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分制的研究与思考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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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起源与历史

信用自古就有,并非是哪一个社会形态和历史时期独有的产物。信用体系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是一系列信用法规、信用组织、信用活动、信用交易方式和工具等要素组成的集合体,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如果以征信评信活动的起步为标志,美国信用体系的发展已经经历了160多年的历程。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1.市场需求下的萌芽发展阶段(1841~1935年)。这一阶段正处于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大量工业债券吸引了众多美国国内和欧洲各国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对企业和债券征信评信的市场需求。1841年邓白氏公司成立,首开企业、债券征信评信先河。随后,普尔公司于1860年、穆迪公司于1890年、标准公司于1920年、菲奇公司于1924年先后加盟征信评信行列,美国的征信评信制度开始萌芽。19世纪中叶开始,消费信用也悄然兴起,其间最具代表性的是芝加哥的零售商西尔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无担保信贷,达到以赊促销、以贷促销的目的,并拓展连锁店经营模式,这便是当今“西尔斯”信用卡——发现卡的发迹前奏。伴随消费信用的发展,消费者信用征信机构也应运而生。美国首家称之为信用报告机构的组织成立于1860年,全国性的组织成立于1906年,当时称为全国零售信用机构联合会,即现在的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

2.政策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1936~1968年)。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金融风险管理问题,开始对企业资信、债券等金融产品评级工作高度重视。193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美国的国民银行和加入联邦准备制度的州银行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等级必须是四级以上,并决定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对银行进行监管检查的标准。随后,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有关各部根据各自的管辖职能,也分别做出了类似的政策规定。从此,征信评信制度被作为一种信用活动的“甄别”机制正式确立下来。其制度效应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充分显现。一是征信评信机构不断涌现。继邓白氏、穆迪、菲奇和标准普尔之后①,涌现了一大批新的征信评级机构,数量由最初的几十家迅速扩张至上千家。二是零售服务信用迅速发展。大量的商家企业纷纷推出零售服务信用,一些大型商家企业通过组建各种类型的金融公司,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三是信用产品层出不穷。1950年大莱俱乐部首次推出大莱信用卡,掀开了信用卡的发展序幕,随之各种类型的公司卡、商店卡、银行卡、车队卡、旅游卡、国际卡纷纷出笼,消费信用开始走进千家万户,信用卡开始风靡美国。

3.法律规范下的成熟发展阶段(1969年至今)。前一时期消费信用的迅速扩张,使美国经济出现了高通胀的态势。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采取了“压”与“保”并举的做法。所谓“压”就是迅速实施信用紧缩计划,并于1969年12月24日正式签署《信用控制法》②。所谓“保”就是在“压”的同时,加快了信用立法的步伐,以规范、保护信用经济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联邦政府先后出台了十多部信用方面的专项法律。同时,每一项法律都明确了主要执法和辅助执法机构,使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自然形成。从此,美国信用体系开始步入规范、成熟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信用报告的编制、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信用卡网络的建设之中,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Internet)迅速的崛起与普及,给美国信用体系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使用信用卡的人数急剧上升。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的消费者金融调查表明,美国家庭中至少拥有一张银行卡的百分比从1983年的43%上升到2001年的73%,2001年拥有银行卡的美国家庭比1983年多了3000万。

二、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

美国的信用体系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以征信评信授信为核心,以信用交易为手段,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信用中介为纽带的现代信用体系基本框架(见图1)。

美国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如下5个互动机制:

1.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互动。美国的信用体系采用的是市场主导模式。除政府这一信用主体外,几乎所有的信用主体、征信评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都是私营性质的盈利性组织,完全市场化,隶属个人或公司。政府鼓励市场竞争,但也并不是一味放任不管,而是注重积极引导。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信用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来推动信用市场的快速发展。如在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明确规定:所有须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贷款和融资的企业,所有政府和企业债券,都必须事先进行资信评级。这种政策引导的结果,极大的促进了征信评信业的繁荣,同时对企业信用行为也形成了一种激励与约束机制。

2.依法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是世界上相应体系中最复杂,也是最完备的体系。多部专项法律和多部门联合监管,使美国信用市场处于一种严密的监控之下。同时,美国的信用行业还有许多自律性的组织,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卡行业协会、消费者数据产业联盟、美国金融、信用和国际商业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在会员间进行交流、培训、协调,实现自律管理。这种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形成了微观与宏观管理职能上的互补与互动。

3.征信评信与授信受信互动。美国的征信评信机构与授信主体、消费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得益彰。以个人征信为例,全美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建立了几乎涵盖所有美国成年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银行、信用卡发行公司、商家企业等授信主体。而这些授信主体在收到消费者授信申请时,必须从信用局获得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以此作为授信决策依据。授信后,消费者的用款、还款等信用情况,又被及时反馈到信用局。信用报告制度使得征信评信机构与授信主体之间相互联动,推动了美国规模庞大的信用交易市场的形成。

4.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互动。信用制度效应的发挥,取决于利益导向机制即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互动机制。在征信评信制度与网络的监控下,美国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状况是一清二楚、有据可查的。而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将决定其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个人信用得分、企业信用等级越高,所获得的信用额度、融资数量就越多,贷款利率、融资成本和保险标价就越低;反之,授信待遇就越差,甚至无法获得授信。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已经渗透到了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不佳同样会影响就业、升职、租房、租赁、工商注册等方面,会危及到这类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种奖罚分明的机制大大地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规范了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这也是美国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5.信息共享与权益保护互动。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往往是一对矛盾。美国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界定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对于上述关系,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授权而获得他人信用历史资料的个人或将消费者信用历史资料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他人的信用报告机构的雇员,将受到最高金额达5000美元或坐牢1年或两者并罚的处罚”;禁止任何有关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书籍出版,除非书籍经过特别处理后无法透露消费者的身份。在美国,除法律保护外的其他信息,包括政务与商务、机构与个人信息都是开放的、可共享的。所有信息收集、信息经营行为,只要是合法的,反过来还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美国信用体系的现状与特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征信评信制度效应显著。征信评信制度,是美国信用体系的核心,它既成为了所有信用活动乃至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甄别制度,也成为了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维护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

与中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和人事档案制度相比,美国的个人征信制度所包含的范围和内容大大不同。作者在全联公司看到的信用报告标准化格式中涉及到的大大小小的事项就有49项之多。但一般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最主要的目录包括:身份资料、账户资料、就业资料、公共记录、查询记录等③。根据这些目录下的信用数据;信用局运用评估模型,经过综合分析得出每个消费者的信用得分,一般是从300分~950分。信用得分越高,表示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越好。如此详尽的信用资料和精确的信用评分,对人们产生了强大的约束力,加之受信用法律保护和互联网技术支持,信用报告具有共享性和流动性,授信人可以不受地域、时间限制随时调阅,快速客观地作出授信决定。因此,许多美国人视信用与自己的事业、仕途同等重要。这种制度所释放的既有经济效应,还有道德效应、文化效应和社会效应。

2.征信评信网络通畅发达。目前美国的征信评信网络是以少数几家全国性、综合性机构为龙头,千余家地方性、专业性机构为补充的格局。且这些地方性机构均以会员或网络成员的身份与其中的一家或几家全国性综合性机构存有业务联系,由此形成了上下联动的信息共享网络和产业链条。

根据美国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副总裁罗蒙·麦格森(Norm Magnuson)介绍,该协会会员包括3大信用局和各类地方信用局共200多家(1970年时,美国大大小小的信用局有2250家)。由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益百利公司3大信用局为主的征信机构收集的数据涉及2亿人以上,每个人的信用关系平均有8~12个,每份个人信用资料2~3天更新一次,每月信用资料更新超过45亿次,每年提供的信用报告达14亿份之多。邓白氏公司、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菲奇公司都是面向全球的主营企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和主权国家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的国际知名机构,其中邓白氏公司掌控了来自世界各国的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与其联盟、合作机构覆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公司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3.信用主体发育程度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公众消费理念、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的高度融合。信用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消费方式,“借钱消费,先用后还”已经成为一种习俗,讲信用、守信用已经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居民个人成为了最大的消费信用主体。二是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高度融合。一些大型商家已经超越以赊促销、以贷促销的商业模式,实现了以销促贷的金融模式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成功范例主要有:花旗集团属下的美食俱乐部卡、运通公司属下的运通卡、摩根财团属下的发现卡等。同时,银行业依托银行信用卡协会,加快了内部的合作和向零售服务信用扩张的步伐。美国最有代表性的银行信用卡协会是美洲银行卡协会和信用卡行业协会,它们主要为银行、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整套的软、硬件服务,构筑购买、结算的平台。三是授信行业集中度趋高。通过优胜劣汰和兼并重组,美国迅速崛起了一批具有全国和跨国垄断性的信用寡头,如花旗银行、JP摩根财团、大通银行、MBNA公司、第一资本公司、美国运通公司等。统计数据表明,消费信用卡贷款额排名前十位的公司,总额从1343.3亿美元增加到5397.1亿美元,增长了4倍,占比从53.67%上升到85.74%,而其他发行消费信用卡的公司,占比从46.33%下降到14.26%(见图2)。

4.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是由《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构成的,其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除已废止的《信用控制法》外,现有生效的法律近20部④,几乎每一部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如《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颁布以后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法律直接规制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征信业务链和授信业务链这两条主线上。在征信业务链,着重体现和贯穿了信用信息公开、负面信息修复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合理界定原则;在授信业务链,则突出体现了平等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如负面信息修复方面,法律对破产记录、起诉和法庭判决记录、催还以前拖欠税款的纪录、交由专家催收或直接从损益表扣除的纪录、其他不利于消费者信用的历史记录等,都明确规定了最多保留期限。又如平等授信方面,法律规定信用信息不能包括民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内容;消费者有权免费查阅自己的信用报告,法律要求信用局随时处理消费者的质疑。此外,各个州还有许多配套法规,这些补充、配套法规同样属于美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信用体系的运转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5.信用管理体系职责明确。美国的联邦体制决定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双级多头”格局,即分联邦和州两级管理,且每一级都设若干管理机构。加之民间行业协会组织,美国信用管理体系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联邦、州政府管理体系,二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

行使联邦当局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司法部等。它们各自的职能分工是:(1)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拟定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法案的实施和适时修改;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管与贸易有关的零售信用服务机构,包括提供消费信用的商家企业、非银行类金融机构。(2)货币监理署主要监管国民银行的信用经营活动,规定报告制度和实行检查制度。(3)联邦储备委员会重点监理联邦储备体系中的非国民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的信用经营情况。(4)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从保险业务的角度监管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同时对他们的信用安全负有责任。(5)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主要对口管理信用联盟组织和信用社的信用活动情况。(6)司法部主要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州一级政府都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制定的配套法规进行监管,兼有推广普及信用消费知识、信用法律知识等工作职责。

6.信用中介服务功能强大。美国的信用交易已经全面渗透到了整个商品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美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普通中介机构;还专门针对信用交易特点发展了一些特殊中介服务机构,如信用保险机构、信用保理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商账追收机构等。(1)信用保险机构。信用保险是美国最大的保险业务。拥有440亿美元保险基金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美国银行业提供了3万亿的信用保险。(2)信用保理机构。是指向授信人提供商账追收、坏账担保、财务代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这种保理业务有助于提高履约率、降低呆坏账率。(3)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对扶持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一个产业均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美国的小企业局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政府担保机构。(4)商账追收机构。追收的方式主要有:在合法的时间内电话催收,依法书面或当面交涉,法律诉讼等。美国收账协会既是国际知名商账追收公司,又是美国商账追收行业的民间联盟组织。

然而,信用经济是把“双刃剑”,信用交易与信用危机,信用泛滥与通货膨胀,信用缺失与通货紧缩,往往是相伴而行的,美国有过不少这样的历史经历和教训。即使是发展至今,美国的信用体系也仍然没有有效解决好如下突出问题:一是消费信用业务盲目扩张和多头授信的问题。庞大的、有利可图的消费信用交易市场,刺激着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商等授信主体纷纷扩张消费信用业务。据统计,仅信用卡公司每年给客户发出的推销信件就占美国邮件总量的10%。目前美国家庭户均拥有的信用卡达4.5张,其中年轻人持卡数量在激增。二是消费者滥用信用的问题。一些人不懂得信用卡是一种契约,因而滥用自己的信用,消费者信用质量出现下降。信用卡公司的坏账率从过去的3%上升到现在的5%;户均信用卡欠债已达到8940美元,呈上升趋势;个人申请破产的案例也在递增。三是信用交易的安全问题。在网上交易和商家刷卡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犯罪活动,致使每年造成数千万美元的损失,给信用交易的安全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使人们对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四、启示与借鉴: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几点启示

1.政府推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美国现代意义上的信用经济是与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相伴而行的。初期的信用制度实质上就是银行信贷制度和资本市场融资制度。美国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通过对信贷制度和融资制度创新,推动了美国征信评信制度的确立;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通过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监管,弥补了法律和管理缺位的问题。政府持续有力的推动,使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完善和形成。

2.建立征信评信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在美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最重要的做法是确立了完备的征信评信制度。征信评信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它所特有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应,对整个信用主体乃至社会经济行为主体形成了一种远远胜出伦理道德约束的刚性约束机制,致使人们自觉维护信用,珍视信用,慎用信用。

3.培育信用交易主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在美国,最大的受信主体和信用消费主体是居民个人。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和商家等既是信用交易的主体,又是信用交易的媒介和载体。企业是最大的投资信用主体,其形成的信用—投资模式与个人消费信用形成的信用—消费模式,构成了美国投资(积累)与消费比例的市场化调节机制。政府在信用体系中具有信用主体和监管者的双重身份,政府进行信用交易的行为动机主要是实施国家财政政策和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

4.完善信用法律与监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监管的目的是为各个信用主体搭建公平交易的平台,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美国的信用法律和监管制度与征信评信制度的相辅相成,不仅为征信评信制度奠定了合法依据,而且构筑了信用体系中法律与非法律的规制,为推动信用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信用市场交易秩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5.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信用中介作为交易双方的纽带,主要具备分担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的功能。但是,如果中介机构背离“独立、公正、中立”的职业禀性,信用风险反之会急剧扩大,信用秩序将受到严重威胁。两年前美国出现的信用危机,根源就出在一些大的中介机构与大公司联合作假、虚做报表等问题上。对此美国政府迅速出台了《公司改革法案》,加强了对公司和中介组织的规制力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介机构在信用体系中的重要性。

(二)关于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以及带来的问题日益凸现。2000年,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调研,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约6000亿元,无效成本至少为GDP的10%~20%,中国GDP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信用缺失对银行资产造成的风险,对公共资源造成的浪费,对市场环境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2004年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金融系统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纳入中国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已成为中国深化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1999年7月,国内首家地方性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2月,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上海的试点拉开了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至此,全国一些省市相继开始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开始由点及面推进。现在总的状况是: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信用法规,但全国性信用法律尚未出台;建立了一批地方性和行业性信用信息数据库,但规模普遍小、覆盖面窄,且彼此封闭,全国性、综合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各地成立了一批征信评信机构,但普遍处于探索和市场拓展阶段,适应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尚未形成。

根据中国实际,借鉴美国经验,我认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去把握、去推进。

1.发展模式取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国情与美国不同。人们在消费意识、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法律体系健全程度还正在深化和提高之中,信用产品的生产受到诸多限制并相对匮乏。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覆盖千家万户的庞大系统工程,考虑其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时效性,权衡信用扩张与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联动关系,因此,中国可以吸取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一方面,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使政府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发起者、推动者;另一方面,采取特许经营、股份制等市场化运作形式,稳健地放开征信市场,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征信评信业,聘请和咨询国际评信机构、资信专家给予帮助。如美国的全联公司已经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开展了业务,其中在6个国家建立了征信机构,他们对中国市场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于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高效率地推动信用资源的整合,较短时间内构筑起信用体系的框架,避免盲目建设、一哄而上;可以减轻政府巨额投资的压力,防止政府垄断投资、垄断信用市场,造成政企不分的局面。一旦信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基本确立,政府的作用应回归到监管、服务上来。

为了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务院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湖南省成立了由银行、工商、税务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始了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结合模式的试点。总结湖南的初步运作经验,我认为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加强宏观引导和总体部署。通过组建省一级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总体建设思路和工作方案,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全省信用体系建设;二是运筹帷幄,科学决策。研究与借鉴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制信用体系总体规划,确立本省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思路、原则、方法和步骤,科学指导和稳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三是盘活存量,引进增量,整合总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的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电子政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与专业的战略投资伙伴,整合全省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统一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四是加强立法与监管,依法规范推动。抓紧地方性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探讨行业监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问题。

2.征信体系建设:同业征信与联合征信相结合

中国现有的自上而下的12类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分别为银行、税务、财政、海关、工商、审计、商贸、质检、农业、公安、劳动保障和统计等12个部门所拥有。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扩充和完善同业征信业务。近年来,中国的同业征信工作已经起步,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开始建立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底该系统实行全国联网;2004年1至11月,湖南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被全省金融机构查询的次数就达99459次。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03年启动了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称之为“金信工程”。公安部加快了以居民身份证系统为基础的公民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在加快推进行业同业征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行业间网络的互通互联,通过与专业性、权威性征信机构的互通互联,迅速走向联合征信。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试点。这一联合征信试点是一个极好的标志。但是我认为,联合征信的重点应该放在金融领域。这是由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决定的,也是由金融业与信用体系之间相互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决定的。因此,应该依托全国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以企业和个人征信为突破口,整合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全国性、综合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而推动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最终确立。

3.信用主体建设: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

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是信用交易的主体。加强信用主体建设,关键是要建立一种制衡信用主体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加快建立健全征信评信制度的前提下,首先,要建立征信评信与授信待遇直接挂钩的机制,使信用状况好的机构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工商注册、就职应聘、购买大宗商品等方面真正享受到优惠,而信用状况一般和差的机构与个人,其授信待遇受到影响,难以发展与生存。其次,要加大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惩戒力度,把失信方与交易方之间的矛盾,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亦即失信者对某个人的失信,就等于是对全社会的失信,从而使失信者未来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都将引起全社会的警觉,使失信者的机会成本扩大。要根据法律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允许对有过惩罚或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任何方式的授信。这样做,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克服盲目放贷的行为和“惧贷”、“惜贷”的心理。第三,要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信用制度、信用法规,强化全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政府要带头讲信用,依法行政,要把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乃至整个社会信用建设融为一体,共同推进,使讲信用、守信用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行为规范。

4.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

目前,中国的信用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法规中,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规定不是直接约束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同时,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时不我待。因此,中国信用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确定立法原则,制定立法计划,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逐步完善。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一是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先行一步,为加快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中国的一些省市,如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湖南等,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信用法规。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关键问题入手,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的信用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务院拟定的《征信管理条例》(包括征信体系建设整体方案),对征信行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则、征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开放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应抓紧审定颁布;立法机构要开始启动主要信用法律的立法程序。此外,在执法监管体系构建上,应该确立的原则是,谁立法谁监管,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监管,行政立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5.中介体系建设:壮大保险、担保机构与发展保理、商账追收业务相结合

中国的信用中介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其雏形主要是各类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和房产、汽车经销商内设的商账追收部门。因此,在商账追收暂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培育壮大信用保险、担保业务与机构。要推进信用业与保险业的结合,大力发展信用保险业务,尽快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担各类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要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模,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再担保制度和机构,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同时,要依法规范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改变过去游击式、地下式的做法,树立应有的社会公信形象。这类商账追收和保理机构宜以行业内、区域内联合组建,如某城市范围内的各家银行联合、各房产经销商联合、各汽车经销商联合,组建各自行业的商账追收和保理公司。

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发育成长与信用产品市场需求密切相关。目前中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十分有限,人们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这也是制约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要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积极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要有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比如,所有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必须要有资信机构的评级,信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发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贷业务时,要按规定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并根据信用状况的好坏做出信贷决定。政府有关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等事项中,要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中国有13亿多人口,只要注重引导、培育、规范信用市场,信用产品需求的潜力是巨大的。

6.信用交易方式:推广信用卡消费与扩大电子商务相结合

信用交易方式是推动信用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工具和载体。中国目前拥有和使用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的家庭与个人比例是很低的,商业贸易中的现汇交易占比高达80%。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伊莱尔·卡玛克(Elaninc kamarck)教授谈到一个观点:“社会非现金交易化是实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前提”。当前,中国应以推动银行信用卡消费业务为着力点,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契机,加快由传统现金交易方式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一是要加快信用卡服务功能创新。在一卡多能和增值服务上做文章,根据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设计和开发带有零售、电话、水电、旅游、娱乐、健身、医疗、保险等多种支付功能的信用卡,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刷卡全覆盖、无障碍的便利。同时,可推出刷卡积分、打折、减免年费、一卡多币和延伸消费免费等多种增值服务,激发消费者办卡、刷卡的积极性。二是要加快信用卡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信用卡业务可以逐步从银行发展到由专业化的金融公司运作,将一些非核心或边缘性业务,如商务终端网点的拓展、终端系统技术维护、用户征信、商账催收等业务,交由外部专业化的服务机构运营,改变传统的大一统经营方式,实现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美国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这种业务外包方式,降低了银行20%的成本,提高了银行40%的经营效率。三是要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中国是一个没有完成工业化而直接进入信息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管理、市场基础相对薄弱。要统一信息技术标准,加快信息技术推广,加强信息网络建设;要加快物流产业、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网站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解除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使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范畴;要积极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加速与外部世界的接轨,通过外引内联,带动国内电子商务全面发展。

注释:

①标准公司与普尔公司于1941年合并,组成标准普尔公司。

②《信用控制法》是一个授权法案,授予总统有权对信用方式或工具进行限制,或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出禁令和约束性法规。但这一赋予政府特权的强制性法规,在整个信用法律体系建立之后,于1982年被废止。

③信用报告最主要的内容包括:(1)身份资料: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出生年月、电话号码、配偶姓名、抚养人数和住房等情况;(2)账户资料:消费者的账户类型、信用的最高额度以及借款、还款等情况;(3)就业资料:消费者的职务、收入、服务年限、雇主名称、工作岗位变动等情况;(4)公共记录:指的是可以从政府、法庭和其他公共机构获得的如破产申请、拖欠债务、未付税款以及不动产遭致留置等情况;(5)查询记录:指的是信贷发放机构要求查询消费者信用档案的记录,一般来讲,如果一个消费者的档案中有太多的查询记录,则表明他有可能在滥用信用。

④美国现行的主要信用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贷款诚信法》、《消费者租赁法》、《电子款项交易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近2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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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分制的研究与思考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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