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分析的路径转换论文_姜东

合同效力分析的路径转换论文_姜东

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摘要:合同效力一直是合同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合同效力分析存在路径上的转换,该种转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效力分析;路径;转换

一、合同效力分析的既有路径及其局限

合同效力的主流进路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这可以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立法体系中窥得一斑。然而这不可避免地存在如下几种难以克服的缺陷:第一,没有考虑到意思表示分析方法的缺陷。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这是学界共识。然而意思表示自身往往被视为个别的、独立的客观存在,因而在意思表示的分析中缺少相互的关联性,难以与外在的交易秩序形成呼应。尽管对法律行为有意思主义和表达主义的分野,然而从本质上讲,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依然以外在行为及其形成的一般秩序为语境。第二,没有考虑到国家强制的具体内容。国家强制往往是强制性的国家意志,更多地强调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考量往往侧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然而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自身就非常抽象,内容极为丰富,可操作性较差。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法院很难或者无法触摸到稳定的“抓手”。第三,合同效力分析往往脱离于人的行为及其意义。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对象,因而人的行为特征应当是法律分析的基本单位。法律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就意味着,法律规则的核心应当关注对人的行为有何种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以及人的行为总和能否实现对效率的追求和秩序的构建。换言之,合同效力分析的重点应当是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第四,合同效力分析往往脱离于市场逻辑。徐涤宇教授认为,合同或法律行为之效力正当性的问题主要应在伦理上被证成,而法律做为一种价值规范,毕竟有其道德取向。原因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方案,去重建合同的实质伦理。市场逻辑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逻辑,尊重市场的合理逻辑是法律规则制定的基本要求,而不能被某种常识化的伦理逻辑所绑架。尽管没有法官或者学者会否认合同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根本共识却极易被忽视。

二、合同效力分析的新路径及其优势

1许可证与市场。许可证是国家管制的具体方式,其在事实上创设了某种特权,限制了市场可发挥的领域。中央人民政府特别强调简政放权。许可证不仅限制了市场活力,也促使某些行业垄断的形成,同时为寻租提供了空间。国务院尽量取消许可事项,去除没有必要的管制,目的就在于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有效竞争和增加投资。李克强总理在简政放权两年后总结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也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成效。”这一举措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的响应。因此,许可证原则上不应当对市场交易造成不利影响,单纯的私人交易安排不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许可证所关涉的业务可能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废除许可证,彻底将权力交给市场和市场主体;二是通过国家监管完成许可证所关涉的业务;三是限缩许可证对私法交易的影响范围。从立法目的上看,相关法律未直接规定未获得许可证或未经过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3月19日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上述立法体现的还是受计划经济影响的规制和管控思想。尽管该法律还没有进行修改,但其立法观念已经明显落伍,在对其进行目的解释时不能仅局限于当时的立法目的,应该参考目前的立法可能拥有的态度并选取恰当的解释路径。僵化地遵循立法之初的目的,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判定或许并不错误,但在结果上却难以得出其实质正当性且与当前我国法治要求和发展趋势严重相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认识到该问题,它的观点是,未经批准合同转让采矿权的,合同不应当无效,其并未坚持《矿产资源法》最初的立法目的。

2合同效力与市场秩序

合同效力如何影响交易秩序并没有在既有的法律效力判断中得以体现,而在法律的经济分析视野中,该问题则至关重要。我们认为,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此时必然会形成三种效果:如果市场后来价格暴涨,卖方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最佳的选择是主动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从而收回采矿权;如果市场后来价格暴跌,基于相同考虑,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立场的最优选择是买方主动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从而摆脱采矿权这个烫手山芋;如果市场比较平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受到主张交易效力瑕疵的激励,因为任何一方都不会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如果合同无效裁判所引导的市场秩序状态是正常的,合同无效产生的结果就因具有妥当性而变得无可厚非;如果是不正常的,那么我们可以反推,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不合理的。

3合同效力与诚信秩序

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是交易秩序稳定的重要保证。诚信能够降低交易的成本,使交易方没有必要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恢复至“以物易物”的原始状态。王保树教授认为,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合同一经订立,就产生了约束力,这是任何国家的民法都要确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尤其合同法当然不会容忍“言而无信”。作为商人,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商业诚信的内在要求,如果吃亏的卖方或者买方都不再诚信经营,就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进而破坏作为交易秩序核心特征的合同严守。尽管我们并不能将合同严守理解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但是没有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也认为:“合同未经报批,当事人就不应履行报批义务,而不去报批,合同即无生效的可能。如此,只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逃避合同责任,对于培育公平、诚信的外资市场实为不利。”

4合同效力与预防措施

一直以来,商人是最善于通过不同机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群体。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发明了无数债权保障机制,如物权性的抵押、质押、留置,债权性的保证、定金以及其他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当然,也包括某些法律外的暴力方式,如黑社会以及私人追债集团等。所有的判决不仅是一个单独的个案,而且是针对一类事件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在事实上产生一定的示范性或者拘束力,商人会根据此判决结果做出适当反映。换言之,法律的事前视角和事后视角是相互转化的。判决作为一种结果会改变既有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结构及激励结构,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会因此而改变此点。改变的方式无非是增加当事人履行的激励,如约定非常高的违约金,要求复杂的担保等。这些都会产生更高的成本。同时应当注意到,违约金、担保方式都是广义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一旦合同转让无效,担保也相应无效,这会扭曲市场的激励结构。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上述担保方式毋庸为此而存在。这会降低当事人为此设立专门担保以及可能出现纠纷的解决成本。

结束语

如何依据我国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实践的理性抽象和系统总结,已经成为学者尤其民法学人的核心任务。然而,目前有两个因素阻碍了更“接地气”成果的出现:第一,目前学者并没有在研究方法上出现新的变化。在美国,法律经济学方法、经验分析方法以及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等异军突起,已经对现代学术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我国学术界对此类方法的认同还远远不够,甚或它们还受到歧视以及顽固的排斥。第二,学者对于司法实践以及更为广义的法律实践缺乏认真的体验,很多研究缺乏对既有判决的考量或者考虑到判决因素,很难对判决背后的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谢鹏.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财务管控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10):28-30.

[2]薛佳.如何加强财务部门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职能[J].会师,2013(23):28-30.

论文作者:姜东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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