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十年分析_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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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轨经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东(中)欧和前苏联的原住房分配制度具有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住房与其他物资一样长期实行计划分配。第二,对土地使用和建材供应的严格控制,使得住房供给机制僵化,住房短缺现象严重且供求缺口不断扩大。以前苏联为例,1985年约有1/5的城市居民与别人合用一套住房。第三,住房消费在城市居民消费支出结构中占非常次要的地位。改革初期,东欧国家的恩格尔系数约为60—70%,住房边际消费倾向相当低,消费者工资收入中不包含住房补贴。据资料显示(Barbara Koeppel,1991),华沙城市居民的平均家庭月收入与租金比介于2:1—1:1之间,年收入与房价比约为1:19。第四,“租不能养”除恶化居住条件、环境和住房质量外,还制约了住房管理和服务业的发展。

转轨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极端推崇新古典经济理论和过于强调市场的作用,政府改革的重心倾向于金融、贸易的自由化和迅速推进私有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初并不为人重视,包括公共财政、资本市场在内均未能为住房制度改革助一臂之力。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因此政府的改革措施较为谨慎。

80年代盛行于西欧的新自由化浪潮和主张约束预算支出的住房政策导向以及后期的住房供给政策对转轨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产业深刻影响。例如,英国为了促进租赁房屋的私有化和减轻公共部门的建房负担,减少了对公共房屋的补贴,并鼓励利用私人金融机构来融资。瑞典取消了对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补贴等。此外,转轨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还受到包括世界银行和IMF等在内的国际组织的影响。

二、转轨经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框架与内容

所有权转移、提租和公房私有化是转轨经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三大核心内容。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转轨国家的住房金融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一)政府财政分权引起住房所有权的转移

为适应集权向分权的改革需要,国有住房所有权发生了向地方政府、企业、其他公共机构或组织的转移。其目的在于:第一,根据地方住房需求和消费者偏好,增进地方政府的服务水平;第二,改进财政预算支出的效率,节约财政开支;第三,给地方行政施压,以提高它们在融资与管理方面的水平。

1991年,波兰和匈牙利实行了住房所有权的转移,分权后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租金、发放住房补贴、出售公房、维修保养存量住房以及征税等职责。在各个国家中,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具体做法和比例互有不同。例如,捷克共和国只有28%的住房转移给了地方政府。前东德地方政府拥有35%的住房存量,且地方政府最终又将存量住房转移给了住房公司。但是,住房分权管理的绩效并不佳。地方政府缺乏用于维护保养公有住房的资金和充分制定租金和征税的权利,使得地方政府的多项职能形同虚设。如何有效地利用存量住房资产,真正体现作为社会供给者保障公民居住条件的作用,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提高租金与减少补贴

捷克共和国政府根据国有住房的质量、大小和设施状况将租金水平划分为四个档次。1992、1994年,捷克政府分别将租金提高100%和70%,使居民家庭租金支出占收入的比重提高到13-15%。前东德多次提租并减少补贴,以实现成本补偿。相比之下,匈牙利和波兰的提租改革并不顺利。匈牙利的首都布达佩斯在改革前,约有半数以上的国有住房租金仅占家庭收入的3%,而租用这类房屋的人大部分是救济金接受者或低收入家庭。因此,在提租的同时需要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迫于国家财力有限,这笔资金根本无法落实。同时,由于居民支付能力有限,租金提高的上限也不可能超过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增长允许的范围。经过几年的改革,包括非公有住房在内的所有住房的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只有6%,与西欧补贴住房的同类指标20%相去甚远。波兰的提租与住房短缺问题交织在一起,恶化了居民的消费支出结构,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受到极大影响。

俄罗斯的租金改革也不尽人意。经过1992年价格自由化浪潮的冲击,几乎取消了所有的商品补贴。但是,为了减轻通货膨胀对需求的影响,地方政府仍然维持着对食品、能源和住房租金的补贴。其中,对住房部门的预算补贴占整个地方财政支出的25%(Martha de Melo,Gur ofer,1999),承担了3/4左右的住房供应及相关服务的成本,沉重的补贴负担使地方财政不胜负荷,最终因预算压力过大而放弃补贴。1997年政府结束了对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控制,迄今为止,俄罗斯联邦仍然未制定出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只是在1997年为了重新启动一度停滞的住房私有化、转变低效的投资体制和靠计划配给的消费模式,制定了逐步减少住房补贴,到2003年完全实现成本回收的阶段性目标。确立这一目标主要是为了缓解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淡化补贴意味着启动住房消费的独特杠杆作用丧失,提租改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障碍。

(三)以私有化为手段的住房产权制度改革

住房回归私有化是转轨经济国家存量住房产权改革的核心内容。保加利亚和匈牙利率先进行公房出售。1991年,俄罗斯、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开始住房私有化。紧随其后的是东(中)欧的其他国家,如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和前东德等。

捷克共和国政府出台的住房再私有化法,规定将国有住房出售给原来的所有人或使用人。1991年1月,捷克70000幢建筑被私有化了。由于占全国住房存量30%的国有住房多为二战以前建造的高层住房,已严重老化,人们对住房私有化的积极性并不高。此外,捷克的许多住房存量是由住房合作社提供的,建筑物产权归属分析的困难阻碍了个人产权的发展。截至1994年,仅有12%的合适住房被私有化。

在匈牙利,大城市中年限久的房屋出售价格仅为市场价格的10%。价格尽管低廉且具有信贷支持,但公房的出售率仍相当低。与匈牙利类似的国家还有保加利亚和斯洛文尼亚。

俄罗斯的住房私有化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1-1993年为住房私有化的加速阶段,住房年均私有化率为7.6%。该时期大规模和加速度的住房私有化动力来自于免费转化为私人产权的制度安排。第二个阶段,1994—1996年为住房私有化缓慢直至停滞阶段。这时,住房制度改革的阻力不仅起因于免费私有化制度的结束,而且提租的失败和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也使改革陷入困境。

前东德是惟一的以高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国家。在前东德的分权制改革中,住房公司获得了大量归地方政府所有的住房,充当着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执行主体,可以自行选择所售对象和被售房屋的区位。为了减轻企业债务,政府提出到2003年至少出售15%存量公房的中长期目标。然而,住房私有化的初始效果并不佳。1991—1992年仅出售了0.8%。为了扭转这一状况,1994-1995年,住房公司被迫改变售房策略,将房屋首先出售给租户,其次选择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四)住房金融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1.住房金融模式。(1)契约储蓄系统。1992年随着第一个斯洛伐克住房储蓄银行的正式开业,诞生了关于住房储蓄计划的有效立法。1993年,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引进了住房储蓄计划。为了体现自助原则,接受大量补贴的住房储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模式,贷款和储蓄利率分别为6%和3%。由于契约储蓄的运营前提是价格高度稳定,因此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上涨不利于住房储蓄业务的进展。据资料反映(Willian C.Thiesenhusen,2000),截至1994年底,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分别有约485000和200000个公开账户,但是这两个国家实际上未实施贷款计划。(2)抵押金融模式。斯洛文尼亚、波兰、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等国实行的是抵押金融模式。斯洛文尼亚为大量购买公房的人提供长达20年的低息抵押贷款。由于购房人对政府缺乏信任,这一贷款品种并不受人欢迎。1991年,在国际资本和本国政府的扶持下,波兰的住房金融步入第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包括机构、人力、法律和行政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制度得以创建。得益于银行体系的改革(主要是取消国有储蓄银行在住房金融方面的特权)、降低通货膨胀率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在利率下降背景下金融产品的创新、抵押贷款基金的建立等,波兰取得了其他转轨国家少有的成就。1996-1999年是波兰住房金融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据估计(Sally Roe Merrill,Edward Kozlowskl,Piotr Karas,Jacek Lasek,2000),约有20%的新建住房是利用抵押贷款购买的。这一比例要高于匈牙利、捷克共和国和俄罗斯等国,1996年,在俄罗斯的两个城市瓦尔迪米尔(Vladimir)和乔诺德茨(Gorodets)的所有住户中,分别仅有:4.3%和2.6%的人利用贷款购房(de Melo,Gur ofer,1999)。在匈牙利,国家储蓄银行仍然在借贷活动中居于垄断地位。国家储蓄银行为了建设完善的住房抵押金融系统,投入大量资金为借款人提供补贴,并对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程式做了更合理的规定。在保加利亚,国家储蓄银行充当着为公共、私人发展商提供短期贷款和为住房合作社、住房所有人提供长期建设贷款的惟一来源。但是,无论是建设信贷还是消费信贷,贷款的规模都过小、利率过高,打消了贷款者的积极性。

2.住房金融工具的种类。(1)可调利率抵押贷款。在转轨期间,为了避免持续的通货膨胀给国家储蓄银行带来的高额运营成本,转轨国家的政府金融机构几乎采用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纷纷提高储蓄和贷款利率。信贷成本的提高降低了购房人的实际购买力。(2)DIMs(Dual-IndexMortgages,双指数抵押贷款)。1992年,波兰采用了DIMs这一新颖的金融工具。借方的首付款根据现行的抵押贷款率来计算,每月支付的还款额依据工资指数加以调节,贷款协议收入比例之外的部分由政府垫付。目前,DIMs在整个银行资产中占绝对比重。在波兰的三大银行BISE、Pekao S.A./PBG和PKO BP中,DIMs分别占总资产的 80%、25%和40%(Merrill,Kozlowskl,Karas,and Lasek,2000)。

三、对转轨经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评析

(一)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给改革带来难度

通货膨胀、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低下、收入差距扩大构成了改革的阻力。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房屋租赁部门的改革建议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其一,提租增贴;其二,按市场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其三,增进对住房的维护、管理与服务。前二者互为前提和互相促进,第三点则旨在实现住房体系的持续发展。在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下,提租的同时必须要增加补贴,否则居民的实际福利水平将受到损害,改革也无法深入人心。大多数的转轨国家在住房改革初期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89年的波兰、1990年的匈牙利、1991年的捷克、1992年的俄罗斯的通货膨胀率分别高达640%、35%、52%和2510%,高通货膨胀率几乎吞噬了提租改革的全部成果。就25个转轨国家的调查表明(Stanley Fischer,Ratna Sahay,2000),大规模的、呈两位数增长的通货膨胀率一直持续到1998年。1998年,60%的转轨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回复到一位数的水平,还有40%国家的通货膨胀率仍达到两位数,如俄罗斯为84.4%。高通货膨胀率降低了转轨国家的GDP和实际工资水平。1993年的匈牙利、波兰和1995年的保加利亚GDP水平低于1989年改革初期的水平。据一项调查研究表明(Cevdet Denizer,Holger C.Wolf,1998),匈牙利、保加利亚和波兰的总国内储蓄率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国内住房建设资金的供给和住房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就个人而言,收入预期的不稳定提高了人们的边际储蓄倾向,然而住房增量供给不足和储蓄的贬值,使得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难以实现。

(二)改革缺乏配套导致住房市场制度不健全

1.市场体系不完善。廉价出售公房刺激了住房二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削弱并萎缩了一级市场的发育,致使住房一二级市场的规模不成比例。其主要原因为:第一,在大规模住房私有化的同时没有建立增量的住房供应机制,反而使住房存量的增长率呈逐年递减态势(1996年只有1%),住房的后续供应发生断档,加剧了住房供应的短缺。第二,新住房价格过高,超过了居民所能承受的范围,进一步淤塞了一级市场流通渠道。据有关资料显示(Alla K.Guzanova,1998),1996年11月俄罗斯人均月收入约为835000卢布(约合150美元),年金获得者的月收入为320000卢布(合60美元)。而同期俄罗斯的两居室公寓的平均价值为32940美元,收入与房价比在1:219.6和1:549之间。高昂的房价在短期内抑制了消费需求,长期内则引起住房供给规模的收缩。其中,合作社的住房供应明显减少,1996年比1995年减少26%。第三,在收入差距较大、贫富悬殊、中低收入家庭仍然占绝对比重的状况下,针对低收入阶层的特定住房供给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再加上缺乏有效的住房信贷机制和健全的住房交易规则,住房市场化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在莫斯科,能够通过市场购置高质量住房的人仅占19.1%。由于收入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居民一时还无法成为住房市场的购买主体。

2.住房需求层次与供给结构之间存在矛盾。

从住房一级市场来看,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政府的住房政策在解决这一矛盾上显得相当乏力,它始终只注重住房存量的私有化,而没有建立相应的供应机制和就不同的需求人群制定富有弹性的住房政策。尤其是新建房源的不足,许多个人购房者难以通过市场满足其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

不仅如此,在住房交易市场中流通的房屋区位和质量普遍不佳,决定了其带动一级市场的能力非常有限。据资料显示(Guzanova,1998),有相当大一部分的住房交易是为了变现或部分变现,而不是再从一级市场上购买新建住房。

3.住户的流动性差引起住房市场动力不足。住房私有化通过降低居民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形成一种难以改变的占有权形态使住户的流动性趋减。住户的流动性(Mobility)是用于衡量住房需求变化的社会指标,它不仅与住户增长率(指新住户生成的速度)的大小有关,而且还与住户的年龄比例、人口构成、就业性质和现有住房的占有形式不无联系(林志群,1994)。居民可支配收入愈高,住户的流动性愈强,则对住房交易和交换需求愈为强烈。John C.Haltiwanger和Milan Vodopivec(1999)对爱沙尼亚的住户流动性做了研究,证明转轨期间大规模的工人和就业流动主要由可就业岗位的流动引起,岗位的重新配置主导了30-50%的工人流动,而在转轨以前的1989年源于这种原因的流动还不到15%。其中,企业的倒闭、大型国有制造业就业者的大量流出和小规模私人服务贸易企业雇用率的大幅上升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这一过程中,大城市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聚集地,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由于转轨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过分强调住房私有化,没有发展相应的住房租赁市场,大城市的住房短缺矛盾趋于尖锐。在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住房制度改革初期,它削弱了住房市场得以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动力。

4.过快上涨的住房市场价格超过了城市居民的承受力。在住房制度转轨国家,住房质量与价格是一对极需平衡的矛盾。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需求相应发生变化,低租金、低价位的公有住房越来越难以满足需求。而在住房尚未实现产业化的过渡阶段,放任市场的自由化引起建材、土地、燃料和劳动力价格的上升,投机因素滋生,从而造成住房价格的飚升和抑制了处于萌芽状态的住房自主性需求。而且,住房市场发展的滞后,滋生了非正规住房市场的交易和流通,从而挤占了非常有限的正规市场交易量。

(三)住房金融尚显落后

在国家融资体系大举退出住房建设领域的过渡阶段,低成本融资的私人融资机构未能取而代之成为融资主体。通货膨胀、取消价格补贴等因素对原强制储蓄体系的冲击和财政收入递减等问题的并发,使得为个人住房所有者和租户提供融资成为转轨国家住房部门发展的瓶颈。

在转轨期间,持续的通货膨胀、实际工资水平的下降降低了人们的购买力,高涨的利率又削弱了人们对长期贷款的需求。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下,一些国有银行对新住房贷款也持惜贷态度。而对于那些在住房金融领域仍然居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来说,通货膨胀的存在,试图增强住户的支付能力和维护住房融资的持续性好比是一把双刃剑,使得这些国家对住房融资显得力不从心。例如,俄罗斯对新住房的融资仅占10%。因此,更多的人们选择购买现有存量住房而不是价格高昂的新建住房。

目前,在住房短缺和潜在需求巨大的形势下,住房金融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即便是处于先行阶段的波兰仍不乏一些问题。首先,关于避免抵押贷款品种单一化和降低风险的问题。银行资产的单一化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在这些国家中,政府仍提供大规模的信用支持,从而增加了财政负担。从长远利益看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深化改革。其次,关于抵押贷款的再融资问题。目前,由国际援助和波兰政府支持的抵押贷款基金充当着银行长期债权的再融资机构,抵押贷款基金的存在尽管增强了DIMs的流动性,但是缺乏投资银行、互助基金、股票交易和证券监管机构,未能建立起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尚相当弱。从长远来看,一旦离开了国际资本的支持,抵押贷款的信用体系将全面瓦解。最后,如何加强包括第三方担保在内的信用保证体系和突破传统的、保守的抵押贷款模式的问题。交易成本高、贷款价值比低、贷款流动性差是制约转轨经济国家抵押金融业务拓展的三大主要因素。只有适应住房需求和现代金融手段发展的趋势,建设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体系,才能促进住房金融向更高层次的迈进。

部分国家的住房金融还面临更为复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缺乏一个有效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是转轨国家住房金融发展的最大约束。但是高度的违约率及与之相连的强制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和抵押物处置的困难,阻碍了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道路。这不仅是因为转轨国家缺乏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还在于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过低、对政府改革的信任度差等多种原因。这说明健全转轨国家的住房金融制度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内完成。

(四)财政预算赤字限制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能

在转轨期间,政府的财政预算状况和结构发生了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递减。然而,财政支出尤其是大都市和区域政府用于教育、卫生方面的支出却在缓步增长。财政资金的匮乏,约束了应由政府承担的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投资职能,致使转轨国家在改革初期制定的保障特定阶层住房需求的社会目标无从实现。

从预算结构的变化看,以俄罗斯为例,联邦政府赤字的减少以区域和地方的支出扩张为代价。联邦政府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39.2%降到1996年的19.6%,与此同时,区域和大都市政府的支出分别上升了1.8%和1.5%(Lev Freinkman,Plamen Yossifer,1999)。1994年地方政府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部门。这主要是因为联邦政府对占整个税收收入75%左右的共享税(包括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等)拥有税率与税基的决定权,同时还征收着绝大部分的非税收收入。1995、1996年,联邦政府征收的非税收收入分别占总非税收收入的70.9%和75.3%。随着住房所有权及对租金补贴责任向地方政府的转移,区域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缺口也逐渐增大。为此,它们惟有增加财产税和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税。1996年,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财产税占GDP的比重分别比1992年提高了0.59%和0.78%。政府的岁入尽管增加了,却打击了本身就非常脆弱的房地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

(五)企业竞争力的迅速下降削弱了住房市场的需求

以俄罗斯为例,教育、医疗、公共住房和运输方面的改革率先启动了经济的转轨过程,由此企业的工资成本增加了20%(de Melo,Gur ofer,1999),这实际上代表了广大企业向城市政府的一项数额庞大的转移支付。面临逐步开放的市场,增加成本无疑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危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人们的住房大宗消费将随之受到影响。

事实上,转轨国家坎坷的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告诉我们,将新古典经济理论主张的自由化完全照搬是不现实的。在转轨过程中,制度不仅不能被认可为一个不变的量,而且应视为最大的变量。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是经济持续增长最重要的前提(Grzogorz W.Kolodko,1999)。展望未来的改革趋势(United Nations,2000),尽管1999年转轨经济国家的通货膨胀继续呈下降态势,但是实际利率仍然较高,抬升了住房投资和消费的融资成本,抵制了住房增量供给和消费信贷需求。而且,由于出口的不景气波及劳动力市场,就业率也在下降,削弱了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和住房需求规模。这说明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还应该继续努力。现有财政体制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以及吸引外资的政策都应对此予以充分的考虑。

四、结论与启示

经过分析,发现转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难度不仅来自多重制度创新带来的碰撞效应,而且还在于相关政策的不协调和不配套。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在借鉴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同时,还可以从转轨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中汲取教训。

(一)壮大地方政府的财力,盘活土地存量市场和加强旧城改造

发展土地市场可以为城市积累大量的建设资金,调动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城市中心是土地存量积淀的主要区域,内城的破败、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降低了城市中心区的地价水平,制约了存量住房的出售。在上海某些老城厢,公房的出售率也相当低,可出售的成套住房仅占10%左右,为盘活存量土地和物业管理带来了难度。因此,惟有加大城内旧街坊整修、翻新以及设施配套等城市改造的力度,才能提高这些区域的住房自有化率和刺激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制度向市场化制度的转轨。

(二)发展现代住房金融和抵押贷款证券化

现代住房金融以抵押金融为核心,形成和扩大抵押金融的前提是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经济转型阶段,加速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对于摆脱过度依赖国际资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以及建立起市场化的、良性发展的信用机制非常重要。鉴于传统住房金融的种种弊端,创造各种条件、发展抵押金融应该始终是我国住房金融的主流方向。目前,首先应进一步改革少数几家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以激发住房金融品种的创新和市场的繁荣。

(三)利用市场供给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商品及相关服务

需要明确的是,尽管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需要政府保障,但是市场应该成为住房供给的主体,只有市场才能为居民提供质量、服务、设施等方面更符合需求的住房。政府可以在地价、税收和贷款利息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发展以市场为中心的、包括供应、维修保养、管理服务在内的住房体系,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

(四)发展租赁市场、满足住户的流动性需要

发展租赁市场有利于增强城市家庭的流动性和满足人们在城市中自由就业的需要,从而改变住房固定不变的消费习惯和活跃住房市场。在我国发展租赁市场的关键首先在于降低正规租赁市场的税费,使其与非正规的隐性市场并轨,其次应鼓励法人租赁行为和大型租赁市场的发展。

(五)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提高政府财政资源的投入效益和住房市场的运作效率、保障社会的公平性构成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目标。所以,在多重制度均衡和路径依赖的改革背景中,政府有必要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同时还要避免收入分配中的贫富悬殊过大。这对于集中体现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和减轻住房改革对社会经济体系的振荡非常重要。

(六)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减轻企业的负担

宏观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是提租改革和出售旧公房在我国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在改革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真正剥离企业溢出的冗员,减轻企业的负担,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以企业为单位的住房货币化改革徘徊不前,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如何寻求一条既保障企业竞争力不变、又不妨碍住房分配制度创新的中间道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

截稿: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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