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度差距_共同富裕论文

论适度差距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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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成员间、地区间贫富悬殊、差距过大问题,已引起普遍关注,“九五”规划已提出相应对策。但差距问题不是个纯经济和暂时问题,是影响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和走向现代化全过程的问题。只有对此作深入认识与把握,确定一套较稳定成熟的思路,才能随时自觉恰当处理这类问题,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而“适度差距”则基本反映了这种思路。

一、适度差距的必然性

适度差距即合理差距或受控差距,是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要求而又作为其内在动力的差距。适度差距虽不独属于社会主义,但与社会主义原则及实践直接相关。社会主义不是强行消除差别,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反对平均主义,并允许非按劳分配形式一定程度存在。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从而拉开差距,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的本质明确规定,我们的总体方向和最终目的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这就决定了,“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对部分地区首先富裕造成的差距,一定时候“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即肯定差距存在的客观性、积极性,允许其一定程度、范围地拉开,又要恰当、适时限制这种差距,防止无限扩大而偏离、危害共同富裕目标,这就是邓小平同志阐述的适度差距思想。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针对已经过大的贫富差距指出:“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把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这也是适度差距的思路。由此可见,适度差距有两个对方面,一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另一是两极分化,这两个东西都不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然而,由于我们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并不长,加上以往失误和曲折,适度差距还缺少完整的实践展现。从近18年的改革发展看,平均主义“大锅饭”已基本破除,而控制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刚刚着手,这需要立足实际深入探索。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和受社会主义影响缓解其两极分化与对立的做法,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历史表明,资本主义是靠“羊吃人”和“滴着血”的资本来到世界的。在资本主义二、三百年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其生产关系本质和唯利是图本性,造成了人类社会空前的两极分化与对立,同时也使该社会处于无休止的动荡中,几近垂死危亡。二次大战后,为了挽救其继续生存与发展命运,不得不“引进社会主义”,把蛋糕做得更大的同时,运用国家政策和法律进行一次、二次分配调节,以缓解其尖锐的劳资对立。正像《大失败》一书作者布热津斯基也不得不承认的:“更为重要的是共产主义精髓的间接传播,在过去40年中,依靠国家来采取行动对付经济和社会弊端的倾向日益流行。”今天看来,这些做法应该说取得了它的一定效果。资料表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贫富对比基尼系数,比上半世纪已大大降低,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其社会收入总体结构也演变成“两头小中间大”。单从“两头小”的分化看,绝对值仍有天壤之别,但高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也使这种对立得以一定缓解。西方国家战后几十年的平稳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他们所谓“共产主义精髓的间接传播”,即由国家采取行动对劳资对立、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式限制。所有这些,并不证明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已最终解决,只说明控制两极对立已是一种世界历史性趋势,资本家阶级也不得不如此。与其相比,社会主义在控制差距、防止两极分化方面具有充分优势,无论其内在本质、生产关系主体性质还是精神文明导向,都要求并且必须做到这一点,实现社会经济在适度差距中的长期稳定和协调发展,避免资本主义已经经受的历史痛苦和代价,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

目前,我国在选择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十分强调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这一目标的深层根据和重要表征,就是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合理化、适度化。在一个差距过度、利益尖锐对立的环境里,不可能实现这种发展;而协调、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正说明社会成员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达到了适度控制,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这一点,对于我们这样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有关国际间发展比较研究说明,人均收入在300—4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更容易出现经济混乱与社会不稳,其特征是无度的贫富分化及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对立与冲突,这极不利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必须把共同富裕目标转化成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与法规,保证适度差距的实现和长期维持,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二、适度差距的“度”限定

适度差距关键是个度问题,即保持这种差距的质量规定。适度差距的质量界限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决定的,其质是系统质,其量是多重指数的量,对于不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不同状况,又有不同的质和量。因此,确定适度差距的质量度,须研究各种因素和情况,在丰富具体的实际分析基础上得出基本结论。从我国的总体国情看,大致可作如下限定:

其一,保证共同富裕目标。如上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的。“最终目的”不是说它在目前只是纯原则的和只有在将来某一天要实现的——如果这样,它将无异于一句空想口号。共同富裕的目的内在要求把这一目标逐步体现在日常工作和每一步发展战略中。即是说完全的共同富裕现阶段还达不到,但实际的步骤应是向这个目标迈进的,不是越来越远离或违背它。事物演化的普遍法则告诉我们,经济收入差距也具有无限加大趋势,这与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相一致。不受控制的差距必然走向两极分化,讲共同富裕就意味着要不断控制差距。而要控制差距,必须在差距拉开同时即在量变阶段着手进行,这是实现差距控制的有效范围;一旦差距越过质变点便不可控制,两极分化势不可免,共同富裕目标丧失保证。因此,差距适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即是它与共同富裕目标的辩证关系度,在于它能够使这一目标的逐步实现,而不是远离和危害这个目标。对于这一点,应予以辩证把握。

其二,持续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及这种积极性的持续发挥,拉开收入差距的初衷和积极作用也正这里。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打破“大锅饭”所焕发出的劳动者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空前热情和创造精神,已充分证明这一点。但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差距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限度,即必须把其限制在适当范围,使差距对低收入者、贫困者的压力能够不断被缩小差距的社会期望与现实所抵消,差距的拉开与差距的缩小处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如果差距过大而且加速扩大,后富者、贫因者的致富努力和可能完全被拉大的差距所抵消,失望、沮丧情绪产生,不满、对立情绪滋长,经济增长动力递减甚至趋向停滞,导致与平均主义“大锅饭”同样严重后果。虽然在不同国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这种决定劳动者积极性的差距界限或弹性会有不同,但这一受经济学规律支配的法则普遍起作用,不可不重视和遵循。这里,值的反思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两极分化过程的揭示,即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加剧;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就是日益陷入绝对贫困化境地。社会主义不能允许绝对贫困化出现,应在鼓励部分人、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的同时,保证后富者、贫困者能够不断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只有在适度差距范围内,大多数人才赶有信心、赶有希望、赶有可能、赶有动力,充分发挥内在热情、智慧与创造力,走出各式各样的致富之路,这正是社会主义改革所要走的道路。从这一点看,对于悬殊差距进行适度调节,就是经济发展本身所要求的。

其三,兼顾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根基和本旨应是社会公正、公道和正义,即要限定社会成员在同等前提条件、同等机会和同一法则面前进行平等劳动竞争,获取相应收入回报。更深层地说,它要求按劳动者素质、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使收入与真实的劳动质和劳动量成正比、相符合。应当说,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上的收入差距是合理差距,应被允许的差距。然而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制约社会公平的因素包括客观因素和社会因素极多,很大程度影响社会公平不能实现。比如地缘差别、经济成份不同及体制问题、法律不完善等等,都会使原本意义的社会公平成为原则的或目标的。而社会公平的大幅度偏离,必然使已有差距不断加大,尤其是体制漏洞和法律原因造成的极度不公,更使差距恶性分化,这是造成目前差距悬殊、社会强烈不满的主要原因。要真正兼顾公平,除对借转轨时期体制、政策漏洞而非法暴富者收入予以取缔外,对由于历史和现实客观因素造成的差距也要有度的把握,即一方面它不能很快消除也不要求强行消除,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从客观上说,现阶段完全的社会公平还不可能实现,只能“兼顾”;但兼顾不是不重要、不应重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差距适度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兼顾社会公平的程度,兼顾适当就是适度,兼顾不适当就是失度。从长远的发展看,所有经济活动和劳动者收入差距应越来越接近社会公平。

其四,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政治问题与经济尤其是收入分配问题直接相关。社会政治稳定是发展经济和增加劳动者收入、提高生活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政治稳定的深层决定因素,又在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劳动者收入差距的适度调节与控制,防止演化出两极分化与社会对立。在一个分配严重不公、贫富尖锐对立的基础上,不可能实现社会政治的长期稳定,从而也不可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差距过份悬殊所引起的利益对立和社会不满情绪,证明了这一点。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主要指的是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威协、危害。在目前和今后很长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集中表现为经济利益矛盾,突出是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矛盾。因此应以足够注意力和精力来调节这个矛盾,把差距限制在适度范围。而适度差距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有利于社会政治的长期稳定,这是不可忽视的高层标准。

以上还只是适度差距的“质度”,还未涉及其“量度”。从量的限定看,目前经济学界多采用基尼系数方法来分析。基尼系数方法无疑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但应与我国国情和具体经济发展状况相符合。从我国国情看,地理环境多样和劳动者素质差异较大,似乎决定了差距可以大一些;但人口众多、共同富裕目标制约以及差距没有几代人积累,差距又应小一些。从综合的情况看,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差距应保持在中等程度,按基尼系数讲即0.3—0.5之间,这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的持续增长要求相一致。这个量度说明,我国适度差距是0.3—0.5,其上限为0.5,下限为0.3。低于0.3为过分平均,超出0.5为过度不平等,适度差距应在此范围上下波动。这里还涉及差距形成原因问题。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体制、法制漏洞造成的差距不是其他国家都有的,因而不应进入正常的基尼系数统计。在体制健全、法制完善后,过高的差距便会降落下来。

从我国18年改革发展实践验证,这个差距量度基本适当和有效。我国改革开放从基本无差距开始,后经改革和政策调整差距拉开,到1988年前后,我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分别为0.2、0.34和0.382,基本属于适度范围。因此,该时期差距的积极作用十分突出,推动我国经济出现了两次飞跃,人民生活普遍提高;尤其在农村,数亿农民焕发出前所末有的历史主动性、创造性,迅速改变着贫困落后面貌。这种发展持续至1994年,总体情况仍健康、协调,但差距过大势头已出现,以上基民系数已上升到0.377、0.411和0.434, 个体私营企业则达到0.48,而最富和最穷的地区差距也远远高出0.4。 及至目前,以上各方面基尼系数又有上升,根据山西省的调查,个别县农村差距已扩大到0.78。因而差距失度,过大、过悬殊。其中那些靠非法经营、非法“寻租”而一夜暴者,更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因此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重视解决这一问题,否则会危及总体经济战略、社会经济稳定和共同富裕目标。

当然,基尼系数量度只能反映差距大小,不能反映差距包含的经济收入内容。有人作对比,我国目前首先富裕者只相当于发达国家中等或中上等水平。但不论内容如何,基尼系数总是标示着差距适度与否和社会平等程度,具有长效适用性。从总体上看,差距量度也不是绝对不变值,但只要不超过社会经济总体所要求的量度,就还是适度的。这要求我们十分关注其量度界限,目前尤其是上限即0.5。 从我国制度本质要求和长远目标看,随着经济不断增长、三步走战略逐步实现和向更高目标迈进,适度差距上限也应逐步回落,不是越来越高,而是要降低,最终降低到共同富裕水平。当然这不是目前能做到的,但作为战略思想和最终目标,始终不能忘记。

三、适度差距的控制手段

如上述,适度差距即受控差距,不受控制的差距必然导致两极分化。适度差距的控制,主要在国家和政府,这涉及政策调控、税收调节、法制规范以及扶贫济困等。在发达国家,控制差距的手段主要是税收和社会保障两项。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初建和体制转轨情况下,需要各种手段同时并用,系统发挥效力,使强手段真正强起来,弱手段也变强,才能遏制贫富分化,达到控制适度差距目的。单从控制手段来看,要缩小过大过悬殊差距并不是易事,需付出探索和努力。

1、政策调控。可以说这是目前最强有力的手段。 政策可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政策又必须面对大部分人、大部分地区,控制过大差距,使先富帮后富、帮贫困,抑制贫富分化。国家和政府政策的立足点,应是最广大群众,不是少数人,宏观政策如此,微观政策亦如此,但主要是宏观政策。改革开放后,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打破平均主义,鼓励部分人、部分地区首先富裕,并给予有条件的地方和个人以政策扶持和优惠,这是必要和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不能忘记大多数后富者、贫困者,尤其在部分人、部分地区首先富裕,差距拉大又出现贫富悬殊时,已有政策又要适时调整,加大对后富者、贫困者的支持,控制过大差距。“九五”规划已经确定,“九五”期间要采取新的政策,支持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开发,并制定了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国投资西移、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引导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西移以及对口支援中西部等措施。这是“九五”期间一项重要举措,只要落实兑现,势必缩小目前已出现的过大差距。从总体上说,我国的政策手段是强有力的,只要运用正确,就能在调控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方面起重要作用。

2、税收调节。税收调节本来是控制差距的有力杠杆和长效手段, 国外经验已有证明。但我国税收体制建立不久,漏洞还较多,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还不够有力。据分析,目前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偷税漏税者甚多,高达99%以上,由此流失的国家税额高得惊人;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税收手段的乏力更为突出,许多人靠偷税漏税甚至抗税来致富,而且富者更富,由此造成的十万百万富翁不在少数。目前形成的贫富悬殊原因,税收手段不力是其中之一。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及全体公民纳税意识外,要大力深化税制改革,针对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执法力度,真正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从长远看,税收手段应主要担负对贫富差距的控制、调节,应成为强制性、长效性手段。我们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调节的迫切要求加速入轨健制,全面完善,使该硬的手段硬起来。

3、法制规范。邓小平同志自改革开放以来, 始终重视法制在规范经济发展、社会分配中的作用,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的同时,反复强调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鼓励靠诚实劳动合法致富。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不是有人说的“怎么赚钱怎么干”的经济。它要求全社会、各种单位及个人按同一法规平等经营和竞争,获取相应收入。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度差距,首先应是合法差距。在我国市场经济初建情况下,由于法制体系不完善,有的法规刚刚建立,有的还未建立,加上经济体制不健全、配套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原有的规范也被削弱,因而出现了较严重的违法经营、非法致富问题。而党内、政府中的腐败行为,又加重了这一问题。应当清醒看到,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是恶性的、对抗性的,已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必须严厉打击和惩处。目前要象十四届五中全会指出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有针对性的措施”也是应急手段,而要根本解决问题,还在于法制的完善及强制运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迫切要求与之相应的完善法制体系来规范。事实证明,缺少这种规范,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前提不保,市场经济本身也会变成弱肉强食、巧取豪夺的场所。而法制体系的完善及强制执行,又必须具有超前性,不能因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不健全而有忽视和软弱。从一定意义讲,正因为转轨期的经济少秩序、少规则,更需要法制的超前完善与强制,以免贫富差距恶性扩大,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

4、扶贫济困。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扶贫济困越来越成为控制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它不但起着控制差距的作用,还体现着社会主义优越性和精神文明。扶贫济困的制度表现,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按已有经济发展水平,从贫富差距底线上保障社会成员的收入和生活,这虽不能总体缩小已有差距,但给贫困者或可能贫困者以基本的、预定的经济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还小,社会保障总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还较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这是“九五”期间的一项重要目标。在我国,扶贫济困还有两个重要手段,即扶贫政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扶贫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在十几年中始终关注着中西部贫困地区和7000多万贫困人口,不断增加的投资、优惠政策以及智力技术扶贫、文化扶贫、对口责任制等,取得了显著成效。面对2010年目标,扶贫已进入攻坚阶段。这需要各级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以最大努力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只要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和7000多万贫困人口还处在贫困中,贫富差距就不会缩小,既定的小康目标不可能真正实现。与此同时,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涵与表现。要大力倡导全社会对贫困者、危困者的扶持与救助,首先富裕的地区和个人更有这个责任,要在社会公益事业和扶危济困上起先富者的作用,这也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历年来开展的“希望工程”、“阳光工程”、“光彩工程”以及对贫困者、危困者的各种捐助活动,都体现了这一精神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它还将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促进全体人民奔向共同富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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