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制度研究

财政监督制度研究

陈发源[1]2012年在《我国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政府性基金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领域的政策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依法向特定群体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一种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种类繁多,与一般税、特殊类型税、规费、受益费等有着明显区别,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特别政策性、被课征群体特定性、特殊的法律关联性、非对待给付性和专款专用性。尽管与域外类似之财政工具一样,政府性基金同为具有扩张性质的财政工具,但却有其不同的产生背景和现实状况,在相当程度上是我国财政体制失范的产物,并在事实上曾经一度被滥用。即便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日渐规范的今天,如何有效规范和约束政府性基金这一特别财政收支工具,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依然是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中值得研究的中心议题。鉴于我国尚无政府性基金的基本立法,政府性基金的法律制度框架仍比较模糊,并成为当前政府性基金改革面临的最大制度障碍。系统研究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应当围绕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构建来进行。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在于一般法律层面,并需在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内力求较好实现财政立法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的耦合。依照政府性基金的基本运行逻辑和财税法学的相关理论,可以将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分为设立制度、征收和使用制度、监督制度、纠纷解决制度等基本方面。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制度是有关政府性基金产生的制度,也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的逻辑前提,设立原则、设立程序、设立范围和政府性基金的基本要素,构成政府性基金设立制度的基本内容。政府性基金的设立主要应遵循设立法定与授权明确原则、补充性原则、财政公平原则、定期评审原则。政府性基金设立程序的本质是立法程序,实现政府性基金设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时依据合法性原则对现有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并规范现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请审批程序。政府性基金的设立范围在形式层面上应当体现政府性基金与税收等其他财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实质层面上则应当体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必要分工,现行政府性基金设立范围有待予以相应完善。政府性基金的基本要素是微观意义上某一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内在构成,与宏观意义上政府性基金整体的设立范围相对应。一般来说,至少应当包括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主体、被课征群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基本要素。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在财政层面上实现着政府性基金设立制度的目的,是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的基本方面,与公众接触最为密切也最易发生纠纷,属于政府性基金监督的主要对象,在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最中心的地位。政府性基金征收制度主要包括征收主体和征收程序两个方面。使用制度是财政支出层面的制度,应当重点关注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使用主体问题。会计制度和国库制度是实现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辅助性制度,可以纳入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制度的范畴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监督制度应当主要指向与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过程。当前的政府性基金监督主要存在着监督体系的法治化程度偏低、外部监督不足、监督实效不佳、公众参与缺乏、监督民主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重构政府性基金监督制度,需要立足法治原则,强化外部监,增强代议机构的民主监督和公众的民主参与,实现介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并重,并着重完善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政府性基金纠纷的主要类型为行政纠纷,且以非抽象性纠纷为主。从财政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来看,现行的政府性基金纠纷解决机制因财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政府性基金制度自身的限制,·亟雷加以重构。实现政府性基金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首先应完善前置程序,强化协商、调解和复议机制:其次是拓展诉讼机制的作用,在完善普通行政诉讼机制的基础上,构建公益行政诉讼,解决政府性基金领域发生的抽象性、客观性争议,并应合理考虑财政领域的特殊性,适时构建相应的专门财政诉讼;最后,有必要构建宪政(法)控制机制,化解政府性基金的合宪性争议,实现对于政府性基金的宪政(法)控制。对于政府性基金具体制度的系统考察和分析,是研究政府性基金立法的基础。当前,政府性基金立法已经非常必要,并已具备相当的可行性。政府性基金立法需坚持法律保留、综合协调、正义优先兼顾效率这叁项基本原则,以集中解决政府性基金立法的层次定位、体系安排和价值定位等基本问题。选择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构建政府性基金法律体系,需要重点安排政府性基金基本立法自身的内在逻辑,协调政府性基金立法与财税基本立法、政府性基金立法与特定领域政策性立法的相互关系。

于蕊[2]2015年在《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硕果累累,但社会民生的改善尤其是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详尽的有关国家财政监督的专门性法规,从而使财政支出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仅散见在基本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这也严重制约以民生为核心的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和财政监督机制的完善。随着民众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呼声的增高和“民生财政”的提出以及有关政府财政支出负面新闻的屡屡曝光,更加突显了阳光财政与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理念如何先行,如何引导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健康有序运行,就显得更为迫切。关于民生财政的代表性观点有很多,本文认为民生财政是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近年来,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表现在: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依据不充分、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主体不明确、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绩效监督不深入、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民生财政支出,在国外被称为“社会公共福利支出”。纵观国外发达国家公共福利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带来以下有益启示:明确各监督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建立完善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体系;加强与民生财政支出监督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采取灵活、有针对性的监督方式,使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专业化;建立民生财政支出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保证民生财政支出资金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拓宽公众参与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渠道,实现公民对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权利。通过对国内外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提出了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设路径:树立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民生理念和民主理念,增强公民关注和参与监督民生财政支出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民生财政支出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的程序规则;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职责;建立科学的民生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机制;强化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执法者的业务水平,注重选取高素质的执法者。

李丹[3]2012年在《中国高校财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高校财务制度是高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有效的财务制度能规范、约束学校的经济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或者换句话说,财务管理在高校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基础地位。因此,高校财务一定要适应高校发展要求,随着高校发展需要而进行相应的变革。自从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发展路线以来,在中国经济社会进行着重大变革的背景之下,中国高校同样也经历着变革与创新。政府对高校管理方式由计划化经济时期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高校也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附属机构成为具有法律保障的独立办学社会法人实体,在办学、招生以及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获得较大的自主权。财政资金不再是高校教育经费的唯一来源,“财、费、产、捐、基、科、息”多元化的教育经费筹资渠道基本形成。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高校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高等教育实现从精英教育向大大众教育的跨越发展。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张,高校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却相对减少,教育经费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高校发展新趋势,以及高校财务的突出问题,财务管理成为高校管理工作的一个焦点,一方面要解决如何在有限资金的情况下,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一方面要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推动高校发展的问题。高校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巨大的资金供求压力,需要高校的财务运行机制不仅具有规范、约束财务行为功能,同时还要具备生财、聚财、理财的功能。这样,原有的高校财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高校发展的需求,改革成为一种迫切需要。另外,中国高校当前的财务制度是于1997年出台的,在这一期间,国家开始实施公共财政政策,在高校实行了部门预算、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等一系列的改革。相对于改革要求,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表现出滞后、具体项目难以衔接的问题,改革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本文尝试着对中国当前高校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和理论探讨,找出中国高校财务制度在制度安排、实际应用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原因进行深入挖掘,找出问题存在的理论和现实根源,以国际教育经验为借鉴,提出在新形势下高校财务制度改进的建议,为制度制定者提供决策参考。本文的主要框架结构为:第一部分,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标准,对任何一个论题的分析、探讨和评价都建立在一定理论标准基础之上的。本部分主要概述了西方的新制度经济中的变迁理论、产权理论、法人治理理论以及一些国外高校财务制度的实证研究。同时,也简述了部分国内学者对中国高校财务制度所进行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此作为本文对中国高校财务制度研究理论基础以及借鉴。第二部分,中国高校财务制度变迁分析。回顾历史,不仅能够了解过去,还可以作为现在和未来发展的借鉴。本部分以时间为序,针对中国高校财务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各阶段制度的特点,简述了财务管理体制、资产负债制度、预算和收支制度以及监督制度变迁。第叁部分,中国高校财务制度状况分析。本部分在全面检视高校现行财务制度的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从现行财务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高校发展对财务管理的需求出发,找出高校财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缺陷与不足,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根本原因所在。第四部分,国外高校财务制度及其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外高校财务制度,以此作为借鉴推动中国高校财务制度建设。选取美国、英国、日本、印度、俄罗斯高校财务制度为对象,从管理体制、筹资、预算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对中国的启示。第五部分,完善高校财务制度建议。以高校建立现代先进的大学制度为方向,以现代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完善高校财务制度建议。

刘畅[4]2016年在《公平理念下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公平理念下研究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实现财政对公共教育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公共教育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的重大内容。我国当前公共教育领域出现的财政支出充足率低,教育发展水平在地域、城乡及社会不同阶层间出现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平理念下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因此,应当以公平理念为指导,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以提高公共教育财政资金的充足率,实现教育公共资源在地域、城乡和社会各个阶层间配置的均衡。公共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准公共产品。市场对于准公共产品的配置存在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在公共教育领域更加突出。国家的本质决定了政府必须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代表承担提供公共教育产品或服务的责任;但政府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同样存在失灵。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降低因政府失灵而带来的对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的负效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扩大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福祉。在公平理念下构建和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能够在减税与增支的矛盾中,在相同甚至降低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水平下,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公平理念有制度化需求,在公共教育领域需要通过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实现,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只有在公平理念的指引下,才能够解决我国所面临的教育领域不公平问题。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平理念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知上存在缺陷,这也直接导致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在根源上与现实错位。公平理念是社会中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的统一,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平理念实现的最优路径。在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叁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阶段、财政分权化改革阶段、公共财政阶段。教育财政支出制度集中的表现为对于教育管理权限和公共教育财政支出责任从集中到下放,再到集中与下放并行的发展态势,这是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摸索和尝试的过程。本文认为,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公平理念的偏失,是造成公共教育在预算支出结构、区域及城乡间、各级各类公共教育内部产生很多不公平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我国在公共教育领域应该立足于构建在公平理念下的公共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并将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框架从仅仅在操作层面的生产建设性向公共服务性转变。实践中,在经济发展、政治体制、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各国形成了不同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分析以美国、法国、日本和印度为典型代表国家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差别、形成原因和可资借鉴的经验。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成文法律必须具备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要保证法律制度的时效性;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应该实现整体治理,避免碎片化的教育管理和支出模式;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和监督制度是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的保障;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要实现多层次的统一总体而言,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应该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法律制度;①通过公共教育支出经费预算法律制度保证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充足率;②建立以学校需求为导向,以公平为理念,以指标体系为手段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编制法律制度;③将支出预算的碎片化倾向消化在基层政府,加强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制度的整体性、公平性;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是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必然组成,通过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教育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监管的有效性。第二,改革公共教育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省统筹体制下,对于公共教育转移支付方式进行创新和制度化设计。第叁,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应该明确建立并纳入流入地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体系,由省级政府承担主要的支出责任,施行个别支助的补偿形式;统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将均等化作为阶段性的目标,由高层级政府承担更多的平衡区域和城乡教育发展的责任。第四,建立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建立独立、中立的权威性监督机构,完善内外监管的双重监督模式;加快制定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序法律制度;构建明确的监督指标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在公平理念下,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研究是解决我国当前教育领域存在问题的关键,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实现公平理念的制度性保障。以公平理念作为引导,通过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在预算、转移支付及监督制度上的整体性构建,使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整体公平程度的法律保障。

段国旭[5]2005年在《基于集成化管理的财政资源配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财政资源配置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围绕公共物品提供和集成化管理理念,探讨了财政资源配置学的形成路径以及财政资源配置制度体系的框架建设问题,初步提出了战略配置重点。本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明确提出了财政资源配置理论的逻辑发展路径。在规范财政资源配置制度有关概念的基础上,围绕发挥财政资源配置作为财政首要职能的作用,分析提出了财政资源配置学发端于公共物品理论,发展于公共经济理论,融合以财政学与管理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的形成路径。并以此为出发点,尝试突破财政实践界长期形成的分配主导型理念,促进传统体制下的“分钱”思维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配置理念的转变,推进财政分配的公平与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结合。 (2)初步构建了财政资源配置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制度安排下的体制——机制——运行叁个层次为核心,提出了制度建设总路径下的预算配置制度、财政配置体制、转移配置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层面的初步运行模型及财政实践界可资借鉴的具体措施。 (3)初步划分了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的层次。以政府为公共物品提供主体,按照政府职能划分财政资源配置范围,围绕扁平化政府层级和统一预算内外财政资源管理,构建各级政府间纵向的财政资源配置体制;以政府各部门为公共物品提供主体,按照部门经济责权划分财政资源配置范围,围绕部门间职责立法界定、对部门事业发展实施绩效规划管理,构建政府各部门间横向的财政资源配置体制;以非营利组织为公共物品提供主体,按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委托事项相应界定非营利组织进行财政资源配置的范围。 (4)提出了转移配置的目标模式和改革措施。在明确各省之间、各市之间事实存在的“对口支援”为中央统一规则下横向转移模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实行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辅之以横向转移支付的混合型转移配置模式。相应在明确政府间事权与财权范围基础上,规范转移形式,明确立法审查与审批程序。 (5)对财政监督体系进行了分权式制度设计。把目前政府审计部门的财政监督职权移交立法系统,政府监察部门的财政监督职权移交司法系统,政府自身主要由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形成立法部门审计监督、行政部门财政监督、司法部门监察制约的既相互配合又分工明确的财政监督体系。同时在立法机构下设立专家论证审查委员会,负责预算初审、转移支付项目审查等。

田园[6]2011年在《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审计风暴引发社会巨大反响,使公众对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问题更加关注。由于我国对于财政监督的部门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所以人民群众对各级人大的财政监督寄予很大的期望。财政权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的宪政问题,对于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都十分重要。所以近年来各国都通过宪法根据财政权的内容和原则,建立起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使财政权的行使更加符合民主和法治化要求。当一个国家的财政监督体制得以有效运转,这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必然得到稳步发展,国家各个行政机关不易出现腐败问题,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也会得到保障。相反则会出现民主制度不能发挥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容易出现腐败等问题,由此可见财政监督体制对于一个民主宪政国家是何等重要。在一些民主宪政体系国家中,对于财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议会监督,主要就行政机关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我国也是这种采用这样的方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国家执行预算过程中出现的必要的调整情况进行审批。”以上规定显示出我国同样奉行着预算议会监督制度,而且完全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实际操作体制,导致人大的预算监督没有落到实处,在实际操作中被局限在程序问题上,往往流于形式问题,演变成次要的监督机关,这样的严重后果是使人大偏离了预算监督的轨道,从而造成了预算工作与人大预算监督的脱节问题,严重背离了有关民主宪政的思想。这些问题绝对是我国预算监督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从财政监督的一般理论着手进行分析,以政府财政监督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考察了英国、日本、美国、德国四国财政监督制度,探究它们的理论依据、内涵和影响,对四国的财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现实状况及弊端,提出完善我国财政立法监督体制需要改进的对策,首先是由现行的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向立法监督模式的转变,再对我国现实的预算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相关财政监督体制的法律建设,真正使我国对于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和规范发展,权力机关也能将宪法赋予其的财政监督权落到实处。

连淑娟[7]2007年在《人大财政监督研究》文中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的监督权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按照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监督权是人大四项基本职权之一,是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必不可少的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有多种方式,其中财政监督就是人大行使监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我国各级人大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形式,对此,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中所作的这一制度设计并未很好的执行,人大享有的财政监督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造成人大财政监督出现各个方面的问题。从法律法规体系的配备上来说,虽然近几年人大财政监督相关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我国现行的财政法规数量多、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且又多以单行法规、条例的形式存在,难免出现各法规之间对相同内容规定不同或相矛盾的现象,对一些财政监督实质性内容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笼统。而且人大财政监督的具体实施程序也没有详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造成监督刚性不足。在人大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上还是人大及人大代表自身对人大财政监督的重要性都没有足够的重视、加上受当前我国党政不分、人大对党无法实现有效制约的体制约束、人大的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运行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范围、编制方式和具体内容过于粗放,人大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人大财政监督权的行使,造成了人大财政监督总体弱化和乏力。因此,健全完善人大财政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各级人大财政监督的职能、程序与运作机制,解决人大财政监督权力的虚置和运作乏力问题,充分发挥人大财政监督的功效,成为保证人大财政监督实效的关键问题。基于目前人大财政监督在立法、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立足于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思想,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对人大财政监督的加强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建立与健全人大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可以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制定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完善立法供给,并进一步通过法律对一些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规范。要加强人大财政监督,人大自身建设不可忽视,笔者认为,应该正确认识党与人大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和人大本身都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改革人大与政府间的人员配备,创新代表选举制度,实现代表的专职化和精英化,这些措施都可以促进人大财政监督的加强。在完善人大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方面,要规范人大财政监督的机构设置,将审计机关变成隶属于人大的独立的审计机构,有利于加大人大财政监督的力度。通过向政府派驻专职财政监察员可以实现对政府财政的日常性监督,同时综合运用质询和询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技术与策略拓宽监督渠道,并逐步建立规范的财政报告和信息披露机制。在人大财政监督过程中要通过明确预算的法律地位、规范预算编制要求、细化编制审查,建立政府对预算的政治责任机制等方面重点强化预算监督。另外,从人大财政监督的制度建设方面,还要建立人大财政监督的否决制度、建立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度、建立补偿制度等。以上笔者提出的改进和加强人大财政监督的措施,不敢说会从根本上全面解决目前人大财政监督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至少从某些方面提出了对人大财政监督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必将对加强人大的财政监督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彭雪璇[8]2017年在《财政支出的行政内部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关键期,财政改革被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其中有关财政支出的行政内监督更是至关重要。我国现虽在制度层面较好的履行了监督检查的制度安排,如在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监督检查局,以及由国家层面向省市派驻专员办等。但由于我国财政内部监督主体仍属于财政内设机构而难以拥有完全独立的监督地位,且财政支出监督历史短于收入监督,更因涉及使用“钱袋子”而遭受重重阻力等原因,导致我国对财政支出的行政内监督的实践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全方位监督制度、信息化程度不够、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和相关部门配合差强人意的问题,影响了财政支出行政内部监督的效果。因此,如何因势利导,逆转我国一直存在的弱财政支出监督、弱财政内部监督的局面,而将财政支出和行政内部监督相结合成为我国现行财政改革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鉴于此,我们一方面要全局性整理和创造性的运用已有理论,如公共财政理论、内部控制理论等对监督制度的完善给予指导;另一方面,要积极响应我国财政部门自2014年12月开始如火如茶的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活动,以及2017年3月份两会期间,财政部长在答记者问时对国家将继续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的强调。我们应当以健全关于财政支出行政内部监督的法律法规为首要基础,并健全全方位财政内部监督体系,在具体细节上须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除此之外,因为财政内部监督带有缺乏完全独立性的先天特性,更要构建起互为协调的内外监督体系,才有望使我国行政内部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凸显更多的价值,从而进一步呼吁我国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姜永英[9]2010年在《中国财政审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审计作为重要的监督工具,是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和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在经济上承担着监督和评价经济运行,观察和反映经济运行风险,维护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职责,在政治上承担着推进民主法制,制约权力,优化国家政治生态的责任。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责,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处于重要的核心地位,是国家审计体系的主体、国家审计发展的主流,也是国家审计作用的主导。财政审计制度是由财政审计活动、约束和规范财政审计活动和关系的规则及组织结构共同构成的系统,是国家审计制度在财政审计领域的分支,在财政审计过程中起规范关系和统领行为的作用。本文以财政审计制度产生发展的动因为研究起点,系统梳理财政审计制度的内涵、构成要素、特点、功能、系统框架、理论基础和制度变迁等,力图给出一些相对明确又具有一定系统联系的理论结论。在此基础上,对财政审计制度与其他财政监督机制的相关性,制约财政审计制度整体功能有效发挥的外在体制、内部机制和制度规则展开研究,探求基于国家治理的财政监督体系优化和财政审计制度改革完善的思路与对策。共包括6章:第1章绪论。该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主要研究目标和逻辑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具有创新意义的主要观点。简要介绍和评述了国内外现有文献对财政审计的基本内涵、职能作用、目标、内容和重点等方面的主要观点。第2章财政审计制度:范畴解析。财政审计制度是由财政审计活动、规则和组织结构共同构成的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本章定义了财政审计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对审计主体、客体、依据、目标、程序等制度要素作了简要描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财政审计制度的五个特征,即主体的权威性、客体的多元性、目标的公共性、结构的稳定性和系统的层次性。从制度的客观功效和能力方面,将财政审计制度功能归纳为保障、规范、协调和制衡四大功能,同时还从审计内容和制度要素角度,将财政审计制度体系划分为目标系统、规范系统、内容系统、组织系统和方法系统等,这五大子系统基本涵盖了财政审计制度体系的主要方面。第3章财政审计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该部分首先阐述财政审计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民主法治理论。政府财政天然所具有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作为国家治理重要决策事项的天然属性,以及对其实施决策时所必需具备的民主性。财政审计制度是民主财政的伴生物,民主法治是它产生的外部动因;同时,财政审计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也取决于民主和法治的发育程度,这种发育程度决定财政审计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其次论述了财政审计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权力制衡理论。财政审计是一种分权制衡的手段,是权力交叉点中保持中立的重要平衡力量,在专制统治下,因王权的纵向分权而产生;在民主社会中,是横向分权中代议机关监督权的延伸和专门化。最后推导出财政审计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公共资金、公共权力和公共受托责任。公共权力和公共资金的配置内含着多层、纵向的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公众、代议机关、政府及部门等各个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既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金的逐级分解,又是公共责任的逐级分解。委托者需要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情况、公共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了解,客观上要求建立独立的财政审计制度。第4章中外财政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借鉴。财政审计制度产生于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公共受托责任关系以及国家公共管理模式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和内容,演变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财政审计制度模式。中国财政审计制度主体经历了由皇权到民权的转变,贯穿制度变迁的主线是维护中央的集权统治。本章以英国、法国、德国和韩国为例,分别介绍四种财政审计制度的变迁;梳理了中国古代以财政财务监察为主线,以御史制度的官员监察为经,以财计、上计、比部、户部“财审合一”以及内部财务稽核为纬的财政监督脉络;简要介绍国民政府时期按照孙中山“五权分立”和“监审合一”思想建立起的近代新式审计制度,以及中央苏区时期从“财审合一”转变为“财审分离”的财政审计制度建设过程;着重论述我国现行财政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比较不同财政审计制度的审计独立性和审计权,归纳出影响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政治制度、社会思想、经济基础和公共受托责任,指出中国社会主义行政型财政审计制度独有的特性: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主体职责之一,而非全部;财政审计不仅“对事”,而且“对人”;“两个报告”制度是中国财政审计的一项基本制度。第5章中国财政审计制度与财政监督体系的相关性分析。广义的财政监督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它由各种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组成。财政审计作为政府行政系统对财政行为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与其他监督手段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有效运行离不开其他监督制度的支持、配合和补充。本章介绍了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监督主体,结合党的监督、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复合式财政监督体系。对财政审计与其他监督范畴的相关性作了较为系统地分析,最后剖析了我国目前财政监督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并从审计角度提出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几点建议。第6章中国财政审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章首先论述了财政审计制度有效运行应具备叁个关键条件,即财政审计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存在着可以保障财政审计制度运作的法治基础,以及财政审计制度的变迁必须与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趋势相拟合。在此基础上从财政审计的外部体制、内部机制和制度规则上分析了目前我国财政审计制度存在的矛盾与问题:首先,行政型双重领导体制尽管在一定时期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它所带来的审计独立性的相对弱化、公共受托责任关系异化和上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分割等弊端,对财政审计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及有效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其次,我国现行财政审计内部机制上存在着审计范围不完整、组织方式分割、技术方法滞后和审计成果层次低等问题;第叁,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了财政绩效审计的缺陷,即范围不够明晰、目标不够明确、标准选用原则缺失、规范建设滞后,相对完整的体例尚未形成,等等。在本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财政审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实行符合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监审合一”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从而在不突破宪法框架的前提下,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能,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按照“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和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拓展审计范围、优化组织方式、提升技术方法和审计成果。站在国家治理高度,加快绩效审计的法制化建设、明确绩效审计的目标、廓清绩效审计的范围、科学选择绩效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行以公共财政资金绩效、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公共政策实施效果和宏观经济运行效率为内容的“四位一体”财政绩效审计体系,推动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并以此带动政府行政效能和宏观经济政策效率的全面提升。

朱文英[10]2009年在《我国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执法监督制度是以规范税收征收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法执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实现税收法治,防止国家征税权滥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国在以完善“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始终是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法律制度,则是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综合采用比较分析、制度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借鉴公共财政体制完善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与发展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当前改革的实际情况,从应然的角度研究税收执法监督法律制度,分析当前中国税收执法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与税收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上存在的冲突,进一步明确完善中国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方案。本文遵循由一般理论的抽象研究到现实问题的具体解决的研究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理论分析。梳理了当前中国税收执法监督的相关理论,比较分析相关税收执法监督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借鉴,论述了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并界定了本文关于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具体研究范围,从而明确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文章的内容结构。第二,现状及问题分析。从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入手,分析税收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及其与监督体制、实施机制上存在冲突,并根据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第叁,比较与借鉴。比较与分析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明确中国在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值得借鉴的内容。第四,制度建设与完善。这是本文的核心研究成果。制度创新在遵循整体全局的思路和法定有效的原则的基础上,中国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整体构成内容包括:税收执法监督法律体系、税收执法监督人文环境及税收执法监督实施机制,并依次从以上叁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从整体上必将加速推进中国税收法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我国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陈发源. 安徽大学. 2012

[2]. 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D]. 于蕊. 山西财经大学. 2015

[3]. 中国高校财务制度研究[D]. 李丹. 吉林大学. 2012

[4]. 公平理念下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研究[D]. 刘畅. 辽宁大学. 2016

[5]. 基于集成化管理的财政资源配置制度研究[D]. 段国旭. 河北工业大学. 2005

[6]. 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D]. 田园. 吉林大学. 2011

[7]. 人大财政监督研究[D]. 连淑娟. 山东大学. 2007

[8]. 财政支出的行政内部监督制度研究[D]. 彭雪璇. 湖南大学. 2017

[9]. 中国财政审计制度研究[D]. 姜永英.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10]. 我国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研究[D]. 朱文英. 浙江财经学院.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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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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