的“青年”文字。对此,出版管理部门允许采用,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也予以核准。

文字显著性的淡化 由于商标的作用之一在于区分不同的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文字就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时,在同类商品上,不得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文字。对于期刊名称来说,完全相同的文字固然也是禁止的,而近似的、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则是普遍存在、并且也是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比如“文摘报”与“文摘周报”名称极其相似,内容也不会有太大区别。

许可与转让:报刊名称的禁区

按照《商标法》,对于非注册商标,企业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不存在转让与许可的问题。对于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只要合乎法定程序,是完全可以自由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

而对于报刊名称,无论它是否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转让与许可都是被禁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包括报刊社的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转让或出租其名称。

注册:维护权益的特殊意义

由于报刊设立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名现象不会发生;商标管理部门只对前述设立登记后的报刊名称核准商标注册申请。所以,商标的抢注与相同现象不可能发生。商标注册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者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既然报刊名称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也不妨碍其专有权(就国内范围),注册的意义又何在呢?

报刊名称作为商标,属文字商标。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语义层次,即文字的意义,它是不会重复的。另一层次是图形设计,比如字体、字的组合方式、颜色等,由于图形设计全由报刊社自己决定,相似乃至相同的设计就可能产生。如“中国文化”和“中国文艺”是不同的名称,但却可能有相似甚至相同的图形设计,加之文字本来就接近,使读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在这方面,商标注册就有了特殊的意义,即可以保护独具特色的图形设计。一份在自己的名称图形上独具个性且深入人心的报刊名称,如果没有以此申请注册,它就无法对此予以保护,无法制止别人的模仿。而在现实中,一些著名报刊的包装被模仿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因此,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报刊为自己找到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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