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操纵与审计对策_收入确认论文

企业收益操纵与审计对策_收入确认论文

企业操纵收入及审计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收入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提前确认、虚列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应该确认收入,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都是违规行为。但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常见情形包括:

一是以开具发票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而不管销售过程是否完成,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实际上,开具销售发票仅是税务机关作为计税的依据,并不能标志企业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销售商品不能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任何一个,即使销售发票已开具,相应的税款已缴纳,企业也不能确认收入。

二是通过编造生产记录、发运记录和发票等,提前确认收入,掩盖造假行为,有的公司为了提高报告年度的经营业绩,在年末集中实现“销售”,但这些销售只是“纸面富贵”,并未真正实现,往往在期后表现为销货退回。

三是不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收入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提前确认为收取款项年度的收入,人为操纵损益。

审计人员通常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企业的生产记录、仓库出入库单、发运记录、验收记录、销售合同、发票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盘点存货、现场观察生产过程,以确定上述发出存货的真实性;

(3)关注上述凭单、合同的日期。一般而言,收入确认不应早于上述日期;

(4)关注款项的回收情况,对于尚未收款或收款比例很小的,应予以重点关注;如果存在应收款项长期未能收回或收款比例很小的,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的情况;

(5)通过向客户发函等途径,以证实客户已确认接受商品和相应的应收款项;

(6)关注日后退货、收款的相关记录,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

二、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情况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买方有可能退货、交易涉及未解决的问题或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出售后重新购回(或租回)、买方有可能拒付货款、借助于第三方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签有买方有权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既定投资报酬的协议等等。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往往在上述交易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既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也虚增了营业收入。

审计人员面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审计时,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检查有关的发运记录(或交付单)、验收单、销售合同、发票、补充协议(如有),判断上述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其次,了解行业惯例、客户信用状况等,以判断相关的款项能否流入;

最后,通过向客户发函予以确认,如发函确认结果与账面存在差异时,应深入详查,不能过于信赖企业的解释。

三、误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劳务交易或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交易结果尚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企业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高估收入的目的。

审计时可实施以下四项审计程序;

(1)检查交易合同注明的交易总金额,期后如有调整的,应及时作调整;

(2)关注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准确提供已发生的成本,能否对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

(3)关注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否可靠的确定,审计人员应做出合理判断,如需要,可利用专家的工作;

(4)根据客户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来判断相关的款项能否流入。只有当上述因素均能确定的情况下,企业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四、通过向第三方转手操纵收入

比如,一家企业(包含母子公司),将由母公司制造的,但其子公司在生产过程需用的机器设备,由母公司将机器设备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销售收入,再由其子公司按市场价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达到了操纵收入和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作为售后回购处理;如果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则不应确认收入。

其次,应判断企业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则还应按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和披露。

五、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不管是采取买断方式还是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并收到其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方可确认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向代销商收集的信息不及时,企业往往在期末对发往代销商的商品全部确认收入,而不管代销商是否已经将商品出售。

审计时可采取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企业与各个代销商签订的代销协议,了解代销的品种、方式、价格、违约责任等;

(2)取得并分析企业发往各代销商商品的上期结存、本期发货、期末结转数量及各代销商的盘点资料;

(3)向各代销商发函询证,如需要,对业务交易量较大和结存存货余额较多的代销商的期末库存进行监盘,存在账实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对各代销商期末结存部分应建议企业作冲回收入处理。

六、延后确认收入

延后确认是指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不确认收入,延后至以后各期予以确认。

审计时,可实施以下几项审计程序:

(1)检查企业仓库出入库单、发运记录、验收记录、销售合同、发票等,同时关注上述凭单、合同的日期。如果企业商品早已发运或商品已取得验收记录,但尚未开具发票,企业未确认收入的,则审计人员应详细审查上述凭单、合同以判断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仍不能做出判断的,应进一步取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

(2)关注款项的预收情况,对于已全部收款或收款比例较高的,应予以重点关注;如果存在预收款项长期挂账或收款比例很高的,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

(3)通过向客户发函、对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等途径,以证实向客户的预收款项和发出商品的存在性和所有权。

七、账外隐瞒收入

对企业收入的确认,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但有的企业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等多种方式隐瞒收入。这也是一种收入操纵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偷税或者建立“小金库”。

在审计中,仅仅依靠查阅账簿很难发现问题,可实施以下审计来进行查实:

(1)有的企业为了要隐瞒销售行为,必然要假借“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负债类科目,然后借故提取现金或转出后用其他银行存款形式存入账外。对这类问题,审计人员只要通过发询证函和必要的外调进行往来账核对,定能查个水落石出:

(2)一项会计业务的发生,必然和其相应的会计业务相互配比。如某些产品销售业务的发生必然和其有关的运输费用相配比,在审计中,若发现企业只在账面上反映“运费”,而无与运输费用发生相关的销售业务,就有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3)有的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将产成品不入库、不记账、直接销售,所得款项不做销售收入,而且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存入数和转出数中都不做会计记录。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审计人员将银行对账单所列存入笔数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的存入笔数进行核对,并附以必要的调查,就不难发现其中的漏洞。

标签:;  ;  ;  ;  ;  ;  ;  

企业收益操纵与审计对策_收入确认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