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煤矿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_责任保险论文

论我国煤矿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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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雇主(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其所聘用的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后,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雇主)的业务工作,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伤残或死亡,雇主(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劳动合同和有关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现实中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似之处,如煤矿开采等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又被称为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或煤矿雇主责任保险。但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较之于煤矿雇主责任保险又具有自己的特色,例如在承保内容上增加了人员搜寻的费用;在承保方式上,针对煤矿雇主责任保险下按照人员名单承保而使保障的覆盖面不足,以致矿难发生时有很多遇难者并不在参保人员名单内的情况,采取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能力规定的每班最多入井人数承保;在理赔方式上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代替了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在费率的拟定上,不是以人员工资为计算保费的依据,而是以每吨煤来收取保费;在产品名称上,考虑到煤矿企业对“雇主责任”这个名字不熟悉甚至有抵触情绪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有矿山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责任,在险种名称上使用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人保山西分公司结合多年来开办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下矿山访专家,聆听矿工心声等一系列详细的摸底调研,创造性的开发了适应市场需求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在2006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中也采用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我国煤矿工人现有保障体系及其缺陷

我国煤矿现有的对矿工的保障主要是工伤保险,其实施依据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矿工的身体、生命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工伤保险在煤炭行业的覆盖面不高,参保人数不多,强制性不够。煤炭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频发且损失巨大,这就使得社会保险部门往往将其拒之于工伤保险的大门之外。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强制要求工矿企业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但是现实中许多小煤矿为了节省开支,往往逃避工伤保险的参加,而相关的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也没有对其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2.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不合理。我国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差别、浮动费率机制,使得工伤保险对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的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很好体现出来。从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来看,普遍存在少而粗的现象。其后果是,一方面风险等级不同的煤矿企业被划分到同一风险等级,会使企业之间的负担不平衡。风险低的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国有大型煤矿)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加重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故不愿意参加投保,企业欠费严重,使得基金收缴率低。而风险高的煤矿因为分担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大,而造成基金运作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率与煤矿企业的风险关联性不大,无法对企业提高安全生产,重视事故预防起到激励的作用。

3.赔付水平低,无法形成对受害矿工及其家属的有效保障。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其只能提供基本的待遇,几万元的赔付对受害矿工及其家属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主要区别与销售策略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社保部门作为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虽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进行调整,但是总的内容和形式不会变化太大而且有滞后性。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工伤保险不可比拟的灵活性,保险公司可以及时的根据地区、煤矿的年生产能力、安全级别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对费率、责任范围、免赔额等进行有目的调整。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随着社会生活及消费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项下支付的金额已经很难满足受难矿工本人及其家属生活的需要,因而矿主可以通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来弥补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问题。例如在山西省许多地方试行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给予每位投保矿工20万元的保险金额。

这两个险种在保险范围上有不同之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诉讼费用的赔偿,而工伤保险则不予负责。并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可以扩展承保矿工造成的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也未涉及。

相比较于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差别、浮动费率机制、免责条款的设置、明确被保险人的义务、定期对投保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等措施更充分的发挥保险社会管理的职能,客观上促进投保企业加强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产品的销售上,保险公司要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较之于工伤保险的优点,加大宣传力度以加深矿主和矿工对该险种的理解和支持。可以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凡是与工伤保险责任重叠的部分可以列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而对工伤保险除外不保的部分风险进行选择承保。在投保时,对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应从费率上给予优待,避免被保险人缴纳不必要的保费,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对不同生产能力、安全级别的煤矿应该设置差别费率,并根据平时对投保企业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量化打分,年终根据不同企业的得分情况给予上调或下调费率的差别待遇。保险公司要统一理赔标准,改善理赔服务质量。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理赔工作,规定限时支付赔款制度,自收到投保企业的有关理赔材料后,对保险责任确定,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保险事故应在规定的时日内完成支付赔款手续,对小额赔款,还应简化理赔手续。对于大额赔款且双方对于保险责任还有争议的,应该按预估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预付赔款,以帮助受灾企业做好伤亡职工的善后工作并帮助企业及早恢复生产。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和运营主体的探讨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但据相关文章和报道显示,实践中在已经施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地方,只有少数地区将这一险种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其他更多的地区则是自愿投保,而煤矿主为了节省开支,往往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而不去参保。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必须有大量同质风险标的存在以利于风险的充分分散,如果参保的煤矿企业数量太少,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的亏损。因而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做法是采取类似于交强险的强制投保的做法,以扩大承包面,稳定业务经营上风险的波动性。可以先在煤炭开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更广的范围内推广,也可以先从国有大中型煤矿的推行入手,再逐步的向乡镇等小煤矿推进。但是在许多以煤炭开采业作为当地主要经济支柱的地区,煤矿主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可能会给当地政府施压,以种种方式阻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故现阶段较为现实的做法也许是当地政府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鼓励、支持、引导煤矿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比如对于已经参保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发放、复产验收、审核换证等方面优先办理;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抵交部分风险抵押金;容许缴纳的保费支出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出台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对那些没有参保的煤矿企业,一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则会加大处罚的力度。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营主体

关于这一险种的运营主体,目前有两种选择:

(1)由已有的保险公司承保,这又可以分为由一家公司单独承保和由几家公司共保两种方式。采用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产品和承保经验快速的展开业务,几家公司共保则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并抵御重大煤矿事故的发生给公司财务带来的压力。

(2)成立煤炭保险公司专门承保该险种。采用这一方法的优势是可以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标的,使保险产品的经营更加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公司可以针对煤矿企业设计专门的产品,开展更加专业的防灾防损、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产品售前、售后服务。当然,这一方式也有其弊端,专业性的煤炭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的产品单一,资本总量有限,导致抗风险能力较低,财务状况不稳定。而且煤炭经济发达的省份其环境、整体的经济实力等方面与北京、上海、深圳等保险公司的总部比较集中的城市相比还有一段距离,而开设一家保险公司需要的不仅是资本、办公设施等“硬件”,更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先进的产品设计理念、经营管理方法等“软件”,因而这样的一家煤炭保险公司能否吸引到足够的资源还是一个未知数。据报道,前不久由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保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等山西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等联合发起设立的我国首家煤炭专业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筹备工作开展的并不顺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业。

五、相关的配套措施

1.引进美国在安全责任险方面的操作方法。按一定的比例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三个平台的建设。一个是安全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投保企业的安全设施建设,雇佣专家对投保企业安全情况进行诊治,介绍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工艺。另外一个平台是安全评价咨询基金,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诊治提供专家咨询,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投保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第三个是事故应急救援基金,投保企业的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经当地安监局会同保险公司商议后可以动用该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先行赔付。

2.有效利用国际、国内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直接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3.保险公司要建立与安监局的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要及时记录投保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的变动、安全检查的结果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4.充分发挥煤矿行业协会在督促会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作用,加强煤矿工人工会组织在维护矿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限于篇幅和相关统计数据收集的困难,本文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拟定和准备金的提取进行分析,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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