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的产出指标_保险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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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管理决策常常涉及到它的产出指标,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例如,判断公司经营的效率和赢利能力的高低、定价和广告策略是否合理,都需要参考公司的产出指标。保险如同其它服务行业,由于提供的服务的多样化,仅作凭借一个指标说明产出往往是不合适的。保险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保障、投资服务、风险管理等,在一些准许混业经营的国家,保险业还涉足于银行、证券、信托、房地产等行业。所以,本篇文章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讨论在保险公司决策中使用单一的产出指标——保费收入,是将问题过份简单化了。

一、保费收入作为产出指标的缺陷

在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用保费收入这个指标作为产出指标,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业绩和效率。它的优点是简单、数字容易取得,但会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保费收入包括了一些与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不匹配的因素;其次,保费收入要受保险人定价策略的影响。

1.保费收入中与保险服务不匹配的因素

保费收入要准确地反映产出,它必须与保险服务的时间和总量相匹配。但这种匹配是难以得到的。主要的问题是,占保费收入很大比例的纯保费是以风险发生率为基础计算所得,是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或给付。纯保费对保险收入的贡献没有形成产出,而是作为转移支付,从没有要求保险补偿的投保人处转移到了得到保险补偿的投保人处。在这里,保险人最重要的角色是聚集保险基金。用保费收入作为产出指标将产生误会,使人认为,保险基金数量越大,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服务越多。但很多时候情况并非如此,例如,甲保险人承保10栋住宅且每栋价值都为10万的A住宅群,而乙保险人承保B住宅群,B住宅群与A住宅群外观和内设都一模一样,只是因为位于高档住宅地段,因此每栋住宅价值20万。所心乙保险人保费收入为甲保险人的两倍,但按保单数和所提供的服务来说,产出是一样的。

因此,理论上,纯保费对收入的贡献应从保费收入中扣除,才能准确计算产出。但在实践中纯保费对收入的贡献是难以取得确切数目的,于是常以已发生的赔款数来代替。但这种处理方式产生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保险事故的随机性使保险公司产出的计算也具有了随机的特点。

其次,保费收入作为产出指标与收入取得的时间匹配也成问题。产出是以年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保费可以流入公司并且金额也可确定,保费收入应根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当年的保险保障按比例确定,并应扣除当年已发生的保险赔款。(注意:是已发生的,不是已支付的)。可是在实践中已发生的保险赔偿数的计算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对一些超常的赔偿和已发生未报告的赔款作出估算。

再次,再保险交易对保费和赔款的影响也应在考虑之中。保险和再保险的产出应分开计算,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成本结构。但主要问题是,分出保费是否应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答案是按产出指标随后的用处而定。如果目的是提供公司的附加值,那么扣除分出保费的净保费收入应被使用;如果目的是计算一个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那么毛保费收入更适当。

最后的问题是,保费收入与保险服务缺乏匹配还表现在保险人投资收入的处理上。问题的关键是保险人的投资收入是否增加了产出。在英国,人身保险的投资收入作为转移支出处理,它属于保单持有人,不计入产出。理论上,这种方法意味着,由于假定未来投资收入增加,纯保费率降低,实际保费收入虽然因为费率的降低而减少,但产出=毛保费-纯保费,所以产出没有受到影响。实践中,假如赔款支出代替纯保费从保险收入中扣除,保费收入因不计投资收入而减少的数不能被赔款支出的同样减少而抵消,这就是说,假定的投资收入的增加导致了产出的减少。所以投资收入按照它本身固有的性质应计入产出。

2.保费收入受保险公司定价策略的影响

用保费收入来衡量产出产生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保费收入是一个收入指标而不是产出指标,是保险费率乘保险金额的结果,所以保险收入要受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费率的影响。

假如被保险人在给定的风险发生率下,有一个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市场保险费率越高,需求总量越低,保费收入是否随着费率的上升而上升取决于需求价格弹性(如下图)。

当费率高于P[,u]时,保费收入因费率的下降而增加;在费率低于P[,u]时,保费收入因费率的上升而上升。所以,除非保险价格需求弹性事先总是可以得知的,否则几乎不可能由保费收入推断得出产出。

假如价格是保持不变的,需求因其它因素(收入、广告等)的变化而变化,这里保费收入作为产出指标就没有多少问题了,此时需求的增加是产出与保费收入同步增加。

但保费收入在作为产出指标时要求费率保证不变是相当苛刻的,在比较不同保险人的产出时,它意味着所有公司应该具有同样的价格。这相当于设想市场是处于完全竞争的,在目前来说是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市场。

二、替代保费收入的产出指标

既然保险费作为产出指标存在如此多的缺陷,那么是否有更好的可替代保费收入的产出指标呢?在此想提出保单这个指标。虽然许多人认为保单很难衡量保险人所提供的全套服务,包括风险咨询、保障服务、投资理财等。确实由保险人所提供的每一种服务的量用保单是难以测定的。但在多数情况下,保单作为产出指标比保费收入好多了,它可以避免保费收入的所有缺陷,还能清楚地反映不好合计的个人市场的产出。

假设每一种保险,保险人都提供了全套的服务,这些服务的产出可以用卖出的保单数来衡量(分别考虑提供主要保险服务项目所涉及的保单数)。

如果公司需要一个合计的产出数,那么可以将各种业务加权总计,为了避免受价格波动的冲击,不能使用费率作为权数,我们可以用每一产品的单位成本作为权数,并且单位成本最好从整个行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这样在保险行业中公司与公司的产出就具有可比性了。同一公司中各种服务如何合计、年与年之间是如何比较呢?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寿保险公司

19×1年

19×1年

保险服务  保单  单位成本  保单  单位成本

新保单

10000

110

11000

114.55

原有保单80000

2 83000

2.13

理赔700030710031.97

续保40005 46365.39

退保500050600058.33

投资服务80000

2 83000

2.12

在这个例子中,19×2年比19×1年公司产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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