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刑事形势与刑事政策分析_电信诈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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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12)02-0008-11

一、2011年犯罪形势分析

2011年,全国刑事案件总量变化不大,略有增长,整体犯罪形势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约84万件,判处罪犯105.1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7%和4.4%(见图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08756人,同比减少0.8%;提起公诉1201032人,同比增加4.6%;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51095人、不起诉39754人,同比分别增加5%和6.1%。2011年全国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1](见图1)。

2011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侵财犯罪等明显下降[2],群众安全感持续保持稳定。根据对2011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的调查,2011年群众安全感保持稳定,社会治安安全感指数与2010年持平[3]。2011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群众安全感调查的部分结果显示,重庆市、浙江省、青海省、湖北省、山东省等地的群众安全感持续上升。其中,重庆市连续四年上升,群众安全感指数高达96.51%,比2010年上升0.62%[4];浙江省群众安全感指数高达96.08%,比2010年上升0.26%;青海省群众安全感指数高达93.20%,比2010年上升0.23%[5];山东省群众安全感指数连续三年上升,2011年高达95.90%,比2009年上升了3.22%。

二、2011年主要犯罪类型的特点

2011年,全国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明显下降,重大交通、火灾等事故大幅减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诈骗、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和拐卖儿童妇女等犯罪明显减少,酒驾违法犯罪势头得到了遏制[2]。但是,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频发,食品安全、校车安全等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杀人、抢劫、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但一些严重暴力案件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2011年,全国杀人、抢劫、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明显下降。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统计,持枪犯罪案件逐年下降,2011年与2010年相比下降46.8%,降到了历史最低[6]。但是,2011年先后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事件、涉枪涉爆案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影响较大。新疆喀什、和田地区连续发生四起由境内外“三股势力”相勾结制造的袭击民众的暴力恐怖案件,造成了无辜群众的重大伤亡,严重影响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发生一起严重持枪袭警案件,先后有多名警察殉职,致使数名无辜群众受伤。5月26日,江西省抚州市发生了连环汽车爆炸,造成了多人伤亡。10月25日,广东省徐闻县发生了初中生在校门口遭枪击事件,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12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发生了恶性爆炸案件,造成多名无辜群众伤亡,社会影响恶劣。

图1 2000-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刑事案件立案数,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数和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趋势图①

(二)家庭暴力问题受到关注,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安全状况引起社会担忧

2011年,随着“李阳家庭暴力事件”的披露,家庭暴力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7]。根据家庭暴力的现状,2011年全国人大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了立法立项论证的试点项目,为反家暴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决策依据及理论指导。

2011年,中国公民在国外受暴力犯罪侵害的情况再次受到了社会的关注。2011年,媒体先后报道了多起中国公司、商人和留学生在国外遇害的案件,尤其是造成13名中国船员遇害的湄公河“龙兴号”船员遇害案,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和保障湄公河航运安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建立了湄公河流域联合巡逻执法机制。

(三)群体性事件彰显基层社会管理困境,但成功的化解模式成为社会维稳的样本

2011年9月21日上午,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随后发生了打砸警员、警车事件。随着事态发展,11月21日,村民再次集体上访,数日内引发的冲突不断。2011年,广东省还先后发生了潮安县古巷镇群体性事件和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群体性事件。乌坎事件是由于部分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等对村干部不满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引起的;而当地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和对外来务工人员权利保障不足是导致后起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乌坎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赞赏。在处理过程中,政府直面矛盾,承认矛盾,正视民众的合理诉求,在法治的框架下和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处理矛盾和冲突。这一处理方式使“乌坎事件”具有了社会维稳的样本意义。一方面,在矛盾激化后,政府积极介入和公开信息,并建立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将社会维稳与民众维权统一起来,避免行政力简单化处置的倾向,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8]。另一方面,该事件对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带来了深层次的影响,也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判断和冲突管理提供了成功样本。乌坎事件处置经验的意义在于,将矛盾回归到利益的基调上,通过博弈和妥协体现出了解决问题的程式和原则,这种程式和原则在全国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具有普遍性的启示意义。总结“乌坎”,超越“乌坎”,有利于当前中国长治久安之路的构建[9]。

(四)酒驾违法犯罪数量大幅下降,校车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2011年,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在2010年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涉案人员接受刑事审判和行政处罚的同时,7月23日,甬温线发生了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同时,全国重大公路交通安全事故也不断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后,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数量均大幅下降。根据公安部的统计,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比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比去年同期下降43.7%;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去年同期下降23.2%。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主要是摩托车和小型客车,分别占查处总量的41.2%和39.8%;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分别占查处总量的59.4%和27.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至40岁年龄段,占查处总量的65%[10]。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榆林子镇发生了造成21人死亡(其中19名幼儿)、43人受伤的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下半年,除该起特大交通事故外,还先后发生了4起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陕西省灵石县校车事故、云南省文山市校车事故、云南省丘北县校车事故、江苏省丰县校车事故),这5起事故共造成了60多人死亡、80多人受伤。随着校车事故的多发,中小学校车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和学生出行安全问题进行大排查,国务院随后制定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明确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

(五)自生自卖类的拐卖儿童犯罪占比例大,拐卖犯罪高发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拐卖犯罪高发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反映在案件数量上,2011年法院审结案件和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人数已呈下降趋势[1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重点。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实行拐卖儿童案件侦办“一长三包责任制”,分别建立了儿童失踪快速查找和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机制,组织了多次统一打击和解救行动,并积极拓宽国际警务合作以粉碎跨国拐卖犯罪网络和实施跨国解救行动,同时“微博打拐”受到了网民的支持和赞赏。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360起、拐卖儿童案件5320起,共打掉3195个犯罪团伙,解救被拐儿童8660人、妇女15458人。全国各级法院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犯罪案件1773件,与2008年相比,上升31.04%,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045人,比2008年上升40.91%;与2010年相比,审结案件数量下降7.61%,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人数同比下降17.26%。在已被判刑的拐卖犯罪分子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6667人,重刑率为59.0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3个百分点。在法院审理的拐卖犯罪案件中,采取偷盗、哄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的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自生自卖类案件在拐卖儿童犯罪中占较高比例,非法收养仍然是被拐儿童的主要去向[11]。

(六)电信诈骗手段不断更新,文物犯罪大案要案频发

2011年,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但是案件仍处于多发态势,主要特点表现为:①电信诈骗案涉及全国多省区市,并呈现出从沿海向内地辐射的趋势;②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突出,犯罪分子往往将主机设到东南亚各国,再通过网络VOIP电话从这些地区将诈骗电话打到大陆、台湾地区甚至美国和日本;③电信诈骗呈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④网络电话VOIP平台是跨境电信诈骗的主要手段;⑤欺诈手段不断变化更新,2011年,冒充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诈骗,以网络购物、网络炒股、网络订票为形式的网络诈骗,以诉讼执行为由的诉讼诈骗,是多发的电信诈骗手法。2011年,公安机关加大了跨境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先后与港澳台和多国警方合作摧毁了四个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其中联合港澳台及东盟八国警方破获的特大跨国跨境“9·28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28人,其中大陆532人,台湾284人,其他国家12人。

2011年,博物馆和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的重大案件频发,文物犯罪形势严峻。仅上半年就接连发生三起博物馆被盗案,其中包括2011年5月8日发生的“故宫展品被盗案”。文物犯罪呈现下列特点:①文物盗窃开始涉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11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公六号大墓、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风景区分别被盗挖。②盗掘古墓犯罪职业化、集团化、订单化、科技化特征明显,利用互联网销赃交易特征凸现。③文物走私犯罪严重,已形成了“内地盗掘——转运到港澳台地区——流向美国、欧洲等地”的走私链条。

(七)黑恶势力犯罪出现新特点,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效果明显

2011年,黑恶势力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①使用“软暴力”手段威胁和恐吓被害人趋势明显;②犯罪组织有松散化趋势,组织者、领导者“幕后化”、“隐蔽化”,一般成员“临时化”、“市场化”;③腐蚀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从事高利贷、暴力追债、“地下出警”的黑恶势力突出;④黑恶势力更注重“形象”,注重向“公司化”、“企业化”方向发展,用经营活动掩盖非法活动,用公司利润掩盖非法所得。

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形势,2011年9月和11月,公安部共组织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两次打黑除恶集中行动,投入警力21000多人次,打掉涉黑组织38个、恶势力团伙39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500多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300多起。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2011年1-11月,全国公安机关打掉涉黑组织400多个,铲除恶势力团伙39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8万余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9万余起,缴获各类枪支800多支,扣押涉案资产50多亿元[12]。为应对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新特点,《刑法修正案(八)》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规定为特殊累犯,而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进行了修订,调整了其入罪门槛,完善了法定刑。

(八)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严重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图2 1998-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数趋势图

2011年,全国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和破案数同比分别上升了10%和13%,均创历史新高(趋势见图2)。因民间借贷引起的金融犯罪是当前经济犯罪的突出类型,高利贷问题危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方面,高利贷问题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索债、赌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

1.非法集资活动猖獗

2011年,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尤为突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2011年1月至9月,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共立案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13]。仅11月至12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立非法集资案件420起,涉案金额近百亿元,挽回经济损失近11亿元;其中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连破亿元以上大案[14]。2011年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表现为:①非法集资涉及地域广、行业多。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统计,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其中发达地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城镇较为严重;而且涉及农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众多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②非法集资形式、手段不断翻新,当前假借股权投资基金、诱惑签订康体疗养投资合同、虚构国外公司上市诱骗民众购买原始股、假借投资理财或投资黄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高息“借款”以及以投资养老公寓或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诱导加盟投资等是主要的手法[15]。③跨省份、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增多。④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案件增多,风险凸显,如河南省一些民间担保公司已出现了“挤兑潮”现象。⑤非法集资案件与当前突出的高利贷问题密切相关。⑥“金融传销” (即以传销模式放高利贷、非法吸储)出现并日趋严重,严重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专家指出,当前高利贷行业已经变成了“庞氏骗局”,这种当前中国经常发生传销的模式首次进入金融领域,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种行为会造成全国性的灾难[16]。⑦非法集资多诱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2.非法传销愈演愈烈

2011年被称为“经济邪教”的非法传销活动依然猖獗,并出现了许多新特点:①“金融传销”成为了犯罪的新形式。例如,广西来宾市发生了以“同家整合民间资金投资”为幌子的传销骗局,江苏南通市发生了“E玛国际”传销电子股权案,天津市发生了天凯新盛公司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案等。②网络传销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③被害人呈现出“三高”——高投入、高智商、高学历的特征。④传销活动公开化,但迷惑性和隐蔽性增强。

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然突出

2011年,国内相继出现“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安全案件5200余起、制售假劣药品案件6500余起,并有效遏制了“瘦肉精”、“地沟油”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危害。2011年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①生产销售数量巨大,网络化、跨地域化特征突出。②生产、储存、销售环节异地分离,逃避查处和打击能力强。③生产销售隐蔽,多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④犯罪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从假烟假酒逐步扩大到了肉类、乳制品等生活必需品。⑤食品安全犯罪多与渎职犯罪相交织,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故意违法犯罪问题突出。

4.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领域广

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呈现出“无市不假、无处不假”的态势。从公安机关破案的情况来看,侵权伪劣物品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从物质产品到精神产品,几乎是无孔不入,侵入社会各方面和各个领域。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亮剑”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截至2011年10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607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2107个,打掉批发、销售侵权伪劣商品犯罪团伙6773个,涉案总价值达180.2亿元,如按正品价格计算,涉案总价值超过5000亿元。2011年生产销售假劣商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①犯罪类型集中,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农资和制售假品牌商品问题突出。②犯罪从东部地区、大城市向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辐射趋势明显,犯罪对象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蔓延趋势突出。③制售假药犯罪突出,网络销售假药成为假药销售新途径。根据商务部的统计,当前近七成假药是通过网络销售的。④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渠道进一步扩大,甚至进入了一些国际著名大型连锁超市。⑤涉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趋严重,涉及网络影视作品软件、网络游戏、网购产品等的侵权犯罪活动突出。⑥食品、建材、农资行业违法犯罪案件占比例较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计,在2011年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食品、建材和农资三类产品违法案件总数为50784起,占查处违法案件总数的45.59%。

5.假币犯罪形势持续好转

2011年,制售假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下降。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统计,2011年1-8月共立假币犯罪案件509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2%,缴获假币面额2.43亿元;2009年11月以来全国假币犯罪连续22个月呈下降态势,月均立案数从398起下降了64起,创10年来最低[17]。同时,全国银行临柜收缴假币量同比也呈持续下降趋势。当前制售假币犯罪的特点表现为:①犯罪对象以100元面额人民币为主。②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多发态势。③“找零”、“调包”是当前不法分子使用假币的主要手段。④继2009年“HD90”高仿真版假币后,2011年以 CE86、CH31、TJ55、AZ88、WL15、YX86、 WF66、LN37开头的新版高仿假钞陆续在全国各地出现。

6.银行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2011年,银行卡犯罪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信用卡恶意欠债行为、套现行为有所改善。随着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的逐步提高和使用渠道的逐步扩大,当前银行卡犯罪的专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已形成了分工合作、环环相扣的“一条龙”的产业链。网购中信用卡诈骗犯罪突出,而且被害人数众多。犯罪人低龄化趋势明显,涉案金额逐步增大。为巩固2008年以来开展的联合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2011年1月至10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打击银行卡犯罪“天网—2011”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把伪造银行卡、非法套现和网络涉卡犯罪等3类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此次行动中,共破获银行卡犯罪案件2.4万起,同比增长16.4%,挽回经济损失4亿元。

7.内幕交易成为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29日召开的通气会,2011年共获取各类案件线索245件,其中,内幕交易108件、市场操纵22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36件、非法证券20件、超比例持股8件、期货盗码交易7件、基金“老鼠仓”3件、限制期买卖5件、非证券期货类36件。

2011年证券违法犯罪呈现出下列特点:①违法犯罪类型多种多样,其中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信息披露违规是主要类型。根据证监会的统计,证券违法犯罪类型多达十多种,其中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信息披露违规三类案件占77%[18]。②操纵证券市场手段不断翻新。继汪建中通过专业荐股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之后,2011年又发现了广东中恒信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广东中恒信涉嫌以“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之多,创A股市场记录。③内幕交易犯罪呈多发态势,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犯罪。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超过了全部案件的50%。④内幕交易犯罪呈现出涉案主体身份多元、作案手段方式复杂、信息传递渠道隐蔽、多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等特点。⑤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涉案主体多元、人员成分复杂、非法获利巨大、交易形式隐蔽、信息贿赂突出等特点[19]。⑥私募股权腐败现象凸显,其危害已经远远超过了二级市场的内幕交易。

(九)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网络成为制贩吸毒的主要途径

在全球毒品持续泛滥的国际背景下,中国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而且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为:①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增多趋势,并呈现出规模生产、生产隐蔽、依订单生产等特点,并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传播制毒工艺、销售制毒原料等趋势。②利用邮包、航空快递和物流托运等渠道贩卖毒品犯罪多发。③互联网成为了吸、制、贩毒违法犯罪新的主要途径之一。2011年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了“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125名,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厂(点)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④25岁以下青少年滥用合成毒品问题突出。⑤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仍较严重,并逐步向洗浴中心、宾馆酒店、别墅公寓、出租屋等场所转移。

(十)网络犯罪类型复杂多样,网络色情犯罪出现新特点

2011年,网络钓鱼案件增加明显,而且网络攻击背后已经形成了黑色的利益链条,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2011年上半年认定并处理的钓鱼网站达18782个,与去年同比增长近两倍,遭遇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高达2亿多人,占网民总数将近一半,另有1.21亿网民遭遇过账号或密码被盗,其中很多网络攻击行为都来自“钓鱼”网站;上半年“钓鱼”网站的假冒对象遍及网上银行、电子购物网站、电视节目网站、火车票订票网站等,可谓无孔不入、防不胜防。2011年,网络赌博、网络色情、裸聊诈骗、网络涉毒、网络“私服”、网上窃取信用卡号码、网络洗钱、黑客活动等比较突出,同时还出现了通过QQ群等形式联系的“网络黑恶势力”、网络水军和网络群体性事件。

2011年网络犯罪呈现如下特点:①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且跨境操纵特征明显。②网络色情犯罪案件增多,犯罪人呈年轻化和高学历的特征。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相关统计,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正在逐年呈倍数增长,而且被告人呈现年龄低、学历高的特点。③跨国色情网站危害严重。2011年,中美警方联合摧毁了特大跨国色情网站——“阳光娱乐联盟”,该网站在全球拥有1000多万名会员,在其旗下的48个网站中,有18个网站含有儿童色情内容。④“少女援交”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根据上海市和广州市破获的未成年女性、在校学生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案件,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的卖淫嫖娼形式开始出现。⑤网络贩毒、吸毒、传播制毒方法犯罪案件增多。⑥网络犯罪“产业链”特征明显。

(十一)职务犯罪出现了新特点,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加大

2011年,全国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包括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其中重特大案件3667件,同比增加4.5%[1]。

2011年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①职务犯罪群体性特征突出,窝案、串案占比例仍然较大。②受贿方式更加隐蔽,收受贿赂由以往主要收受现金的方式,向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收受商品房、低买高卖等交易形式转变。③“权力—投资”模式明显,一些犯罪人首先通过贪污贿赂进行原始资本积累,然后利用手中权力谋取投资机会进行资本运作。④贪污贿赂犯罪人的悔过书格式化、推责化、辩解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⑤被判处刑罚的官员保外就医现象突出,其中的合谋骗取或滥用权力的职务犯罪严重。⑥涉黑职务犯罪问题突出,山东省青岛市正在审判的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张韶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也引起了当地政法系统的“地震”,据报道,当地有公检法系统的百余名工作人员涉案[20]。⑦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泄密案件频发,管理上的漏洞、保密意识差、利益驱动等是主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原副主任孙振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原副主任伍超明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另外还有四名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涉案。⑧工程建设、土地交易仍是职务犯罪中的高发领域。在涉及土地交易的职务犯罪中,“利益联盟体”现象突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涉案官员多采取入股、签合同、收受干股等方式实施贿赂犯罪,职务犯罪贯穿土地交易的各个环节;在非法土地交易中,“官商勾结”现象突出,官商多利用亲属、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结成固定的利益联盟[21]。⑨商业贿赂案件逐年增加,涉案金额逐年增大。2011年1-11月,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8万件,涉案金额42.8亿多元。其中,国家公务员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22]。⑩基层涉农职务犯罪和渎职犯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典型的如“乌坎事件”、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5·11”事件等。

三、2011年刑事政策分析

(一)继承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11年是《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颁布实施20周年,二十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和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不断得以丰富和完善。面对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面对世所罕见的风险挑战,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国确保了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好转,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成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路子[23]。

8月21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这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原来单纯的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功能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功能的转变。更名后的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专门力量,成立了实有人口管理、“两新组织”、“特殊人群”等八个专项工作组,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镇、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公共安全管理领域重大而紧迫的问题。

(二)构建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中央要求要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要求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3]。

全国公安机关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完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和公安信访的长效机制,推动走访联系群众、化解矛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努力从预防和源头上化解矛盾[24]。2011年12月16日,公安部部署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实在在地帮助群众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实实在在地整改一批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4]。

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广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原则,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拟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评估是否可能引发或激化矛盾,及时制定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预案[1]。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与16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25]。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根据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中共中央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改革,要求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加大对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又着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23]。

全国公安机关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长效机制方面,在完善部门合作、区域警务合作、警种合作机制方面,在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虚拟社会管理服务能力方面,在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

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方面,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促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另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推行亲情会见、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等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3738人、不起诉3437人,同比分别增加5%和10.4%[1]。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强化刑事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对刑事案件隐含的社会矛盾进行排查、评估。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自诉案件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升参与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继续推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改革等工作,帮助失足少年解决上学、就业等现实问题,使他们更加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及办理程序,规范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公正。完善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促进完善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制度[25]。

(四)贯彻和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一方面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调整和完善了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还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并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予以犯罪化;修改了强迫劳动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的规定。该修正案还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13个死刑罪名,并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等。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对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以及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满足了当前惩治犯罪和加强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

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界定,并对加强涉恐资产的监控工作和反恐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

(五)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围绕着保民生和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先后开展了整治社会治安的“春季攻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的“亮剑行动”、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天网行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制作贩卖枪支爆炸物品违法信息的“净网行动”、网上追逃专项督察的“清网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有效地遏制了当前严重侵害民生、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常发性犯罪的发展势头。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新疆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

2011年,国际执法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典型的个案如:中国警方分别与多国警方合作破获了四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和“阳光娱乐联盟”特大跨国网络色情案;成功协调处理了湄公河“龙兴号”中国船员遇害案件,并建立了湄公河流域联合巡逻执法机制;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潜逃数年的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公安机关不仅通过个案执法合作破获了一系列的跨境大要案,而且开创了一些国际执法合作的新模式。为提高联合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2011年5月6日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在新疆喀什举行了“天山—2号(2011)”上合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机关联合反恐演习,进一步密切了中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反恐合作关系,加强了执法安全协作机制。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1]。

(七)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地方各级法院刑事审判的监督指导力度,规范刑事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对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案件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印发《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刑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监督指导各级法院以严格审慎的态度审查和判断证据,确保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审判质量[25]。

四、2012年犯罪形势预测与刑事政策建议

(一)2012年犯罪形势预测

2012年,全国刑事案件总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群众安全感会继续保持稳定,社会治安形势将持续平稳。2012年,犯罪类型结构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随着加强民生保障的需要,全国政法机关会加大涉及民生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常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立案数将会持续保持高位。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民间借贷的资金链以及非法集资的资金链面临着断裂的风险,因此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犯罪案件,并危及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当前出现的“温州老板欠薪跑路”、民间担保公司挤兑潮、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非法集资民众聚集事件等现象都是这一趋势的先兆。

(二)2012年刑事政策建议

2012年是稳中求进的一年,全国政法工作的目标是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保障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根据2012年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严重暴力犯罪和群众反映突出的涉众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以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重心的犯罪预防机制。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以及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都对2012年的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一方面,要求严厉打击群众反映突出的犯罪,主要包括:一是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抢劫、爆炸、黄赌毒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二是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网络诈骗、高利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当前突出的犯罪;三是严厉打击国家重点投资领域、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产权交易、征地拆迁、知识产权等领域内的犯罪;四是严厉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五是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彻底摸底排查,重点关注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房地产、矿产、能源等资金集中的领域,重点关注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偏离的主业和大肆宣传所谓新兴投资手段、高回报的单位与人员[14]。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具体包括:一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前移,深入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二是加强各政法机关的基层力量,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与能力;三是加强政法机关之间及内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四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员、未成年人的管理与教育,提高预防犯罪效果。

注释:

①资料来源和说明:2000-2010年数据来源于2001-2011年中国法律年鉴社每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数和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数分别来源于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分别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做的工作报告;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刑事案件立案数暂时没有公布,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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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刑事形势与刑事政策分析_电信诈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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