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论文

论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论文

论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

白 冰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 要: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高度自由的社会,与传统的国家主权的限制理念有着极大的不同。传统的国家主权理念意指对外享有绝对的主权,对内享有对国家的治理权。事实上也就是说,对内国家对自己的公民享有管理的权力,限制人民的自由。而网络的出现与适用,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了一种人们逃脱国家管控的手段,不仅会对国家内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同时在国际上也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挑战。

关键词: 网络主权;国家主权;无边界性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遍布全球。网络是一个由虚拟数据搭建而成的无边界的平台,在这样一个世界中,国家控制各种信息的能力将会受到挑战。习近平主席在2014浙江乌镇举办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中首次提出了网络主权理念。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倡导并举办的第二届举办的国际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讲话的主要内容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须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等四项原则。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用政治宣示的方式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坚定的维护互联网主权,推动互联网治理的决心。201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该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应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本条规定意味着我国第一次将“网络主权”这个概念以法律的表现形式表现了出来,这一概念的确认标志着我国将网络主权理论从实践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一、国家主权范围相关理念

(一)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具有绝对权威性,是指对外保持自身的繁荣发展,对内享有制定政策和管理本国事务的权力。在法律的层面,主权是凌驾于一切世俗的权威。对于国家主权的概念中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美国的政治学家汉斯·摩根索认为主权是指一国在其国内具有最高的立法和执法的权利。因此,从国际法层面来看,主权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而阿诺德·沃尔弗斯则认为主权是指一国通过本国政府,不受别国干涉自主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力,和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不受别国结盟的影响,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选择参战或是保持中立的权力。即主权应表现为对内的最高领导权与对外独立权。我国学者奥本海先生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完全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者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从奥本海先生对国家主权的理解来看,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绝对的独立性。而周梗生先生则指出国家主权意为一国享有的对内对外独立处理事务的最高权力,称之为主权,它具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两个基本属性。从上述不同学者对国家主权概念的不同阐述来看,尽管学者们对主权理念有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大都认为国家主权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而且现在国际通说也认为国家主权是指一国独立行使对内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人与事享有的管辖权,在对外交往中享有独立自主的处理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力。

(二)网络主权

网络主权是一个新兴概念,对于这个术语大部分学者是赞同和承认的,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是不赞同的。网络主权是把国家主权的概念与网络的概念结合在一起而产生的新概念,一般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扩展,即一国享有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的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处理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攻击行为实施自卫的权力,主要包括对本国网络系统的管辖权、网络空间信息跨境流动的管理权与控制权、平等享有网络空间资源的权力和防范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的权力等。从概念以及权力范围来看,和领空主权、领海主权等概念组成一样,网络主权在国际法层面表现出是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网络也在国家主权范围之内。

二、网络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一国之内的交流与发展迈向了一个新方向,也使全球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发明显。网络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在网络世界里,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平台,任意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内突破国家对其活动的管控,这种网络行为轻而易举的就打破了传统的国家界限,进而对国家主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和破坏。

(一)对司法管辖权的影响

互联网是一个没有边界具有跨国性质的交往平台,而且网络空间中没有管控机制,网络活动也具有虚拟性这都使国家管理者无法确定网络空间活动的主体实施行为的地点与信息。所以,因为网络的各种不特定性增大了国家对国内利用网络实施活动的主体的管理与掌控的难度。传统的国家主权的划分也称为国家管辖权是以一定的物理空间为基础,以领土为边界,国家在其划分的领土界限内行使领导权。但是,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虚拟平台,对其无法像领土一样进行实质性的分割,这就导致国家很难对其行使管辖权。而且因为网络的开放性,行为人通过网络可以不受国界的限制进行跨国活动,而国家主权在自己本国之内确实享有最高的管理权,但是对于跨国行为,牵扯到另外一国的利益时,就会上升到成为两个国家因为网络行为的管理权的国家主权的碰撞。在我们传统的认识里,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居民享有管理与领导权,当然也就享有完全的司法权。如果一个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发生,一个行为发生在本国,另一个行为发生在他国。最简单的来说,通过网络犯罪,实施行为在本国,对他国造成了破坏,这就牵扯到了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而且对于自己国家的公民对他国造成破坏,行为人还在本国内,那么这个国家一般不会把自己的公民交出去让他国审判的。所以,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国性,使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挑战。

信息控制权主要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别国窃取、毁坏本国的秘密数据与防御有害信息对本国侵犯的权力。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信息传播的渠道都由国家进行管控,只有小部分的个体和组织才可以进行传播信息的活动。在传统意义上,国家允许传播信息的那一部分个体和组织一般就是指报纸、广播和电视,这些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进行信息的传播,而且传播的信息都需要经过筛选,筛选过的大众可以知晓的信息才可以传播,所以大众最后所了解到的信息都是经过多次处理过的信息。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网络,每个人在符合网络平台要求的条件下都可以发表言论和信息,例如行人拍摄的城管打人事件,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到我国执法城管的违法行为,然后还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评论。但是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下可能这种事就不会被大众所知。虽然这种形式很直观的让我们了解到各种信息,但是也侵犯了很多的隐私,而且因为这种传播信息的方式不需要经过检查,所以也造成了很多不良信息在社会上传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氛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网络信息的传播不受控制,信息可以自由地流通,大众不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还可以任意的获取大量的全球信息,而且网络的虚拟化使信息的发布者与传播者的身份很好的得到了隐藏。其实,在国际法上,网络对信息控制权的影响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网络对他国的秘密信息进行窃取或者是利用网络侵犯他国领导权的行为。在战争时代就有特务窃取机密一说,而在网络时代,网络虽然提供了我们方便的储存与管理信息的功能,但同时网络信息容易被别人窃取,就要求国家对信息的控制更加严格。当然信息在网络的自由传播,虽然弱化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权,但是通过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不仅节省了很多时间,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通过网络进行活动,使得经济实力得到更多的提升。

(二)对信息控制权的影响

我们一向提倡实事求是,文稿工作也当遵循这个原则。文风也是作风的组成部分。文风实,作风才可能实。文案尚能造假,工作还有几分真?对公文抄袭说“不”,这是必须的,它不仅可以整治在文稿上弄虚作假的歪风,还可以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心,提醒人们时时处处“老实”为上。查文风,正作风,以小带大,但愿能从痛处触动某些人,由此产生良好的连锁反应。

表4结果显示:学生对“创设型”概念的表征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欠缺思维逻辑方法及思维形式的训练,以致不能正确提取概念中的关键字词,未能正确判断关键词的含义,不能抽象出概念的内涵;(2)未建构完整的概念体系,使得认知结构不完善,进而导致认知无序;(3)不具备将内部表征外显化的技能。

三、国家主权在网络中的扩展

其实自网络诞生以来,关于网络治理就一直存在着争议,在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国家主权可以在网络领域进行扩展,在主权划分的历史过程中,从开始的对领土的划分,到后来的对领海和领空的划分。人类的行为意识从主要活动范围的变化不断发生改变,由最开始主要活动场所领土到意识到谁能掌控海洋,谁就是强者,又到谁能掌控宇宙,谁就能掌控地球来看,对国家主权范围的扩展也随着这个发展不断变化。所以现在人类的活动牵扯到了网络,就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自然延伸与体现;另一种是否定网络主权,认为网络已形成一种新型空间,要求新的治理模式与治理理念,国家对之不拥有主权。对于第二种观点认为的网络已形成一种新型空间,不具有说服力。从法律层面来讲,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空间被称为社会,受法律的管治,而网络已形成的新型空间就不受现行法的约束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那它又怎么可能会称为新型空间。所以从国家主权范围的扩展的历史发展来看,国家主权扩展到网络领域是合乎法律和社会发展的。

国际主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当然不如领土、领海和领空那样简单的划分。首先,在网络领域划分国家主权需要各国统一标准。因为网络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且对于网络行为很难捕捉并进行定性。对于千奇百怪的行为,国家之间需要对其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其次,各国之间在网络信息传播方面需要达成一致的反对侵犯他国秘密的网络行为。虽然我们走进了网络时代,但在一些不发达国家,他们的网络技术并不发达并且有的国家或者地区还没有网络。每个主权国家,无论国大国小,国强国弱,都应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为了保护弱势国家,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也应像领土、领海和领空那样神圣不可侵犯。最后,既然国家主权要在网络领域进行扩展,那么对其进行划分和保护的工作就应该有正式流程,使其合法化。

四、结语

网络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活动工具,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工具那么简单,更像是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展,现在我们的网络活动不仅挑战了国家的最高领导权,也对国家主权造成了很多的影响。所以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对内加强了国家的最高领导权,对外是对国家独立性的维护,而且这也是未来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发展需要。

Karthik Raman,Anbarasu Mohanraj,Ravi Agarwal,Ejaz Ahmed Sheriff,Kurian Valikapathalil Mathew Kurian,Rajan Sethuratnam

[ 参 考 文 献 ]

[1]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若英.什么是网络主权[J].红旗书稿,2014.13.

[3]程卫东.网络主权否定论批判[J].社会科学文摘,2019.26.

[4]鲁传颖.试析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困境[J].现代国际关系,2013.11.

[5]刘阳子.对国家网络主权的理解[J].中国信息安全,2012.11.

中图分类号: 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095-02

作者简介: 白冰(1997- ),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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