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经济学流派比较与新李斯特学派的必要性_经济学论文

演化经济学流派比较与新李斯特学派的必要性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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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4)06-0099-07

      在演化经济学的诸流派之中,欠发达经济问题一直是个被严重忽视的主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派没有与李斯特经济学等民族主义经济学研究传统联系起来。例如,在老制度学派的学者看来,德国历史学派(包括李斯特)“只是去发展一系列主张,以指导德国的政策,并证明这些政策对德国远比对英国更为合适,而很少去发展一个经济过程的一般理论”[1]40。因此,凡勃伦、康芒斯等人在历史学派的基础上,针对它的这一缺陷,发展出一个更为一般性的经济变迁理论,开创了制度经济分析的先河,并创建了老制度学派。但问题是老制度学派的这种一般性的经济变迁理论缺乏“情景与脉络特定性”的方法,或者说它没有专门针对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提出一种特定性的理论主张或政策观点。同样,作为演化经济学另一大流派的新熊彼特学派与李斯特的经济学之间也存在较深的渊源。熊彼特的企业家精神、创新等思想在李斯特的相关著作中已初现雏形,而且作为新熊彼特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曼早在1982年的一篇论文中所提出的“国家创新体系”概念也与李斯特的理论息息相关。①但随后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各种研究并没有遵循李斯特传统。虽然自世纪之交开始,国家创新体系与欠发达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已经成为新熊彼特学派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当我们阅读该学派的相关著作和文献时,并没有发现它们在欠发达经济的研究上做出比较重要的创新,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对李斯特经济学研究传统的严重忽视。

      一、李斯特与老制度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的相同之处

      作为德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先驱,李斯特经济思想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德国古典经济学的发展方向上,也体现在老制度学派,以及熊彼特经济学与李斯特千丝万缕的联系之中。老制度学派和李斯特之间的联系可以追溯到第一代美国学派的代表人物马修·凯里和丹尼尔·雷蒙德等人,他们的经济思想经过李斯特传回德国,再通过罗雪尔圈子传承给诸如西蒙·帕滕和理查德·伊利等在德国大学求学的美国留学生。这些美国留学生在德国接触到的思想,“过去和现在都是美国制度主义的重要主张”[1]40,而身为奥地利裔的熊彼特与德国经济学的联系更是不言而喻。因此,老制度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与李斯特经济学之间自然会存在许多思想上的碰撞。通过对老制度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思想的梳理,我们发现它们与李斯特经济学在方法论、对技术与制度之间的关系认识、对创新的看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共识。

      (一)李斯特与老制度学派的相同之处

      第一,在方法论上,两者都拒绝个体主义方法论,采取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经济学中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只分析个体的利益得失,认为个体利益最大化自然会带来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整体主义方法论则从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强调整体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从李斯特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分析和对主流经济理论的批判来看,他所采用的正是整体主义方法。李斯特经济分析的对象就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具体来说是国家的生产力。在他看来,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经常不一致,例如,促进国家生产力发展的政策(贸易保护)可能会伤害到个人利益,有时候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措施(自由贸易)也会伤害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对于这种矛盾,李斯特选择以国家生产力的发展为准则来制定各种政策。而主流经济理论则完全忽视了这一点,处处只考虑个人利益。正如李斯特所说:“流行学派由于一开始就抹杀了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原则,终于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完全否认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存在,一切都要听任个人安排……”[2]162正是对这种狭隘的本位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批判,李斯特才得出了和主流经济学完全相反的结论和政策主张。

      与李斯特一样,老制度学派的学者也反对把个人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同时致力于探讨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但与李斯特把国家作为整体分析的基石不同,老制度学派把制度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从制度整体对个体行为的制约出发分析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凡勃伦、米契尔和康芒斯都强调“集体行动”的重要性。“凡勃伦在其早期论文中就曾集中批判奥地利学派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集体行为的重要性”[3]23。康芒斯甚至直接把制度定义为“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体行动的集体行动”,这一定义明确指出了需要由集体行动来控制个体行动。后来的缪尔达尔、加尔布雷斯等老制度学派的传承者也都继承了这种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用以指导研究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正是以整体主义分析方法为指导,李斯特经济学才和老制度主义经济学一起以主流经济学的对立面出现在经济学这个大阵营之中。

      第二,两者都强调“生产性”这个主题,因此可称之为“生产经济学”,以与主流的“交换经济学”相对应。李斯特对经济学的“生产性”主题的强调在其关于生产力理论和价值理论的论述中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因此,李斯特的理论阐述都是围绕着如何促进生产力的增长而展开的。在李斯特看来,当时的流行学派恰恰犯了这方面的错误,他们把物质财富或交换价值作为研究的唯一对象,以单纯的价值理论作为评判事物现象的依据,而对生产力没有丝毫关心。“据萨伊说,这个科学所教导的是,财富或交换价值是怎样生产、分配和消费的。这样说,他所指的那个科学,与生产力的怎样兴起和发展以及怎样受到压迫和摧残这些方面当然没有关系[2]137”。也正因为此,李斯特把他们称之为地地道道的“重商主义”。②

      老制度学派对“生产性”主题的强调则可以从它与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对比中探知一二。虽然都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但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完全不一样。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制度在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它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市场交换领域,试图通过寻找一个好的制度以提高交换效率,最终推动经济增长,而作为资源创造手段的技术创新则仅仅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副产品,根本不予研究。但老制度学派不一样,他们认为技术才是经济增长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因此,老制度学派研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技术进步扫清制度障碍,正如托马斯·德格雷戈里所说的那样:“把重点集中在作为资源创造手段的科学研究上,这一直是制度经济学的核心。”[1]348

      第三,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和凡勃伦/艾尔斯的二分法理论从本质上讲是一样的,他们都强调制度的时空特定性、强调制度变迁要为技术(生产力)的发展服务。老制度主义虽然以制度为分析对象,但他要研究的问题并不单单是制度变迁,而是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技术变迁如何对现有制度产生变革压力,而制度变迁又如何促进技术变迁的发生,这也是凡勃伦/艾尔斯二分法的主要内容。静态的制度安排与动态的技术和经济变迁之间总会存在一些不协调,要实现技术变迁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就要从政策上采取一些消除或减少制度阻力的措施,制度必须随着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这样,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就是工具性质的技术推动力不断克服仪式性质的制度阻力的过程。因此,“他们的最终落脚点是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制度结构的调整,以此来克服社会进步的阻力”[4]。

      从凡勃伦/艾尔斯二分法出发,反观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和生产力理论,我们会发现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们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一样的,李斯特的理论实际上是二分法理论在现实经济社会中的直观体现。从概念上讲,无论是贸易保护还是自由贸易,都是国家采取的一种经济政策,或者说是经济制度,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技术变迁最主要的目的和直接成果。李斯特强调根据技术和生产力的变化来调整一国的贸易政策和制度,“凡是先天的禀赋不错,在财富、力量上要达到最高度发展时所需的一切资源色色具备的那些国家,就可以,而且必须……按照它们自己的发展程度来改进它们的制度”[2]117。据此,李斯特形成了其独特的“三段论”思想,即自由贸易—贸易保护—自由贸易,“三段论”思想背后隐藏的含义就是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会对贸易制度的变革产生压力,而贸易制度必须与国家工业发展的程度相适应。这实质上就是说制度具有时空特定性,它必须根据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进行调整,这与老制度学派是不谋而合的。

      第四,李斯特关于贸易保护理论以及各种“互惠效应”的论述隐含着老制度学派的“累积因果”原理。累积因果是演化经济学的一个关键性概念,也是老制度学派所共同遵循的整体和演进的研究方法的集中反映。霍奇逊把累积因果在演化经济学中的含义分为两种,一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另一种是描述性意义上的[5]。最早在方法论意义上倡导累积因果原则的是凡勃伦,描述性意义上的累积因果原则的倡导者,最著名的当属缪尔达尔。缪尔达尔用其在《美国的困境:黑人问题和现代民主》中提出的循环累积因果理论,对国际经济不平衡发展的现象进行了最直观的分析:“不受阻碍的国际贸易——以及资本流动——一般往往会产生不平等,而当十分不平等的现象已成为既成事实时,这种产生不平等的趋势就会进一步强化。我们称之为有累积作用的因果循环。”[6]这与李斯特的一个基本观点—自由贸易会使富者更富、穷者更穷—是一致的。缪尔达尔与李斯特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利用循环累积因果原理对后者提出的贸易保护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与证明。

      此外,在讲到生产力的发展时,李斯特尤其强调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各种要素之间存在的互惠效应。他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就多次提到这种互惠效应:“他们在这方面的成就愈大,则物质财富的产量愈大。反过来也是一样,物质生产者生产的物资愈多,精神生产就愈加能够获得推进”[2]158;“如果这样的演变能够及时实现,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力就能相互增长”[2]154;“无论何处的工业,首先带动的总是河流、公路、铁路等等运输工具的改进,这是使农业方面、文化方面获得进展的基本要素”[2]112;“工业的每一部门总是靠了整个工业的确立与存续而诞生的、反过来它又对别的部门起了促进与支持作用,使它们欣欣向荣”[2]283。显然,在李斯特看来,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之间,工业与农业、商业、运输业之间,以及各工业部门之间等都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而这与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的含义也是一样的。

      (二)李斯特与新熊彼特学派的相同之处

      第一,从熊彼特对重商主义以及李斯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熊彼特对李斯特的保护主义理论是持肯定态度的。自亚当·斯密之后,重商主义学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就被毫无保留地彻底遗弃了,这种遗弃一方面是因为斯密对重商主义“不恰当地批评”[7]549树立了一个坏榜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重商主义本身所存在的分析缺陷,熊彼特认为,“他们所做的和我们大多数计划人员一样:分析刚开始就停住了,我说大量的重商主义文献处于前科学阶段就是这个意思”[7]537。但重商主义的这种缺陷并不能掩盖其所具有的理论和实际价值,“考虑到当时的环境和机会,重商主义政策是在同样条件下达到从理性上讲可以辩护的目的的适当手段”[7]516。事实上,自由贸易在英国的流行也不过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正如已经多次指出的,英国的特殊历史情况——它清楚地表明了应当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对于英国的转变也许比自由贸易论中的一般真理因素关系更大”[8]33。因此,在熊彼特看来,“至少就经济分析而言,‘重商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鸿沟。如果对重商主义经济学家的政治理想或兴趣所在不抱任何偏见,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本来是可以继承重商主义经济学家的分析工作的……假如亚当·斯密和他的后继者不是抛弃‘重商主义’的命题,而是精炼和发展它们,那么本来在1848年以前是可以提出一种远为丰富的国际经济关系理论的”[7]570。自由主义者没有这么做,他们完全抛弃了重商主义,把它批得一无是处。在“重商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是熊彼特乐意看到的,在这方面,李斯特的工作或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至少来说,“从李斯特保护贸易的论点可以得出自由贸易的论点”[8]204。但是“保护主义”的标签,加上缺少一个类似“比较优势原理”那样独创性的分析工具——这正是自由贸易论者有权在经济分析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原因,李斯特经济学和传统重商主义学说一样被湮没在主流经济学的发展浪潮之中。李斯特的工作当然需要继续,这或许就是新李斯特主义存在和发展的最主要目的。

      第二,李斯特是新熊彼特学派的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先驱。国家创新体系(系统)的概念最早是由弗里曼提出的,他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技术领先国家从英国到德国、美国,再到日本,这种赶超、跨越,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而且还有许多制度、组织的创新,从而是一种国家创新系统演变的结果。换句话说,在一国的经济发展或赶超中,仅靠自由竞争的市场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不仅需要提供公共产品,而且还需要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财政金融体系和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推动科技创新。因此,弗里曼把国家创新体系定义为“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构建的网络,一切新技术的发起、引进、改良和传播都通过这个网络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和互动得到实现”[9]。

      根据弗里曼的这种分析,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实际上可以称之为“国家创新体系”。因为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李斯特分析了加强“精神建设”和“精神资本”积累,从而促进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所需的各种要素,除了强调教育、培训、科研机构等技术性要素之外,还强调国家对特定产业的扶持政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治自由等制度性要素,而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国家创新体系。尽管李斯特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创新体系”这一概念,但他能够站在国家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创新绩效和生产力发展,并将知识进步和创新作为生产力、从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这一点来看,把李斯特视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先驱毫不为过。

      二、李斯特与老制度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的不同之处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老制度经济学和熊彼特经济学都与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经济学传统有着深刻的渊源,但它们毕竟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李斯特的理论是为了使德国赶超上英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步伐,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欠发达经济学说;而以凡勃伦为代表的老制度学派是针对当时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矛盾而提出的一种改良意见;熊彼特及其追随者则是为了探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潜力及其未来趋势,因此他们的学说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来说可能更具一般性。但这种一般性也使得他们丢掉了对经济发展的情景特定性的分析,从而在解决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一)李斯特与老制度学派的不同之处

      作为一种欠发达学说,李斯特经济学是一种典型的民族主义经济学,因此在李斯特的理论构建过程中,民族国家始终是其分析的中心。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理论分析的出发点来看,民族主义经济学一定是从民族国家的经济发展出发,而且这种发展是为了实现对领先国家的赶超。从李斯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的生产力理论、工业发展理论、贸易保护理论,还有加强教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思想,无不是站在处于落后地位的德国的立场上得出的,是为了帮助德国实现对英国的经济赶超。虽然他的这些理论和思想也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分析,但显然对于那些想要实现经济赶超的落后民族国家来说更具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从国家的作用来看,民族主义经济学尤其强调国家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例如,李斯特的那些经济理论和思想,在现实经济中的践行都必须要以国家的直接支持作为后盾,否则其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这一点在他的贸易保护理论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换句话说,国家力量在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赶超过程中的作用是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

      反观老制度学派,作为其理论核心的“凡勃伦/艾尔斯二分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制度变革,以适应技术变迁的要求。而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民族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还是国家在民族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首先,从理论分析的出发点来看,由于制度变革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实际矛盾,例如两极分化、阶级矛盾等,因此老制度学派的分析不是从落后的民族国家的立场出发,其理论分析更为一般化,不管对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一样。其次,从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所发挥的作用来看,老制度学派虽然也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但干预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经济赶超,而是为了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凸显的各种社会矛盾,李斯特所讲的国家干预虽然也包含了这一层含义,但这并不是其国家干预理论的重点。在李斯特看来,国家干预的重点领域应该在对外经济关系之中,比如对幼稚产业的贸易保护、对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的引进等,这也是民族国家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要发挥的作用。但是,民族国家的概念在老制度学派中已经消失了。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到缪尔达尔,作为老制度学派的理论传承者,他的制度分析独树一帜。在最能体现其制度经济思想精华的《反潮流:经济学批判论文集》一书中,缪尔达尔用其累积因果循环原理解释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对发达与欠发达问题做了详尽的分析。缪尔达尔认为,对于欠发达国家,他们要以工业化为首要目标,在国际贸易中要实行贸易保护以促进本国工业发展,同时要严格限制资本和人才的外流,要引进吸收对自己有利的国外先进技术等。缪尔达尔的这些思想应该说与李斯特的民族主义经济思想是一致的,但这些思想都只是对老制度学派制度理论的一种发展与补充,并没有成为该学派的分析核心,更为重要的是,缪尔达尔的理论缺乏继承人,在老制度学派的当代传承者之中,再也没有人沿着缪尔达尔的思路对欠发达问题进行更深的研究了。

      (二)李斯特与新熊彼特学派的不同之处

      第一,熊彼特的企业家导向的发展观与李斯特的国家导向的发展观适用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是多因素交互过程,其中既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可以说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因此,如何处理好各种经济与非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它们之间能够产生一种良性互动,就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李斯特和熊彼特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在熊彼特的演化理论中,他把企业家精神和创新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这只是完成了经济发展系统构建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为虽然企业家精神在经济领域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但在政治、文化等非经济领域则显得无能为力。此外,即使在经济领域,企业家精神要想发挥作用也要有适合企业家生存的合适土壤作为前提。但熊彼特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探讨,或者说他是把企业家精神以外的其他因素都视为一种本来就存在的先决条件。但事实是,这些条件在有些国家存在,而在另一些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国家是不存在的,比如完善的教育和法律体系、良好的基础设施、一定的工业基础等等。相比之下,李斯特对经济发展因素的考虑则全面得多,他强调的是各种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而不是单独地分析各个因素的促进或阻碍作用,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

      其次,熊彼特的企业家导向的发展理论忽视了国家在经济发展系统构建中的作用,他认为国家只是一个系统外部的代理者,它对于创造性毁灭或者创造性建构没有太大影响。但李斯特则不同,他认为国家是经济发展体系构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国家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经济领域,国家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可以加速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从而为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奠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经济基础;而在非经济领域,对教育、研发的投入则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加强私人部门的企业家精神。李斯特实际上是作了一个现实性的分工,即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和政治家之间的分工。政治家主要负责为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创造和维护一个制度友好型的环境,没有这种环境,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只能是一个幻想。因此,李斯特实际上是把国家视为经济发展系统的一个内部代理者,以保证企业家发挥创新能力所需的制度条件的创造。

      第二,新熊彼特学派的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对欠发达问题的思考不够,李斯特传统没有得到保留。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熊彼特的企业家导向的发展观对经济发展因素的分析太过于单一,他对企业家精神发挥的条件、国家的作用等问题都没有讨论。熊彼特的这种分析上的缺陷在其后继者那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新熊彼特学派的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影响一国创新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因素,而且也重点探讨了国家在这种创新体系创建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国家创新体系与欠发达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直到近十年才有所改变,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很欠缺。

      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现代市场制度发育程度低,分工程度低,微观创新的力量是孤立的,弱化了它对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潜在贡献,它们在国家层次上的创新行为几乎从不是系统的,因此不存在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创新体系。与工业化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相比,发展中国家如何成功地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是相当不同的。例如,对于贸易问题,弗里曼在1982年的论文中就已指出,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不能用工资率、价格或汇率来解释,技术领先使一个国家具有绝对优势而不是比较优势,由于国际贸易的不均衡将持久存在,因此,对落后国家来说,自由贸易学说是不适当的。

      三、创建新李斯特学派演化经济学的现实意义

      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李斯特经济学与老制度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理论没有区分发达与欠发达情景、没有对欠发达问题展开细致研究。可以说,李斯特传统在演化经济学中已几近消失。为了弥补演化经济学的这一缺陷,使其能够更好地解释现实世界,尤其是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我们有必要在演化经济学的两个主要流派之外创建一个国家主义学派,使其与老制度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并列成为演化经济学的三大主要流派。这一学派因继承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民族主义经济学传统,因此,亦可称之为演化经济学的新李斯特主义学派。贾根良在其专著[10]提出并在论文中[11]讨论了新李斯特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主旨。笔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新李斯特学派演化经济学对中国经济理论与现实发展的指导意义。

      (一)新李斯特学派对开放创新理论的批判有助于中国创新理论的发展

      对于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新李斯特学派和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什么分歧。但对于如何进行创新,两者则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主流经济学的创新观是新自由主义的,它们认为是贸易和竞争促进了创新,因此强调绝对的经济自由与开放。而新李斯特学派认为是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以及技术变迁促进了创新,而技术变迁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支持。

      首先,企业的创新能力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特点,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策。对单个企业来讲,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来促进本企业的创新与发展确实有助于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和创新成本。但这里的开放创新隐含着一个基本假定,即企业能够在外界环境中成功地搜寻到创意、技能、新技术和信息等,而实际上这些资源都镶嵌在各个国家/地区创新体系之中。因此,单个企业要想有效地与外部进行资源交换以促进相互之间的创新,必须要有一个运行良好的创新体系作为后盾。

      其次,开放创新的概念没有从经济赶超的视角出发考虑创新。目前的技术经济范式强调的是网络化与模块化生产,在这种网络化和模块化的生产模式中,欠发达国家一般都被锁定在那些技术含量不高的生产领域之中,它们所面临的技术都是一些成熟的、已经被广泛使用的技术,采取更加开放的商业模式的企业能够从外部战略中获得的收益相对会较少,因为很多新创意对它们来说可能并不适用。另一方面,对于开放创新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技术创新本身,而是嫁接在技术创新之上的商业模式所开启的新的商业机会。同样的技术通过不同的商业模式进入市场将带来不同的价值,较差的技术加上较好的商业模式要比较好的技术加上较差的商业模式产生的效益更多。但是欠发达国家企业,不仅它们的创新能力较弱,而且把技术创新商业化的能力也较弱。这样,在开放创新的条件下,尽管与外界的联系会增强欠发达国家的企业的学习能力和知识积累,但它们所掌握的一些有限的创意最终仍然会流入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企业手中,进而被商业化。总之,对于像中国这样在技术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欠发达国家来说,虽然不能关起门来搞创新,但希望以开放创新为基础来推动创新能力的发展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以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为根本,加强企业自身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外部资源只能起一种辅助作用。

      (二)新李斯特学派的科技政策观将有助于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熊彼特经济学的创新理论缺乏情景特定性的研究,因此它既可以与主流经济学传统相结合,形成新自由主义的科技政策观,也可以与李斯特经济学传统相结合,形成保护主义传统的科技政策观,即新李斯特学派的科技创新观。目前,中国科技政策研究者都是以新熊彼特学派的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的,但却普遍地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的思想,从不考虑自由贸易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更不考虑贸易保护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积极意义。例如,中国大力提倡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产业与科技的制高点,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规划,但若与自由贸易思想捆绑在一起,往往会导致事倍功半、甚至是全军覆没的结果。以光伏产业为例,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主导性产业——新能源产业的一部分,光伏产业最近几年的发展异常迅速,不仅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大力发展光伏产业。但就中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国光伏产业与传统高科技产业一样,“在国际分工中仍处于‘担水劈柴’的地位”[12]。这种局面与新自由主义的科技政策观指导下的自由贸易政策是分不开的。例如,根据柳卸林等人的研究,他们仍然把全球化视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13]。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当然不是说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完成,必要的技术与人才引进当然是需要的,就像19世纪后半期美国钢铁产业的发展一样,但这种引进与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思想是完全不同的。技术与人才引进完全可以在贸易保护的前提下完成,就像19世纪的美国那样。其实即使在今天,美国的科技政策也没有走出19世纪末的影子,从奥巴马政府对待“三一重工”和“华为”的例子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因此,贸易保护政策仍然是当前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三)新李斯特学派演化经济学的思想有助于中国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创新性发展

      从凡勃伦至今,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制度分析方法得到了几代制度经济学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已经为广大经济学者所熟知。但自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之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凡勃伦传统的老制度经济学已经逐渐被当代经济学家所遗忘。这股新制度经济学热也传导回国内经济学界,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检索,笔者发现自1990年以来,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有1 600多篇,但涉及老制度学派的只有30多篇,而且这30多篇中大部分都是对新老制度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专门论述老制度学派经济思想的只有十多篇文章。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是在新古典框架内研究制度问题,它不关心技术发展,因此就无法解释创新问题,正是由于这一缺陷,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在近年来遇到了较大的瓶颈,这也正是老制度学派理论复兴的一个机会。事实上,自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国外有关老制度学派的研究文献激增,但在国内,研究老制度学派的人仍然很少。另外,在老制度学派理论的当代发展中还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那就是研究者从不关心李斯特主题。从马克·图尔主编的《进化经济学》来看,国外老制度学派的当代研究者中没有一个关注发达与欠发达问题,而在国内,以张林为代表的老制度学派的研究者也存在这一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把李斯特主题引入制度分析的传统之中,将大大加强老制度学派对现实问题,尤其是欠发达问题的解释力,老制度学派的发展视野也将大大开阔。同时,这对中国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机会,李斯特传统与老制度学派的结合将会推进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创新性发展。

      感谢贾根良教授对本文写作的指导和修改。

      ①该文章当时并未公开发表,直至20多年后的2004年才以“Technological infra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为题发表。

      ②李斯特把流行学派称之为“重商主义”,而把传统意义上的“重商主义”称之为“工业主义”。因为前者总是强调提高交换效率,而后者则主要关注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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