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实现路径探析论文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实现路径探析论文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实现路径探析

龚向田

(怀化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摘要 :创新创业教育是当前地方本科院校教育哲学领域的全新理念,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创业能力为宗旨的。将创新创业教育的精髓融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传统的教育中来,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实现这一革命的重要路径中,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先导;构建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建设实力雄厚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关键;搭建持久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后盾。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创新创业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且科学的体系,尤其是,美国最先提出与践行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我国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如1998年清华大学的首届创业计划大赛开启了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先河,然而,这个时期的创新创业教育以高职院校为主。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创新创业教育这一重大问题,2010年教育部在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创新创业是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的一种教学理念与模式。”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引领高校从就业从业教育到创新创业教育的转型”。然而,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究竟如何实现创新创业教育”这一问题的回应还不容乐观,因为我国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故而,笔者拟从创新创业教育理念的树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搭建等重要方面探讨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实现路径,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完善与发展。

一 、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先导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教育部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创新创业教育应当“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高等学校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1)有利于大学生树立创立与成就事业,并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有利于大学生树立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提升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并增强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3)有利于激发大学生学习欲望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1]就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而言,有计划地、系统科学地面向法学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不仅可以开拓法学本科生的思维,引导法学本科生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重塑法学本科生就业观念,更有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2]。因此,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首先,必须树立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创新创业教育既要传授创业理论,帮助创业者学习掌握基本知识和发展规律,也要注重培育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积累创业经验,提升创新创业技能。”[3]故而,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还必须树立下述若干正确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从西王的创业路径可以看出,这是一家在传统产业色彩颇为浓厚的企业。像大多数的鲁企一样,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行业巨头,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深耕产业链条上,很少轻易涉足陌生行业。他们更愿低调潜行,不像互联网英雄那样拥有极高的曝光度,其产品的知名度要远远大于创始人的知名度。

第一,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高校已十分正确地认识到了创新创业教育目标,把创新创业教育视为提升所有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如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促进大学生学以致用,鼓励学生突破传统、敢于创新,培养创新创业的基本意识、树立创新创业的基本精神与提升创新创业的基本能力等[4]。目前,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创新创业教育,但无论是学校领导层面抑或师生层面,皆对创新创业教育目标存在狭隘或片面的认识,或者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当作是单一的企业家、创业者养成教育,或者当作是破解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就业教育,或者当作是填补完善教育模块的象征性形象,从而导致创新创业教育沦为边缘教育、业余教育的后果[4]。从国务院、教育部所规定的有关创新创业教育的文件精神来看,地方本科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指向,并非在于直接培养有影响力的企业家,而是“通过创新创业教育,使学生了解相关创业基本理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5]因此,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目标应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法律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二,必须弄清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对象范围。实践中,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基于创新创业教育培养的应是精英或老板的理念,从而把创新创业教育的对象范围锁定于少数学生,这显然违反了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宗旨,其宗旨应是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创新创业素质。本文认为,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对象应惠及全体法学本科生。国务院与教育部的相关重要文件有明确规定,如教育部曾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创新创业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国务院也曾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再次明确强调了创新创业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必须面向全体大学生。因此,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应着眼于创新创业教育的广泛性和普及性,使之惠及每位法学本科生,使所有法学本科生成为高素质创新创业型人才[6]

基于上述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为了最终实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我们应采取的合理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你们是谁?想干什么?”雪萤挣扎着,拿脚去踢墨镜男的腿。墨镜男把雪萤的双手反绑起来,脱掉她的高跟鞋,用一块抹布把她的嘴堵起来,任她在车里折腾。墨镜男掏出手机给范坚强打了个电话。

二 、构建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核心

第一,必须提升师资队伍的创新创业教育意识:(1)地方本科院校应积极传达与有效解读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政策或文件精神,促使法学教师高度认识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的必然性与紧迫性;(2)地方本科院校应慎重反思与合理重构法学专业教师的教学考核、科研考核以及职称评定等的标准,尤其是对于认真对待创新创业教育,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应在评先进、评优秀等方面予以倾斜,从而有力激发法学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兴趣与欲望;(3)地方本科院校应为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的法学教师提供充分的经费扶持以及相关的设备或设施,如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使法学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能顺畅开展,此外,地方本科院校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创新创业教育沙龙,邀请法学教师参与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氛围。

其一,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基础课程,此类课程主要是让法学本科生了解与把握创新创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激发法学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激情,锻炼法学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思维方式,达到培养法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意识、创新创业心理、创新创业精神的理想目标。具体包括《创新创业通论》《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教程》《创业工程: 创始人之旅》《创新团队》《创新战略》《创业管理入门》《创业心理学》《创业人才学》《创业管理学》等课程,这些课程适宜为法学专业大学一年级的本科生开设,为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顺利开展做铺垫。

2010年教育部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应当将“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且,此种体系必须坚持“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要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据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应涵盖如下课程:

酒能将短音节拉得像面条,酒能把平时的意见当笑话讲。丁副镇长端起酒杯过来敬李副镇长说,一是感谢你的精心安排,二是有一事不明白,我和你工龄、资历、级别都一样,为什么选楼层你占先我排后?李副镇长也端起酒杯回敬丁副镇长说,因为我先入的“庙”。我再反问一句,你丁副镇长以前在经委当科长时,总是肯定我们镇的工业,怎么现在当了分管工业的镇长反而多了些许责难?丁副镇长矢口否认。我顺便插了一句,我作证!我此前管过工业,也是看戏不怕台高,决不放过“挑起群众斗群众,挑起干部斗干部”的大好时机。吴主任也不冷不热地说了一句,不说问题拿什么整改?就像不搞义务劳动哪来免费吃食堂?

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需要构建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实施还需要由具有创新创业教育意识高、能力强以及规模大的师资队伍来完成,否则,设置再好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也是一种摆设,故而,建设一支实力雄厚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关键。然而,令人堪忧的是,当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存在创新创业教育意识低、能力弱以及规模小等严重问题。第一,创新创业教育意识方面,法学教师缺乏创新创业教育的渴望与激情。首先,很多法学教师认为,在大学本科阶段不需要搞所谓的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是法学本科生毕业走向社会后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的继续教育,而且如果在大学本科阶段搞所谓的创新创业教育,必将浪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会妨碍老师心无旁骛地教育学生扎实掌握好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其次,目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教学考核、科研考核以及职称评定等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牵连不大,甚至无关紧要,因此,大多数教师不愿意把时间与精力耗费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去。第二,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方面,法学教师也很缺乏,有的法学教师还属于“学院派”,即不仅缺失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或经历,更缺失法律创新创业的实战经验;有的法学教师虽然有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但却缺失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创新创业精神。第三,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规模方面更是不理想,有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压根儿就没有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师;有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有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师,但他们大多为辅导员或是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

其四,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此类课程既是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基础课程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扩展和延伸,实现了法学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直接融合。这类课程又可具体划分为第一课堂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与第二课堂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两种情形,前者包括立法活动创新创业、执法活动创新创业、司法活动创新创业、法律调解创新创业以及法律仲裁创新创业等;后者包括创新创业教育讲座或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以及创新创业项目研究等。这些课程适宜为法学专业大学4年级的本科生开设,目的是为了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三 、建设实力雄厚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关键

其三,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此类课程包括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与辩论、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庭审、法律诊所以及专题实习等等,目的是培养法学本科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这些课程适宜为法学专业大学3年级的本科生开设,为与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有效衔接、立体交叉做好准备。

其二,法学专业理论课程,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理论课程较为丰富,不仅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史学以及法律逻辑学等方面的课程,而且还包括大量的部门法学课程,如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此类课程主要培养法学本科生系统了解、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运用法律进行思辨的能力。这些课程适宜为法学专业大学1-2年级的本科生开设,为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基于上述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诸多不足,我们应该从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创新创业教育意识、能力以及规模等方面去发展与完善以真正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

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还只是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实现提供前提,进一步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离不开法学专业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实践证明,法学专业创新创业课程是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培养高素质法律创新创业型人才的根本,因此,构建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核心。然而,由于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起点不高、时间不长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法学专业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过程中设置的课程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很多地方本科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是两张皮,比如,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都是独立的,而且课程内容以理论知识为主;虽设置了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但其内容很少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主要侧重于学生在商品销售、企业管理方面的创新创业等,这种忽视法学学科背景的创新创业教育难以实现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目标[9]。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数量也有限,大多集中于创业管理、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方面,没有所谓的创新创业教育公共课、必修课以及选修课等,显然,这无法真正完成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任务。

第二,必须增强师资队伍的创新创业教育能力,一方面地方本科院校应通过岗前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以及骨干研修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在编在岗的专职法学教师到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相当好的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去学习访问或交流经验,使法学教师全面、系统地了解与掌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原理与运行机制,以提升法学专职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水平;另一方面,地方本科院校应大力推进“新双师型”教师队伍(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建设,轮流选派法学专业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挂职锻炼,积极参与地方的创新创业实践,以增强法学专职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能力。

第三,必须壮大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规模:(1)通过对现存的法学专职教师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从而使他们既懂法学理论教学,又懂创新创业教学,以获得第一支主要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2)学校应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深谙创新创业教育的法学教师,以获得第二支重要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3)学校还应积极从有关高校或地方相关组织、部门,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聘请知名的熟悉创新创业教育的专家学者、创新创业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作为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以获得第三支重要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正如斯坦福大学为了壮大了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高瞻远瞩“邀请全球创业成功人士、企业管理者、风险家和投资家担任课堂嘉宾。”[10]

四 、搭建持久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之后盾

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对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师资队伍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相关平台,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最终难以梦想成真,因此,搭建持久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是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后盾。当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还存在诸多缺陷:(1)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数量不多,如有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校内实践平台仅有一个模拟法庭;(2)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范围太窄,如大部分地方本科院校的校外实践平台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3)校内实践平台与校外实践平台没有发挥相互促进的有效衔接关系,如在校内的模拟法庭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审判没有邀请校外法院的指导老师(法官)参与指导;(4)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所发挥的正面价值不容乐观,如有的实践平台虽然被搭建了,但常常被闲置,这主要归因于政府、社会以及学校等责任主体对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还缺乏高度重视。

第三,必须明白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创业的独特形式。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部分教师认为,法学专业本科生与医学等其他以实践为主,并侧重于创新创业技能提高的本科生不同,在校期间无需创新创业思维的培养和熏陶,而必须把精力倾注于了解与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巩固专业基础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7]。显然,这是对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形式的误解,因为创新创业除了理工科院校的技术创新创业以外,其他更广泛的领域,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领域还存在制度创新、组织形式创新以及服务模式创新等等,而且此类创新创业与科技创新创业相比,同样对推动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不可或缺。无疑,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不仅能够创新创业,而且创新创业的形式丰富多彩,比如怎样推进法律服务行业服务模式的创新,怎样从法律思维的视角探究创新社会管理或创新社会服务的方略,怎样在国家或社会的其他创新创业领域中善用法律手段、体现法治精神等等[8]

散步回来的吕凌子对丈夫说了几天以来的第一句话。吕凌子说,你得想办法借5万块钱。欧阳锋眼睛盯着电视,像是没听见。

其一,必须搭建多元化的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法学专业的创新体现在很多方面,如法庭审判创新、法庭辩论创新、法律调解创新、法律仲裁创新、行政复议创新、行政听证创新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创新等等,不一而足。因此,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除了建立全仿真模拟法庭之外,还应搭建全仿真仲裁庭、全仿真调解室(诉讼调解室与非诉调解室)以及全仿真行政复议庭等多元化实践平台。

其二,必须搭建多元化的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前面已提及,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创新形式主要是法律服务模式或方式的创新抑或法律监管的模式或方式创新,因此,除了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外,凡是需要法律服务、咨询、监管的场所皆可建立相关实践平台,如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等。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工业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工艺设备越来越复杂,对控制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这些工业过程进行机理建模或者辨识建模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利用这些离线或在线的过程数据直接进行控制器设计,实现对于这些过程的有效控制,甚至实现对系统的检测、预报、诊断和评估等,对完善控制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三,必须协调好校内、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之间的关系。一是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指导教师可以互通有无,如有的地方高校校内的指导教师十分缺乏,虽然建立了不少实践平台,但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如果及时聘请一定量的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指导教师来推动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正常运转,则法学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效果必将大为改观;二是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创新成果可以共享,一般来说,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指导教师实务能力较强,而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指导教师理论能力较强,故两者指导大学生所产生的创新成果有所区别,如果两者相互借鉴和共享平台,则更有利于增强法学本科生创新创业的效果。

其四,搭建持久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政府、社会以及学校等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具体要求体现在:(1)应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所必需的硬件与软件设施,资金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社会援助资金以及学校所拨付的专项基金等;(2)学校或相关组织应设立专人负责看管与维护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以保障平台的正常有效运转;(3)学校应积极鼓励法学本科生充分利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申报各类创新创业项目,以巩固学生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所获得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以及创新能力等。这一方面能够促使指导教师与学生对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青睐;另一方面项目资助所获得的基金可以反哺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建设;(4)应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对借助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申报成功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孵化,从而使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不仅能够生根发芽,而且能够开花结果。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对政府责任而言,在于“政府要及时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保障创业信息的畅通,制定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为大学的创新创业保驾护航。”[11]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对学校责任而言,可分三步走:第一,在学生创新创业的萌芽阶段,学校应给法学本科生提供与创业同辈交流的场所或机遇,并积极引入由指导教师主导的创新创业项目;第二,在学生创新创业的准备阶段,学校应指派创新创业项目导师为法学本科生提供仿真模拟化的创新创业体验;第三,在学生创新创业的启动阶段,学校应帮助法学本科生对外联络,寻求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等的援助[8]

(2)我见这会稽城市中的人,有穿着那宽衫大袖的乔文假醋,诗云子曰,可不知他读书也不曾!(元·无名氏《渔樵记》第一折

参考文献 :

[1]陈希.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J].中国高等教育,2010(12):4-5.

[2]张英.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教学组织模式探究[J].高教探索,2018(8):62.

[3]赵淑梅.斯坦福大学的创业教育及其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2004( 6):19.

[4]包水梅,杨冬.美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及其启示[J].高教探索,2016(11):67.

[5]张英.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教学组织模式探究[J].高教探索,2018(8):63.

[6]王占仁.“广谱式”创新创业教育的体系架构与理论价值[J].教育研究,2015(5):56.

[7]樊雪.创新创业教育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18(1):1.

[8]叶青.法学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贵在得法[N].文汇报,2016-8-5(005).

[9]樊雪.创新创业教育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18(1):2.

[10]包水梅,杨冬.美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及其启示[J].高教探索,2016(11):65.

[11]樊雪.创新创业教育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18(1):3.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719(2019)3-0070-05

作者简介 :龚向田(1970-),男,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副院长,副教授,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专家顾问,主要从事行政法学、人权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 :2018-11-21

修稿日期: 2018-12-08

(责任编辑 :王本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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