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以土家族为例_土家族论文

旅游开发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以土家族为例_土家族论文

旅游开发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以土家族为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家族论文,个案论文,文化遗产论文,旅游开发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已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研究成果运用于实际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取得了越来越显著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旅游开发的驱动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各种盲动、无序、变形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比较严重,其结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难以修复的危害。分析当前旅游开发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的种种偏差和失误,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在理论上对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深入思考,以至于认识上出现偏失而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就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本文在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土家族个案,从旅游开发的角度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谈几点自己的思考。

一、“旅游开发视野”的三个维度及价值取向

目前,民族文化旅游已成为旅游开发中的重点领域之一。尽管学术界对何谓“民族文化旅游”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界定,存在着诸如“民族文化旅游”、“民族风情旅游”、“民俗风情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多种不同的表述。但是,从这些不同学术术语生成的共同特征来看,“它们都以某一地区的民族文化为基础,通过某种方式或从某种角度对民族文化形成及内涵加以产品化体现,构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历的一种吸引物”。[1]简单地说,“民族文化旅游”就是指民族文化资源成为旅游市场上的旅游产品引起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民族文化多样性是民族文化旅游的资源基础,而其差异性则是形成旅游消费品的根本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文化要素都可以成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也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文化资源都能转化为民族文化旅游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旅游市场活动都是具体的历史产物。民族文化要素只有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才是一种旅游资源,也才能成为旅游市场中可以打造的民族文化旅游消费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历史存续的“活态”的文化要素,其显著的异质性、独特性和不可移植性成为吸引民族文化旅游消费的重要的资源要素,日益在旅游开发的大背景下“被”旅游开发着。作为民族历史存续中维系民族标识的重要的“活态”文化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质是作为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文化互动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如何才能不会因社会发展的趋同性渐渐消失,而能够永续存留在民族的发展进程中,越来越成为当下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在理论思考的层面,从旅游开发的角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必须把握三个思维维度: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文化持有者。这三者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因而对作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要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价值取向也有差异。理解和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好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问题的关键。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开发活动的主导者,一方面把民族文化要素转化成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资源要素,并塑造成旅游产品,进而推销成为旅游市场的商品,从而带动民族文化所在地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把民族文化要素首先看成是旅游开发中的“经济”性资源要素,以潜在的市场价值预期来加工和打造民族文化资源要素,特别看重文化遗产的商品可塑性和直接的市场效益,其根本的价值取向是获利,这是旅游经营者在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中作为旅游开发活动的根本企求。旅游经营活动把民族文化带进市场,其获利性和发展效应是明显的,但也由于市场的功能性,使得民族文化旅游经营活动必然会存在种种短期行为、欺诈行为和粗制滥造行为。

旅游消费者是旅游开发活动中的市场主体,是民族文化旅游商品的直接消费者,一方面对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具有具体的市场价格要求;另一方面对民族文化旅游商品消费缺乏清楚的计量诉求,其主要的价值追求是通过消费民族文化旅游商品的独特的观赏性而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满足。这种价值追求对于民族文化遗产来说,一方面明确了其在旅游开发中的条件和市场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消费特别是民族文化旅游消费的预支成本较高,旅游消费者对民族文化商品消费的价值期望往往也比较高,这就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与现代化中趋同性特征不相适应。

旅游文化持有者是旅游开发活动中的对象人群,是民族文化旅游中的文化资源的持有者和文化旅游商品的载体。一方面作为民族文化持有者,他们按照自己的文化逻辑传续自己的文化;另一方面,他们在旅游开发中作为民族文化资源要素的有机载体和文化旅游商品的展销者,不断地被“开发”着。他们在旅游开发中的主要目的兼有被文化认同和市场获利的双重性。这种价值取向有维护文化生态文化多样性的积极一面,同时也难免会因强烈的文化认同意识和逐利心理而出现搜奇、编造民族文化要素的消极一面以及片面迎合市场口味的短期行为。

在旅游开发中,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文化持有者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旅游经营活动的体系,对民族文化旅游具有直接的支撑作用和重要的内在影响。但是,由于三者的价值取向有差异,因而在旅游开发中认识和对待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上表现出追利、求异、趋奇的心理及行为特征,具有极端的市场功利趋向。这种趋向的存在,固然有现实利益追求的影响,但主要是对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认识不清造成的,因而必须厘清这种认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结构及特征

无论有无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客观实在的文化存在,而合理的旅游开发应当以正确认识这种文化遗产为前提。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学术界普遍接受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这个概念的定义。该公约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具体地讲,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①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从语言学的角度看,这个定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的界定及表述是规范而明确的,从而确立了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的认知趋向,即准确地把握其具体内容的基本事实存在。这对于我们在繁杂的“文化遗产”的研究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对象无疑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仅止于对其概念的定义看似肯定的语言表述上,其实是不完整的。这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的不完整,既是认知上的局限,也是态度上的简单化,它必然导致行为上程度不同的理性缺失。因为,作为一种文化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指现存的民族传统文化,是以活的形态出现的,与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更注重的是技能和知识的传承,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活的载体,是活态的文化财富。”[2]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着的文化形态,是有“生命”的文化体系,是具有体系结构和丰富内涵的文化“生命”体。所以,我们应从文化的产生及其结构形态的视角去认识和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学的功能——结构主义学说认为文化是一个包括环境、社会组织形式和精神内质的功能整体。从文化的功能结构及其形态分析,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构层次及其内涵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文化依存环境。文化依存环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构体系的环境形态,它包括历史地理特点、村(镇)落形态、房舍形制、街巷特色,活动场景及方式等。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是环境的产物,是人对环境的文化适应。一种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其作为一种文化存在形态绝不会是无依无据、无根无基地凭空产生和存在的,而必然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自然和社会以及历史和现实的共同营造中萌生和存续的,因而是环境的产物。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更直接、更主要地体现其创造者的个性和特色,而其创造者本身又是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模塑的产物,并成为这种历史文化环境的组成部分,彰显具体的历史文化环境的个性特征。因而,从创造者活动及其结果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的人的文化创造,并与这种历史文化环境融为一体,在历史过程的演进中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外显化的活着的历史文化环境遗产。脱离文化环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存在的,而剥离文化环境来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十分可笑的。譬如说,土家族的“摆手舞”,是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我们理解“摆手舞”就不能仅仅只看不论场境的“摆手舞”的表演动作,而必须把它与相适应的文化依存环境看成是“摆手舞”这种文化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只有在特定的土家山寨的历史文化环境中仍然存活的“摆手舞”才能说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形态,脱离了特定的土家族山寨文化依存环境的“摆手舞”的表演动作形式,就算不上土家族原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只是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摆手舞”的复制形式罢了。因此,文化依存环境是我们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二是传承载体。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和传承形式。任何一种文化形态都依赖各种传承载体而留存,并通过这种载体形式而为人们所感知,因而我们在认识文化遗产的时候,必须弄清其各种具体的传承载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到,语言、表演、风俗、礼仪、节庆活动、知识及其对应的实践方式、实体工艺品和传统的手工技能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重要和直观的“文化”内容,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的显性区别所在。物质性文化遗产是指静态的物质形态的文化遗存物,如文物、古迹、历史景观等,是不再传承和存活的静态的历史遗留物,它仅仅是告诉人们过去的历史。小到博物馆陈列的小件文物,大到历史建筑和人文景观,物质文化遗产是延续不断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不再自然存续的历史文化,而是已往的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的历史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说这种文化形态完全没有必要的实物性呈现形式和物化的传承载体,而是强调这种文化形态的知识、智慧和情感等精神特征,是当代社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依然存活和延续的具体的知识、技能、艺术、风俗和情感等动态的历史文化,使人们看到历史的流传。它可以表现为实物性的存在形式,但这种“物性”存在必须是“活体性”的,是依然流传的,并且它是以知识、情感、智慧等精神原理为其存续的依据。例如,民间传统的剪纸和皮影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它表现为物质的传承载体形式,是依然流传的民间艺术,其表达的民间剪纸艺术和皮影表演艺术所蕴含的性情、智慧和技能,反映了民间历史文化的本真原味。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传承载体中,最根本的载体是人本身,离开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是不可能的。人不存在了,那么依托人存续的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消亡了。譬如,土家族的船工号子,是很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随着为了生存同礁石险滩拿性命相搏的纤夫和船工的消失,如今便再也难闻那撼人心魄、浑厚壮美的土家族船工号子了。这种传承载体具体表现为社会生活仪式。三是精神内质。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价值所在。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都蕴含着特定的精神内质,包含着一个民族或族群的智慧、心理诉求和价值观念,这种精神内质是民族文化的灵魂,是一个独特的精神世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存在的根本依据。如土家族的“茅古斯”,粗放、野性、雄浑,其极具象征意义的,表演形式中蕴含的是土家族人对生命的赞美,是土家人对生生不息的生命之力的顽强追求。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质,是我们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达到的认识层次。我们认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结合文化依存环境,认真研究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传承载体和方式,分析其中的蕴含的精神内质,认识其所表达的民族的智慧和情感等精神特征,才能充分发掘和弄清其产生和存续的价值和意义。

准确而完整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含义,还要求我们进一步认真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的三个层次的相互关系。文化依存环境属于“遗产”的整体文化生态环境,是非物质文化产生和存续的时空和社会历史条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根的自然和人文基础,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载体和方式的特色选择,模塑并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质的个性特征;传承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观的外化形式,是文化依存环境的特点最直观的反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续的基本条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特质的“活性”而生动的表现。它通过各种具象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为多样性的“活体”存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存续和可以保护与利用的基本依据;精神内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层,形成于历史文化环境之中,并通过各种传承载体表现出来,但它是一定历史环境中的文化特质的凝练和提升,是各种生动而具体的传载体的内在的“活的灵魂”,是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差异和区别之所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社会、历史和民族的特征,决定具体的文化依存环境和各种传载体的保护与利用的差异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变迁的根本依据。文化依存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个相互依据、不可或缺的内容层面,是一个文化遗产整体,三者统一于具体的人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之中。

深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其内在关系便于我们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遗产”作为特定的文化形态,其不同于其他文化形态之处就在于它的内涵、结构及其表现形式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本真性的差异,是与他者相区别的独特之处,因而,也就成为我们识别“文化遗产”的标志。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应当从它的内涵和内在关系结构及其存续的方式上去分析和识别其独特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研究,学术理论界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如民间性、非物质性、大众性、活态性等,为进一步分析其基本特征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存续方式的严密的逻辑分析中,我们不难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是本土——多样性。本土,这里指的是生存根基和空间范围。从本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自外传人的文化“养子”,而是一定地域空间中土生土长的文化“亲子”,是特定历史环境遗存的结果,是“本地人”的文化创造,植根于“当地人”的生产和生活,成为一定地域空间中“本地人”的文化历史遗产。它说明,不仅不同民族的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同的,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的同一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往往因为地域空间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本土性差异。这一特征奠定了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基础。这一特征成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前提,因为差异性是文化旅游消费的根本诱因。

二是民族——特色性。文化是人创造的,人是文化的主体。人的存在及其活动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方式,人的族类分别决定了人的实践活动方式及其结果的民族性差异,因而民族性是文化的基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族类的人的创造物,是特定时域中的文化形态,其本身固有的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鲜明的民族性。譬如,同是民族舞蹈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家族的摆手舞和苗族的鼓舞就有明显的民族性差异;至于语言、文字、风俗和技能等其他非物质文化方面,民族性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存在的艺术特征,同时也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形态之一。民族特色是民族文化旅游的市场优势,文化特色成为旅游开发中“三维”力量的价值诉求。

三是整体——功能性。这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结构上来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含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三个相互联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这种结构整体性,其内在的三层内涵结构成一个文化遗产形态,缺少任何一个层次,就不可能形成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三层内涵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统一于人的活动,形成有机的文化整体——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续的内在规定性,也是我们在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认真注意的特点。这一特征,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文化持有者来说价值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导致在旅游开发中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和方式出现很大差异,也可能出现市场层面的趋同。

四是历史——传承性。与古迹、历史建筑、文物等作为过往历史遗留物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仍在传承的文化事象,是依然流变着的历史的和具体的文化形态,是在特定群体中有存续生命力的历史文化“遗产”。这种“传承性”主要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变迁动力和内在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正在传承的文化,它仍然在特定的人群中流变,是“活着”的文化遗产。如当今依然传承的民族语言、歌舞等。应当说明的是,作为历史的存在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变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异,但这种变异是根植于特定文化主体的生存活动,因而是不会丧失的,也就是说本质上仍然是原真的,体现族内传承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还表现在其流变的动力上,这种动力就是特定的文化遗产主体生存的现实需要,一旦文化主体生存中现实的某种需要不存在,某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便失去存续的动力,其流传和变迁就不可能,而只会必然消失。譬如,土家族的船工号子,曾经在酉水流域源远流长,是因为纤夫生存的一种劳作选择,如今濒于消失,则因为现在的船工再不像过去的纤夫那样生存了。所以说,文化主体生存需要的流变性决定了其非物质文化变迁动力的作用特点,从深层次上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特点。应当进一步说明的是,文化主体生存需要的变化,在文化上表现为特定社区族群的习性、情感、意志和价值追求等精神内质,这些精神内质的存续和变迁,从根本上体现特定的社区族群的文化的流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灵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的生命特征。没有这种精神内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再是“活生生”的“生命”存在。所以说,精神内质的存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的核心依据和本质表现。维系这种历史传承,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永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旅游开发中“三维”力量的共同责任。

三、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及开发方式

在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当作文化旅游商品市场的资源要素来认识和对待的,而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功能并非都有市场属性,因此并不可能都进行市场开发,所以谈保护与开发问题应当基于对其进行的系统认识。前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结构及其特征的分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提供了必要的认识基础。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问题上都进行了一些重要的理论思考和有益的实践探索。但是,必须看到,文化事象上的就事论事的非理性态度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仍然是这个问题上不可忽视的偏差。防止和纠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上的种种偏差,旅游开发中的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文化持有者应当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确认并坚守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与开发的基本原则及开发运作方式:

(一)主体重建原则

有学者在谈到历史名城保护时认为,“历史保护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把地方居民的主体性建立起来。”[3](P91)这个认识对于我们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很有启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主体是人,人的存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活性”存续的最根本条件,是文化资源的能动载体。历史的具体的人的消失,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决定的。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文化多样性,确立民族的文化认同、保护文化生态平衡上说,还是从民族历史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上看,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必须坚持主体重建。具体说来,这个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旅游开发中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文化持有者应当确立并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三者在旅游开发中都应该把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作为第一责任意识,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另一方面,要重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尤其对于一些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必须及时对这种“文化主体”进行抢救性保护,培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土文化传人”;再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依靠“本土文化主体”,坚持文化持有者是保护的第一主体的原则,立足于“本土文化主体”的发展,培养文化持有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力。坚持利益共享,有利于促进文化持有者的发展。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而只有充分依靠“当地人”,才能进行真正的保护。

旅游开发中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要遵循主体重建原则。为此,一方面要选择适当的传承载体和方式,体现文化存在的主体性。乡村社会的文化主体性主要不是在教化而是在仪式中培育的。旅游开发要保护民族文化的文化依存环境,重点保护历史形成的生产和生活特色。旅游开发中经营者的大拆大建、规划管理和商业化改革常常首当其冲地破坏民族文化的生态环境。必须尊重文化主体的文化生存和选择逻辑。土家族的“梯玛”文化遗产,文本传承和巫师传承,其传承效果的原真性就大不一样,而巫师传承应当是土家族文化生活区的一种文化样态;另一方面,就是要选择开发的指向和度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的文化遗产要素没有什么现实的功利价值,但有重要的历史文脉价值,因此,盲目地市场逐利开发就意味着破坏,旅游开发的三维视角应当统一;同时,有的文化遗产要素虽有功利价值,但依存于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存在,孤立地对其开发,就会走样变形,反而会湮没了其本来具有的现实的开发和利用价值,旅游经营者在开发中往往割裂文化要素之间的联系,生造旅游文化商品,丢失了文化特色。此外,还有的文化遗产要素的功利价值只是某个层次或某种侧面性的,如果不恰当地“充分”开发利用,就会在其价值开发与利用上出现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构性损害,给保护工作带来巨大困难。现实中,这些教训确不少见。其根本原因是旅游开发中主体性缺失造成的。

(二)仪式本真原则

文化的本真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一种文化一旦失去了自己的原形,丢掉了属于自己本真的特色,这样的文化也就必然丧失了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而一旦失去了这种由各种文化本真性决定的差异性存在,其多样性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样导致的最终结果也就是人类本身也走到了尽头。文化的本真性,就是文化的差异性,也即可识别性特征。

从市场规律来说,旅游开发的价值在于扩大和保持旅游消费者群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要素的市场价值主要在于其仪式化的内容。旅游消费追求的是赏心悦目和心情愉悦,靠的是直观感知,因而文化依存环境和文化载体仪式的特色是旅游市场的魅力所在。因为游客并不直接关心这种环境和仪式中包含的内在的东西,却是对这种基于文化差异的鲜明的文化特色感兴趣,而体现这种文化特色的主要是各种流传的仪式载体。旅游开发必须保持和合理扩展文化仪式载体的民族本真性,从而维系和强化民族文化特色,并开发出优势的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如各种民族仪式表演、综合演出等要充分体现民族文化的本真特色才会有市场。

旅游开发中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要贯彻仪式本真原则,须区分三种不同的基本方式。一是原生态保护。这种方式的保真度最高,因为它植根于原住民的生存活动之中,融入原住居民的日常生活,成为原住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原住民自己的行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的文化要求的保真从根本上依靠原生态保护。譬如,一个民族的祭祀习俗文化的保护,就不能脱离这个民族的原住民的生活方式,否则,是无法做到保真性存续的。因而,对于民族祭祀习俗文化的保护就必须确立原生态保护,如典型的还存续的民族原生态文化事象仪式。另外,民族语方文化的保护,也是同样的情况。二是复制性保护。这种方式是一种仪式复制。它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保真性降低。因为,这种方式脱离了原住民的生活方式,游离了原住民自然自在的生活场景和生存秩序,而是着眼于追求商业价值选择性地集中复制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市场价值的文化要素,是复制者的行为。譬如,旅游开发和文化产业中,开发者选择一些典型的村寨民族向游客集中展示一些传统的民族事象和技能等,以形成市场开发价值,这种方式以观赏性和娱乐性为选择标准集中复制民族传统的文化事象和技能,主观目的是为了追求市场开发效益,但客观上对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因为,任何民族传统文化事象和技能展示的观赏价值的形成和提高,都依赖于这种民族传统文化事象和技能的神秘性和独特性的存在,二者是成正比的。因此,任何开发者都应当认识到这种“复制”必须具有“本真性”,否则,就是杜撰,就是文化造假,也就是市场欺诈行为。应当强调指出,由于脱离民族原住民的具体生活方式和生存场景,这种“复制”开发方式对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文化要素而言,保真性是较低的(或者说容易失真),如民族的习俗礼仪等,而对于另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而言,保真性要高一些(或者说不易失真),如民族的技艺杂耍等,因此,从保真性原则要求,在旅游开发中,开发者的市场开发重点应放在后者。三是表演性保护。就是借助舞台形式艺术化地再现民族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事象的载体仪式,如民族文化专题仪式表演(各种“印象……”等。它是对民族历史文化渊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常见方式。有人对这种表演活动的传统文化保护作用不加分析地一概否认,笔者是不能苟同的。诚然,“表演”活动确是一种商业开发行为,其对民族传统文化要求的艺术化再现也有失真、变形之处,但只要是真正的民族文化的“表演”活动,它就或多或少地保存了这种文化的本真性。例如,在旅游开发中,各地开办的民族风情园,这种舞台形式给客人展演的艺术化的民族歌舞、习俗仪式等非物质遗产的某些文化事象,尽管已不是原汁原味的东西,但在内容上、过程上或形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真实性,这也是各地民族风情园区民俗风情“表演”商业开发价值而得以存在的基本原因。问题在于,在这种“表演”活动中贯彻保真性原则,必须坚持艺术再现的原形真实性,坚持“表演”中要具有原形依据,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随意歪曲和生造。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要素的舞台展演活动应当也必须体现保真性原则。旅游经营者不能制造猎奇,旅游消费者不能追求猎奇,旅游文化持有者不能趋同猎奇,更不能无中生有,生搬硬造。

(三)整体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有机整合的文化整体,是一个系统生成的文化形态,其内涵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层次结构。“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社群),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4]我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当看到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保护中贯彻整体原则,具有整体保护的视野和方法。旅游开发中要维护文化存续环境、保护文化仪式载体、研究和宣传民族文化精神。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和文化持有者要形成合力,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结构特征选择不同的适当方式进行保护与开发。

譬如,对于濒危的民族语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保护它的传承载体,即传人,但同时应当保护这种语言存续的文化存续环境,否则,语言传人也会逐渐失去这种语言。不仅如此,还要强化这种语言在该民族(情感、心理等)精神上的认同作用,这样才能维系传承载体和环境遗存的必要性和动力源泉。例如,民族语言生态区设立就是一种方式。

又如,民族传统技艺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同样的道理。苗族的剪纸艺术,是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艺术瑰宝,是苗族群众在其历史生存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心理诉求而产生的生活实践活动中结出并传承的艺术成果和文化遗产。对于它的保护,我们应当从苗族群众的历史与现实的生存方式中去理解和实践,从存续环境、传存载体和精神特质的整体理解和维系上去思考和践行。唯有如此,这种剪纸艺术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否则,在民族遗产、传承载体和精神生活有机整体中有任何一个层面的缺失,作为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剪纸艺术便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即使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保护了下来,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苗族剪纸艺术了。民族文化事象,在旅游开发中要既是本土生活所需,又是旅游市场消费所需;既是本土生活品,又是旅游商品,这样的保护与开发才能是可持续的。

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当完整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传承,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一个有机的文化整体,用美的眼光和方法去看待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我们应当坚持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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