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看考试作弊行为论文_韩明玥

从刑法角度看考试作弊行为论文_韩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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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考试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隋唐的科举制度,可以说“考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当代,每个人都参加过很多或大或小的考试,一些考试甚至可以“一考定终身”。随着考试作弊事件的频繁出现,我国刑法也增加了新的法律条文来遏制这种现象。

关键字:考生;考试作弊;刑法

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强,考试的功能性也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了发现、培养、选拔、衡量人才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和国家的重要选拔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考试作弊”这种畸形的社会现象就孕育而生,并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考试作弊破坏了考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给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破坏了考试制度,扰乱了考试秩序,丧失了考试原本的意义,也让人丧失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考试作弊的行为会让社会对考试这种制度产生质疑,降低国家公信力,损伤国家的威信,可以说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以前,我国并没有对考试作弊的行为进行权威性的规定,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治办法常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等。以前在我国刑法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归罪,只有几个间接的罪名涉及到考试作弊的处罚,但处罚力度较轻,例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既没有法律条文为侦查打击考试作弊的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对考试作弊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由于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所以我国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修正案九中,首次增设了专门的法条对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进行归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说,将作弊行为以及帮助作弊的行为都纳入了刑法范畴。

我国刑法中的“考试”是指“国家规定的考试”,即国家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或其委托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地域内组织的考试,主要包括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行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手段,来改变考试结果的真实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中可以看出,“考试舞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二是行为主体具有多样化特征,任何参与、帮助考试作弊的人都可以作为行为主体;三是行为要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作弊”更是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里明确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帮助,向他人提供、出售试题或者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明确规定了不论考试结果如何,只要发生考试作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我们具体应该怎么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呢?首先,这意味着处罚的行为主体不仅是参与作弊的人,还包括组织作弊的人,这些人可以是考生、考生家长、甚至是参与作弊的老师等;其次,非法提供作弊器材、试题、答案或者用其他方式帮助他人作弊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大大提高了量刑标准;第三,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即对“枪手”也要定罪量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主体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也要承担行政和民事领域中的不利后果,例如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学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对国家、社会、个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它维护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考试作弊入刑”提高了人们依法参加考试的觉悟,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避免了侥幸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为惩治考试作弊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使其公开化、法制化。条文明确规定了考试作弊的主体、行为、判定标准及惩罚力度,这使得考试制度更加透明和科学,增强了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人才选拔和竞争机制,提高了考试的公信力。

第二,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国家考试涉及到了人才的选拔任用,尤其是国家资格类考试,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前途,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正是因为国家考试如此的重要,所以很多人才会被如此巨大的利益吸引,铤而走险,冒险作弊。如果有很多考生通过考试作弊来获得了利益,会导致考试的目的无法顺利实现,甚至会损害一些职业的威望。例如,如果有考生通过考试作弊顺利考取了医师资格,那人们的用药安全该如何保证?生命安全该如何保证?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到人们对医生的信任,容易造成医患危机,那么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该如何保证呢?所以“考试作弊入刑”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第三,它保障了考生的权益。考试作弊的行为损害了大多数考生的权益,如果对考试作弊的行为不给予惩处,或者惩处力度不够,就会侵害很多相对权人的利益。考生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欠缺追责和自我救济的能力,其权益是非常需要保护的,尤其对其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更要给予充分保护。在考试作弊的处罚方面,其处罚措施涉及到了考生的诸多权利,例如受教育权、知情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了考生的命运,决定了考生的未来,必须给予尊重并加以重视。受处罚人的权益,也不能漠视,要尊重和保护。对待任何考生的权益,都要严肃对待,不随意、不放任,严格遵守程序,务必做到程序公正。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朱卫国:《国家教育考试舞弊及防舞弊措施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专家解读考试作弊入刑:该条款有哪些特点?》,新浪网,http://edu.sina.com.cn/official/2015-11-27/doc-ifxmcnkr7605876.shtml,

论文作者:韩明玥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5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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